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以法治矫正香港校园民主失范
1月13日 火凤派投稿 吕大乐教授曾有慧语:“尴尬的香港,仍在准备中”,实在精辟。近日,一名内地女生在香港中文大学民主墙撕下港独海报并与港独学生辩论,此事引发各界关注、热议、尴尬和愤懑。与此同时,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高校亦频繁出现港独海报。从海报内容及论辩态势来看,港独学生对港独的追求表现出两个特点:其一,港独是言论自由,所以无拘无束;其二,对港独具体理论失去兴趣,而转变为一种“天然趣味”。这在某种意义上标志着香港“天然独”的形成。
“天然独”这一标签本来用于指称台湾青年世代,如今香港分离运动模仿台湾,在政治意识上亦彼此靠近,抱团取暖。这不奇怪,面对大陆崛起与整合,港台生活方式之维系面临共同重大挑战,拒绝融入国家的力量陷入忧郁激愤之精神病理状态。在这样的精神病理之下,正常的民主理性思维甚至人道伦常底线可能遭到突破,比如港中文前学生会长高呼“支那人滚回去”以及教育大学有人在蔡副局长丧子之际冷血庆祝。种种迹象表明,香港引以为傲的校园民主日渐低劣化,已经失范。
这些学生大致出生于回归时刻,对祖国缺乏上一代具体化的爱恨情仇与故土情结,而完整“浸泡于”香港高度西化的价值观及教育体系之中。“天然独”的出现,标志着香港国民教育的重大挫折。青年学生拒绝认同国家,试图以激进的港独分离运动破坏一国两制与基本法。这一取向在香港政改创关失败后更加强烈地凸显出来,是香港社会“精神回归”的结构性困境。这样的“回归一代”在政治人格与精神构成上,将香港“本土性”与殖民“国际性”直接对接整合,生成一种独特而扭曲的“殖民本土主义”,用以对抗以“一国两制”为基础的基本法爱国主义。这样的港独行为已经不是普通的违法,而是终极性的违宪,是香港宪制之敌。
笔者注意到在内地女生与港独学生的论辩中,港独学生鲜明提出他们是学生会行为,以及港独是言论自由,对方可以贴出反对性言论。这些学生的逻辑来自于日常的教育灌输,这些信条从表面来看具有规范正确性:学生会是代表机构,是选举产生的,可以代表学生;港独言论和反港独言论需要相互尊重,可以共同贴出。但这些信条应用于港独行为就超出了法律界限,而不可能等量齐观。
学生会的代表性及现行学生民主管理制度是饱受质疑的:其一,学生会选举中存在低投票率、低得票率、歧视内地学生等行为,比如2015年初香港大学学生会选举中的“叶璐珊事件”,以及此届港中文学生会12的得票率,导致学生会成为一小群激进本地学生获取违法活动资源与空间的庇护性平台;其二,偏于激进的学生会在校园社团及民主管理中居于垄断性地位,妨碍了校园民主的多元化发展与真正的理性商谈;其三,港独议题及其具体立场并未经过所在大学学生的充分辩论,也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决议或共识,但却以学生会名义贴出,是职权僭越;其四,学生会内部管理存在混乱,学生会与学联之间已有结构性矛盾,占中之后曾出现学生会批判乃至于退出学联的事件,显示香港校园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需要严肃反思和改革。
关于港独言论自由问题,在法律上是一个伪命题,因为香港基本法不保护意图颠覆本身的敌对行为。基于对法西斯暴政的反思,1949年德国基本法确立了“防卫型民主”(defensivedemocracy)的概念与制度,有效防范了左右激进力量的宪制颠覆行为。自由民主不可能与自己的敌人同在,这一观念贯穿于西方文明之异教论和宪制论的深层逻辑之中。香港现行民主体制建立在一国两制与基本法之上。港独在香港早已不只是一种思潮或学术议题,而成为有组织、有理论、有纲领、有行动的政治颠覆行为。关于港独宣誓案的人大释法、旺角暴乱案裁决、占中案改判等连番的法律事件表明,香港社会包括法律界对港独行为之敌人属性与宪制危害性已有清醒认知与反对共识。此次民主墙事件之后,香港社会、大学管理层及特区政府的立场基本一致:反对港独,言论自由不保护港独。这是言论自由的普遍法理和边界理性。
但要害问题在于,谁来划下港独言论自由的具体边界?香港社会的既往习惯是,或者不认为港独言论有何危害,放纵其在言论自由遮羞布下滋长蔓延,或者认为通过规劝和教育可以应对。但是此次民主墙事件表明,放纵港独言论或简单的教育规劝根本不可行。唯一可行的权威性路径只能是:依法治“独”。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中央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其要点在于保持香港繁荣稳定,港独意图破坏这一宪制安排。特区政府必须担负起基本法上的宪制责任,依据基本法及本地《刑事罪行条例》之煽动罪条款,通过有力的检控行为推动香港司法做出针对港独行为的判决先例,适当弥补23条立法未完成之前的国家安全法制漏洞。在共同的宪制危害面前,香港自治机关和香港社会应首先作为,以自治能力消除港独隐患,体现高度自治的理性精神与行动能力。此外,内地学生的制度化政治参与以及校园民主管理制度的公平化改革,也是治理校园民主失范的重要着力点。
在防卫型民主逻辑下,港独言论不可能与反港独言论分享同等的宪制保护及辩论机会,港独学生误解了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以身试法,对香港社会及自身都将造成严重伤害。这既是其“殖民本土主义”的精神缺陷所致,也是香港公共教育与公共文化总体性危机的呈现。通过依法治“独”廓清言论自由法律边界及责任是应对这一危机的理性选择,但香港公共教育和公共文化的结构性改良则是一国两制下“缔造新香港”的长期工程。
(本文英文版刊发于《南华早报》2017年9月15日,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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