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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乌克兰民法典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有何关系?

11月27日 相见欢投稿
  现在学界个别学者有一种提法,说我国民法典如何采取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做法,就是照搬乌克兰民法典的做法。其实简要回顾一下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就可以看出这个说法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早在1998年,在王汉斌同志的倡议下,全国人大法工委于成立了由九人组成的民法典的研究小组。在民法典起草工作中,由人民大学牵头组织的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已经提出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建议。后来在法工委带领下,研究小组的成员与法工委民法室的同志共同努力,完成了民法典草案的第一稿,并提交常委会审议。在那次常委会审议时,李鹏委员长亲自参加了审议。我记得当时在分组讨论会上,我就民法典分则的体例编排提出了意见。我认为人格权应为各项权利之首,是最重要的权利,从重要性上应当将人格权排在分则的第一编,而不应该排在第四编。当时李鹏委员长听完我的发言之后,就问法工委胡康生主任,说排在第四编有什么理由?胡康生主任当时解释说这个问题经过了讨论,主要是大家认为民法典分则是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体系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人格权在民法通则中是在第五章第四节规定的,排在物权、债权等之后,因此民法典分则体例就按照这个体系来排列的。这个顺序是: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李鹏委员长听过之后说,看来这样排列也有道理,后来就没有把分则体系的顺序再重新编排。
  当时胡康生同志的解释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即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例如把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与民法通则一脉相承的,是对民法通则立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已经采纳了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从起草工作小组到法工委内部,以及学界对这种独立成编的安排并没有大的争议,大多数人均赞同此种体例。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时,当时的一些常委会委员如周强同志等,对人格权的规定也是表示是赞赏的。今天我们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实际上就是采纳了2002年民法典草案的做法。这是我们自己在总结民事立法经验基础上所总结出来的,确实具有中国元素和本土特色。
  现在突然冒出一种说法,说我们今天制定民法典人格权编是采纳了乌克兰民法典的做法,这就让我极度困惑。因为无论是2002年民法典草案提交审议之前有关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术讨论,还是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格权编过程中,乌克兰民法典还不知道在哪里(乌克兰民法典是2003年出台的)?至于参考乌克兰立法经验的说法更是天方夜谭。
  直到最近这两年才听说了有乌克兰民法典规定人格权。于是,我带着好奇心查阅了一下乌克兰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结果查来查去,根本没有发现有所谓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乌克兰民法典规定的是包括了公权和私权在内的、各类人身非财产权(PersonalNonPropertyRights),并未专门规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PersonalityRights),甚至没有规定人格权(PersonalityRights)的概念。
  我查了两位乌克兰学者专门解释乌克兰民法典的说法,乌克兰民法典之所以要规定人身非财产权,主要是为了与有关的(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公约相一致,所以就公民所享有的、财产权之外的各种私法上的和公法上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因此,乌克兰民法典中的人身非财产权是一个综合性的权利,是一个包含了公法上的权利和私法权利在内的权利集合体。从该法典第二编所规定的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权来看,除了规定生命健康、获得医疗服务、自由、人身豁免、器官捐赠、姓名、肖像、信息等权利,还包括了享有家庭生活的权利、受监护后辅助的权利、环境安全权、保有个性的权利、以及自由创作、自由选择住所和职业、迁徙自由、结社自由、和平集会等权利。
  可以说,把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在民法典中笼统作出了规定,这些权利和人格权有什么关系呢?显然,把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一并纳入民法典之中作出规定,这个意义上的民法典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典了。其中虽然涉及到姓名肖像信息等人格权利,但远不限于此,可以说是公私不分的混合体,这也难怪乌克兰立法者没有用人格权而是用人身非财产权来概括这一编。其重点强调的是非财产性,而不是强调的私法上的人格权。这就也表明了乌克兰民法典根本就不存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这样一种公私法不分的体例结构,与我们的民法典有何关系呢?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条就规定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人格关系,因此,人格权编仅规定作为私权的人格权,不涉及对宪法权利的规定,我国民法典是有明确的人格权概念,并且围绕着人格权的行使以及人格权的类型作出了规定,这与乌克兰大杂烩式的民法典毫无关联,所以说,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法与乌克兰民法典毫无关系,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还有就是乌克兰民法典规定的好坏,主要还是乌克兰自己的事情,但这与我国的民法典编纂有何关系?为什么一个外国的立法就要影响到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这实在是令人费解。更何况,如前所述,中国几十年来的人格权立法发展进程与乌克兰八竿子打不着,生硬地联想在一起,未免过于牵强附会。我国的立法是按照中央的要求,反映全国人民意愿的活动,总结我们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以乌克兰民法典的规定为由,来反对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制定,是不是给人一种关公战秦琼的感觉?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的民法典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就是我国立法的创新。放眼世界,这是前所未有的创举,反映了中国的法治文明发展的进程和经验。做出这种创新绝不是标新立异,而是立足于我国现实需要、反映了21世纪的时代需要。特别是,这种创新反映的是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信息社会时代对人格权所提出的对人格权保护所作出的回应,也是对实践中为了有效遏制各种网络谣言、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等社会问题所作的及时、必要回应。这是一百多年前、两百多年前的德国和法国民法典所无法预料的社会现象和无法构想的时代场景。这种创举是进入新时代以后,党和国家在人民谋福祉过程中采取的重要措施。说到底,强化人格权保护就是要使人们在温饱解决之后,每个人活得更有体面更有尊严,从而保障人们对幸福美好生活的向往。
  总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与乌克兰民法典是毫无关系的,不要把这两者扯在一起。与其投入大量精力去做此种无谓的联想,还不如还有限的时间用来把人格权编中的规则设计得更好,实现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民法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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