其实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在经营的情况下欠下债务是非常常见的,如果欠债过多,那么就会造成公司无力清偿债务,而公司是由股东出资成立的,那么这个时候股东会需要负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我国法律上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的财产,股东如实出资的执行义务,且并没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为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或认缴的出资额。如果出资的数额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公司的债务无力偿还了该如何处理呢? 1.对开办单位的债务清偿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被撤销、关闭的,有下列两种情形的,由开办单位(参见工商登记档案)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一,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开办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企业注册资金虚假的,开办单位应当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对出资方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成立时,投资者一般有设立单位、股东、合伙人等。投资者全额投资的,应当以企业资产承担责任,不追究投资者(合伙人除外)的责任。投资者不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在出资差额的范围内承担偿债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并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当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 公司面对的债务基本都是比较大额的,这个时候想要找寻什么办法来解决也是不容易的。其实在负债的公司相关负责人面对债务偿还十分艰难,可以试试看这个办法。现在社会上已经有从事债权债务化解的公司诞生了,这样的公司可以帮助债务人去联系债权人,让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平台,从而获得一定比例的积分去购买商品,大额债权可以充当现金去购买商铺、公寓、车位等资产。其中会存在一些服务费,债务人可以付出这一小笔钱就免去了负债的重压,可以有喘息的机会实现东山再起。 因为这样的债权债务化解公司不会催促债务人还钱,而且债务人还可以用自己的人脉资源、商品资源等非资金类的来抵扣债权,对于债务人来说是可以化解债务的一种方式。而对于债权人来说也可以免去苦苦等待的时间,早日变现实现资金流通,从而让自己的债权再次实现价值。对于苦求五门无法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人们,可以试试了解债权置换这种模式,如果还有其他关于债权债务问题可以评论或私信我。 答: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股东是否履行其出资义务,是否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本律在承办追讨公司欠债类官司时,通行的做法是:先查询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以确定该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到位?再分别情形,决定是否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 一、债务人公司为一人公司的 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有义务来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若不能举证证明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追讨公司欠债类诉讼时,不管三七二十一,将一人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是公式化的操作规程。 若通过工商查询,发现该一人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不能证明自己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则为应有之义,不在话下。 若该股东既履行了出资义务,又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诉讼的结果也不影响公司承担债务,至多该股东不承担责任而已。 二、债务人公司为多人公司的 1、若债务人公司有一个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则将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及公司所有的发起人股东一起列为被告。即使发起人股东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也不除外。 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对于发起人股东,与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特别特别提醒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不要以为自己的出资已到位,对公司的债务或其他股东有没有出资,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了,不承担责任了。实则不然,仍得为其他股东的未出资额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2、经工商查询,若发现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通过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身份的,则将转让股权的前股东、受让股权的后股东一起列为被告。 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转让股权的前股东、受让股权的后股东,一起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特别特别提醒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 ,不要以为转让股权退出公司后,对公司的债务或自己未缴纳出资,就不承担责任了。 上面的分析,仅是从一人公司、多人公司的角度,从股东出资没有到位的角度,来分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 若表面上股东出资均到位,但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证据的,该股东与公司仍得对公司债务,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揭开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空壳公司(富了方丈穷了庙的那种公司)的老板仍得为空壳公司的债务买单。当然,这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就比较复杂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题主所称的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且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通常情况下股东是不用对公司负债承担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需要对公司负债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股东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需要在应缴未缴或者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种情形大家都是可以理解,也没有争议的。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法律对股东规定了更严格的责任,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股东不能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则需要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夫妻股东,目前法律虽然未明确规定夫妻股东按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处理,但是很多司法案例判决夫妻股东视为实质一人公司,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最终判决夫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注意这种情形下股东是在财产贬值或者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旦造成无法清算的结果,则股东要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是否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总体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判断,即股东有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如有,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如果公司对外欠债的话,一般股东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出资额承担责任,而公司是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对外欠债,那么首先是由公司的财产来清偿债务。 公司的财产包括之前的注册资本,以及公司运营后所获得的利润。 那么如果公司现在已经到资不抵债的程度,比如说不但没有利润,而且之前的注册资本也都已经花光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只能申请破产,如果破产清算后仍然没有财产,那么公司也就不需要再承担其他偿还义务了。 如果要想追究股东,由股东再继续承担偿还义务的话,除非股东存在以下情况。 第一就是当时注册资本的时候没有实缴,那么这时候公司破产需要加速股东的实缴期限,也就是股东必须把注册资本缴齐。 另外,如果股东如果存在抽逃出资的这种情况,那么对于公司现在对外欠债无法还清的债务,股东也只要继续进行偿还的!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公司负债,公司股东如何承担责任,这里有二个关键因素:1、公司的类型,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承担各自的出资额,即以注册资金为准,承担有限责任;2、欠债的性质: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欠债是因为公司的正常业务所致,则股东承担相应的股份比例;但如果是因为公司股东共同借债所致,那么股东要承担此笔借债。 比如这家公司因为经营不善,结算清盘后,共计欠债一百万,而注册资金只有十万,那么股东只以自己的实际注册资本为主;但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缺少资金,所有股东都确认同意,并共同签定了向第三方借债了五十万,那么这时的债务就要由股东来承担,承担比例按当时的股东比例。 所以,这个负债是不是需要股东来承担,承担多少,就取决于以上二点,这就是为什么公司资金不足时,股东不愿意共同借债的原因所在,宁愿公司抵押置换来解决资金问题。 我是孙洪鹤,《新商业大智慧》创业教科书主编,孙洪鹤每天都给大家分享教材的短视频,每天都有更新,大家可以关注孙洪鹤。 昨天,2019年春节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康得新公司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钟玉先生辞职。1月钟玉先生才公开承诺要在3月底前兑付债券,现在他离职了,他以个人资产为债券担保的承诺会不会变呢? 在这个关键时候,康得新违约债券的持有人,估计很头疼。谁也不知道钟玉先生的离职到底是什么原因,未来是好是坏。投资人无能为力,只能被动等待未来可能的变数,或者政府平台介入,或者新的资本介入,或者钟玉先生履约。 在这件事里,钟玉先生是康得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是,除非他个人愿意,否则投资人是没权利要求他用个人财产来兑付债券的。 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特点就是"责任有限" ,股东在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债务赔偿责任 。简单说就是,公司股东把注册资金认缴完,把欠公司的其他钱还完,如果公司还有没还完的债,那也是公司的,跟股东就没关系了。 当然,有些特殊情况: 1、股东用自己的资产做抵押担保 ,帮公司借钱、融资,或者购买材料、设备。那么这些被抵押的资产,自然就也要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属于"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之前股东跟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或别的业务不干不净不清不楚,也就是说,股东不能证明和公司之间是"公私分明"的,那么股东的个人财产也可能会被要求用来偿还债务。 还有一类是"无限责任公司 ",比较典型的有:一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之类的。 这类公司,公司的钱就是个人的,公司股东是需要承担债务的。公司资产不够还债,就要股东用自己的钱来还。 公司欠债,股东不一定要承担责任,但以下4种特定情况除外。 大家经常能够看到的一种现象,公司欠款无法偿还,老板跑路了。既然是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老板为什么跑路呢?几乎没有企业不是负债经营的。包括从银行借款、民间融资、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应付账款等,其中经营负债最为常见。比如,欠别人的货款,工程款等等。 公司欠债,作为股东应当承担这样的责任呢? 根据规定,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以其资产总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正常情况下,公司欠债由公司偿还,与股东无关。但下列几种特殊情况除外: 1、股东对公司债务提供担保。 作为债权人,经常要求股东作为担保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从银行贷款,银行往往会要求企业用不动产抵押,或者由股东甚至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如果股东对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一旦公司违约,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代偿。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资产。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正常情况下,即使公司破产了,只要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需要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但公司法有一项特殊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资产,那么作为股东,就需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准确及时的进行会计核算,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尽可能避免公司与股东之间资金及业务往来。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3、股东未履行或正确正确履行出资义务。 现在,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股东必须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在公司资不抵债,进行破产清算时,尚未交足的注册资本必须交足,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情形,也必须将相关注册资金补足,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4、股东占用公司的经营资金。 这种情况很常见,公司正常的经营资金被股东挪作它用,比如:用于开发商地产等。这种情况下,万一经营不善,挪用的资金无法及时偿还,造成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正常经营下去,甚至因此破产清算。对于挪用的资金,股东承担归还公司,用于偿付债务的责任。这也是一些公司资不抵债,老板跑路的原因。 徐雳:一般来说,股东只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哪些行为会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账户频繁用于公司结算;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等。 ②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关联公司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 ③公司业务混同:关联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 如有股权问题需要咨询,请添加 Xuliguquan 看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额(股份)担责。 公司注册成立的时候都有注册资本金。 注册资本金分为认缴和实缴两种情况。 如果是认缴,那就是一个虚拟的数据,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如果在公司经营破产之后,股东需要将未缴纳的资本金补充缴纳,以持股比例交纳为限。 缴纳的资金本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也以持股比例最高限额为限。 如果是实缴,在公司经营破产之后,公司会破产清算,作为公司的股东就是自己交纳的注册资本金拿不回来了,其他的没有太大影响。 如果是无限责任公司 这样的公司一般都是以小微企业为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经营破产,所有公司的欠债都是要按照无限连带责任追偿的,不但要用企业的钱还债,如果企业的资本不够偿还债务,需要股东个人的资产持续还债,这个就比价麻烦。 其实最重要的还是要看你们注册成立公司的时候,公司的章程里面是如何写的,这些内容都是属于细节,很多人不关注,其实这非常重要,如果公司章程里面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基础上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所以没事儿的时候别乱注册公司,尤其是给人家充数的股东,完全没有意义,弄不好就背负一身债务。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首先用公司财产的承担责任,股东只在出资限额内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没有出资到位,公司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但是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意见,要加速股东的出资到位,一般应当申请企业破产或者清算。 合伙企业也首先是用企业的财产来承担,但是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有些合伙制企业是特殊的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特殊的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还有一些有限合伙人,那么一旦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时候,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有限合伙人只在出资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如果股东对债务存在直接的责任,也就是因为股东的自身原因导致企业负债,那么股东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二是对交易方的债权和债务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