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伙经营协议书 推荐度: 两人合伙经营店铺协议书 推荐度: 合伙经营协议书 推荐度: 两人合伙协议书 推荐度: 合伙经营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两人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文 在当下社会,我们都跟协议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二人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两人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文篇1 合伙人甲:合伙人乙: 姓名甲姓名乙 性别性别 年龄年龄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址住址 第一条:合伙宗旨:诚信合作,平等互利。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之后若继续合伙,再另行协商。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平均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为据,按平均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 需承认本合同; 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支付合伙债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合伙期届满;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一切合理开支,由收据和发票进行结算。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各存一份。 合伙人甲:合伙人乙: 年月日 两人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文篇2 合伙人(甲):男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男身份证号 合伙人本着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甲、乙一致同意共同经营东营区济南路百货大楼五楼餐厅土耳其烤肉。 (三)甲乙双方都出资柒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双方各占50的股份。 (四)甲、乙协商一致,决定聘请一名店长,全面负责合伙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包括对员工的管理、培训,考勤、客户协调,业务开拓等事宜,店长享有每月3000元人民币的工资待遇,年底给予店长20的盈余分成。 (五)甲主要负责与“土耳其烤肉”项目的百货大楼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的开展。 (六)乙享有对合伙经营项目财物账目的监督权利。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每月进行对账),须甲、乙协商一致之后方可进行。 (七)账目管理:合伙人约定在土耳其烤肉项目运作期间,甲、乙分别负责对账目和现金进行管理。甲负责账目,每一笔开支都得有甲签字才能从乙方取得现金。 (八)甲乙双方应该严守土耳其烤肉的配方秘密,不得私自送与他人。对有意加盟本店的双方协商后方可决定。 (九)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甲、乙商定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盈余分配。分配时间:暂定为12月31日。甲、乙加店长三方的盈余分配比例四:四:二。 2、若经营不善,债务按照甲乙各自股份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3、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合伙期限届满; 合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确定无法完成。 (十一)违约责任: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伙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甲):合伙人签名(乙):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两人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文篇3 甲方:王身份证号: 乙方:史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一、合伙经营项目:承包吉林省宏大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经营权。 二、合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三、出资方式与期限 1、本合伙由乙方出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其中壹拾万元为乙方出资,另外壹拾万元为乙方借予甲方的出资。 2、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乙方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乙方借予甲方出资的壹拾万元同时返还。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1、甲方为普通合伙人,乙方为有限合伙人。协议存续期间,合伙人共同委托甲方负责合伙项目的经营与管理。 2、乙方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检查合伙事务财务状况。 3、重要财务款项的支出需甲、乙双方协商取得一致后方能实施,否则无效。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合伙经营所得利润,按照每年1次进行分配,其中甲方按照利润的50,乙方按照利润的50进行分配。 2、债务承担:甲方为普通合伙人、乙方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甲方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3、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在未分配前归合伙人共有,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财产承担。 六、入伙、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或订立补充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1)合伙的经营期限内,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2)一方要求退伙的,应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因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七、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2)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因经营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6)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八、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其他应当终止的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九、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两人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文篇4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人: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圆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乙方: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