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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锋:“坏人”的权利从李某某案说开去

8月12日 飞凤谷投稿
  法律若不保护“坏人”的权利,“好人”的权利也很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强奸案的嫌犯或被告人可能被冤枉,此乃不大为人注意的事实。而本案被告恰又同时偏逢多种可能的不利因素,也正如此,才更应强调其申辩权。
  如果民众都不信仰、坚持法治,又如何要求掌权者与强势者?这反而给掌权者和强势者不遵守法治、不尊重人权包括钳制言论,提供了便利的口实。
  在当下我国,人权和法治看似早已是常识性概念,是不言自明的基本共识,但现实远非如此乐观。近年来热点案件的舆论反应,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近日梦鸽辩称李某某轮奸案实为卖淫嫖娼,且被害人挑逗在先,再次引来一边倒的汹汹攻讦乃至谩骂。
  这并不新鲜。与之前的幼女强迫卖淫案(又称唐慧案)、药家鑫案等一样:舆论反应激烈、一边倒地声援“弱势者”、声讨“强势者”,不同的声音微弱且频遭围攻,可能已影响到司法审判,它有正义之名,难以为人们警觉。这也正是当下我国某种极为普遍、严重的社会心态的生动反映。我深感有些常识仍有必要进一步重申。
  自我申辩乃当然的权利
  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为其子申辩,再正常不过,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许多人一样,我对这个家庭并无好感,尤其是李某某,据媒体披露,可谓充满劣迹;但越如此,越要提醒自己保持理性和中立。
  一个真正信奉人权、法治的人相信:法律不仅要保障“好人”的权利,也要保障“坏人”的权利,即使再罪大恶极的嫌犯、被告人这正是人权和法治的要义所在。
  谁能保证自己一定不会沦为嫌犯或被告?正如淫秽杂志《皮条客》的创办者拉里弗林特所感慨的:“如果法律连我这种人渣都保护的话,它肯定也会保护你们这些好人。”这些道理,本是稍知现代法理的人都应明白的常识。但一到现实中,却又变得苍白无力。
  批评者的主要理由是,梦鸽有权认定是性交易而非强奸吗?其言行属于袒护其子不择手段的恶意中伤,已超出了申辩的权利。然而,如果法律只保护“正确”的辩护,那么将没有辩护的权利可言。再说,作为旁观者,谁又能确定其申辩并不属实?正是我们无法确定,才需要通过司法过程来判断,同时应尊重其申辩的权利;若属捏造,则如被害人杨女士的律师声明的那样,将“面临被追究诽谤罪的法律风险”。这也说明:当事人都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是否属实则应由证据和法律说了算。但很多批评者显然已预设梦鸽是在说谎,并以此来说话这无疑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
  对其申辩自可质疑,但应基于事实和逻辑,而非根本上否定其申辩权。而且,其申辩在法律上完全合乎逻辑。因为若属性交易,自然不构成犯罪;至少可说明对方也有过错,从而可能获得从轻处罚。都是人母,为何人们对唐慧为其女维权而采取法外手段一致叫好,却不许梦鸽正当申辩呢?
  公共舆论的一边倒
  还有批评者认为,申辩可以,但不应通过媒体。但其实双方都已在利用媒体说话,而且女方获得的舆论支持已远盖过李家。李家相对强势的社会地位(既官又富,又是名人,更是公众所憎恶的“文艺将军”几乎囊括了所有的敏感标签),加之李某某之前的劣迹,因而该案自始即被描绘为京城恶少轮奸弱女子的悲情故事。这自然注定李家成为口诛笔伐的靶子。
  强势者横行不法令人憎恶,普通百姓维护自己权利的确会遭遇更大的艰辛。因而,声讨强势、同情弱者是值得珍视的朴素的基本美德。但在公共舆论中,强弱却往往恰恰颠倒过来:对弱者无限声援,对强者无限讨伐,甚至夸大事实或宁愿相信流言。
  还有不少人认为,现实中太多的恃强凌弱得不到公正的法律救济;在鸡蛋与石头之间,站在鸡蛋一方总归没错;就算李家受点委屈,也属矫枉过正的平衡。
  此说貌似公允,但过犹不及。“法律并不总能主持公道”,这不能成为个案中无限支持弱者、否认强势者权利的理由。有罪推定和诛之后快的舆论一边倒的案件中,“强者”或“石头”反而可能成为平息舆论的牺牲品。更重要的是,这忽略了社会是由具体的个人组成的,人权和法治要靠具体的个案落实到每个个体,否则就只是动人的空谈。
  认定强奸罪的可能难题
  认定强奸罪的关键是“违背妇女意志”。这看似非常简单,实则极为复杂。性行为大都是隐秘的,这就决定了当事人的陈述和口供往往成为决定性证据;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本身即属于伸缩性极强的主观判断。
  实践中不少强奸案件,即便嫌犯不认罪、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证据链有明显的断环,连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也达不到,但由于我国文化中对强奸犯罪的特殊憎恨,及偏重保护作为弱者的女性等原因,仍常被判有罪。
  此案中,杨女士两天后才报案。此时酒店客房很可能早已整理干净甚至已入住过新客。在这种情况下,现场勘察、提取证物已变得很难。
  另一个难题是,卖淫总归见不得人,我国法律还可对此严厉惩处:除罚款和治安拘留外,还要收容教育(不同于劳教,只要有卖淫嫖娼行为即可收容教育)。因此,事后女方为自保声誉,或为要挟、报复男方,或为逃避法律惩罚,翻脸指控男方强奸,实践中都并不乏其例。
  对本案的重要事实,即是否有卖淫情节,如果有,最为了解的酒吧及其相关人员,恰恰有可能会极力否认。一旦卖淫被认定,酒吧就要面临整顿和处罚,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触犯介绍卖淫罪。
  此外,警方也可能不希望此案被认定存在卖淫嫖娼。因为查禁卖淫嫖娼属警方职责,首都在查禁卖淫嫖娼上更为高调。
  最后,本案作为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又涉及未成年人,因而许多案件信息不能公开。这也会给流言的产生和散布提供充分空间。
  总之,强奸案的嫌犯或被告人可能被冤枉,此乃不大为人注意的事实。而本案被告人恰又同时偏逢多种可能的不利因素,也正如此,才更应强调其申辩权。
  当然,要申明的是,上述因素在本案中是否存在,最终仍应通过司法过程来认定。我只是希望此案能获得公正审判,每个人的权利都能依法受到平等保障。
  不能用一种恶来对付另一种恶
  一边倒地无限声援弱势者、声讨强势者,最具道德美感,但又不用负责任,其危害可能很严重。
  这首先使问题的解决仰赖舆论的关注,而非法律,从而会刺激制造悲情甚至捏造事实以吸引眼球的做法;也会鼓励“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会闹全解决”的超规则现象。如此下去,作为“规则之治(ruleoflaw)”的法治,又如何预期?
  这也容易侵害“坏人”本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试想,若在我国,辛普森很可能被判死以平民愤,否则必定舆论大哗。几年前,黑社会头目刘涌因涉嫌被刑讯逼供而被改判死缓,旋即引起舆论讨伐,最后又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就是例证。更重要的是,法律若不保护“坏人”的权利,“好人”的权利也很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再者,这也只会使本已脆弱不堪的司法公正更为不堪。
  鸡蛋与石头、矫枉过正说也许能起到“以毒攻毒”的作用,迫使执政者和强势者警醒,认识到人权与法治的重要性。然而,掌权者与强势者比普通百姓规避法律的能力,显然要强得多。如果民众都不信仰、坚持法治,又如何要求掌权者与强势者?这反而给掌权者和强势者不遵守法治、不尊重人权包括钳制言论,提供了便利的口实。
  同时,这本身也是对人权和法治的忽视或无知,何尝不是用一种的恶来对付另一种的恶?非理性是会互相传染、共振的。这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戾气,风险和成本极高。如果总是执著于强者弱者、好人坏人之类的立场说话,便很难就人权和法治形成普遍共识,甚至会加剧社会的分裂和对立,从而可能肇致人权与法治事业事倍功半或功亏一篑。如此下去,中国可能会陷入以暴易暴的丛林状态,在民粹主义和威权专制之间反复震荡,堕入最糟的社会状态,即:法律无权威,个人无自由。每个人尤其是普通民众都会成为受害者。
  吊诡的是,不少高呼人权者也热衷于这种不讲道理、不容异议,动辄扣帽子和人身攻击的做法。多数并不一定正确。容忍作为少数的异议的存在,正是言论自由的真义,也是社会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志。往往是异议的存在,撑大了言论空间。
  这也说明了人权与法治进程的艰巨与复杂。它不仅要面对公权力和强势者的习惯性抵制,也要面对大众观念中习焉不察的暗礁。此风若不能根本扭转,那么违反法治、侵犯人权的罪恶便可能以神圣名义、在民众的叫好中堂而皇之地实施。
  问题的根源在哪
  第一,二元论的正义观。国人历来惯于在道德上一刀切地把人分为“好人”、“坏人”。“好人”遭受不幸,自然痛心疾首;“坏人”遭受惩罚则拍手称快。据我观察,很多人并不痛恨刑讯逼供本身,甚至认为是必要的,只是反对对“好人”刑讯逼供;若“坏人”(如刘涌)被刑讯,则认为是活该,甚至为此而快慰。
  究其原因,可能在于我们历来的政治教化,往往总是强调对人的道德政治分类,例如:君子与小人、良民与刁民、敌人与人民;小人、刁民与敌人则不配享受权利。这或可称为二元论的正义观。
  但从人权和法治的角度观之,这却意味着对不同的人搞双重标准。道德判断和法律判断虽有内在联系,却毕竟分属两个不同系统。上述朴素、浪漫的正义观常常导致情绪化的道德判断混淆、代替法律判断。但现实生活中,“好人”与“坏人”又怎能如此简单地截然分开?这显然并不合普遍意义上的人权。
  第二,重实用轻规则。我国历来的政治文化中,往往过分强调功利与实用,而忽略规则尤其是程序规则;强调法律无非是实现某个社会目标的一种工具。一如林毓生先生所言:“中国文化基本上是一个‘意图伦理’为主导的文化,所以坚持‘责任伦理’的人一开始就不占上风”。
  申言之,很多人更注重“坏人”能否受到惩处、犯罪能否受到有效控制、实体正义能否实现,而手段和过程是否合乎规则却无关宏旨;甚至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做法会被誉为灵活,反之则讥为迂腐。因而,马克斯韦伯断言“中国人寻求的是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的法律”,可谓一语中的。
  在此情况下,对人权和法治的内在成本,自然更难接受尽管表面上人权与法治已是老旧的常识。其实,法治只是最不坏的社会治理模式(最理想模式无疑是“哲人王”的统治),有着无法克服的缺憾。这实乃因人性固有缺陷的无奈选择。
  其最大的成本在于,为确保个人权利与规则至上,有时会牺牲实体正义。例如,坚持无罪推定、正当程序、疑罪从无,可能会使“坏人”逃脱惩罚。在我国,这听起来已不成问题,但其实却仍很难为人们所接受,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例如,不少冤案按“疑罪从无”,本应判被告人无罪,但就是因被害人不依不饶才导致判决有罪)。总之,像美国人平静接受辛普森无罪的刑事判决(尽管“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戈尔大度承认总统大选计票的判决结果(尽管人工计票可能是布什败选),至少在当下我国,还难以想象。
  第三,民粹主义。其最典型特征乃是极端强调平民大众,对大众情绪和意愿的绝对顺从。上述案件的舆论反应,典型地体现着这一点。详言之,即:预设强弱、官民的对立,弱者百姓天然有理,强者天生有罪;只看到强者“横行”而不愿批评百姓违法,并将此立场凌驾于人权和法律之上。这实乃我国人权与法治观念不彰的重要外在表现。这也决定了说真话不仅要面临忤逆公权的现实风险,同时也有冒犯大众的道义风险。
  第四,现实原因。本来,此案尊重司法判决即可,问题是,我国的司法却并不总能让人们信任。从而即便依照法律和证据该案应认定属于嫖娼,民众恐也难接受。同时,“维稳”体制决定了不少官员在具体个案中,把迅速平息民愤、避免出现不稳定表象和因素为唯一要务,为此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忽视人权。
  当然,这也与我国民众向来缺乏对法治的经验和信心有关。
  再者,不少公众人物包括专业人士和媒体害怕遭骂而保持缄默;还有一部分则失之于轻率和不负责任,去迎合甚至挑动“民意”。这也是当下舆论生态不正常的重要原因。
  此外,卖淫在道德评价上本属负面,但当下舆论中,性工作者却常因相对弱势的地位,以及人们不满社会现状的逆反心理而被用作反讽的符号,反受颂扬。这可能也是即便相信本案存在性交易情节的人,却仍又攻击李家的另一个原因。
  常识必须被不断重复和强调
  第一,应伸张更为审慎、理性的正义观。简言之,即:不能以想当然的道德判断把人标签化;强调每个人的普遍人权,包括“坏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强调规则尤其是程序性规则相对于实现实体目标的固有价值;警惕民粹主义思维,超越机械的强弱、官民简单对立的立场,坚守人权和法治思维。唯此,才能形成强有力的权利与规则至上的文化,人权和法治才会有希望,而这也是更好地保护弱者的根本与长久之计。
  这也意味着,当今我国往往要面临着貌似相悖的双重任务:既要张扬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既要反对奴性,又要宣扬法律权威、避免无政府主义这或可一言蔽之曰:公民意识建设。
  第二,必须修复、重建政府(广义)的公信力尤其是司法公信力,否则当前的困局是难解的。其核心在于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不仅意味着排除公权力干扰的公正,也意味着相对于舆论的公正。要避免机会主义思维,加快法治与人权保障进程这才是最好的维稳,也才能有效铲除民粹主义蔓延的社会土壤。
  第三,民众激情过剩可以理解,但知识界与传媒则应秉持公正的立场,理性引导,而不应无原则地纵容、迎合。否则必损及知识界和媒体的声望和影响力,并为舆论管制提供口实。这绝非意味着要加强舆论的管制相反,言论市场越开放、竞争越充分,同时官方公信力越高和信息越透明,非理性的言论通常会自动失去市场。上述典型案例正说明这是何等迫切。
  常识必须被不断重复和强调,这本身就是一种悲哀。但正如此,才更应被重复和强调。类似事件,理应变成深化社会上下人权与法治常识的训练课。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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