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决羁押固然属于最有效之程序保全措施,然其亦为对人身自由干预最深的强制措施,一旦使用不当,对人权之侵
犯亦最大。
然則既日如馬手牛翼之未嘗有矣,又何入哉,日以未嘗有生而入死,以未嘗有死而入生,是則入亦無入,犯亦無犯。
而近岁流弊之极,杂犯亦或收录,遂使过省举人便同及第,纵使纰缪,亦玷科举,恩泽既滥,名器自轻,非祖宗本意也。
其僧格太一犯亦可无庸办及。
且别犯亦从无供及此者。
后将下手之犯亦拟绞罪,不知本于何律。
其为从之犯亦俱不准援减如此明立专条庶知儆畏。
我于中复犯亦一夜覆藏。
一曰无所毁犯亦不怀恨。
而抢时宦妻于尼庵者,其犯亦杖毙之。
当时,美国社会有人主张以私刑处死罪犯亦有利于社会安定。
喝酒不代表同意,女人与男人一样都有喝酒的权利,易于被侵犯亦不代表愿意被侵犯。
美国法律矛盾百出,只凭律师的如簧之舌一搅,往往便可收舍本逐末之奇效,杀人犯亦可无罪开释,盖柯要想脱套不过小菜一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