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5日,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这个文件传递了两个声音: 一是国家严厉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打击的主体主要包括:交易所、兑换平台、中介、经营者。 二是投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风险自负。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话,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使用加密货币(比特币等)行贿、受贿,是否构成行贿罪、受贿罪? 下面,分两种情况讨论:第1种情况、行贿人使用30万元人民币,通过非法途径购买1枚比特币,再把比特币送给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收到比特币后,通过非法途径兑换成人民币。 这种情况下,作为公职人员,会触犯两个罪名:一是受贿罪,二是洗钱罪。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罪名是并罚的关系。有人认为,洗钱是受贿的手段,洗钱罪会被受贿罪所吸收,按一个罪名处理。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精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自洗入罪。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自己洗自己的黑钱,也按洗钱罪论。但本罪和洗钱罪究竟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罪处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行为人犯本罪后,自然而然窝藏、转移黑钱,这种单纯的物理动作不宜认定为洗钱,因为这些掩饰行为属于本罪的自然延伸。 但是,如果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特别是网络、金融手段)把黑钱进行"漂白",故意切断资金来源和性质,这就超出了传统物理销赃的范畴,应当认定为洗钱罪。与本罪并罚。 在以上通过比特币受贿的场景中,比特币作为媒介,发挥了转移资金的作用,行为人通过比特币这种去中心化的匿名网络,客观上切断了资金的来源,掩盖了资金的性质,属于洗钱行为。所以,应当按照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 这种情况,比较容易理解。没有太大争议。第2种情况、行贿人使用30万元人民币,通过非法途径购买1枚比特币,再把比特币送给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收到比特币后,没有兑换成人民币,而是一直保存在比特币地址(账户)中。 这种情况,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如何认定? 公职人员虽然收受了他人赠送的比特币,但公职人员并没有兑换法币的动作,所以不构成洗钱罪。 那么,公职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这里存在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类似违禁品,所以单纯收受比特币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但是,我们本着平常心来看待这个问题,假如收受比特币的行为不按受贿罪处理,就会严重背离人们的一般观念,也会造成巨大的刑事漏洞。所以,很显然,公职人员单纯收受比特币的行为一定构成受贿罪。既然如此,我们自然而然会提出一个大大的疑问:比特币明明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十个部门都联合发文严厉打击比特币交易活动,但为什么刑法还要把比特币当作财产? 原因是这样的:国家禁止比特币交易活动,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安全的需要,故而在行政角度对此类交易作出的否定性评价。但按照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人都无法否定比特币本身所具备的可管理性、可转移性、以及可明确度量的价值属性。这三大属性,使得比特币当然具备财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