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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彬:中国物权法的意涵与时代特征(上)

6月6日 醉殇别投稿
  内容提要:物权法在中国历经引进、否定、转向、曲折,最终实现复兴,它始终没有改变沿着中华民族的民富国强的这一方向而前进。2007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颁布的中国《物权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巩固、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更深层次的发展、中国人权保护事业的进步以及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最终实现等方面彰显其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同时,囿于诸多方面的原因,该法在一些内容的厘定上留有时代的烙印,带有时代的特征。中国《物权法》的颁布,预示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人权保护、民法典的制定乃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的启程。中国《物权法》的这一积极效果与历史进步的取向是最主要的。该法中的落后规定或未作规定的事项,可以通过将来制定民法典、修改《物权法》或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克服和完善。
  关键词:物权法民法典社会效果时代特征
  引言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物权性利用的法律,其功能在于实现社会财富的“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而新中国的真正全面、系统的物权立法,是在2007年3月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今年恰好是该法通过五周年的纪念之年。经过五年来的施行、适用,我们一方面可以更冷静地慎思该法制定前后对它产生的各种争论,另一方面也可更理性地着眼于中国现实社会对该法的需要,分析这部法律对中国社会的效果、功用,同时指出其遗留的时代烙印及完善之道,这应该是中国民法学者今日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
  中国古代法中并无“物权”一词。近代中国法制改革之初,财产法开始采取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通过日本而引进德国民法中的物权概念,并按潘德克顿模式分别编撰民法典中物权编的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这一变革对于中国财产法的意义重大,因为从此中国的财产法从形式与内容两方面继受了大陆法系的体制,具备了与德国民法所代表的大陆法系德国法支流基本相通的条件,并使物权法具备了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法的可能。
  从世界近代民法典中物权法的编撰可以看出,物权法的制定,是各国财产法中最核心的部分。尤其在德国,它是物权、债权二分的结果;法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物权、债权的界分,但其在“财产法”的名称下依旧涵盖了这两个部分。旧中国在清朝末年进行的法律改革就是引进大陆法系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物权、债权概念,同时在内容上也注意到了法国民法的财产法制度。所以1929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的物权、债权概念及其知识体系,基本上都是外国法引进的结果。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六法”,原《中华民国民法》中的物权、债权等概念不复存在。1956年以后,随着中国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物权、物权法等概念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法权概念,受到批判,这种情况使得新中国直到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时都仍然不承认物权概念。1992年新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后,社会认识到物权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作用,法学界和立法机关对于物权法的概念、知识系统以及编撰技术采取了接受的态度,中国法学界对物权法的研究进步非常快。这一时期,有关物权法教科书和学术专著的出版,以及国家立法机关提出中国应制定自己的物权法,成为中国民法学发展的一个亮点。(这一时期笔者的一些研究成果是祖国大陆地区在物权法领域比较早的作品,如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陈华彬,梁慧星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钱明星物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这些著作对于物权法知识体系在中国的普及和弘扬发挥了很大作用。)
  物权法是关于财产的法律规则之一,历经艰苦努力,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七次审议,中国已于五年前颁行了这部法律。鉴于中国《物权法》的特殊性、重要性,以及这部法律在颁行前后发生的一些争论,于该法施行五周年之际,就该法对中国社会的需要、效果、功用、社会影响等按照中国的基本国情予以认真的评价,对于其中的积极意义进一步予以弘扬,对其中的不足予以建构或完善,无疑有其必要性。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更深层次的时期,需要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商法制度为其奠定基础和予以新的启程,物权法的发展不会再像改革开放前受到批判,2007年颁行前后对其予以否定、予以误解的情形很难再发生。今日中国面临的进一步的艰巨的改革开放任务,更加证明了中国颁行物权法的价值。在中国未来社会的发展中,中国《物权法》将扮演愈加重要、愈加突出的角色,发挥其他法律与政策不可替代的社会效果。
  一、旧中国引进和建立物权制度体系之初
  中国引进物权概念与最初制定物权法起于清末变法。1902年光绪皇帝颁布诏书,宣布实行“新政改革”,旧中国“私法之革新事业”〔1〕由此起航。1907年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起草民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负责起草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曾经留学法国的陈箓与留学日本的高种、朱献文负责起草亲属、继承两编。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第一草案”,其中第1编总则、第2编债权、第3编物权、第4编亲属、第5编继承。虽然这一民法草案尚未正式颁布而成为法律,但是通过这一民法草案,西方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被引入中国,充分显示中华民族这一古老民族“如何在外来压力下,毅然决定抛弃固有传统法制,继受西洋法学思潮,以求生存的决心、挣扎及奋斗”〔2〕。
  从清末的民法立法来看,物权法被置于第3编,其下第1章为通则,从第2章开始分物权为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及担保物权,分列为第2章至第6章。这种立法理念,是以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则再细分为抵押权、土地债务、不动产质权与动产质权四种,至于占有则为一种事实状态的法律关系,列为物权法之末,为第7章〔3〕。
  清末民法立法对物权概念的引进及所建构的物权制度体系,实际上开启了旧中国主要继受德国民法物权概念与知识谱系的大门,而且它奠定了旧中国编撰物权法的基础,其后数十年乃至今天的物权法编撰与法教义学讲授以及物权法的研究都是主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
  尤其应该注意的是,清末民法立法在建构物权法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对于德国民法中的属于日耳曼法固有的物权制度也一并采纳了。例如,它规定的“土地债务”就是德国“土著法”的物权制度。另外,德国物权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的各项规则,清末的民律草案也予以了采纳〔4〕。所有这些,显示了清末中国在继受德国物权法的过程中的盲目性、过分依赖和不太加以取舍的态度。而在百余年后的今日中国物权法中,这种对于德国物权法的态度已不复存在了。无疑,这说明今天中国的物权立法已不再具有盲目性和对西方法律不加以取舍的态度。而事实上,这一点它正好反映了旧中国物权立法对于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方物权法的选择、创新乃至反拨。
  值得指出的是,在旧中国清末的财产法制变革中,日本民法与日本法学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事实上,清末民法立法中使用“物权”一词,其除了直接来源于德国民法典第3编“物权”的编名外,也是直接地来源于日本《民法》第2编的编名。而这主要是通过当时协助中国编制民律草案的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的帮助而实现的。这两位学者兼法官除了建议中国民法中采取物权法的名称外,更是推动中国采取了物权法中非常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动产物权变动交付生效的物权变动规则。这一规则是德国、瑞士物权法中最具风格的物权规则。采取德国法、瑞士法的这一物权变动规则可以避免源自于法国民法的日本民法中的物权变动制度的不确定性及适用中的困难。(日本《民法》第175条、第176条及第177条为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由于其采取继受自法国而来的债权意思主义,加之这些条文规定的模糊性,造成学者出现了对这些条文的不同的解释意见,而且日本司法实践中在适用这些条文时也出现了困难。关于学者围绕这些条文而发表的解释论著作,可谓非常多。比如,铃木禄弥物权变动与对抗问题〔M〕东京:株式会社创文社,1997;滝沢聿代物权变动的理论(1)〔M〕东京:有斐阁,1987;滝沢聿代物权变动的理论(2)〔M〕东京:有斐阁,2009;鹰巢信孝物权变动论的法理检讨〔M〕福冈:九州大学出版会,1994)日本的这两位人士的这一做法,实际上表现了他们“放弃狭隘民族主义的学术勇气”〔4〕。不过,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被推翻。由此,在日本人的帮助下完成的这一民律草案未能正式颁布生效。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其后不久又开始第二次民律起草的工作。(对于民国时期的民法编撰,中国法制史学者杨鸿烈指出:“民国时代编纂法典,不过完成清代未竟之业而已”。(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卷〔M〕上海:上海书店,1990:1032))
  发生在民国时期的第二次民律起草,其起草者们首先对大清民律草案过分仿效德、日立法成例,尤其是过分移植西方法,规定“土地债务”等纯粹属于德国日耳曼民族固有法和习惯法上的制度进行了检视、反省,认为应对中华民族习惯法上的物权制度,如老佃、典和先买等予以吸纳、规定〔3〕4。1925年,民律第二次草案完成起草。在该草案中,物权编共计9章,未设“担保物权”的章名,而将抵押权、质权分开,各占一章,另外再追加规定典权。应该指出的是,增加规定典权,以及将典权作为担保物权对待(典权的性质主要有三说:用益物权说、担保物权说和折中说。此三说中,以用益物权为通说。1925年的《民律草案》采取的是担保物权说。),构成了民律第二次草案的特色。不过,与大清民律草案相同,该民律草案也未正式颁行而成为法律〔3〕5。
  此后经过数年的立法研究和准备,旧中国终于在1929年完整地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在此之前,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曾规定物权编14条立法原则,包括实行物权法定主义、所有权社会化、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要件主义,规定所有权时效取得、动产善意取得和典权等。从立法的形式和内容看,1929年民法典中的物权法编主要参考了德国、瑞士和日本民法中的物权立法与体系设计,但同时也有基于对本土的社会资源的调查而确立的典权制度等。
  值得指出的是,旧中国1929年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制度,是当时的立法者运用“取法乎上”,“得乎其中”的立法方法,经过严谨严肃的比较研究后获得的一个成果。在当时,德国、瑞士、日本等已有成熟、现成的物权法制度及体系构建的成例,而且属于最先进的“上”者,而旧中国此时的物权法等民法尚处于初级阶段,“取法乎上”总比“取法乎中”或“取法乎下”要强得多。新中国今日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事立法与物权法学等民法学研究的繁荣昌盛,其实正是得益于改革开放以来新时期民法立法与民法科学不断借鉴国际及一些先进国家的经验,即所谓“取法乎上”而结出的硕果。“只有通过取法乎上,才能自己有所创造,达到更高的水平”〔5〕。正因为如此,在中华民国民法制定的时代,1929年国民政府颁行的物权法在内容设计和编制体系等方面,是一点也不逊色于其他国家的物权法的,是先进的。而关于这一点,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中国民法学界基本上忽视了,或者避而不谈。
  1929年中国民法典中的物权编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也是先进的。尽管它“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日法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5〕2,但它的“条文辞句,简洁通俗,且避去翻译式的语气,为纯粹的国语”〔5〕19。尤其是它很具有瑞士物权法的长处,且避免了此前各民律草案的日本语的口气,由此足见当时的立法者独具只眼,堪为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进步〔5〕19。
  从旧中国清朝末年进行财产法制变革到1929年颁行民法典中的物权法编,
  是旧中国在民法立法上引进和建立自己的物权制度体系之初。其除立基于中国的固有法和实际国情而予以立法外,尤其着重参考并直接以德、瑞、日民法立法成例为蓝本。1929年颁布的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尽管在旧中国大陆地区仅施行了20年,但自1945年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以来至今已有近70年的时间。19291949年的旧中国,内忧外患交织,战事连绵,一般人民拥有的财产很少,由此,包括物权法在内的各项民事法制很难有其作用空间。这样的境况,使得这部先进的物权法在祖国大陆未能获得很好的施行;而该法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近70年来的情况显示,其对于保障台湾地区人民的财产权、人权、自由及民主等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我国台湾地区的人民为拥有这样的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事法制而深感自豪、骄傲和幸福。这一点从笔者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者的交流、对话中常常可以真切地感受和体会到。
  二、新中国19491956年对物权法的基本肯定与之后至80年代末对物权法的否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因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所以《中华民国民法》也就被废止了。在中国大陆,从此也就没有了民法典上的物权法。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中国尽管没有通过制定施行于全国范围内的民法典来建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制度,但散见于当时地方立法中的民事法律文献,以及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就民事问题所作的一些“批复”和“解释”的内容,均表明这一时期中国是肯定物权制度的。
  不过,这一时期并不长久。1956年以后,由于中国建立起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所以此前曾一度存在的私人土地所有权不复存在。与之有联系或以之为标的物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如地上权、地役权等也随之消灭。加之在这一时期,中国民法全盘移植、继受了前苏联民法理论与制度。中国社会于是认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的产物,在中国,由于现今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制度(尤其是土地公有制制度),所以,所有权以外的土地用益物权等也就自不应当继续存在〔6〕。反映在立法上,中国当时的民法立法也就只承认了所有权,而未承认用益物权;至于担保物权,因那时基本上不存在私人之间的融资,所以也就当然不发生以担保物权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问题,从而也就没有担保物权制度。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86年中国《民法通则》的颁布。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19561986年这30年期间,物权法的教学与研究大多停滞。据笔者的检索,这一时期没有一篇法学论文涉及物权法的;同时,物权概念与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受到极大的批判。这一点可以从1958年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教研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中清晰地看到。该书十分尖锐地指出:“国民党物权法是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国家反动民事立法的翻版,同时又保留着旧中国封建性的物权观念”,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产物”,所以“物权”这一概念应当被摒弃〔7〕。应该注意的是,这一观点的影响十分深远,20世纪90年代中国物权法制定之初,有一种观点就认为,物权的概念和知识体系不科学,它不如英美法的财产法,因为物权法无法包括财产权利的全部,而且中国人难以接受“物权法”这个外来词和制度。(参见:郑成思关于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的建议〔J〕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版(41);孙宪忠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J〕中国社会科学,2008,(2)另外,值得提到的是,在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江平教授认为“物权”概念不通俗,建议以“财产权”概念取代之。在2001年5月的物权法草案专家讨论会上,江平教授声明“不再坚持”这一意见。在2002年4月19日的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上,江平教授明确表示赞同设物权编。(参见:梁慧星中国民事立法评说:民法典、物权法、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2))
  中国自1978年起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已成功的由农村转移到城市。这一时期,出于反映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及规范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的需要,中国在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但十分遗憾的是,由于中国社会长期排斥、批判物权概念及其知识系统,该法没有启用物权的概念,而是使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5章第1节)这一名称。在此名称下,它除了规定所有权外,还规定了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用益物权;而对于担保物权,立法者并没有在体例上将它规定于其中,而是将抵押权、留置权与保证、定金担保一并规定于“债权”中。在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种立法编制体例是中国长期拒绝认可物权概念及其制度体系的结果。也就是说,抵押权、留置权既然不是民法总则上的制度,也不是亲属和继承法上的制度,所以惟一的就只能是债法上的制度。从而,将这两种制度一并规定于“债权”中也就是顺理成章的。
  总之,在19561986年期间,中国的民法立法与法教义学,否定来自于西方法律中的物权概念的正当性,物权法的教学、研究及立法活动处于停滞状态。在这种情形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在内的完整而系统的物权法对于中国社会的需要已完全变得没有必要。对于这一时期物权法之受到冷落的这一特殊的万马齐喑的历史,中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也同样基本上忽视了。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除笔者外,中国民法学界基本上无人提及或省思这一段历史。(关于笔者对这一段历史的检视、省思,请参见: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6)
  三、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物权法的复兴
  起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到1992年时,使中国国家和社会的面貌焕然一新。中国的普通民众通过自己的劳动业已积聚了相当的财产。而且,中国一般民众已经认识到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和积极价值。由此,在1992年之时,中国即宣布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从此,中国的经济改革进入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崭新时期。
  从国际社会和各先进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经验看,既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意味着要建立规范财产的物权关系与交易和流转的法律体系。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其中,民商法体系的建立尤其具有决定性意义。而民商法体系中,物权法体系和债法体系起着基础地位的作用。
  关于债法体系,中国当时已经有三个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已经有了规范财产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基础,所以当时面临的任务是:消除这三个合同法之间存在的龃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统一的合同法制度及其体系。从1992年起,经过数年时间的努力,中国终于在1999年结束了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完成了统一合同法的颁布,建立起了规范市场经济的交易与流转的基本法律规则。
  但另一方面,规范财产的归属与利用的完整而系统的物权法规则却尚付阙如。因为物权既是财产交易的起点,也是财产交易、流转的归宿。如果从事交易的民事主体对用于交易的财产没有物权权利,则交易行为(如买卖行为等)会变成无效抑或不能实现,而且买受人也不能取得买卖标的物的物权。由此,首先确定市场交易的标的物的权利归属,就显得十分必要。为此,就需要建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制度在内的完整而系统的物权法体系。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中国社会已不能回避对于物权法的急切需要。正是大体大约从这一时期开始,中国的物权法进入了其编撰时期。
  在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中,最初提出中国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课题组,其所提立法方案,坚持了以下立法指导思想:其一,贯彻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协调发展的所有权思想;其二,坚持对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原则;其三,严格限定公益目的,重构国家征收制度;其四,总结农村改革的经验,实现农地使用权的物权化。从起草物权法的这些指导思想可以看出,中国民法理论在新时期摆脱苏联民法理论的羁绊后,力求将继受而来的西方物权法制度与知识体系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动实践相结合,用于除旧布新、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维护公平正义及创建新的物权制度与物权理论〔8〕。
  但是,这些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却遭到中国法学界一些学者的质疑。2005年末,他们将反对的浪潮提升到物权法草案系违反宪法这一风口浪尖。他们认为,物权法草案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实行平等保护,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并且该草案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穷人,因此是决然无法接受的。由于这些反对的声音,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8月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同年10月进行第六次审议,并在说明中特别解释称,规定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予以平等保护,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现行宪法的基本精神。尽管如此,它还是使得颁布物权法的计划推后到2007年才得以实现。(关于中国《物权法》的颁布过程及其困难,参见:记者。中国物权立法历程:从未如此曲折从未如此坚定〔N〕。南方周末,20070322)
  不过,中国《物权法》最终还是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大会上以高票通过。《物权法》最后颁布的文本,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及私有财产一体保护,并无高下之分。这一点的意义十分重要。另外,该《物权法》在体例编制上,采取5编制(第1编“总则”,第2编“所有权”,第3编“用益物权”,第4编“担保物权”,第5编“占有”),这一点反映了中国《物权法》对德国、瑞士、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物权法的继受;但同时,该《物权法》又立基于中国社会的实际国情而摒弃了西方物权法中的一些不适合于中国社会的理论或制度,并且还创建和发展了一些新制度。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对西方国家物权法理论与制度的摒弃中,具有代表意义的,无疑是德国民法的物权行为理论与制度。这一理论与制度被认为是德国民法最具风格的特征。如前述,大清民律草案与国民政府在1929年颁布《中华民国民法》时将这一理论和制度移植过来,可以说主要是认为,德国民法上的多半是好的,不加怀疑,不敢怀疑;但现在不同了,中国民法学者在研究起草物权法的过程中,对德国民法的制度和理论敢于怀疑,就是否采用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热烈讨论。(对此,笔者于1997年发表于《民商法论丛》第6卷上的论文《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对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源起、形成及遭遇的困难等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中国物权法不宜采取此理论。(参见: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J〕法学研究1989,(5);王利明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法学,1997,(3)))通过讨论既加深了对德国这一理论的认识,也加深了对中国国情的认识,最终决定中国物权法不采物权行为理论,从而完全自主地建立了自己的物权变动理论,这就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债权意思主义为辅的混合物权变动模式。由此可见,中国《物权法》并不“幼稚”,而是“比我们的先人们前进了一大步”〔8〕4445。(参见:谢怀栻谢怀栻法学文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4谢怀栻先生在谈及继受外国法时曾指出:不论哪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没有特点的国家和民族是没有的。因而在继受外国法时,辨别自己的特点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机械地、盲目地照搬外国的法律,当然不一定好;强调甚至借口自己的特点,而拒绝接受先进的外国法律,也是不对的。要敢于接受,善于研究,不断修改,这是继受外国法律很重要的原则。(参见:谢怀栻谢怀栻法学文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51))
  注释:
  〔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卷〔M〕上海:上海书店,1990:898
  〔2〕王泽鉴民法五十年〔G〕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台北:台北自版,1992:2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台北:台北文太印刷有限公司,1989:4
  〔4〕孙宪忠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J〕中国社会科学,2008,(2)
  〔5〕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
  〔6〕《法学研究》编辑部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216
  〔7〕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58:118
  〔8〕梁慧星中国民事立法评说:民法典、物权法、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2
  出处:现代法学2012年第6期

燕继荣:政府创新的不同版本现实当中,尽管形形色色的“政府创新”会以不同的名义和借口呈现,但是,华丽的包装并不能掩饰共同的本质政府自我利益的膨胀在中国这样的政府主导的后发展国家,政府创新的意义之重大……于建嵘:专职人大代表改革值得期待据报道,四川罗江县在御营镇场镇中心街区“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里,辞去村支部副书记职务的李国喜,已经开始了专职人大代表的工作。这个县的其它乡镇的专职代表,也即将通过选举产生。(6……于建嵘:中国工人现况分析近期,关于劳资冲突及工人维权事件的报道逐渐增多,以富士康事件、本田事件为代表的抗争行动引起了广泛关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认识、把握中国工人的现状及当前发生的各类事件,已成为亟……汪玉凯:选好用好县领导将对公共治理产生重要影响按照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十二五”将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笔者认为,为……许耀桐:值得借鉴的组阁制近来,在我国政治生活领域,“组阁制”的消息时有所闻。如,江苏省睢宁县教育局于去年9月推行“校长组阁制”,给新聘任校长选拔学校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权力,以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凝聚力,……刘擎:自由主义及其不满在当今中国大陆的思想状况中,自由主义的处境相当奇特。在许多论者笔下,自由主义被指称为“主流意识形态”,而在另一些评论中,自由主义似乎从来位居“被压制的边缘”。这虽然与“自由主义……于建嵘:中国家庭教会调查凤凰卫视7月15日《社会能见度》节目:中国家庭教会调查,以下为文字实录:家庭教会在中国是什么面貌?曾子墨: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的基本宗教政策,这是《宪法》赋予中国公民……许耀桐:坚持民主集中制,推进党内民主我们研究党内民主必须研究民主集中制。中共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上提出了这样一个命题“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民主既然是党的生命,那么要把党内民主开展好,就必须把民主集中制搞好……吴稼祥:《霸权的黄昏》前言(上)给我一把胡桃夹子一,为什么会想到写这本书?让我首先想到写这本书的是欧洲黄雀,而非美国螳螂。美国螳螂捕捉世界权力在前,欧洲黄雀紧盯世界权力在后。我担心的是在美国霸主退……岳阳市长选举50小时迷局2003年1月3日晚上8时30分,湖南岳阳市市委中心礼堂内,罗碧升从座位上站了起来,转身面对与会代表,深深鞠了一躬,慢慢抬起头来,两行热泪夺眶而出。一位与会代表向记者描述说,这……吴稼祥:《霸权的黄昏》前言(中)四,这本书有哪些理论贡献?有三个方面的主要贡献:第一,提出了第四种战争状态假设。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第一种战争状态,或者叫“霍布斯(Hobbes)战争状态”;……熊跃根:转型经济国家的社会变迁与制度建构:理解中国经验内容摘要:制度的持久性与变迁是制度研究中两个核心的议题。作为一个转型经济国家,中国过去30年来发生的重大社会变迁既是在经济与理念层面发生的制度变迁的结果,也是国家行动与政党体制……
李锦峰: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政治共识摘要:缺乏政治共识被认为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后果之一,但是它并没有引发大的社会动荡。这是因为,中国的政治共识存在把对国家的基本合法性与其具体政策和各个政府机构的政策区分开来的趋势……问责制:新的政治文明生长点从去年非典期间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被免职以来,短短一年多时间,中石油集团、北京密云、吉林省吉林市、浙江海宁、湖南嘉禾、安徽阜阳、中国疾控中心等地的一大批官员,又先……迟福林:政府转型势在必行2012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今年四季度将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十八大召开前夕,这套调研长达八年之久的改革方案终于即将出台,引起广泛关注。同时,与收入分配密切……郇庆治:西方生态社会主义思潮启示“生态社会主义”是一种首先在欧美西方国家兴起的新型社会主义思潮或环境政治理论流派,是马克思恩格斯之后,依据生态环境问题政治影响日渐突出的事实逐渐形成的、在社会主义视角下对生态环……林建成: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思潮的形成途径及其现实意义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一个典型的社会思潮的形成要经历问题产生、矛盾升级、心理共鸣、立场汇聚、思想综合、纲领形成这样几个环节。研究社会思潮的形成途径,在今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成庆:知识分子对“政治儒家”的偏好在当下的知识界,突然出现了一股自由宪政主义思潮与儒家合流的趋向,部分长期揭橥自由主义理想的知识分子摇身一变,开始宣称要接续中华政治的儒家道统,并且还不惜笔墨来证明儒家与宪政之间……王小平: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制度与国民性的讨论神了旁逸斜出先生的《细节透视:总体品质的或者见微知著的》这篇文章,谈到了中国人日常生活和政治生活上的种种细节,可谓旁征博引,见识不凡。可惜美中不足,文章只是对“当代中国人”或“……赵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几种模式比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马克思的经典社会主义设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马克思的经典社会主义设想作比较,二者之间一个最重大的差别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不同。马克思经典社会主义……黄章晋欧阳斌胡贲:毛泽东的世界遗产在“马克思主义”的百年思想史上,毛泽东思想(maoism)是唯一受到广泛承认的中国人的贡献,对置身事外的人来说,没有了亲身经历的刻骨铭心,没有了官方意识形态宣传的干扰,他们所理……谢岳:联邦主义:大国繁荣的政治抉择内容摘要:由于规模之巨,大国具有全球性的影响力。它既能够促进又能够遏制全人类的进步,因此,人类需要设计一套政治制度,确保大国沿着人类进步的积极方向前行,使它成为全人类幸福和繁荣……许耀桐:政治变迁应从激进化转向渐进化执政政治观不应保持激进化的革命政治变迁观念,而应稳健从容地推动政治发展政治观是对政治问题的总看法、总观念。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或一个政党、一个团体,要确定和树立正确的、科……吴稼祥:一条在延伸的板凳中国联邦主义思潮在海内外转自公法评论。原编者按:本文经过技术处理,请吴稼祥先生及读者原谅。如果把联邦主义立场比作一条板凳,那么,我最近发现,坐到这条板凳上来的尊臀逐渐多了起来,而且它们有的本来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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