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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林:云南省高级法院及其辩护者的十大错误

  背景:云南省高级法院近年来把多起一审的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李昌奎案只是其中一例。2009年,李昌奎强奸并杀死了19岁少女王家飞,之后又摔死了她的3岁的弟弟。之后,云南昭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昌奎死刑,但2011年3月被云南高院改判为死缓。此案一出,舆论大哗,广大人民及法学界人士纷纷批评云南高院。在正义舆论的压力下,云南高院于2011年8月22日再审李昌奎,判处其死刑。现在,李昌奎终于被云南省高级法院又改判为死刑了,但是其他数个被披露的强奸杀人案、抢劫杀人案、杀死数人案的死缓判决却没有纠正过来,还有不知多少没有被披露的呢!在广大人民和法学界人士声讨云南高院之时,却有极少数人为云南高院的错误辩护。
  在李昌奎案的整个过程中,云南高院及其辩护者的错误有:
  第一,背离司法公正。司法公正要求刑罚要与罪行相当,要使犯罪得不偿失。但云南高院将本该处死的罪犯改判成死缓,使他们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也就对故意杀人等犯罪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既然故意杀人成本这么低,很多人在杀人时就少了不少顾忌。这样一来,人民就生活在不安全之中。
  第二,过分强调罪犯的人权,而置受害者的痛苦与不幸于不顾。在他们看来,不对这些罪犯判处死刑是保护罪犯的生命权。他们有没有想到受害者的生命权?杀了就白杀了?真是没有人性!特别可恨的是,云南高院拿受害者的不幸和痛苦来为自己立标杆,有些人性缺失啊!
  第三,无原则的宽恕罪犯。有个副院长居然说,“判处李昌奎死刑,李昌奎的亲属就会杀你,冤冤冤相报何时了?”这是一个高院的副院长应该说的话吗?干脆到出家到少林寺当和尚去得了。无原则的宽恕是错误的,子曰:“以德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以直报怨才是正确的原则,以德报怨是错误的,那是在纵容犯罪。当年蒋介石对日本战犯以德报怨就是错误的,日本人并不感恩。退一步讲,即使可以宽恕这些罪犯,那也得由受害者亲属来宽恕,你云南高院的法官有什么权利带代表受害者宽恕罪犯?被杀死的又不是你的亲属。
  第四,僭越立法权。既然中国刑法中规定了死刑,司法机关就应当对符合死刑的案件适用死刑,但看云南高院的作为,已经停止了死刑的适用。是否废除死刑是立法机关的权力,你云南高院作为司法机关有什么权力来废除死刑,这是司法权对于立法权的僭越,是在搞司法割据。有死刑不执行死刑就是违法,僭越立法机关的权力就是违宪,因此,云南高院的行为既是违法的,又是违宪的。
  第五,鼓吹自首就可以免除死刑。这只是云南高院的借口,这几起案件中只有两件是自首的。即使他们都是自首的,也不能因为自首就可以免除死刑。如此一来杀人自首就可以免死,要刑法还有什么用?有人说,如果自首不免死,那很多人就会不自首。这是可能的,但要权衡一下自首就可以免死和有些人不来自首谁的后果更严重。
  第六,声称公众谴责是干预司法独立,是媒体左右司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错误之一在于,司法独立不是绝对的,是以权力制约为前提的,没有外在监督制约的司法独立会变成司法专横!法官又不是天使,如何保证它在不受监督制约的情形下不徇私枉法?错误之二在于,司法独立不是终极目标,司法独立是为了司法公正,如果司法独立不能带来司法公正,这种司法独立没有什么意义。错误之三在于,社会舆论永远不可能真正干预司法独立。在司法审判的诸多案件中,能为舆论关注的只是极少数,而且公众并不掌握法官的命运,并不直接参与审判,即使有个别案件影响到到司法独立,与司法专横相比其危害也小的多。相反,社会舆论可以监督司法机关,促使其司法公正。真正干涉司法独立的不是舆论,而是行政机关以及。
  第七,认为改判有害法治。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其一,法院如果经常改判确实会影响司法公信力,但如果法院知错不改,更影响法院的公信力。法院应当在利弊之间进行取舍。其二,以云南高院的逻辑,改判伤害法治,你把中级法院大量的一审死刑判决都改成死缓,这样就不伤害法治了?
  第八,主张判处罪犯死刑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这种观点很荒谬。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公平正义,不是粉饰太平。该判处死刑的不判处死刑,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心存怨气,而且犯罪的行为受到鼓励。这样就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吗?
  第九,把李昌奎案错误地称为民意与法律的较量。法律是法律,法官是法官,法官并不代表法律。李昌奎案不是民意与法律的较量,而是正义的公众与不正义的法官的较量。实际上,公众对云南高院破坏法律行为的批评是在维护法律。
  第十,宣称民众是不理性的,法官是理性的。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主张判处死刑就不理性,主张判处死缓就是理性,天下哪有这个道理?其实,在李昌奎案中,不理性的恰好是云南高院的法官。云南高院的法官不可能不知道死缓就相当于有期徒刑十几年,既然知道,还如此判决,难道就理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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