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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和:洋奶粉与毒奶粉:是法律问题还是经济问题

7月15日 星宿房投稿
  新西兰的奶粉出事了!
  哈哈,哈哈!
  2013年8月5日至6日,各大官媒都在黄金时段和报刊的醒目版面报道新西兰毒奶粉事件
  “是时候了,必须终结对洋奶粉的盲目崇拜!”
  “不应过度迷信‘洋奶粉’。”
  报道的这些标题赫然醒目,看得出在鞭挞“洋奶粉”的同时反映的是一种过度的狂喜。只不过,这种欣喜若狂的背面掩饰不住的是一种幸灾乐祸的暴露,也有一种嘲弄小民们崇洋媚外的训导之意。
  笔者很纳闷,从8月4日新西兰方面通知召回“肉毒杆菌污染的奶粉”到当日我国即下达“全面停止对新西兰奶粉进口”的指令(见2013年8月6日《参考消息》),在短短的时间内,主管宣传的高层恐怕来不及给出什么具体的“最高指示”,要求官媒们如此如此、这般这般。官媒们之所以如此迅速地重点报道“新西兰毒奶粉问题”,可能是一种心领神会的上下默契,这是一种历练多年的训练有术,这种猜度上层意图并深刻领会乃至精到把握的本领非同一般,堪称世界一流!
  官媒对“洋奶粉有毒”的报道乐此不疲!
  官媒对新西兰“毒奶粉”的报道持续发酵
  但,这一次,背时背运的不仅仅是新西兰的洋奶商们,更为狼狈的反而是中国的万千民众。是的,受教训的小民们这一下十分尴尬,是不是小民们就真的这样弱智,非要崇拜“洋奶粉”、迷信“洋食品”呢?
  本来“舌尖上的中国”已经勾起了世人对东方美食念兹在兹的悠悠韵味。作为中国人,谁不为中国的美食自豪。然而,近年来无敌毒食的无孔不入,已使国人陷入太多太多的食品安全陷阱。正是因为毒食悲剧的反复出现,才使国人面对食品如临大敌。特别是“三聚氰胺毒奶粉”的东窗事发,更让国人惊恐万状。在三鹿集团“毒奶粉”案发后所披露出的资料显示,伊利、蒙牛也有嫌疑,不知为何有关方面对这些巨无霸奶业的调查戛然而止。事实上,三鹿集团的破产处理及其领导者被重刑科处之后,圣元奶粉又出事了。甚而在民众的激愤声浪中,上海的“熊猫乳品毒奶酱”居然敢顶风作案。无独有偶,国内的毒奶并非三鹿集团一家所为。国内毒奶粉事件此起彼伏,已经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国内毒奶粉之所以“野火烧不尽”,一方面是贪婪使这些奶粉商们敢于铤而走险。另一方面,这些毒奶企业乃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攸关,且又多为大型国企,因而毒奶企业有恃无恐。想当初,三鹿集团就获得免检的特权与优惠。因而这些毒奶企业只要打着为当地增加税收提升GDP的旗号便能涉险过关,逢凶化吉,风雨无阻。今天官媒们之所以如此迅速地大肆鞭挞“洋奶粉”,言下之意就有为国产奶粉充当辩护士吹鼓手的企图。官媒们对“洋奶粉”的严厉谴责,亦有为已经奄奄一息的国内奶企注入强心针的功效,意图使苦苦挣扎的国内奶企绝地反弹。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洋奶粉”出了问题,难道就能减轻国内毒奶企业的“罪责”?更为悲哀的是,当我们成功地为国内奶粉企业阻止了“洋奶粉的进口”后,惊恐万状的母亲与可爱的小宝宝们怎么办?
  唯一的一条“入口”通道就是国产奶粉了。
  本来,国产奶粉在“洋奶粉”抢滩登陆后已经一败涂地,有关方面正在为国内奶企的不争气心生怨气。恼羞成怒之余,已经着手对“洋奶粉”进行反垄断调查。然而,新西兰方面却不打自招,自报奶粉有问题,真是天赐良机,哪能对“洋奶粉”心慈手软,即使是“自首”也不能有丝毫的宽恕,除了立即停止“进口”外,趁热打铁也举起反垄断罚款的大刀,依律重罚正逢其时。实际上,“洋奶粉”比之央企的垄断行为,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但,为了维护国产奶粉的利益,倚天屠龙也在所不惜,何况此举一石三鸟,既能提升国产奶粉的利润,又能罚大款获大收益,同时还能教训与诱导小民们不要崇洋媚外,何乐不为呢!
  “请相信国产奶粉吧,不要迷信洋奶粉。”
  这就是官媒对小民们的训导与循循善诱的规劝。
  小民们是不是按照官媒的要求“终结对洋奶粉的迷信”,改为相信“国产货”呢?
  以“新西兰毒奶粉”事件为例,它与我国的毒奶粉有何性质上的不同?两相比照,从事实与法律上可看出这之间的实质性区别。
  首先,新西兰的“肉毒杆菌问题”是新西兰恒天然公司自我发现的,虽然通知迟延,毕竟仍有悔意;我国的“三聚氰胺毒奶粉”则是幼儿吃后有人死亡(2008年6位婴儿死亡)有人患病而发现的。
  其次,新西兰恒天然公司的“毒奶粉”是过失造成。据央视8月6日晚间新闻报道“新西兰的毒奶粉是因工厂的个别管道没有清理,因清洁出问题而引起的”;我国的多家奶粉企业则是故意制毒故意超标而造成的。从法律层面看,前者是民事问题,后者涉及刑事问题,因此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第三,从后果上看,“新西兰毒奶粉”(报上使用“毒”字有夸大嫌疑)没有造成一例幼儿死亡、伤残的后果;而我国的“毒奶”所造成的后果,或死亡,或伤残,或患病,或性早熟,甚至还有“大头娃娃”。二者怎能相提并论呢?
  第四,从态度上看,“新西兰毒奶粉”是企业发现后主动通知召回的,其在媒体上的致歉,乃至该国总理也提出亲往中国致歉,都充分说明态度比较诚恳;而我国,这些毒奶企业是何态度,这些企业的当地政府(获利方)又是何种态度?除了遮遮掩掩、推卸责任之外,与洋奶企业相比,对待百姓的态度大相径庭。
  作为国人,谁都愿意支持本国企业,但这必须是在它也“爱你”并不“毒害你”的前提下,谁也不会因为它是“国企”,它在“毒害”你,你还要去支持它,并将这种无原则的支持称之为“爱国”。
  更为悲催的是,你若同情“洋奶粉”(当然并不是不要召回或赔偿),你极有可能被骂为“汉奸”。只不过,为了给中国的百姓说句良心话,即使被骂为“汉奸”也值。
  综上,小民们还是爱国的,要让小民们信任国产奶粉,千万不要指望通过打击他人来挽回信任。国产奶粉的质量与食用安全是需要通过有监督的法律规范来予以保障的。遗憾的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是对上不对下的法律,它们虽然有宣示性条款倡导民众反对毒食,但对民众应有权利的操作规程却无具体规范。想当初,武汉3名因食用圣元奶粉(受害者有购货发票的书证和存留奶粉的物证)导致性早熟儿童的家长要求企业赔偿,奶粉企业自知理亏也答应赔。殊不知,受害者家长太过于单纯,竟相信“法律”,要求申诉,幻想依靠行政机关依法帮助。然而当地政府与奶粉企业几乎属于“父亲”与“儿子”的关系,故在送检后因无受害者有效监督,检测报告出笼对受害者极为不利,怎么办呢?《产品质量法》并无小民即消费者有权直接送检测和有权监督的规定。于是,原来准备赔偿的奶粉企业一下子有恃无恐,拒绝谈判,拒绝赔偿。虽然舆论纷纷,社会大众对此检测结果普遍质疑。但,这检测报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你能奈它何?
  其实,脱离了第三方和受害者监督的检测过程就是“暗箱操作”,“暗箱操作”出来的检测报告在多数情况下是要依凭行政指令的。即使行政方面有时没有明示,这种可怕的默契也会使质监部门按照有利于地方政府的原则作出心领神会的检测结果。因此,失去了受害者即消费者的监督,没有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的质检独立技术力量实施检测,“暗箱操作”的检测报告很难使人信服,所谓《产品质量法》也只是徒具虚名。
  可见,无论《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写得多么全面,只要“九龙治水”的多头食品管理的行政格局不变,现行的自上而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不能摆脱行政性的“诸侯割据”,地方利益至上将成为毒奶企业的理想“租界”。同理,只要《产品质量法》不给予消费者直接送检并直接参与监督的权利,《产品质量法》不能还法于民,消费者就不可能相信国产货。因为,“暗箱操作”的检测报告不能说明国产货的安全与质量保障,总不能一味地按照广告上所说的“就是好,就是好”继续忽悠小民吧!况且一旦出事,发生了因奶粉中毒或相应事件,消费者也不可能因为“爱国”而不要求赔偿。可是,如果有关方面将诸如三鹿集团这样具有较强赔偿能力的企业也采取“破产”的保护,国内消费者怎样获得应当享有的赔偿利益呢?国内消费者只能对这种所谓的“破产”的“有限责任”徒唤奈何!
  由此推知,迷信“洋奶粉”的不独小民百姓,甚至连官媒本身以及它们奉承的上司阶层都不可能让自己的孙儿们就此放弃“洋奶粉”。
  实际上,最为可怕的不在于训导小民们不要迷信“洋奶粉”,也不在于有人说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要害的是官媒们有时为了阿谀奉迎竟不顾自身的切身利益而媚上欺下。甚至为了所谓的“国企”利益不惜为行政性的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推波助澜。虽然处置“洋奶粉”的违规行为是无比的正确,但如果只对民企外企采取措施,放纵“国企”,这种欺软怕硬的手法只能损害小民的利益。切不要把后辈儿孙们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与赚钱的“头等大事”相提并论。窃以为,只要损害了国内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危及生命安全的行为,就是真正的“汉奸”行为,而不在于你是官媒还是“国企”。可见官媒们这种渗入骨髓的上下默契所产生的幸灾乐祸以及媚上欺下的阴暗心理,才是劣根性赖以生存的土壤。其祸害无穷已远远超出“洋奶粉”与“毒奶粉”应讨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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