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注意事项 (1)为进一步巩固拓展减税降费成效,自 2022年1月1日 起,暂继续执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您可暂按原政策文件规定申报享受优惠。 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2)适用的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此政策。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当按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起算时间 (1)政策起始日以前设立的企业,设立满一年的,按照政策实施前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设立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自政策起始日期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政策起始日以后设立的企业,看经营 3 个月的情况,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本处所称3个月的销售额,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身份期间的销售额,均应一并计算销售额合计占比。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此处所称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 (4)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后,该纳税人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并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自纳税人再次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原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继续抵减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业务和计算 (1)纳税人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2)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劳务 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注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资产重组 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结 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五、计提环节——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比例与公式 纳税人应按照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规定比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 抵减额 注意:此处所称"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包括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六、抵扣环节——加计抵减规则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等于零 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的,以当期可抵减加 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七、核算要求 (1)纳税人应 单独核算 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2)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3)实际缴纳增值税时,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贷:银行存款 注意:只有产生当期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时 ,会计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即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会计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八、加计抵减政策的追溯 (1)确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往前追溯至享受政策当年,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纳税人应提未提加计抵减额,可追溯补计提。 (3)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九、如何申报 例如: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合10%,2022年1月份实际产生增值税销项税是303498.6元,进项税额是39538.87元,进项税额转出是6763.68元,上期末无增值税留抵,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0元。则本期增值税调减加计抵减额=6763.68*10%=676.37元,本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39538.87*10%-676.37=3277.52元,当期缴纳的增值税=303498.6-(39538.87-6763.68)-3277.52=267445.89元。 (1)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政策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 年度首次 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2022.2月申报2022.1月的增值税时 ,首先需要填写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下: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如下: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如下: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如下: (5)2022年2月实际缴纳增值税时,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70723.41 贷:其他收益 3277.52 贷:银行存款 26744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