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赐贵:邱兴隆能否给曾锦春辩护?
8月28日 皇极城投稿 (一)事由
曾锦春何许人也?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涉嫌受贿折合人民币3152。25万元,并有折合人民币960。75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
邱兴隆何许人也?著名刑法学家,湘潭大学前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现任教于厦门大学,长沙醒龙律所负责人,主张中国全面废除死刑的激进派。
近日,曾锦春在长沙受审,邱兴隆担任其辩护律师,引起了一些网友的反感,如“博客日报”的网友“德先生”就撰文说道:“邱兴隆先生,你应该为你的行为感到可耻,在法律上,你无罪,但是在道义上,你是最(罪)人,在一个贪污横行的社会中,你用国家培养的东西,来为贪官辩护,你的行为是在和全中国人民做(作)对,不要以为你会为自己能够颠倒是非而感到自豪,即使你能做到,你将永远背负着一种道义上谴责,你是人民的罪人。”(4月24日该网站首页文章《邱兴隆,我为你感到羞耻!》)
其实,这既不是“德先生”第一个指责参与此事的邱兴隆先生,也不是法律人第一次因为为“坏人”辩护而受到责难。近的有媒体带着偏见色彩的报道,远的有马克昌、张思之、田文昌等法学家一一“中箭”的前车之辙。诸位且看近日的一则报道,就会明白有些媒体从业者对他们存有怎样的偏见了:“据称,在湖南省的法院系统,有不少人是邱兴隆的徒子徒孙。昨天,邱兴隆出现在法庭上时,也有些法院的工作人员打招呼说:‘邱老师来了。’大牌法学家的法律功底确实不可小觑,连续向公诉人抛出了难题。”至于邱兴隆先生的辩护活动,则被斥为向公诉人“连连发难”(《巨贪曾锦春庭上哭穷大牌法学家作辩护连连发难》,《广州日报》4月24日李钢报道)。有如此报道做基础,你想让读者不对邱兴隆先生存有怨恨都难!
邱兴隆先生给曾锦春先生担当辩护律师,自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而曾锦春先生被斥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大抵也是事出有因。不过这些都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笔者想和诸位探讨的是:法学家给“坏人”担当辩护律师,在道义上错了吗?
(二)我支持邱先生的三个理由
在人们心目中,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的形象相类,也是“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甚至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铲尽天下不平事”,就差像贾岛笔下的剑客一样拿出真家伙来了。在这么一个大背景下,律师便被视为理应在进行辩护活动之前有一番自己的价值判断与是非选择你为谁辩护就等于你赞成谁、支持谁。为农民工、穷人等弱势群体辩护的,便是英雄,为“坏人”辩护的,自然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了。
可事实是否如此呢?
首先,律师就不承认,也不应该承认这种强加于己的道义义务。律师应该追求公平、正义,这一点没有错,但他们作为法律人的一部分,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同时,也应该尽量实现程序正义。律师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本应极力推动这一过程朝着合法的方向发展,最后才在此基础上实现他所认可的公平、正义,而不是倒过来,先入为主地判断谁是好人谁是坏人,应该为谁说话,说到什么程度上。后者是人治社会里老百姓出于对实质正义的淳朴追求,对“青天大老爷”所提出的要求,岂能套用在法治社会里的法律人身上?
其次,法律的公平、正义应该体现在两个层面: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可惜的是,很多人的理解仅停留在这一层面上,没能深入到其背后的含义:一个人应该为他所做的坏事负责,也应该不为他所没做的坏事负责。一个坏人逃避了惩罚,自是不公平、非正义的,但一个坏人受到了过分的惩罚,又何尝是公平、正义的?既然一个小偷不应该被愤怒的人群打死,一名妓女不应该被游街示众,那么一个贪官必然要受死、要判无期徒刑吗?如果不是必然的,那么律师应不应该为他受到过分的控诉或惩罚说上几句话?诸位请牢记:这不代表律师就是支持官员们贪污腐败,而是觉得他们不应该受到过分的处罚。他如果眼睁睁地看着“坏人”受到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处罚,那才是对法律的最大亵渎,对公平、正义的最大藐视呢!
第三,任何人非经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不得被判为有罪,并因此付出代价。这也是人们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原则。要知道,一个人再怎么心肠歹毒,再怎么富得流油,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一样是软弱无力、不堪一击的。宪政体制下的法律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以明文方式将公众所认可的规则确立了下来,防止国家机器随意侵犯公民权益。在相关的司法活动中,律师其实充当的就是保卫公民的角色,防止国家机器侵犯人权的事情发生。曾锦春先生涉嫌贪污腐败,可在代表国家机器的公诉机关面前,他一样是软弱无力的,是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被判定有罪的。邱兴隆先生为之进行辩护,其实也是在实践宪政精神,保卫公民人权哪怕他内心没这么想过。
孙国栋先生在评价《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一书时说道:“‘两案’审判的可贵之处首先在于,以依法审判代替了专权擅断、私刑滥罚。十年浩劫,‘砸烂公检法’,无法无天、冤狱遍地,连国家主席都性命不保。拨乱反正后,中共高层痛定思痛,对政敌没有以暴易暴、以牙还牙,而是在一片废墟上祭起法制大旗,实属难能可贵。”同样地,如果我们今天剥夺了曾锦春先生的自我辩护和聘请律师的权利,那么最终结果能否公平、正义,能否说服众人,能否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恐怕还要打上好几个问号。我倒是奉劝诸位不妨倒过来想一想,邱兴隆先生是否也在通过这样的形式彰显我们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律师已经尽力了,让犯罪嫌疑人有了充分的辩护机会,但最终还是被判为有罪,这样的审判活动是尊重人权的,是公平、正义的。这样的结果也是律师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共努力的结果,最终的荣誉应该归三方共同享有。
(三)余论
相反,我倒是对群情汹汹下的司法公正感到担忧。一方面,中国司法由于人事、财政的不自主,丧失了起码的独立性,并在政治腐败的影响下日益腐化;另一方面,互联网、纸质媒体的高强度关注使得群情汹涌,给司法机关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在一些典型案例中,司法机关纠正了错误的做法,或违心又违法地改正了判决结果,实现了人们所期待的“实质正义”。这样的方式作用有效,但又事出无奈,笔者称之为司法公正实现过程中的“以毒攻毒”。这样的实现方式会不会导致司法腐败与司法不独立的恶性循环,其实难料。但这样的方式很有限,却是确定无疑的,它不过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民意暂时妥协,做出的一点安慰举动罢了。
那么,媒体干预错了吗?没有错。只要是合法的、正义的东西都可以拿到阳光底下晒一晒,司法活动亦不例外,但关键是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否坚守自己的原则?很难想象,中国的法官也能做出像辛普森杀人案一样的判决。但也恰是因为他们做不出,他们始终无法赢得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尊重。
最后我想引用田文昌先生的一段话,作为本文的结尾,希望每位法律人谨记并共勉:“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的最大职责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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