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正式施行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杨毅】
2022年1月1日,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诺金办法》),此文件也是证监会2022年的第1号公告。同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旨在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资本市场"查处难"与市场"查处快"需求之间的矛盾。上述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两份文件释放出在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同时,有效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信号,对稳定市场预期、增加投资者信心具有积极意义。证监会表示,将及时回应解决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将"和解金"调整为"承诺金"
《承诺金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投资者保护,使投资者的损失得到更好赔付,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稳定市场秩序。
2021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承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据此,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在2015年《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和解金办法》)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承诺金办法》。
从修订背景看,2015年,证监会在证券期货领域试点行政和解,制定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同时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和解金办法》,对和解金的管理机构、管理方式、投资者赔偿、和解金分配等程序机制作出了详细的安排。此后,证监会采用行政和解方式处理了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对及时有效赔偿投资者损失、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尽快恢复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市场总体认可。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证券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明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21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快制定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制度。
据悉,《承诺金办法》总体沿用了《和解金办法》的制度框架,并结合上位法和实践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从主要变化内容看,一是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表述,将"和解金"相关表述调整为"承诺金",并删除了相关定义条款。二是根据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对承诺金管理方式进行了完善。三是加强投资者保护,鼓励当事人积极赔付投资者,为当事人自行赔付投资者预留了制度空间。
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核心亮点是通过承诺金制度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关于承诺金数额的确定,《办法》规定,应综合考虑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可能获得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损失""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以及"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等。
北京市金杜法律研究院院长、法学博士欧阳振远表示,如何合理地确定承诺金的数额非常重要。违法主体可能是上市公司、券商或证券中介机构,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是非常专业的问题,应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由专业机构根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损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证监会相关部门可以就承诺金的设立组织相关的专家论证会,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智库代表共同参加下,合理确定承诺金的数额。相关确立的过程可同步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证券行政执法领域新探索
此次发布的《实施规定》共23条,在证券法、《办法》的基础上,主要细化规定了办理程序、承诺金的管理使用等内容,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厘清承诺办理部门与调查、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机制;二是明确承诺办理部门与承诺金测算部门做好协调配合;三是明确投资者赔付机制安排;四是明确派出机构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中的作用;五是加强监督制约,严防道德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行政和解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证券期货执法方式,对提高执法效率、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等具有重要制度价值。
有专家学者表示,《办法》是我国证券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新探索,有助于合理有效运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及时赔偿投资者。当事人承诺制度中,当事人交纳的承诺金可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为投资者提供了及时有效救济的新途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进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中国式证券行政和解阶段。证券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为中国式证券行政和解的有益探索,对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提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效率、稳定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市场稳健运行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