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唐慧案,站稳法治立场
1月9日 眸中星投稿 我一直关注唐慧案,但我从来没有以任何形式声援过唐慧,因为我觉得她的女儿受害固然很值得同情,但基本上不存在道义没得到伸张的问题。而且,她许多行为从法律上看是应该受到惩罚的,不应该继续纵容他。我一直这样想,但话从未说出口,主要原因是没有掌握足以说服他人和应付唐慧支持者批评所需要的事实。正在我为一面倒的舆论中非理性、非法治因素担忧的时候,《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廖隆章先生发出了“另一种声音:我为什么质疑唐慧”,继而《南方周末》发表了包含更多真相的《“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这两篇文章,对于促使舆论界激发法治精神,理性反思唐慧案迄今为止的情况,非常必要而及时。
《再调查》在劳教行政复议案唐慧胜诉后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作者显然倾向于认为这个案子是唐慧赢了,法治输了。广义“唐慧案”的主体是乐乐被强奸、强迫卖淫这个刑事案件,劳教行政复议案是上述刑事案件的派生案件。基本的事实表明,整个案子唐慧虽谈不上完胜,但法治却实实在在接近完败。之所以只说接近完败,是因为唐慧案两被告的死刑还在最高院复核阶段,有可能不被核准,甚至有可能全案发回重审。
说唐慧案中法治接近完败,首先表现在湖南相关公检法三方对事实的认定最后都明显背离了客观事实,造成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脱节。这个案子有两个基础性的客观事实:1。被告周军辉,19岁时与一个看起来与自己小不了多少的女孩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发生了性关系,被告的主要过错是没看过乐乐户口本,不知道对方小于14周岁,甚或也不知道法律上有这么一个年龄界限。被告周军辉的行为虽应以强奸罪论处,但谈不上情节特别恶劣。乐乐到底多大,没人人说过准确出身日期,但我推测她当时满11周岁,在12岁的年龄段上,因为,尚非如此,她一定会被唐慧支持者说成10岁。由于发育较早等可能的原因,这个年龄段的女孩看起来像她曾自称的15岁那样,是完全可能的。第二个基本事实是,唐慧的女儿乐乐在那个宾馆卖淫3个月,绝对不可能是强迫的结果。所有披露出来且无人能有根据否认的情况都表明,乐乐在那里有人身自由,她完全可以在3个月中的任何一天离开那个宾馆回家。既然如此,怎么可能有强迫卖淫的事实呢?
说唐慧案中法治接近完败,还因为公检法三方在唐慧极端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下办理此案,认定事实和量刑最后都没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告秦星、周军辉、陈刚3人定强迫卖淫罪,其余4人定强奸罪,这7个被告中2人死刑,4人无期徒刑,1个案发时的未成年人也获刑15年。该案两个基本事实摆在那里,判被告如此重刑,实际上有草菅人命和将公民的自由视若等闲的倾向,极其离谱。我不知道在形成这个判决的过程中法外机构是否起作用、起过什么作用,但我觉得若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两级法院几上几下,不至于做出如此离谱的终审判决。
唐慧案中法治接近完败,还表现为它强化了民众的“信访不信法”意识,进一步削弱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我注意到,唐慧已经表示,只要两被告的死刑复核结果没满足她的愿望,她还要上访;另一方面,7被告家属认为量刑过重,也已经开始上访。会不会有更多人要学唐慧的榜样,用“以死相拼”的上访方式与各级各类公权力组织打交道?难说。
唐慧案让法治接近完败的教训必须总结。此案的教训千头万绪,集中到一点就是:社会形形色色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论是公共机构及其官员,还是公民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都应当一事当前,坚定地选择法治立场、站稳法治立场,排除来自官民各方的一切干扰,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办事。
作为宪法学教研人员,我一直习惯于呼吁公权力组织选择和站稳法治的立场,严格依法办事。这没有错,即使是唐慧案,之所以法治面临完败,主要责任也是公权力组织放弃法律至上的坚守。
但是,这次反思唐慧案处理过程中法治近乎完败之原因时,我特别深切地感到,在自媒体已成为新闻龙头的当今中国,民众尤其是网民中有多少人能够选择和坚守法治的立场,对公权力组织是否选择和站稳法治立场,有时会形成举足重轻的影响。坦率地说,我认为,一些微博博主在案情新闻报道不充分的情况下,基于朴素正义感发表的一些言论严重背离了法治精神和要求。这也是造成唐慧案处理过程法治濒临完败的重要原因。没有相当大一部分法治意识欠缺的网民近乎狂热的支持,唐慧不会走得那么极端,公检法三方也不至于在某种极可能存在的协调机制主导下背离法治要求那么远。
在今天的中国,主要由知识分子构成的网民已经成为我国最有影响力的社会阶层之一,但这个阶层中的很多人,其政治文化意识中往往先天缺乏法治思维。我国比例不小的高学历公民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奉行两大信念:第一大信念叫做“公权力对抗者绝对无错”,他们确信在官方与公民间发生冲突时,过错一定在官方,公民个人不会有错,因而在官民冲突中他们总是不假思索,选择无条件站在公民个人一边。从法学角度看,这就是在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的冲突中,选择无条件站在权利主体一边,支持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对抗。他们往往持有的第二大信念叫做“正当者通吃”或“受害者通吃”,这条信念适用于他们评判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这个信念主导下,这些人士往往公式化地认定,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冲突时,有正当性的一方权利无限,向相对方提出无论多苛刻的要求也表示理解、支持,至少不反对。
“公权力对抗者绝对无错”信念看起来很绅士很高雅,但实际上是一种严重背离法治精神的信念,应用这种信念做行为评判准则,极有可能从反面损害个人正当的权利与自由。法治的要求是对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都依法保护。公权力相对于个人很强大,要把它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它作恶,这十分正当。但是,公权力又是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所必不可少的要素,绝不能任由个人侵扰。这一点,美国革命先贤托马斯。佩恩说得特别好,他说,政府(在当今中国的语义上指国家机构)是“必要的恶”,从反面增进人们的幸福。这是当今所有法治国家都承认的政府“普世价值”。所以,我们只要还承认国家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就应该放弃“公权力对抗者绝对无错”的信念,得承认有时候应该支持公权力机构。
在唐慧案中,我们看到了太多的知识分子特别是律师,基于“公权力对抗者绝对无错”信念在网上无条件支持唐慧以各种极端的方式向公检法等公权力机构施压,恨不得让唐慧直接做她自己案件的法官,准许她想要怎么样就怎么样,想杀哪个被告就按她的意思判死刑立即执行。我们看到,在相当一个时期中,谁敢对唐慧的种种离谱行为有一点点非议,马上就招致劈头盖脑的痛骂,诅骂语言不堪入耳入目。反映在网上的这种态度极大地暴露了当今高学历人群为主的网民还相当地不理性、严重地缺乏法治意识的状况。当然,对于唐慧雇请的律师无条件地支持唐慧,人们应该多给予一些谅解。但就他们自身而言,如果能够展现一些对自然公正的尊重,那会对社会更加有益。
“正当者通吃”或“受害者通吃”的反法治性质也很明显。在个人对个人的犯罪中,加害方的刑事责任不可能无限度,刑法上自由刑也好,生命刑和其它刑也好,运用起来应该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如果离开法律标准,按“正当者通吃”信念行事,其后果实际上难免反过来对原加害者形成非法侵害。
在唐慧案中,一些显然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网民,由于奉行“受害者通吃”的反法治信念,在帮唐慧及其女儿伸张正义的同时,却对7名被告的合法权利完全不予顾及,到了冷酷残忍甚至嗜血的地步。唐慧为人极不诚实,随意撒谎,不拿出任何医疗诊断证明随口张扬女儿性病造成的痛苦,可大批网民竟能不加思考全盘相信,违背常理地为实现她的蛮横要求呐喊助威。这么一个没有可靠证据能证明其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案子,判2人死刑,4人无期徒刑,他们还嫌不够,竟有不少人在网上要求将7个“人渣”都判死刑。就说周军辉吧,他面临死刑的审判,家里连律师都请不起,够凄惨的了。要说同情心和人性,难道周军辉不也是穷苦人家的子弟?不也是他父母刚刚成年的儿子?唐慧的支持者们一定要杀他,他们应凭良心说,周军辉的罪恶到底有多深重?那些在唐慧后面拼命鼓捣的案外群体应该好好想想,你们那样做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符合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吗?其他几个被告的情况我就不说了。
任何有现代观念、法治意识的公民,遇到唐慧这样的案子要去关注,都会选择和站在法律立场持平发表意见,但实际上我国关注此案的绝大多数人们都放弃了法律立场,把自己看成了当事人中唐慧一方的后援,无条件帮唐慧提一些极端要求,完全不考虑也应该保障其相对方的合法权利。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们持这种态度尚可理解,大批知识分子甚至法律人也持这种态度,实在是不应该。网上经常有人针对不认同唐慧行为的网民提出质疑:“乐乐如果是您的女儿,难道您会这样说?”这是反映非法治思维的典型说法。就像有人问“假如被告周军辉是您儿子,您会主张给他判死刑吗”同样荒谬。所有理性的公民,不评说某案则已,若要评说某案,都应该站在法律的立场持平看待案件各方的行为,没有理由把其中任何一方想象为自己的亲人或仇敌。法治原则不仅要求我们不把自己放到受害人或加害人亲属的位置发言,还要求我们以法律为基准评价控辩双方的言行。
选择和站稳法治的立场,需要人群有公义心、爱心和人道情怀,这是法治的人文基础。我国关注唐慧案的许多知识分子,似乎都把唐慧疯狂报复、无道义底线的心理状态视为正常,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社会的价值观和人文修养与实行法治的需要还很不适应。我记得,前些年有一对德国夫妇和两个子女全家4口人在南京一起被犯罪分子杀害,破案后审判此案时,从德国来的被害人父母特别请求中国司法当局不要判任何一个被告死刑。我们无权要求唐慧那么高尚、仁爱,但我们有理由以法治的名义冷对她诸如要求判7被告死刑或一定要逼法院核准两名被告死刑之类的不人道要求。
希望我国官民双方都从唐慧案的多年倒腾中吸取教训,从此遇事坚定地选择和站稳法治立场。我还想无比谦卑地请求最高法院,将法治精神贯彻到正在进行的唐慧案两被告死刑复核过程中,贯彻到将唐慧案全案发回湖南法院重审的考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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