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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从邓玉娇案看公民社会和法治未来

12月12日 听风行投稿
  邓玉娇案以一审当庭宣判“构成故意伤害,但免除处罚”的结果初步落槌,如果巴东地方政府不掀新的波澜,此案不反复,邓玉娇当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自5月10日晚案发以来,媒体最初的简要报道引发第一波的舆论热潮,中经巴东警方屡改案情引发平媒、网络的全面追问,邓玉娇辩护律师的神秘撤换,直到最后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此中曲折一言难尽。
  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邓玉娇事件都打上了当代中国以法为表征的各种问题之烙印,这起案件完全可能成为研究当代部分中国问题的重要索引之一,本文便是这样一种尝试。
  公民权保障与旧法律理念的冲突
  追寻历史一直是分析当下问题的一个基本方法,研究中国当代法问题,也必是如此。邓玉娇案中民意对公权力的全面追问,不仅仅与本案的案情事实以及人们朴素的正义感相关,更与30年来的立法、行政、司法诸公权力领域的规范及其运作本身关系密切。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仅从立法角度看,是近30年来立法机关密集、频繁制定的结果,其规模之庞大,内容之全面,体系之复杂,在世界立法史上都可能是空前绝后的。毋庸置疑,这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然而,正如要充分意识到它的成就,另一方面,也要充分意识到这套法律体系存在的严重问题。
  这套法律体系充分地展示了中国近三十年来法观念的流变过程。从1979年制定的旧刑法为标志,当代中国法最初的法观念延续了改革开放之前的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等意识形态,它导致了法依然被赋予所谓“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理表述,从而导致现实立法必然循着统治意识而非人民自治意识、敌我意识而非保障公民权意识制定法律,这直接导致了立法不以保障公民权为目标,而以管理、限制甚至剥夺公民权为结果。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上述意识形态在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逐渐淡化,尤其是近20年来,自由、平等、民主、公民权、人权、法治、自治、宪政等重要法观念渐次深入人心。然而法的滞后性、稳定性特点决定了大量立法不可能有这样的现实适应力,即使20年前开始,立法机关已经敏锐地意识到这些法观念的演进,从而开启了迄今活跃的改法活动(例如新刑法产生于1997年,离1979年刑法只有18年,比较一下两部法律就可以知道这个社会已经发生了多么巨大的变化),即便如此,即便立法机关在完善法的过程中尽了极大努力,原有的“无产阶级专政”法观念及其具象化的规范落实,依然遗留着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
  除立法之外,行政、司法的具体公权力运作中,前一种意识形态的观念和制度安排及其导致的公权力现实行使方式,也都与现实公民权保障之要求生出许多矛盾。
  由此,两种法观念及其行为方式之间的冲突,就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全面爆发,虽然绝大部分冲突如地底下的熔岩,灼热但隐蔽,但依然会有部分熔岩冲出地表,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时气象。
  原因无法消除,冲突也就无以避免。邓玉娇事件便是在这样一个深广宏阔的中国法特殊背景下发生的。
  法体系蝉蜕历程中的几项特征
  两种法观念及其由此导致的规范之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常常表现为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借助规范体系的护法,缺乏监督和制约的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侵害了大量公民基本权利,无论是法的实体还是程序意义上。这一总体特征在其冲突发生的过程中,往往呈现出一些共性特征。
  1。公权力的罪错递增规则
  缺乏制度性、常态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公权力在其行为过程中必然自大颟顸,常常视公民权若无物,这在那些缺乏特定社会监督的日常公共事务中,表现尤为明显。这种权力的傲慢与偏私,在遇到阻碍其横暴施展的公民权障时,通常以各种非正义的法外行为强行碾过,如果整个公权力行为存在多个环节,只要第一个环节发生错误,那么后面的环节将自动出现制度性护短现象,于是连环侵权在连环谎言的护卫下得以顺利发生,直到最后公民权遭到灭顶之灾,这就是不受监督和制衡的公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的罪错递增规则。
  可悲的是,这种罪错递增规则在各类公共事务中一般处于隐性状态,只有在得到社会舆论广泛关注,而且是有比较高的关注度的时候,才可能清晰展现。前几年曝光,迄今尚无结果的聂树斌被枉判死刑案件,可谓最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司法公权力领域的罪错递增规则。这几年数起重大社会公共事件中,人们都可以看到这一规则的实际运作:孙志刚“心脏病”、高莺莺“自杀”、瓮安“俯卧撑”、李荞明“躲猫猫”、谭卓“欺实马”此次邓玉娇事件中,警方屡次修改案情通报以及其他的系列活动,都是一种制度性罪错递增规则的表现。
  好在这些被曝光的罪错递增现象,部分案件随着舆论关注度的增强,而得到部分乃至全部修正,这在李荞明事件、谭卓事件以及此次的邓玉娇事件中都已得到部分印证,这也充分体现言论自由在当代中国的特殊价值。
  2。司法政治化: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诡异分离
  以邓玉娇事件为例,如果法院判其正当防卫成立,那就应该无罪释放,邓玉娇清清白白地重获自由;法院现对邓定罪且免除处罚,邓以戴罪之身,重获自由。在重获自由这一结果上,两种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在正当性意义上获得了重合,而在合法性意义上,两者却存在着本质差异:罪和非罪、免除处罚还是不应处罚。现代法治社会对合法性与正当性统一的基本要求,在这儿产生了诡异的分离。
  这种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分离,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中国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它是一个坏现象,也是一个好现象。
  所谓坏,是枉法,是破坏法律,破坏公义;所谓好,便是强权者破坏法律的同时,也确有让步,而这种让步的前提是无数人坚持不懈地努力,许多时候努力了也未见得一定就能达到目标例如聂树斌案迄今的状况。
  这是中国当代司法政治化的表征之一,司法过程不独立,不中立,而是受制于形形色色各种各样的政治力量、社会力量,因此而破坏法律真精神。这种好坏参半、合法性与正当性分离而纠结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已经是当前中国社会许多案件能够达到的最高程度司法公正。这是令人悲哀的,但依然要看到它进步的一面。每次考试都只有20分,有次得了25,虽然离及格还很远,但这五分依然是进步。
  3。社会舆论是把双刃剑
  自孙志刚事件到今天的邓玉娇事件,这六年来的历次重大社会事件中,社会公众舆论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对案件朝向公正方向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民众的公民权意识觉醒,朴素正义感的表达,都对其中的大部分案件产生了积极而深刻的影响。
  但不可否认,由于公民教育的匮乏,全社会法意识的初步觉醒还不足以全面承载社会正义的需求,舆论在其发酵与爆发过程中,主流民意并非每一次都是对法治社会的建立产生良性影响的,尤其是无力追问正当程序,仅限于朴素正义感的实质正义追问常常可能成为一柄反刺公民权、法治精神的利剑。2003年底的刘涌案便是此中典型,刘涌案主流民意严重出偏,把追求残酷的平等当作了对正义的追求。一片喊杀声中,最高法院“尊重”民意,改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导致了对一系列法治精神的破坏:一事不再审原则、上诉(包括提审)不加刑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都在此事件中遭到破坏。
  为此,可以清楚地看到,由于公民社会的幼弱,人们的朴素正义感尚无能力与真正的法治精神全面结合,这导致了社会舆论缺乏稳定的性格,本应在追求正当程序基础上追求实质正义的舆论表达,被单纯的实质正义追求所淹没,它的冒险性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如何有效改善社会舆论,如何使其喷发正义激情的同时褒有冷静的法律精神,存其义气,去其戾气,将是未来中国的一项重要课题。
  结语:公民社会与中国未来
  虽然邓玉娇事件迄今为止并非人们满意的结果,但不可否认,它像历次许多事件一样,公民社会的初步成长已经显示了它的威力。很大程度上说,公民社会必然伴随其成长过程,将一如既往地对未来中国产生深远而良性影响哪怕其间会出现反复。
  百年以降,多灾多难的中国经历了激进改革、革命、外族入侵、大规模内战、泛政治化社会运动等各种各样的动荡,而结构性、深层次的制度与社会变革一直未能有效持续,究其各种复杂原因,当与公民社会未能良性生长有极大关系。
  然而,21世纪这最初的10年,大量社会事件、司法事件中,人们却可以看到一些可喜的变化,这种变化端赖一系列人权观念、宪政观念、法意识逐步进入大众生活,与此相协,公民社会已在暮鼓晨钟、朝霞夕照中向人们预示着壮丽的愿景。假以时日,公民社会或许将以更加健康、富有生命力的姿态,全面重构一个善治、高效、幸福的明日中国。
  再过十天,邓玉娇事件或许最终落槌。从“构成故意伤害,但免除处罚”走向“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可能是一段漫长的路程。而从真正的法治精神、宪政精神视角看,更为重要的反倒不在邓玉娇是否获得“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的结果,而在千千万万的邓玉娇们是否能在案发之后,无需恐惧地被保护于法律的正当程序之下,享受基本的沉默权、律师当事人会面保密权、侦讯时的律师在场权、公开开庭审判、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上诉不加刑、一事不再审直至最终被公正地宣判:“正当防卫,无罪释放”抑或哪怕“故意伤害,有期徒刑十年”
  在公民社会同步成长的过程中,但愿中国法的宪政与法治蝉蜕,并非仅仅是邓玉娇们的一个幻梦。
  2009年6月17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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