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财务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的,由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商业汇票的可接受度一般由承兑人的资质决定,财务公司的资质远远高于普通的企业,故将其承兑的票据仍归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是十分妥当。 关于纸质商业汇票的现行规定中,财务公司无法直接向人民银行指定的票据印制厂购买商业汇票,而是只能向其开户行购买商业承兑汇票,造成了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的事实。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已不存在向票据印制厂购买票据的过程,所以将财务公司承兑的票据归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方面真实反映了票据的信用状况,另一方面鼓励了财务公司更好地利用商业汇票服务于集团成员单位。 银行、财务公司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有何区别? 由于财务公司的特性,其只能为成员单位提供电子商业汇票相关服务,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自身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银行是面向社会大众的,可以为所有满足办理商业汇票业务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包括未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不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无法通过DVP方式办理有关业务。所以,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提示付款等业务时,交易对手中有一方是通过财务公司系统处理的,就无法选择DVP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