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话说说技术创业美文职业
投稿投诉
职业母婴
职场个人
历史治疗
笔记技能
美文纠纷
幽默家庭
范文作文
乐趣解密
创业案例
社会工作
新闻家居
心理安全
技术八卦
仲裁思考
生活时事
运势奇闻
说说企业
魅力社交
安好健康
传统笑话
童话初中
男女饮食
周易阅读
爱好两性

朱景文:在法理学争论的背后

9月21日 多上心投稿
  人民大学法理学走过了60年。我们党和国家所经历的风风雨雨,特别是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在人民大学法理学的发展中都可以看到它们的缩影。法理学的发展充满不同理论观点的争论,与不同时期的指导思想息息相关,与我们党和国家不断地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紧密相连。在不同思想倾向的争论中,凭借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保持清醒的头脑,体悟历史的经验教训,坚持两点论,尽量把问题想得更周全些,减少片面性,是老一辈人大法理学家经过多年的磨练所悟出的;改革开放所造就的人大新一代的法理学人,面对新的问题,冷静思考,与时俱进,发展新的理论,把这一传统继承了下来。
  一、对法的本质的辩证认识批判和建构
  法的本质问题是全部法理学的核心,一直伴随着60年法理学的发展。建国初期,批判旧法观念,批判在一部分旧的司法人员中存在的“六法全书本身是好的,只是没有很好执行”的观念,对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57年反右,批判法的继承性,否定不同社会的法具有共同性;改革开放后,随着对“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批判,对法的本质问题出现了新的争论,法的本质是阶级性还是社会性成为争论的焦点。以孙国华教授为代表的老一代人民大学的学者一方面肯定法的社会性对认识法的本质的重要意义,指出“阶级性是法的重要属性,但并非唯一属性,因此不应把法的属性简单地归结为一个阶级性,也不应把法看做单纯是阶级斗争工具。法有多方面属性,法的社会性就是法的属性的另一重要方面。”〔1〕但是,肯定法的社会性,绝不意味着否定法的阶级性。不能把法的阶级性和“以阶级斗争为纲”划等号,不能洗澡把脏水连同小孩一起泼掉。〔2〕人大学者主张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是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法的阶级统治职能以社会公共职能为基础,而社会公共职能又以阶级统治职能为目的。〔3〕
  同一逻辑也贯穿到对法的价值的认识上。传统的观点单纯从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出发理解法的价值,而忽视了法的另外一个重要价值,即和谐价值。法能够协调社会中不同个体、群体的利益,也能在一定意义上压制强者的利益保护弱者利益,以缓和尖锐的利益矛盾。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恩格斯就曾指出:国家是社会日益分裂成两大对立阶级并且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从另一方面看,正是国家的出现使得社会中的尖锐矛盾得以缓和,将对立和冲突限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而法就是这个秩序最主要的化身。〔4〕
  法的本质的争论自然涉及到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问题。人大老一代法理学家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自己的学术信仰和研究指南,不仅有大量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的奠基性著作,而且把马克思主义贯彻到西方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中,为形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学派做出了开创性的努力。〔5〕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一代人大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意义进行了新的思考: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批判和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构是诞生于19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组成部分。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批判产生了对法的本质的深刻认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解构国家与法律的社会与阶级基础,指出法并不是什么“永恒公平”观念的体现,而只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个意志的内容受到物质生活条件制约。〔6〕换句话说,“批判”、“解构”、“颠覆”,是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征。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精神仍然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革命的任务并没有消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面临着一个不断地证明自己是无产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而不是少数特权和既得利益者的代表的问题。究竟代表谁的利益仍然是我们评判一个政党、国家和法律性质的最终标准。第二,从全球的角度,世界资本主义仍然是占统治地位的力量,社会主义和第三世界国家人民在世界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较量中仍然处于劣势。这种力量对比不仅影响着国际关系、国际法,而且影响着国内关系和国内法。当我们分析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的变化时,国际力量对比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但是,只批判和解构旧制度,这对新社会的建设显然是不够的。虽然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构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著作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的缺乏,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结合法制建设的实践,勇于探索,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改革开放前30年的探索,曾经希望通过党的领导和群众运动创造出党、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一种新型的关系,但是没有法治,要么走向不受控制的集权,要么走向无政府主义;改革开放后30年的探索,我们终于找到了一条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道路。〔7〕
  二、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法律是一种规则政治
  在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我们也看到了同样的逻辑。
  解放初期在批判旧法观念的过程中,也批判了那种认为法律可以脱离政治、独立于政治的观点,树立了法律必须服务于政治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但是后来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认为党的政策本身就是法律,否定法律形式对政治的重要性。老一代人大学者早在50年代就提出不能以党代政,以党的政策代替社会主义法,但在当时的条件下受到了批判。在改革开放初期,孙国华教授重申自己的主张:党的政策本身就是法的观点,表面上看来是在强调党的政策的重要性,但实际上却是否定了贯彻党的政策的一个有力武器社会主义法律。虽然法律是党的政策的体现,但是法律和党的政策相比又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相对稳定性和规范性。把党的政策与法律看作是一个东西,会助长以党代政,助长强迫命令,而忽视必要的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而且会否定制定法律的必要性。〔8〕另一方面,有人反对“党的政策是法的灵魂”,“法律是党的政策的条文化、具体化”,认为“法的灵魂应该是人民的利益,是客观规律,是法的基本价值。”人大学者在两条战线作战,针锋相对地指出:“法律的灵魂是人民的利益,法律也应反映客观规律,法律也有基本价值,但这一切都不应是反对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党的政策的条文化、具体化的根据。”这种提法的实质会把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人民的利益等等割裂开来、对立起来。〔9〕
  进入新世纪以来,法与政治的关系又成为争论的主题,司法是否要“讲政治”成为争论的焦点。人大学者充分肯定政治对法律、对司法的重要意义,但不是简单地认为法律就是政治,而是指出法律是一种规则政治,它来源于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实力对比,是把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以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但规则政治与政治的原型,赤裸裸的政治关系不同,它是一种游戏规则。毫无疑问,法律要随着政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但法律又不能因为政治形势的任何微小的变动而立即改变,法律具有自己的相对稳定性。反之,社会上的任何强大的政治力量认为自己的力量已经足以打破现有的力量平衡,而不顾已有的法律,必然使自己的行动失去合法性的基础。同时,法律是规则政治并不意味着法律是一种僵化的措施,它也有一套使现实政治能够渗入到法律调整过程中的方法。比如,对法律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可以做出伸缩性很大的解释,可以为执法者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而且在法律与政治,法律与其他社会调整方式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清晰的界限,问题在于要学会用法律手段,在法律的框架内把它们联系起来。如果推开法律,在法律之外另搞一套,那就谈不上规则政治了。〔10〕
  三、关于民主、人权与法治在人与法之间
  民主、人权与法治的关系,也经历了反反复复的争论。在这些争论的每一个阶段,人大法理学人都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谈到法治,列宁曾经有过这样一句话:“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11〕长期以来,人们把它看作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根据。在1978年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孙国华教授就敏锐地感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专门发表文章指出:列宁的意思是说,国家政权并不是靠法律获得和维持的,而是直接凭借暴力获得和维持的。而根本不是说,无产阶级专政可以不要法律,或者制定了法律可以随便违反,更不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可以不按社会主义法律办事,可以借口实行“专政”,无法无天,为所欲为。〔12〕不久,谷春德教授、吕世伦教授和刘新教授联手,史论结合,突破禁区,鲜明地提出要法治,不要人治,人治与法治不能结合的观点。这是国内学界发表最早的有关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的文章之一。〔13〕
  1989年的政治风波以后,理论界有人针对当时的情况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争民主的任务,必然站在同现行民主对立的立场,就是把矛头指向人民民主。人大学者指出,在如何对待民主、自由、人权的问题上,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同时,不应对争民主的主张和行为一概反对。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争得了民主,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条件下,民主建设的任务并没有完结,还必须继续领导人民为捍卫、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而斗争。这个斗争必须在现存法律秩序内进行,民主建设必须纳入法治轨道。〔14〕
  1990年代以来,中国人权理论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人民大学专门成立了人权研究中心,对人权理论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一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强调人权受到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人权发展的阶段性,人权的意识形态性,另一方面又鲜明的提出人权是走向自由的标尺,对人权的普遍性和相对性,人权与国家主权,个体人权的集体人权,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人权与公民权等关系以及欧盟人权法、国际人权进行了深入探讨。〔15〕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第一次改“法制”为“法治”。早在1993年孙国华教授就提出“法制与法治不应混同”,有国家,有法制,如果没有民主政治,或者法制本身是反民主、反人类的,或者法律只是用来管制老百姓的,当权者可以不遵守,事实上不存在法治。〔16〕这一主张为十五大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做了理论准备。孙国华教授阐述依法治国对社会主义的意义:“社会主义找到了法治就找到了最佳的治国方略,法治找到了社会主义就走上了为人类解放服务的金光大道”。〔17〕
  在新的历史时期,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促使人大学者从更高的层次上看待人与法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强调制度建设的初衷,是认为制度比人更重要,不能把党和国家的命运寄托在一两个人身上,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批判人治,走向法治,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的主旋律。但是,在人与制度的关系问题上还有更带根本性的一面,在我们进行制度建设、法制建设的时候,必须记住一个基本原理,人不是为制度、为法律而存在,相反,制度和法律是为人而存在。无论是制度的建立还是实施,都是为了人。从“为人民服务”到“以人为本”这似乎是一个回归,但它是一个经过制度建设环节的回归,由于有了制度建设、法制建设,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才有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体现和保障,也恰恰是由于以人为本,才使得制度建设、法制建设牢记自己的根本和方向。〔18〕
  【注释】
  〔1〕孙国华,朱景文:《论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载《法学研究》1982年第4期。
  〔2〕参见孙国华:《再论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5年第4期;《法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载《阵地与熔炉》1992年第2期。郭宇昭:《试论法的概念》,载《法学研究》1981年第2期;《法的基本概念的再探讨》,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2期。
  〔3〕参见孙国华、朱景文:《论法的社会公共职能》,载《浙江法学》1985年第3期。
  〔4〕参见孙国华:《论法的和谐价值》,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5〕人大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主要著作包括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法的形成和运作的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社会主义法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民主法制导论》,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列宁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郭宇昭:《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朱力宇:《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依法治国论》,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
  〔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8页。
  〔7〕参见朱景文:《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建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载朱景文:《跨越国境的思考:法理学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8218页。
  〔8〕参见孙国华:《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载《光明日报》,1979年2月24日。
  〔9〕参见孙国华:《“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的提法错了吗?》,载《云南法学》1990年第1期。
  〔10〕参见朱景文:《法律是一种规则政治》,载《法制日报》,2007年7月15日。
  〔11〕《列宁全集》第28卷,第218页。
  〔12〕参见孙国华:《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载《人民日报》,1978年11月24日。
  〔13〕参见谷春德、吕世伦、刘新:《论人治与法治》,载《法学研究》1979年第5期。参见罗耀培:《我与法学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报》第19期,2008年12月11日。
  〔14〕参见孙国华:《民主建设必须纳入法治轨道》,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
  〔15〕参见谷春德主编:《当代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党建读物出版社1999年版;《人权:从世界到中国当代中国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党建读物出版社1999年版。孙国华主编:《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吕世伦:《西方人权思想选评》,中国人权百科全书1998年版;《论人权的几个对应范畴》,载《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朱力宇,袁钢:《欧洲人权机构:巴黎原则的一种尝试》,载《法学》2007年第7期。朱力宇,张小劲:《中欧人权观的异同及其对中欧关系的影响》,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叶传星:《人权概念的理论争论》,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在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错落处》,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等。
  〔16〕参见孙国华:《法制与法治不应混同》,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3期。
  〔17〕参见孙国华:《社会主义法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8〕参见朱景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纪念改革开放30年》,载《法学家》2008年第6期。

沈奕斐:为有源头活水来沈奕斐:女,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家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复旦大学社会文化人类学中心副主任,哈佛大学燕京学社访问学者。目前在虹口区地区办任副主任。忽如一夜春……党国英: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再创农村辉煌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时指出: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将长期保持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温家宝总理的回答不仅是指我国农村实行的家……何式凝:情欲里有没有公义?何式凝:香港最知名的性学专家之一,香港大学教授。55岁时出版自传《我是何式凝,今年55》,坦荡地描述了与同志爱人、知名作词人(辉)的30年情,以及与已婚男人的10年情爱生活。她……高一飞:围观强奸者与英雄群体:人性的两个现代实证一、两件人性表现截然相反的事例人性是善还是恶,这是一个只有假设而没有办法进行实证的问题。但是作为生活中的个案,有时是表现为人性的善,有时则恰恰相反。现在先让我们来看看两群……袁东:哈贝马斯眼中的当代社会病症哈贝马斯强调的“生活世界的绝对命令”,是建立在“交往理性”基础之上的。这种交往理性要求的,并非仅仅是“目的合乎理性”,还必须包含“价值合乎理性”。“价值理性”被边缘化,就会导向……李银河:性欲望及其界限王全安是我非常喜欢的一个导演,《白鹿原》刚拍好时,片长有三四个小时,他给我单独安排了一个看片会,我猜是因为电影中的性表达稍稍超出审查尺度,他知道我是研究这个的,所以让我提前看看……徐贲:电子短讯和邮件的“非礼”7月23日,《旧金山纪事报》刊登了记者费根(KevinFagan)的报道《希拉里?克林顿在脸书论坛上不理睬骚扰问题》(ClintonTunesouttheTrollsdurin……与社会“无缘”的现代人最近,由日本NHK特别节目录制组著作的《无缘社会》一书,在大陆台湾两地都有翻译出版,日前在台北诚品书店信义店中,赫然可见台湾版的《无缘社会》,足见此书的影响力。《无缘社会……查雯:族群冲突理论在西方的兴起、发展及局限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一些刚刚获得独立的国家纷纷爆发族群冲突(ethnicconflict)。时至今日,族群冲突仍是全球安全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族群民族主义”(ethnon……陆建非:大学,有精神乃显气象摘要:大学的灵魂是大学文化,而大学文化的核心是大学精神。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追求卓越的创新意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等,都是大学最重要的、共同的精神支柱与价值信仰,这不仅是一笔宝……黄琳慧:矮个子男人的优势在审美标准快速变化的时代里,高个子男性作为更优质结婚对象的观点似乎也在悄然变化。日前,美国纽约大学的社会学专家们发布一项研究结果称,男性的爱情生活与其身高存在着一定联系,身材高……大雪:中国人的“占道模型”我上班处不远有一条路,车很少,路很宽。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靠路北停了一排货车;再过一段时间,路南也停了一排,只剩下中间一个窄道勉强通行。遇到对面也有车来,双方又谁都不肯让,就发……
温世扬武亦文:论租赁权的非物权化进路内容提要:租赁权一直是个含混不清的概念,租赁权的“债权说”、“物权化说”和“物权说”都存在着结构性硬伤,“买卖不破租赁”更是从文意到规则内容皆疑窦丛生。中国语境……蔡立东侯德斌: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内容提要:《物权法》明确了村内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由于近半数农村集体土地没有进行权利登记,应当在土地登记簿推定规……吕军书:物权效率视角下我国农村宅基地市场配置探微【摘要】物权效率原则是物权法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原则。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制度宥于城乡二元的体制而没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致使农民的宅基……戴孟勇:论地役权登记对地役权变动的影响内容提要:《物权法》第158条对地役权的设立既已采登记对抗主义规则,第169条关于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和转让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也应解释为登记对抗主义规则。……李凤章郝磊:民法法典化与习惯缺失之忧【摘要】立法的激情正催生着中国的民法典,然而,习惯也正被漠视乃至排斥,这对中国的民事立法将会产生什么影响?民法中的习惯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习惯的缺失对民法典意味着……梁鹏徐学鹿:论和谐商法内容提要:在当代中国,由于政治哲学已由斗争哲学转向和谐哲学,法治观念亦由“以法治国”转向“良法善治”,商法应以和谐哲学为基础构建和谐商法。事实上,自20世纪50……张建文:从所有权法向物权法的转型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完善内容提要:自“前苏联解体”20多年以来,俄罗斯物权立法逐渐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物权观念,不断地向着传统物权法的类型与体系回归。通过渐次的多级转换,俄罗斯物权立法从……强世功:“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一、问题如果说社会科学的理论传统是基于对经典文本的反复注释,那么对日常生活中微小事件的凝视不仅提供了检验这种理论的机会,而且刺激了寻求新理论以便对其加……眭鸿明:《物权法》的法理学解读【摘要】从价值层面看,《物权法》充分体现了党的新时期方针、路线和新修正《宪法》精神,以人为本,关爱民生,其颁行具有里程碑意义《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夏扬:法律移植、法律工具主义与制度异化以近代著作权立法为背景【摘要】法律移植是现代社会法律发展的一种普遍现象和主要方式。对于法律移植是否可能的讨论仍不绝于耳,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激烈的争论,是因为学者们普遍忽视了移植中工具主……耿卓:地役权的现代发展及其影响内容提要:源自古罗马的传统地役权制度在现代表现出的发展趋势对民法乃至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产生了影响,表现出从民法内部到超越民法进入其他法律领域的扩展性与跨界性……赵莉:公平原则对契约严守的修正国际示范立法中的情势变更【摘要】国际示范立法(此处特指《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与传统的英美法及大陆法一样,都确立了“合同必须信守”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固守绝对契约的……
友情链接:中准网聚热点快百科快传网快生活快软网快好知文好找作文动态热点娱乐育儿情感教程科技体育养生教案探索美文旅游财经日志励志范文论文时尚保健游戏护肤业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