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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武:宜黄事件反思

11月7日 相见欢投稿
  一
  这几年来,媒体的维权政治在操作技术上越来越成熟,一个又一个暴力拆迁导致悲剧结果的事情被推进了公众的视野。面对媒体上完全是一边倒的批评,各地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一级的基层政府几乎没有做过多少反驳,以沉默承认了他们自己理亏,而这样的事情往往都以引起政府高层注意、地方政府被责令改正的结果告终。同样的事情反复上演,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在公众中形成了一种凡是拆迁都是强拆,凡是强拆都应该反对的印象。
  在这种背景下,宜黄基层干部宜黄慧昌能够在宜黄市委书记、市长双双遭到撤职的情况下,还能挺身而出,在一定程度上回应媒体上对宜黄市的做法的批评,所需要承认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这样的做法也是应该得到尊重的。但他的回应不但未能引起媒体上对拆迁的更广泛讨论,只是招来了一轮比之前更猛烈的批评。最让人惊讶的是,作为最大的官方媒体的新华社不仅没有支持基层干部的这种积极性,反而在众多媒体中率先发难,几乎是以最严厉的口吻批判了宜黄慧昌的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的说法。面对种种压力,原本打算在网上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讨论此事的宜黄慧昌最终不得不在网上发出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原定与网友交流的计划不得不取消,而宜黄慧昌也就此销声匿迹,再未在网上出现。
  按照常理,新华社、《人民日报》既然是官方媒体,当然就应该承担起解释政策、为政府的做法做出解释、在遭遇批评的时候进行辩论的责任。即使这些官方媒体不能或不愿承担这样的责任,也应当充当能够进行理性交流和辩论的平台,为宜黄慧昌这样的干部提供一个为自己的做法做出解释的媒介平台。因为很显然,在当时的情形下,宜黄政府官方的任何解释都不会得到媒体的信任和谅解,而作为个体的基层干部更是不可能有机会在大众媒体上得到多少发言机会,即使有也往往会被曲解。但是在媒体上对宜黄政府进行完全一面倒的批判的时候,官方媒体却并没有发挥这样的功能,宜黄慧昌只好通过财新网这样的市场化媒体来发声。这到底是官方媒体的悲哀,还是宜黄慧昌们的悲哀?
  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非常高、而且一向被当做舆论领袖的媒体,财新网对宜黄慧昌的稿件的处理手法是完全可以预料的:不会有什么好结果。本来完全是在心平气和地解释他们做事的逻辑的宜黄慧昌的文章被编辑处理过后,本来只是全文的一个逻辑推论环节的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的句子被拎出来,作为全文导读,而宜黄慧昌能在如此困难的处境下挺身而出辩论的勇气完全被忽略了,洋洋洒洒的长文中别的部分也都不存在了,剩下的进入公众视野的就只剩下了这一句话。换句话说,本来是愿意心平气和的讨论问题的宜黄慧昌在被财新网编辑加工后,完全变成了一个批判的靶子。
  这些年一直很流行一个口号,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我会誓死捍卫你发言的权利。但在这件事中,我们没有看到那些天天把这句话挂在嘴边的人来践行他们的理念。宜黄慧昌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而销声匿迹后,没见一个人出来捍卫宜黄慧昌的发言的权利,反倒是有更多的人奋起千钧棒,继续痛打落水狗,还在继续批判宜黄慧昌的荒谬言论。
  二
  如果哪怕是以最快的速度阅读了宜黄慧昌的文章的人,都不难发现,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这个句子实在不是该文的核心所在,也并非全无道理。读过此文,至少应该承认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并不是所有的拆迁都是强拆,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也有他们的难处。
  毫无疑问,宜黄事件中,遭遇拆迁问题的肯定不止钟家这一家,还有很多家农民的房子也被拆掉了,但他们并没有都像钟家这样以非常暴烈的形式反抗。正如已经有人指出的,关于这个事件的报道中,始终没有出现钟家的邻居、也就是与钟家一样面临拆迁问题的人的态度,他们是怎样看待钟家的做法的?如果钟家的反抗获得了成功,宜黄政府放弃拆迁,对他是好事,还是坏事?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媒体的回应。
  在近年来关于类似的暴力拆迁和暴力反拆迁的报道中,始终被媒体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的最基本的事实是,对于大多数城郊或城中村农民来说,拆迁是他们期盼已久的事情。所有买过房的人大概都知道,在今天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这样的城市周边的农民的生活条件和收入水平之高,不仅远高于内地普通农民,而且要比一般市民家庭都要高。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可能会因为拆迁或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了足够一个普通白领辛辛苦苦工作至少十年的补偿,或者是得到多套补偿性住宅,只要有地铁或城市发展规划覆盖到该地区,这些房子马上会增值数倍,这些农民已经成了当今中国城市里最大的寄生食利阶层。
  正如贺雪峰在《地权的逻辑》一书中指出的,在远离城市的内地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土地的正常交易价格大约只有每亩两三千块钱,满打满算也不会超过一万元。而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城郊农村,土地一旦被政府征用,获得的赔偿至少可以达到每亩五万元。即使其中有相当部分的差价被政府拿走,但农民拿到的仍然相当可观。因为,这样一笔钱,可能是一个普通的内地农民家庭全家人辛苦几十年都不一定能够得到的现金。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并不是反对拆迁,之所以出现反抗,往往是因为他们未能与政府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而在多数出现类似宜黄事件这样的事件中,事情的起因往往都是因为农民的要求超过了政府能给出的价格太多。
  当然,不能回避的问题是,与政府出让土地获得的报酬相比,城郊农民得到的补偿确实并不能算很多。而且,在今天中国的特殊国情下,被政府拿走的钱当中,又有一部分被各级政府官员以各种形式和名目装进了自己的口袋。但正如贺雪峰指出的,同样不能忽视的是,近10年来,正是因为大量的土地转让收入的存在,才让基层政府有钱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修桥铺路,增加社会保障投入,改善民生。而在10年前,不健忘的人大概都还记得,实行分税制后,基层政府曾陷入破产边缘,不要说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就是连按时发放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都做不到。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政府进行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无法扩张,城郊的土地也无法在短期内迅速升值。
  实际上,这也是宜黄慧昌之所以说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的理由。在他看来,正是因为拆迁,基层政府才有能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改造,而这是这些年来生活在城市里的人们都可以切身感受到的,也是每时每刻都在享受着的拆迁的红利。这10年来,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之所以能以远远高于1978年以来的前20年的速度进行,也是因为拆迁。但遗憾的是,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宜黄慧昌未能继续发言,而他的文章中提出的这些观点也未能得到认真的对待,讨论就更不用说了。
  从这个角度说,拆迁实际上确实如宜黄慧昌所言,不仅使政府和农民从中获利,而且有更多的人都从中获利了,是一个皆大欢喜的事情。既然如此,为什么会出现钉子户这样的现象,为什么暴力拆迁和暴力反拆迁的事情会时有发生?
  三
  其实原因不难理解,因为中国的拆迁没有规范、固定的补偿标准,即使是征用的同一片土地上的不同人家,补偿的标准也完全不同。政府在确定补偿标准的时候,会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比如说,在被征用土地上住人与否、房子的新旧和大小、家庭人口的多少等等,都在考虑范围之内。住人的家庭得到的补偿标准比没有住人的高,房子新而且大的比房子旧而且小的高,家里人多的比人少的高,如此等等。
  比如说,在一片土地被征用的时候,如果一家人只有夫妻两人和一个孩子,而另一家人除了夫妻之外,上面有两个老人,下面有两个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操作,当然是按照既定标准操作,无需考虑其它情况。但中国的基层政府往往认为,虽然被征用的土地面积是一样的,但毕竟两家人的情况不一样,所以可能会对人多的这家一点照顾,多给一些补偿。应该说,政府考虑到这些因素,还是比较人性化的,想尽可能多地照顾到农民的现实情况,给部分人以照顾。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普通的中国农民也能够理解并接受这种照顾。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少的一家通情达理,就会接受这个结果;但如果这家人的权利意识特别强,就可能会强调,被征用的土地面积都是一样的,为什么他们得到的补偿比我们的多?就可能会反抗拆迁。
  因为政府的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就给了农民争取和谈判的空间。所以,只要哪里一听到有拆迁的消息,农民就马上翻新房子、娶媳妇生孩子增加人口。因为他们都知道,只要这一次与政府的博弈能成功,就可能彻底改变家庭的生活水平和命运。当然,不能否认的是,也因为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政府自由裁量的空间也就比较大,当然也就可能出现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的情况,从而引起农民对拆迁的反感甚至反抗。
  面对钉子户,实际上基层政府多数情况下首先想到的当然不会是以强制的方式达成目标,而是会与钉子户沟通,尽可能劝说,劝说不成,再进入谈判阶段,做一定的让步,以换取钉子户的让步。在这种情况下,多数钉子户可能会在部分实现自己的要求后同意搬迁,毕竟他们得到的补偿已经比他们的邻居高了。而极少数钉子户则可能会意识到,原来政府并不是他们之前想象的那么强大,也会妥协,所以他们的预期可能会改变,提高自己的要价。而当政府发现对方的要价已经远远超过了他们所能接受的范围的时候,态度就可能会发生一百八十度的改变,突然强硬起来。到这时候,钉子户的选择有两个,要么调整策略,见好就收,要么继续与政府对抗,不肯妥协。如果是后一种,博弈就会演变成僵局,政府就可能采取强制措施,极端情况下,就会出现钉子户自焚、暴力对抗的情形。
  所以,拆迁本身并没有错,问题出在拆迁补偿标准的不确定上。因为没有固定而统一的标准,政府制定标准的弹性空间比较大,最后造成的结果是,拆迁成了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一场博弈。在这个博弈过程中,正如贺雪峰指出的,能够比较好的既保护农民利益、又能实现政府的目标的,往往是那些土地集体化程度比较高、村干部又比较积极的村庄。而且,由于有村民委员会和村干部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协调,即使出现矛盾,也能够以比较理性的方式解决,不致走向极端化的对抗。
  但由于近些年来的政策越来越趋向于给予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村集体的权利越来越小,村级组织和村干部越来越难发挥作用,最终往往是单家独户的农民面对政府。在这样的利益博弈中,多数农民当然是比较谨慎的,只有少数人敢于铤而走险,把自己的要求坚持到底。而在现实中,最后的结果往往是,越是敢于冒险的农民越是有可能得到比其他人更高的补偿标准。从客观效果上讲,这种做法无异于鼓励农民与政府对抗。
  四
  媒体越来越多的介入,让这个博弈变得更加复杂。
  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与支持,一般的农民毕竟还是知道,他们只不过是单枪匹马,政府的忍耐是有限度的,力量上完全不对称,所以还不太敢做出过于极端的事情。但媒体介入后,过于片面地强调农民反抗拆迁的正义性,社会舆论一般也都受媒体影响,会同情和支持农民的做法。这样,农民意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胆气就更壮了。而基层政府面对媒体干预,一般的反应也都是尽快解决问题,尽可能地缩小影响,以免影响政府和当地官员的形象,或被更高一级的政府甚至中央高层看到,陷入被动。所以,基层政府在面对这样的事情的时候,就很容易慌乱,做出很错误的事情,即使有些正常反应也会在媒体上被反映为颟顸不讲理的举措。
  宜黄事件中,记者在网上通过手机发微博现场直播,而钟家的人作为当事人也开通微博,随时公布情况,全国媒体集体跟进,舆论对当地政府一片指责之声,使地方政府完全陷入被动。政府一旦陷入这种状态,就会缩手缩脚,对事件的处理会变得更加缺乏智慧,使矛盾升级,对抗程度也更加激烈。
  2007年出现的重庆最牛钉子户就是如此,在媒体的狂轰滥炸之下,政府也想不出更好的办法来解决问题,而钉子户的做法则越来越极端,到后期甚至带有一定程度的表演性质,比如将煤气灶搬进药拆迁的房子,就是在全国媒体的关注之下的一种姿态宣示,以此来向政府施加压力。但实际上,被媒体塑造为反拆迁英雄的最牛钉子户早就搬出了那套房子,不在那里生活了,她留着这套房子,就是在等拆迁,获取高额补偿。
  毫无疑问,舆论监督当然是需要的。正是因为媒体介入的可能性的存在,才使政府不致的做法能有一定程度上的克制,不会过快地极端化,采取强制措施。但需要强调的是,媒体即使介入,
  也应当有分寸,以中立的立场客观地反映矛盾两方面的情况和诉求,沟通双方的立场,探索解决矛盾的可能性和具体的办法,并监督其实施,最终促成问题的解决。而现在的情况是,媒体只要一介入,就完全站在了反拆迁的一边,媒体上发表出来的评论也都是千篇一律地声讨和谴责政府的。从道义上说,媒体这样做无可厚非,但在客观上,将政府完全放在非正义的立场上,这就等于鼓励钉子户继续和政府对抗,从而使矛盾走向激化,合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结果往往是,虽然政府也付出了一定代价,拆迁户的诉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但代价可能也是很高的,比如宜黄事件中钟家死了人,这是无论多少补偿都换不回来的。唯一的赢家就是媒体,通过支持拆迁户的立场和诉求,使媒体站在了一个道义制高点上,成了社会公众眼里的良知,获得更大的社会影响力。而对媒体来说,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就意味着更多的广告收入。
  在现代社会中,媒体本身也是商业机构,不可能毫无利益诉求。但这种诉求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获得,而不能采用非常规的方式。在类似反拆迁这样的事件中,媒体完全一边倒,而且是全国媒体集体介入,就有可能让更多的人在面临拆迁时选择以极端的方式与政府博弈,客观上的效应几乎是教唆拆迁户自杀。在宜黄事件后,各地陆续出现了一些暴力反拆迁的事例,虽然尚无确切证据证明这些拆迁户是受到了媒体宣传的影响,但多多少少肯定是有的。
  所以,媒体也应当有适度反思,不能老是一副永远正确、纯情无辜的姿态。尤其是,碰到类似事件的时候应当充分了解情况,不要误导公众。
  当然,面对这样严重的公关危机时,如何应对和处理,也是考验基层政府和干部的智慧的。11月2日发生在黑龙江密山县的自焚事件,实际上政府已经与拆迁户达成协议了,当事人也已经不需要自焚了,治安人员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发生意外,想让他丢掉打火机,当事人自己不小心把自己烧着了的,完全不能怪当地政府。但在媒体报道的时候,竟然是拆迁户看到政府的工作人员就直接自焚了。而当地政府预料到拆迁户有可能会出现意外情况,去时邀请了各方面的人员参与,不仅带了消防人员,还特意找了媒体一同前往。所以,媒体虽然在事件一发生就开始爆炒,但到当天下午,就开始逐渐有澄清事实的消息出来,所以没有进一步扩大。而宜黄政府则处理失当,未能挽回公众形象,重建公众对他们的信任,最终导致了一个双输局面。
  5
  贺雪峰以详实的乡土调查资料证实,在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中国农村,农户地权的扩大,就意味着集体权利的缩小,导致的结果就是无法进行有效的协商,所以涉及到集体利益的时候往往就无法达成对所有人都有利的结果。假如说一个村子有100户人家,农田灌溉需要分摊成本,但是有一家人不愿意出钱,这件事情就做不成,最后的结果可能无法灌溉,大家一起减产。这样,等于一个农户一票否决了对其它99家有利的事情。当然,可能会有人认为,如果只有一家人不愿意出钱,为什么其他人家不能替他分担这一点钱?当然可以,但问题是,今年是99家分担一家,明年可能是90家分担10家,以后逐年递增,搭便车的人会越来越多。
  拆迁的情况与此类似。即使100家人需要拆迁,如果只有1家反对,拆迁就可能拆不了。如果说钉子户的反拆迁行动成功,其它99家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失,这个损失又由谁来赔呢?农户地权较弱而村庄集体的权利较强时,村庄内部可以协调解决,以免大多数人的利益受损。而在近些年来农户地权加强而集体权利越来越弱的情况下,村庄集体对单个农户的干预能力也就越来越弱了,基本上无法改变农户的决定。尤其是在碰到钉子户的时候,多数情况下基层政府都会让村庄集体组织出面协调,但真正演变成暴力反抗或者自杀式反抗的,往往都是村庄组织协调失败的结果。
  在一个利益共同体里面,赋予个体过大的权利,而集体的权利越来越小,最终使个体利益诉求能够否决集体利益,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但现在中国恰恰就是在朝这个方向发展。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应当找到一个比较好的权利分配机制,使各方合理的利益诉求都能尽可能满足。这就要求,最起码的是应当给集体保留一定的干预个体利益诉求的权利,比如说,当单个农户的利益诉求已经危及集体利益的时候,应当给集体保留一些以合理的形式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不能完全废除集体,让国家与农户直接博弈。
  比如说,在拆迁的时候,如果涉及到100户人家,就可以在这100户人家里面进行投票表决,给予每个家庭平等的投票权,让他们自己决定,只要达到一定比例,符合集体利益,就可以强制反对的人搬迁。当然,如果采用这种形式,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单个家庭的利益,表决时不应采取简单多数的形式,而应当以绝对多数的同意为最终决定的先决条件。如果是城市里的发展规划遭遇集体的反对,也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类似的民主表决。这种方式既可以保证城市发展,又能够保证集体的利益,也能够满足拆迁户合理的利益诉求。
  所以说,拆迁过程中也不是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在单个拆迁户的利益诉求超过了合理范围,损害到了集体利益的时候,就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当然,这样做需要先打破一个这些年来一直很流行的观念,即个体利益高于一切,集体利益不能成为压制个体利益的理由。在面对类似拆迁这样涉及集体利益的公共事务时,涉及到的人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每个人的利益诉求就不仅关系到个人,也关系到共同体中的其他人的合理利益诉求的实现,应当适用少数服从多数,个体服从集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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