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立波:法律人志趣的品质
5月21日 菩提门投稿
友人从海外寄来霍姆斯大法官的文集,这让我想起以前我投考法律系时他的嘲弄:法律,在更加熟悉官僚专权的人群中,领会精神、执行命令而已,饭碗而已,值得作为精神志业来从事?可巧,文集中特意用红笔勾出的卡多佐大法官的“导言”,劈头也提出了这个让一切“胸怀大志的年轻人”关心的问题。
卡多佐认为,所有人都应该从霍姆斯的人格和事业中,读出肯定答案。
研究美国最高法院史的人大多承认,消极的最高法院最能发挥作用,主动参与国内政治论争的则往往进退失据。但消极不是可有可无,因为的确存在一种独立的、与行政和立法的“人民主权”原理并行的“司法主权”。因此,在从总体上认识最高法院消极性的同时,也得认识这一主权在某些关键场合的重大“异议”。
除了参与最高法院的集体异议,霍姆斯在法院内部的个人异议也为人称道。
从1902年开始,他任大法官前后30年,提供法律意见1400次,其中72次与多数大法官的意见不同。但这些异议大多被后来人接受,成为影响深远的法律原则,他因此也被看成“伟大的异见人士”。其中,最为后人看重的是关于思想与言论自由的异见。
1917年,美国参加“一战”,为强化军事效率,压制国内批评,联邦议会于6月颁布《间谍法》。一些来自欧洲的社会主义者因批评这部法律被政府起诉,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也支持对他们定罪。霍姆斯强烈反对,认为公民的言论自由不能被这部法律取消,并暗示将公开自己的不同意见。美国政府后来撤销起诉,最高法院也收回了判决意见。随后,在首席大法官的要求下,霍姆斯围绕三个类似案件,连写三篇法院一致意见指出:“纯粹以语言方式表现出来的意图,只有在下述情形下方可被起诉:这种语言表述,在它被表达的情境中,表现出‘清晰而即刻’的、被法律明文禁止的危险,否则不能定罪。”
“十月革命”后,有不少俄国社会主义者来到美国,宣扬苏维埃革命,抗议美国军事干预苏俄。美国政府为镇压同情革命者和反战人士,在《间谍法》的基础上,于1918年颁布《煽动叛乱法》,将批评政府和反战入罪。不久,有人因散发传单,号召大罢工,抵制美国干预,被判重刑。多数法官遵循霍姆斯前例,认为这些人已经表现出“清晰而即刻”的危害,认可了判决。霍姆斯出人意料地再次异议,主张严格解释上述原则,坚持人不能因为信条而获罪。
霍姆斯尤其指出,时间曾颠覆过众多水火不容的信念,是非只是一时一地的是非。正因为认识到这点,人类才坚信:只有思想的自由交流,才能达成最终的善;检验真理的最佳方法是让思想通过市场竞争获取承认,这是真理获得安全感的惟一基础。
霍姆斯以此表征了一种新型法律人和新型法律思维方式的成熟。这里的法律当然值得最智慧的头脑生死以之,因为它联系着人之为人的特质,也指向符合人之本性的政治共同体。问题的深邃和视野的纵深,决定了法律人志趣的品质。
主要针对传统的欧陆法律观念,霍姆斯主张,人的生活,不是作为无足轻重的元素被带入某个已经被证明的方程式,得出古已有之的命定结果,而是作为充满奥妙的未知存在,走向任谁也无法预见的或惊或喜的境地。法律,作为这样一种生活景观的语言和体现,目的不是通过奖惩将现在的道德“注入”空白的个体,让每个人做意料之中的好孩子,而是通过一视同仁的规则,为每个人提供公平的机会,使他在避免伤害别人的同时,活出独一无二的自己。因此,法学家不是数学家或逻辑学家,他的工作不是推导和演算,而是看守自由的前提;也因此,法学所需要的智力类型,不是数学或逻辑学的分支,而是有自身的特质。
霍姆斯的名言是,“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何种经验?是关乎国族千百年发展的故事,其中有无数自由的探索未被发现,有无数自由的生命未被辨识。换言之,法律人和法律国,是一种独特的公民品质和国家品质。如要概括这种新型法律人的灵魂类型,只有自由;若要以这种法律建构国家,也一定要以保障国民的自由探索为旨归。
没有了自由与正义,祖国什么都不是。将自由与正义还给祖国,因此当然是并仍将一直是让人跃跃欲试的伟业。
出处:财新《新世纪》2013年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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