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聂树斌案需要“全民目击”
2月18日 相见欢投稿
昨天(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法院裁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书金是强奸杀害康某某的凶手,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书金还是被判处了死刑。
这样的审判结果早已在预料之中,而且就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言,似乎也无可厚非,因为现有证据确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王书金就是该案真凶。但是,法院不能肯定王书金是凶手并不等于说法院就能肯定聂树斌是凶手。换言之,王书金在该案中无罪并不等于聂树斌在该案中有罪。
从表面上看,王书金案的二审裁定似乎增加了聂树斌案启动再审的难度,但是我以为不然。由于王书金案的二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所以该案中控辩双方的证据和理由都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披露。如果说王书金的认罪口供作为聂树斌案的“新证据”来说本来在社会中还只有模糊认知的话,那么这次二审就使其相对明晰了。虽然已知证据既不能肯定王书金就是强奸杀害康某某的凶手,也不能肯定聂树斌就不是强奸杀害康某某的凶手,但是根据一般人的良知与经验判断,王书金是凶手的可能性显然要大于聂树斌是凶手的可能性。由此可见,王书金二审披露的“新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当年判定聂树斌有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依据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条件。
假如有人以为,二审法院不能认定王书金是强奸杀害康某某的真凶,就等于堵住了聂树斌案的再审之路,那么这种观点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危险的,因为它会对本已疲软的司法公信力造成更为严重的伤害。面对如此广泛的民众围观,司法机关在聂树斌案再审的问题上既不能回避也不能拖延,必须给当事人家属以及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而以透明公开的方式对聂案进行复查,来一次“全民目击”,也符合中央领导重新倡导的“群众路线”。
诚然,错判的认定和纠正往往会面临巨大的阻力特别是承认错判就意味着当年那些直接或间接的办案人员和决策人员必须承担错案责任,而且这些人可能已经晋升到更为重要的领导岗位。两千多年前,中华大地上曾经出现过因下属错杀无辜而主动自刎赎过的司法官李离,但是当代人在经历“物种进化”之后已经失去了先民的纯朴与高尚。正面现实,如果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错案责任,那就可能使错案无法得到承认。因此我建议,为了破解纠错的阻力,挽救司法的公信力,有关部门的领导可以做出决定,在公开复查聂树斌案的时候隐去当年所有办案人员及决策人员的姓名,而且免除其错案责任,除非其在办案过程中确有贪赃枉法或徇私枉法等故意犯罪行为。说一句貌似开脱但不失公允的话,许多错案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诸多因素交汇作用而生成的,制造错案的人也不一定是恶魔坏蛋,大概就是与你我他相同的一般人。
顺便为本人的最新科研成果做一次广告:刑事错案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着可能导致冤案的十大误区。第一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第二是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第三是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第四是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第五是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第六是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第七是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第八是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第九是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第十是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
为了确保聂树斌案复查工作的公开和公正,我再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邀请五或七名专家学者组成聂树斌案复查组。这种案件复查组具有“半官方”性质,即查办经费来自官方,查办人员来自民间。最为重要的是,复查组的调查过程和有关材料要公开,调查结果和决议过程也要公开,要做到真正的“全民目击”。当然,复查组的调查结论还要提交司法机关,最终还要由法院经过再审程序就聂树斌案做出判决,抑或裁定。
聂树斌案已然成为让司法机关头疼厌倦且无法甩脱的包袱,但是决策者若能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或可化腐朽为力量,变包袱为良机,使聂案再审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转机或拐点。最后问一句:这事儿究竟是说了算,还是算了说,还是算说了,还是说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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