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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大变化!"五险"变"四险"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今天(3月25日)表示,2019年底前我国将实现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如今"五险"变"四险",生育并入医疗。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一是确保待遇不变,不下降,二是确保制度可持续。 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丝毫不会影响。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陈金甫:只是改变了一个基金(经办)的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人的范围,没有改变设定的生育保险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同样生育保险个人是不缴费的,由单位来缴费,这个政策也同样保留。 02
"五险"变"四险"有什么好处? 利好一:不怕公司不给交生育保险了 来自国家医保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3.44亿人。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3.167亿人,全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04亿人。 也就是说,有超过1.1亿的职工参保了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参保生育保险。 不过,根据现在《意见》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也就是说,不会出现参与基本医保、但不参与生育保险的情况了。 利好二:报销更方便 两险合并的另一个好处是报销更方便了。 夫妻双方都在合肥工作的徐先生对记者说,当时生孩子时,是自己先垫付了费用,然后拿相关材料去妻子所在的公司,从公司走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总共花费了几千元,最后报销了一千多元。 但合并以后,生育出院结算时,可以直接从社保卡里面扣除生育保险部分。 利好三: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缴费费率问题,《意见》中给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总结一句话就是:合并之后,单位、企业的缴费比例是现有医保费率与生育保险费率之和,个人只缴纳医保,不缴纳生育保险。 那么,对企业来说,这个费率是升还是降? 《意见》中的要求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这也意味着,合并后的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可以做一些调整,关键是看基金的收支情况。 国家医疗保障局介绍,中国通过推进生育保险,推动解决了就业歧视问题,均衡了不同企业的社会负担。 03
明明是"五险一金", 为什么只有"三险一金"可以享受个税税前扣除? 一、符合条件的"三险一金"作为专项扣除可在计算综合所得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1、为什么只能扣除"三险一金"呢? 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部是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因此个人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扣除的标准是怎样的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实际领取或支取"五险一金"时,如符合条件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第三条: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三、个体工商户为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符合条件的"五险一金"可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04
人社部决定#取消73项证明材料# 除了这一件大事,还有一件好消息,昨天,人社部发文称,决定取消73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包括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身份证明、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工伤登记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登记时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等。 相关消息迅速冲上热搜第一,网友点赞称,这是便民之举,再也不用为了各种证明材料,各个窗口来回奔波了,大家考试报名领证什么的,省了不少事! 下面就来看看是哪73项↓↓↓ 扩散! 收藏! 我是元小宝,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