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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毅:探讨特首普选的折衷方案,尽可能寻求最大共识

4月16日 藏于心投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先生最近访港,在11月22日发表了重要讲话,重申及进一步阐释乔晓阳先生在今年3月24日的“深圳讲话”中宣示的中央政府对于香港特首普选问题的立场,包括“提名委员会”由现有“选举委员会”的“四大界别”组成、“机构提名”、与中央对抗的人士不能出任特首等。
  特区政府即将开展政改的咨询,目前的政治情况似乎是,“泛民”仍坚持“公民提名”,并对由“四大界别”组成提名委员会和“机构提名”有很大的抗拒。我十分担心,如果这样的情况持续下去,“泛民”和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建制派”没有任何关于未来普选特首的制度框架的最低程度的共识或共同语言,因此不能进行任何对话和谈判,结果很可能是各方自说自话、各走极端,最后政府提出的方案(因拿不到三分之二的票的支持)被立法会否决,政制被迫原地踏步;相信香港市民都会同意,这将是最坏的、各方均是输家(除了不想香港实现普选的人之外)的情况。
  为了避免这种最坏情况的出现,我认为所有关心香港社会的前途和命运的香港市民,都应该认真思考我们香港人应如何处理这个普选或政改的课题,怎样找出一个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这便是一种理性、务实的态度。路是人走出来的,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从今天、从你阅读这份报纸的当下开始。政治是众人之事,政治又是“可能的艺术”(theartofthepossible)。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不少伟大的政治家秉承一种“大爱”的精神,为了芸芸众生的福祉而去尽量实践这种“可能的艺术”,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
  香港这次能否成功实践特首普选,对于香港政界人士将会是一个严峻的考验。香港这个弹丸之地,除了政客之外,会不会产生名垂青史的政治家?香港在“一国两制”下,能否实现在中国内地仍未实现的地区行政首长的普选?我不知道。我不是议员,手中没有票可以参与作出这个历史性、划时代的重大决定。但是,为了避免出现上文提到的“最坏的情况”,我愿意在这里冒险提出一个我认为值得香港政界和社会人士研究和讨论的特首普选方案,所谓抛砖引玉,促进我们关于这方面的思考。但我必须声明,本“方案”纯粹以笔者个人身份而非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的身份提出,以供社会人士讨论,事先并无征询任何中央政府人士、中联办人士、香港政府人士或基本法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意见。
  可供社会讨论的一个特首普选方案(根据李飞先生在11月22日发言时提出的基本原则及原“李柱铭方案”和其他社会人士提出的方案综合而成)。
  1、提名委员会:由现有的选举委员会的“四大界别”组成,但增加其成员人数及扩大其选民基础:例如在第一界别,“公司票”改为“个人票”(由公司的所有董事个人投票);在第三界别,“工会票”改为“个人票”(由工会的所有会员个人投票)(以上改革可把现有选举委员会的选民基础从二十多万增加至六十多万以上);如某“子界别”的选民人数特别众多,其在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予增加;在第四界别,加入所有民选区议员。
  2、机构提名:“机构提名”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通过提名委员会成员个人联合推荐(类似现有选举委员会的150名以上委员联合提名的程序)产生“被推荐人”(又可称为“参选人”),然后进入第二阶段的“民主程序”,选出不超过某数目的可参加特首普选的正式“候选人”。
  3、第一阶段:在上述第一阶段,任何符合(基本法第44条及《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规定的)特首参选资格的人士,如获得提名委员会八分之一成员的联合推荐,便可成为“参选人”,从而进入第二阶段。
  4、第二阶段(a):如在第一阶段产生的“参选人”不超过五人,则在第二阶段,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一人一票方式就“参选人”名单进行投票,任何“参选人”如获得不低于提名委员会八分之一成员的票数,便可成为特首普选的正式“候选人”。
  5、第二阶段(b):如在第一阶段产生的“参选人”超过五人,则在第二阶段,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一人一票方式就“参选人”名单进行投票,任何“参选人”如果是得票最高的五位参选人之一,并获得不低于提名委员会八分之一成员的票数,便可成为特首普选的正式“候选人”。
  6、全民投票:在全民投票的普选阶段,采用(汤家骅先生提出的)“排序复选制”,即每位选民可选择投票给一个候选人还是投票支持超过一个候选人并表示其优先次序。
  7、中央任命:普选结束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法第45条行使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实质任命权。中央可预先公布其行使实质任命权的准则或考虑因素,在普选结束后,如中央认为在普选中胜出的候选人不符合有关标准,可不予任命,并任命获第二高支持度的候选人。如中央在三个月内仍未作出任命,香港须重新启动整个特首普选程序(包括提名等程序)(这里主要参考的是方志恒先生的“守尾门”方案)。
  原文发表于《明报》
  陈弘毅,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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