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挂靠"公司交社保费可以吗? 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那么,个人以"挂靠"的形式来缴纳社保是否违法? 各方认识不一。有人认为,没有劳动关系,不能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有人认为,《社会保险法》虽然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 事实上,很多人通过"挂靠"公司缴纳社保,往往存在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现象,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五章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按此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挂靠"公司,虚构劳动关系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对于被"挂靠"的公司来说,可能还会存在虚列人工费、逃税等风险 。 建议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保险,或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缴纳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普遍比企业职工低,养老金待遇相当。从缴费的金额上选择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划算。 挂靠社保不但不划算,还有骗保的风险。且行且珍惜! 问题二:公司将驻外地办事处的人员均挂靠在当地的代理公司缴纳社保,有风险吗? 答:一、《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二、再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或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三:某一家浙江的公司在深圳有个办事处,由于在当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所以办事处员工的社保就挂在一家代理公司代缴。那这些办事处人员个人承担的社保费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不管是代缴还是由公司扣缴,只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实际缴纳的"三险一金"是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四:挂靠代缴"的社保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问:某公司在厦门有一个展厅,雇佣的员工是挂在一个代理公司代缴的社保。请问代缴的企业部分的社保费能否在我们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贵公司委托其他公司挂靠员工代缴的社保费不属于上述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范围。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贵公司所支付的费用如果能证明其真实、相关及合理性并取得代理公司开具的服务费发票,是能作为服务费的支出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