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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敦友:理性的自我祛魅与法律信念的确证

3月3日 顾昀汐投稿
  拙文《法理论述的三重话语》(载《法制日报》2000年5月28日)发表后,很高兴看到山东大学法学院谢晖教授针对该文的批评文章《信仰脱魅,理性入魅?》(载《法制日报》2000年7月9日)。谢晖教授是我素来十分尊敬的学者,但我细读谢文之后,觉得很有反批评的必要,因此特撰此文求教于谢晖教授。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当代中国法理论述样式区分的理据是什么?第二,信仰脱魅之后,理性是否有独霸神坛的可能性?
  其实,谢晖教授对我的批评主要集中在第二个方面,他只是附带地对第一个方面表示质疑,但我认为第一个方面更加基本,而且我在上述拙文中未及追溯法理论述样式的理据,因此在这里有简要加以申说和探讨的必要。观察当代中国法理论述样式,直观上看,在阶级法理论述样式式微之后,应该说已形成了两种别具特色的法治理论,其一是以公丕祥教授等人为代表的法制现代化理论,其二是以朱苏力教授等人为代表的法治本土化理论。关于这两派理论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本人已撰文加以检讨,(参魏敦友朱海波:《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中的现代与本土之争》,打印论文,2000。)但我在这里并不局限于这种表面上的现象,我认为更应该从法理思维的自身的逻辑来清理可能的和现实的法理论述样式。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无非是法的正当性之论证,法理思维的全部逻辑就是围绕着这一点而展开的。论证法的正当性,理论上有不同的路径和可能性。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我把当代中国法理论述样式尝试性地区分为法理的独断论述、法理的神圣论述以及法理的理性论述。应该说,当代中国法理学界并没有尖锐地形成这种格局,但我认为这样一种划分方法更能够切入法理的基本层面,更能够凸显法理思维的多种可能性,从而达到法理思维的自我反思与自我批判,进而开拓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内在生命。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提出了法理的理性论述样式,我认为它是对法理的独断论述样式和神圣论述样式的批判与扬弃,因此我现在依然认为它是较有希望的一种法理论述样式。但是也必须坦率地承认,这种说法是很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谢晖教授就是误解了我的意思。谢晖教授质疑道,信仰脱魅之后,理性是否入魅?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深入考察入魅的可能条件,即,在何种情况之下会制造出神圣的对象。我们知道,信仰之所以可能,神圣之所以得以建构,盖源于人性中的盲从性,也就是,正是人性中的非批判性与非反思性使得信仰得以可能,使得神圣得以建构。可惜盲从的时代已然过去,尤其是在一个一切神圣的东西都遭到亵渎的时代,试图背潮流而宗信仰,不免令人感到有些发思古之幽情,而且,崇尚信仰也是对人性的不尊重,这正是当代中国法理思维需要深刻地加以反思的。在当代中国文化中,如何确立人性的尊严,如何确立人性的价值,这是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所有人文学科都不可能推卸的时代使命。我认为只有在确证人性的价值与尊严的前提下,我们才有可能期望一个法治社会的来临。在这种大背景大潮流之下,不去深刻地论证理性的权威,却去呼唤人们的信仰意识,这是否有悖当今文化发展之大趋势?在我看来,谈法律信仰本质上是倡导法律崇拜,这与人们崇拜自己制造出的商品一样是一种露骨的拜物教。而且,这担心,这种对信仰意思的崇尚,正好与中国文化中源远流长的人身依附意识相结合,从而强化人们对现实与理想的盲目性,如此,则法治社会将离我们更加遥远矣,或者,充其量也不过如季卫东先生所说的,治法存,而法治亡。(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页10。)
  那么,推崇理性是否也有可能象信仰那样成为神圣的对象呢?我认为不会。因为,与信仰相反,理性恰恰是反对盲从的,它对现实始终保持一种批判性和反思性,理性不承认既成的东西,也就是说,它不预设任何前提。理性在本质上具有一种自我反思与自我批判的能力,因此具有一种自我祛魅的内在机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所以,我认为,担心理性可能入魅纯粹是多余的。理性不仅不会成为神圣的对象,相反,它在本质上是对一切神圣的对象的批判与解构。我注意到谢晖教授深刻地指出了这样一种文化现象,即近代理性主义的发展赞成了理性的独断狂妄与非理性主义的张扬。这的确是近现代人类文化进程中的现实,但人们应该更深刻地察觉到,近现代所造成的“冷酷”理性与非理性主义,的确与理性有关,但我们应该认定它是理性的一种既退化形式,这意味着,我们不能认定这样一种退化的理性形式就是理性本身。恰恰相反,这样一种理性形式之所以变得冷酷,变得神圣,正是因为它离开了源始的理性。(参魏敦友:《回返理性之源》,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何谓源始理性?源始理性意味着人生存本身的语言性,即生活世界的意义性。事实上,理性的本义即是语言,理性的思维态度正说的是人们通过语言而获得一种可交流性。换句话说,人们各自以自身主体的资格生存于语言之中,正是语言使人们达到一定程度上的共识,这正是当年苏格拉底对语辩证法的本义。正如契约是人们之间的合意一样,共识与合意是可以成为法律的,或者说,它们本身就是法律。问题的关键在于,不要以为这法律(共识与合意)仿佛是自在的超验的东西,而遗忘了它有着深厚的感性的生活之根。在当代世界文化中有一股证伪超验世界而回归生活世界的潮流,正表明了超验的东西不是最后的东西,它倒是需要从感性生活得到说明和加以理解的。(参魏敦友:《关于“哲学终结”之后的人文精神》,载《湖北大学学报》,1998(1)。)这表明,理性的狂妄与独断正是通过也只能通过理性的反思与批判而加以克服。当然,我们也不能设计理性的批判与反思能够一劳永逸的成功,实际上,理性的自我批判与反思是一个没有穷尽的过程,从康德的先验哲学到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也只不过是理性的自我批判与反思的一个记录。(参魏敦友:《回返理性之源》,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我认为,这是我与一切形式的法律信仰论者的关键区别之所在。法律信仰论者以一种脱离生活世界的法律要求人们去信仰,这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他们可能不承认这一点,但他们的论证方式我认为事实上确认了法律对现实生活的偏离。如果谢晖教授不认同这一点,那么我们之间就很有可能是语词之争了,但别忘了,语词是历史文化的积淀物,它在很大的程度上被赋予了相对稳定的涵义,因此,如果人们使用“法律信仰”一词,自称是一个法律信仰论者,那么我就认定它与盲从意识、与人身依附意识紧密联系,尽管你可以说其中可以放进法律的怀疑意识至里面去,进而倡导“理性法律信仰”,但是人们可能会接受吗?至少我是不会接受的。一个语词是有它的意义限度的,它作为能指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无所不是的所指。更何况,“理性法律信仰”这样的语词会令人想到“圆的方”之类的说法,显然,用心是良苦的,但逻辑上却是荒谬的。
  因此我建议学者们要慎用“法律信仰”这一词汇,而主张使用“法律信念”这一词汇。不用以为这仅仅是语词的选用问题,它实际上反映出时代的特征。我想不会有人认为我们还处在一个神圣的时代,也不会有人反对我们已处于一个理性的时代,即使有人奢谈所谓后理性时代,或后现代,但我也认为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为在我看来,后理性正是对传统理性的独断与狂妄的批判,正如后现代是对现代的压制的批判一样,乃是对感性的生活世界的回归。而时代的变化要求人们起用新的词汇。法律信念要求我们对我们所生活的世界的原则、规则(共识与合意)加以批判的论证,而不是盲目的信仰。实际上,虽然“信仰”与“信念”在英文中似无区别,但在汉语言中却是区别明显的。一般的词典中都可以找到这样的说法,“信仰”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或尊敬,拿来作为自己的榜样或指南”,而“信念”是指“自己认为可以确信的看法”。这表明,信仰意味着批判意识的丧失,而信念则建立在反思批判的意识之上。这种区别我认为是质的区别。既然有这样显著的质的区别,那么学者们为什么还有固执于“法律信仰”的论证呢?在我看来,问题的关键可能还在于人们的思维很难真正走出神圣的光环,但做不到这一点,套用朱维铮教授所说的,我们的文化(当然包括法律文化)就走不出“中世纪”。而正是这一点,我也充分意识到了法理的理性论述的困难,这里太需要艰苦的思维努力了,决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我非常赞同谢晖教授要求我们多做一些学理的研究,而这正是法理的理性论述的内在要求,因为没有深刻的彻底的学理的研究,法理的理性论述就会变成一句空话。
  谢晖教授在文末谈到了宽容,我也很想在这里就宽容说几句。一个时期以来,宽容是一个相当诱惑人的字眼,但我认为宽容在当代中国文化界(包括在法理学界)已经堕落到对任何批评的不屑与反感,这是很不正常的。看看市面上流行的法学著作,有几本是独创性的?有多少本是抄袭而不加引证的?在我看来,这恐怕都与我们所谈的宽容有莫大的关系。宽容,宽容,多少浅薄假汝之名而行!如果宽容是对人的尊重而不是辱没人,是造成一个彼此之间能够相互认真批评与反批评的文化环境而不是打压别人唯我独尊的专制,那么我认为宽容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宽容本身就是对专制的抵抗。但宽容决不能成为拒绝思想的挡箭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宽容在学术研究中是不必要的。思想唯一的力量在于它的深刻性,在于它的彻底性。正象马克思所说的,只有彻底的思想才能说服人。我想说,造就高耸入云的山峰的,是挤压而不是吹捧。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界来说,思想的怠懈已经成为法理学界的内在阻力。在这种情势下,谈宽容我认为是不合适的。从本文的思路看,拒绝批判的宽容观是有悖于理性的内在精神的。
  附记:
  本文约写于2000年8月某日。是回应吾兄谢晖教授的。本想发表在《法制日报》上,还利用暑假到北京的机会到《法制日报》编辑部见到了秦平女士,但秦平女士认为过于学究气,回到南宁后遂将它投给《广西大学学报》,后登在该学报的2001年第2期上,不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文摘》有摘登。现在看来,这篇文章难免空洞,但它是我触摸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一个思想记录,而且因为它使我更加认识到吾兄谢晖教授的宽广胸怀,所以甚爱之。原稿已失,今天从学报上打印出来,字句略有修改。
  魏敦友
  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
  200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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