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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年:司法衰败、信任危机和中国的社会暴力化

9月13日 喵小咪投稿
  最近在中国发生的很多事件表明,中国社会正在面临一场极其深刻的社会信任危机,有人已经把此称之为中国社会的“全民不信任运动”。就在浙江的“钱运会”案刚刚向人们昭示,老百姓对政府部门(尤其是司法部门)的不信任,已经到了何等程度的时候,春节前夕上海又闹出“医闹伤人”事件,而很多人对此前发生的“杨佳”事件仍然记忆犹新。这些事件从表面上看,好像都是个别事件,而中国官方和媒体也总是乐意把它们称之为“突发事件”,但实际上,从这些年来所发生的那么多、每每被定义为“突发恶性”的事件来看,每一个事件发生的背后都是具有必然性的。如果继续把这样的事件简单地视为是“突发事件”,只会是自欺欺人。
  把它们说成是“突发事件”,也就是说它们的发生是偶然的,没有必然性。这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政治说辞,官方可以推卸责任,也同时可以掩盖制度层面的一些严重缺陷。不过,这种认知或者误知非常有害。如果看不到这些事件发生的必然性,最终只会导向不可收拾的局面。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预感到这类事件的必然性。人们知道会发生这类事情,可以发生在自己身上,也可以发生在他人身上,不知道的只是,什么时刻会发生,以及事件会以什么形式发生,是个体暴力、集体暴力还是其他形式。
  缺乏安全感导致人人“自卫”
  正是对这种情形的高度不确定性,中国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演变成为一个“自卫”社会。体现在各个层面。在个体层面,人人自卫,谁也不信任谁,互相欺诈,社会的交易成本在急速提高。集体层面,一个村子不信任另一个村子,一个组织不信任另一个组织,一个社会群体不信任另一个社会群体,一个地区的人不信任另一个区域的人。一些地方甚至已经出现依靠筑城墙来求得自我保护。国家层面,政府本来是社会秩序的提供者,但政府本身也在自卫。很多党政官员整天呆在坚固的“城墙”里面,与社会隔绝,但同时恐惧于社会暴力,因此只能依靠暴力机器(例如维稳)来控制社会局面,以免伤害到自己。
  各个社会角色的“自卫”是理性的,因为它是人们针对“不安全”环境恐惧的产物。不过,这种理性只能导向最终的不理性,即越来越甚的不安全。
  中国社会如此严重的信任危机是如何产生的?这里面有非常复杂的因素。但简单地说,可以概括为“社会不公”。任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基本社会正义和公正,也就不会有社会信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取得高速经济成长、使数亿人摆脱贫穷的辉煌成就的同时,却彻底失败于提供基本社会公平和公正。尤其在新世纪初以来,各级政府在GDP主义主导下以破坏社会的方式,来取得继续的高速经济增长。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政府本身,不但没有起到维系社会和整合社会的作用,反而加速着社会的解体。针对这些方面,笔者已经在本栏多次论说。本文主要想从司法的角度,来看看社会的信任危机甚至暴力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
  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同时,司法也是日常社会生活,不同社会角色之间互动的中间或者缓冲地带。社会个体成员之间、社会群体之间、雇主与被雇佣者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等等,都需要司法这个中间地带。一旦社会角色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冲突,而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时候,司法就可以作为公正的第三者介入,来保证基本的公正。这个宝贵的中间地带一旦失去,而各个角色之间的矛盾不能通过直接的沟通得到解决,就很容易演变成对抗关系,甚至是暴力关系。这种对抗和暴力关系尤其容易发生在弱势社会群体和强势社会群体之间,例如人民对政府官员、雇员对雇主、个人对集体等等。
  也就是说,司法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社会信任的基础制度。在这个中间地带,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社会角色,可以进行协商、谈判、和解,并且得到第三者(司法)公正的保障。在传统规模很小的地方共同体里面,人们可以通过日常经常性的互动建立社会信任。但在比较大的共同体,尤其是在现代流动性社会,社会角色之间信任的建立和保障都必须依赖于法律,尤其是司法。
  司法在中国成为廉价品
  对执政者来说,司法更是社会和政治秩序的根本。法就是秩序,这是中国传统法家学说的核心。对任何统治者来说,对司法的信任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面,也是最后一根“稻草”。道理很简单,一旦社会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怀疑司法,这个社会就必然出现暴力横行的局面。所以,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会动用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不惜成本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不难观察到,在法治社会,统治者本身受到批评甚至攻击是小事,但帮助统治者统治国家的司法则是不可以遭到批评和攻击的。“藐视法庭”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
  但很荒唐的是,司法在中国往往成为最便宜的东西,似乎可有可无。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都可以藐视司法,把司法当儿戏。这里主要是司法的政治化问题。法的特性是一致性和普遍性,即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政治化的特性就是多样化和特殊性,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有不一样的待遇。如果有钱者可以通过钱、有权者可以通过权来把司法过程政治化,无权无势者则可以通过花样繁多的形式如集会、游行、抗议、暴力(包括自杀)来求助问题的解决。这正是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形。
  司法不公正必然产生对司法的不信任。中国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担忧已经到了什么样的程度?最近因为“两会”将近,《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和人民网就老百姓最关注的两会热点问题,联合推出大型网络调查,截至2月11日,在给出的十大问题中,“社会保障”“司法公正”和“个人收入”分别居于第一、二、三位。这和往年人们最关切腐败、改革等问题有了很大的不同。这倒不是因为腐败和改革这些方面有了进步,而是因为近来社会公正每况愈下。可以说,这三个领域都和社会公正有关。“司法公正”位居第二更是说明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因为多年来的司法衰败,中国社会已经濒临无政府状态的边缘。实际上,在很多地方,无政府状态已经成形:政府依靠“维稳”来维持秩序,而社会则依靠暴力甚至自己的生命,来争取他们所认同的社会正义。
  司法政治化的恶果
  司法衰败是司法政治化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对暴力的诉求,只是对党政官员藐视司法的反应。也就是说,执政者要对司法衰败负责。尽管改革开放一开始,执政党就马上强调法制和法治,但很多官员至今对此还是一片空白,没有任何法治意识。无论从积极面还是消极面来看,都在促使司法的政治化。可以举两个性质不同的例子来看。第一是“严打运动”。在一些阶段,一些犯罪行为多了起来,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这个时候,从秩序建设的角度来看,严打成为必要。很多国家也会这么做。但在中国,严打不再是司法的动员,而是政治的动员,政治替代了司法,破坏了司法。历次严打因此产生了很多的司法不公。另一个例子是司法领域的先进人物评审。这样的评审也不是不可,但主要的目标应当是增进和强化司法人员的专业精神。不过,这个过程往往牺牲的恰恰是专业精神。评审的过程使得司法的过程演变成为政治的过程。司法领域的GDP主义(即要求司法人员的办案“效率”)更是糟蹋了司法精神。
  而促使党政官员藐视司法的根本制度因素,就是执政党本身不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每一个组织(包括政党)都会有自己的纪律和行为规范,任何成员违反了这些纪律和行为规范,就要受到惩罚。这是最正常不过了。不过,无论是纪律、行为规范还是惩罚,都不能和国家的法律相悖。法律具有普遍性,而组织的纪律和行为规范则具有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必须从属于普遍性。很简单,任何社会成员,不管其属于哪个组织,都是这个国家的公民。
  但在中国则相反。“党纪国法”中“党纪”先于“国法”。尽管从理论上说,这是因为执政党对自己的党员有更严格的要求,但在行为领域这种排列次序,阻碍着法制的有效性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司法衰败和社会不信任已经使得各种社会互动(人与人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进入一个恶性循环。司法的衰败导致人们谁也不信任司法,都想用政治手段来求得问题的解决;司法的信任危机、司法的政治化反过来加剧司法的继续衰败。如果继续下去,可以确定的就是大面积的无政府状态,也就是人人都没有安全感的“自然”状态。
  如何跳出这个恶性循环?除了容许司法相对独立,没有其它任何办法。实际上,从政治上看,司法独立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对老百姓来说,诉诸暴力是没有其它任何选择之后的最差选择。很简单,诉诸暴力的代价非常高,甚至是生命。只要司法能够保障基本的公正,司法还是老百姓的最佳选择,以及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对统治者来说,如果没有司法这一中间地带,就要直接面对人民。任何政权不管其暴力机器有多么强大,光靠暴力来统治,最终都会被人民所推到。司法独立,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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