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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映虹:中国宪法的悖谬

5月9日 楚倾云投稿
  30年前,1982年,中国人大通过了新版宪法。那个宪法基本上就是现行宪法,虽然有过4次修正案,其基本条款和内容没有大的变化。
  这个宪法多年来已经被很多中国的宪法学者和其他人士批评过,要求真正按照现代国家民主共和原则从根本上修宪的呼声从来没有间断。实际生活中,可以说很少有人真的把它当回事,这不但是因为掌权的那个党本身就不遵从宪法上一切党派都要在宪法范围内活动的规定,而且因为这个宪法的很多内容都是空洞的政治教条,完全缺乏法律条文所必需的内容的明确和语言的规范,在社会现实中可以说是无所对照,无所依从,难有操作性。
  例如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如此。“工人阶级”是谁?“工农联盟”在哪里?“人民民主专政”又是什么?一句话中包含这么多泛泛的政治概念,而这些概念又完全是用意识形态的抽象话语来解释的。与其说这是宪法,不如说是意识形态的空中楼阁。任何人到中国社会里走一走,除了挂牌的官方机构,他能看到和接触体现这些概念的具体个人和社会现实吗?
  在这个“宪法”颁布30周年之际,对照中国社会30年来的变化,可以看到这个“根本大法”中的一个根本性的悖谬。
  宪法的第一条在上述条文下接着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这就是说,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是重罪,不言而喻,罪犯要受到严惩。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一个共产党自己自改革开放以来从来没有说清楚或者提供过一个让人感到有说服力的答案的问题,尤其是当人们把理论上的“社会主义”和社会现实做对照的时候。
  那么,这个问题就是无解的天问了吗?其实不然。在宪法的特定语境下,答案意外地简单,人们甚至并不需要对“社会主义”这个东西有起码的理论概念。
  相信没有人会不同意这个道理:一个宪法或者法律规定某个制度不容侵犯,其依据总是这个制度的当下状况,是它的“现在式”,而不可能是它的“过去式”,也不可能是它的“将来式”。法律不可能保护一个已经不存在的制度,也不可能捍卫一个还没有变成现实的制度。
  这就是说,1982年中国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就是当时制定的宪法上那个不容被破坏的“社会主义”。今天这个条款法律上依然有效。但人们都知道,中国社会的阶级结构,所有制成分和财富的分配自那时起可以说是经历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例如,1982年的制度下人们很难想象“董事长”和“总经理”会和“党委书记”由同一人兼任,“股份”“红包”等等会和为共产主义奋斗而上缴的神圣的“党费”并列在收支单上。这些当年的“超现实”在今天的中国已经是每天的现实。
  在这个意义上,1982年的那个“社会主义制度”30年来已经被破坏得千疮百孔,体无完肤了。
  如果宪法真是如此神圣,那么是谁破坏了那个“社会主义制度”而必须受到严惩呢?
  有人一定会说:我们当时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并不全面,“社会主义”也是随着我们的认识和实践,尤其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的麽,邓小平不是早就这么说了吗?
  这就等于承认把一个自己还说不清楚的东西放在宪法第一条去保卫,不用说这是荒谬的。而这个说法更大的问题是把宪法所要保卫的那个东西的状态和定义看作是永恒的现在进行时,30年来一直在变,现在在变,将来还要变,永远不会固定。这样的宪法,能赢得人们的认可和尊重吗?
  在同样的意义上,“改革”改了三十年,比它要改的那个制度(19491978年的中国)的寿命还要长,而且据说其“攻坚”阶段还没有到来。这还能叫“改革”吗?这样把“改革”当家常日子过,哪里还会有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
  其实,如此规定一个虚无缥缈始终处于进行时状态的制度“不容侵犯”,在实践上也就是为随心所欲地解释一切,侵犯一切,破坏一切和粉饰一切打开了大门。只要话语权牢牢地掌握在你手里,你做的一切颠来倒去都可以是“社会主义”。30年来中国所发生的,很大程度上就是如此。(来源:《纵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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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映虹:中国宪法的悖谬30年前,1982年,中国人大通过了新版宪法。那个宪法基本上就是现行宪法,虽然有过4次修正案,其基本条款和内容没有大的变化。这个宪法多年来已经被很多中国的宪法学者和其他人……高洪宾:二十七年变化大继承法亟待修改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至今已二十七年。这二十七年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包括人们的理念、追求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也就是当时……申林:轻刑主义的错误及危害人们在谈及刑罚时,往往背离“执两用中”的原则,陷入两种非此即彼的极端之中,亦即不是重刑主义就是轻刑主义,不是轻刑主义就是重刑主义。实际上,重刑主义和轻刑主义只是两种极端化的倾向……姜峰:用违宪审查保障人权?近些年来,学界对“违宪审查”的热情似乎一直未减,它符合一个简单的逻辑:他国权利保障状况好是因为有违宪审查,我国权利状况不好是因为没有违宪审查,因此我们也需要违宪审查。这一……郑新立:中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已经持续了34年,而且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仍将保持下去。在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实现经济的长期快速增长,根本的就在于我们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建立起了推……王雍君:《预算法》二审稿的整体缺陷与补救作为一部高度综合集成、旨在保障公款安全和妥善管理的法律,没有其他任何法律就其实质重要性而言堪与《预算法》相提并论。然而,二审稿对这部法律的修订在整体上呈现出五个方面的明显缺陷,……任东来:法治的无奈与精彩过去的一周内,几个风马牛不相及的司法案件映入了人们的眼帘。先来看俄罗斯石油大鳄的受审。6月16日莫斯科地方法院开庭审理俄罗斯第二大石油公司尤科斯公司前总裁、俄首富霍多尔科夫斯基……朱国斌:解决“双非婴”居港权修法乃可行选择自回归以来,香港社会就《基本法》第24条规定的永久居民身分和居留权问题产生过多次激烈争议,双非婴儿居留权和外佣居留权便是近期最具争议的话题。为应对这些问题,利益攸关者和普罗大众……刘武俊:司法政策:刚柔相济的社会调整机制司法政策研究一直是法学界的一个理论空白,迄今鲜有学者对司法政策作专门系统的研究。从学科上讲,司法政策学属于公共政策学与法学的交叉领域。从政策科学的角度来研究,可以为深化司法制度……王雷:体系与类型:《人格权法》立法的两大关键未来《人格权法》立法中对人格权应该坚持法定化和类型化相结合的立法技术。首先应该对人格权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就是对人格权的法定化。法定化的作用有如下几点:第一,能够最大程度地明……高全喜:儒家复兴从“公民社会”开始对于中国来说,指向政治体制的改革仍是一个紧迫而严峻的命题。而呈现溃败之势的社会,也急需一个重建方案。它们逻辑地需要吸取既有权力体系之外的思想资源。在这个大背景下,儒……方睿哲刘胜军:从人力资本视角看中印经济差异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对“龙”(中国)与“象”(印度)的比较是学术界的热门话题。作为全世界人口最多的两个国家,中印的经济发展几乎在同一时间起步:印度(1947)、中国(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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