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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拥有外国国籍的人不应担任人大代表

2月6日 龙凤殿投稿
  今年两会期间,一些传闻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明星代表,其任职资格问题成为重要的公众话题。社会大众高度聚焦于上述传闻中明星代表的道德诚信与国家忠诚问题,此种关注当然具有无可置辩的正当性,但另外一个问题却似乎成为了人们视角的盲点,那就是一个拥有外国国籍的人是否具备人大代表的任职资格?
  当选人大代表通常被视为一个中国公民应有的政治权利。现行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几乎完全照搬了宪法的上述规定。按照宪法和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上述宪法和人大代表选举法的相关规定所确立的是一种“当且仅当”的立法模式,即只有中国公民才有当选人大代表的资格。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承认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第12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推出中国国籍”。依据上述规定,拥有外国国籍即丧失中国公民资格,当然也就丧失担任人大代表的资格。
  人大代表拥有了外国国籍还会造成其他许多弊端甚至危害:
  第一,其将造成人大代表履行义务和职责的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民代表通过参加人大的各种会议,行使决定权、监督权、立法权和任免权。职务的便利使其有更多机会获悉各种国家机密,多种国籍身份的拥有会严重威胁国家机密安全。有一种可以类似比照的情形是中国共产党在八大以前曾依循共产国际的决议和列宁主义建党模式,不要求其党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但中国共产党掌握全国政权成为执政党后,为了保证政治安全和国家安全也修改党章规定只有中国公民才能成为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必须是代表与其他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行为均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而外国国籍的身份亦可能使其享有特殊的法权,且在违反宪法、法律时逃脱法律的制裁。
  第二,虽然宪法、选举法为了保证公民平等选举权,排除了当选人大代表的特殊政治、品行和才能等特殊附加条件。但在实然操作中,人大代表被赋予“人民的光荣使者”称号,并被要求充分代表并且表达人民意志。制度上为了便利人大代表行使职权而赋予其人身、言论上的诸多特权。因此大众对代表的期待是人大代表应该在德行、财智上高于普通百姓。假如一个人大代表一方面安然享受人大代表身份所带来的光环和荣耀,另一方面“人在曹营心在汉”,脚底抹油随时准备迁居国外,此种现象会严重摧毁社会大众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并且会丧失对国家公职人权的基本信赖。
  第三,人大代表如同时拥有外国国籍,必然会损害其履行人大代表职务的廉洁性。近多年来,越来越多的老板和官员跻身人大代表的行列,人大呈现更多官僚化、贵族化迹象。人大代表在捕获政府、配置社会资源方面享有较之普遍公民更多的优势和便利。人大代表的兼职性特点更会放大和加剧代表自身腐败的可能。此风如果任其滋长蔓延,将给中国的反腐败制造更大难题。
  鉴于上述,一旦查实某位人大代表具有外国国籍,国家有关部门当责令当事人立即辞去代表职务;不愿辞去的,可启动选民罢免代表程序;如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应依法启动违法犯罪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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