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务总局公告这些变化需关注
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有头条网友留言,说公告和以前差不多,没有必要每年都发。个人认为,税务总局新年第一个公告就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事项公告,说明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需要留意的是总局公告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及日常征管发现的问题,对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相比往年汇算清缴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有以下新变化需关注:
变化之一:《公告》第三部分关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增加了"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变化之二:《公告》第四部分"可享受的税前扣除"增加了"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扣除。"就是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扣除。
3.变化之三:《公告》第九部分"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增加了为方便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4.变化之四:《公告》第十部分"年度汇算退税、补税"增加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选择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同时增加了"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变化之五:《公告》第十一部分"年度汇算服务"增加了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15日)预约办税服务。同时增加了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