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梁康:关于胡塞尔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
12月28日 倾城傷投稿 《内时间意识现象学》的翻译出版,使得胡塞尔思想的一个重要部分被比较完整地引入了汉语学术领域,这个部分是理解胡塞尔的一个重要视角。尽管如此,由于胡塞尔的思想资源极为丰富,这个视角也只能提供窥视他的思想大厦的少数几个窗口。好在现在有许多致力于胡塞尔翻译的学者而且成果卓著,〔1〕因此自己也就偷得借口,不准备再每每攀上胡塞尔的肩膀,首先借他的高度、从他的视角出发来思考问题,而是意图沿着自己的问题线索往其他可能的方向再走一走。〔2〕
回到《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上来。刚才提到的胡塞尔思想的重要视角,与他早期的意识分析的主要意图有关,尤其也与译者的胡塞尔翻译有关。去除零碎的一些胡塞尔文章与文集的翻译不论,译者至此为止的主要胡塞尔著述翻译为:《逻辑研究》、《现象学的观念》、《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和这本《内时间意识现象学》。它们都是胡塞尔的早期著作,其主要部分再现了胡塞尔从1900年到1907年期间的思想发展,即在超越论现象学的转向发生之前的基本思考方向,尤其是在《逻辑研究》与《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之间所贯穿的一条红线。
译者之所以始终割舍不下《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也主要是因为它与译者所译的另一部胡塞尔代表作《逻辑研究》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我们完全可以把《内时间意识现象学》看作《逻辑研究》的续编。这个说法并非是一个基于笔者个人偏好的杜撰,而是依据了以下明见的事实,即:两者在内容上有本质上的承接性。在两本著作中所做的研究几乎是交错进行的。
胡塞尔本人在19041905年冬季学期所做的题为“现象学与认识论的主要部分”哥廷根讲座中一开始便说明:
“新近在对我的旧设想的彻底审视中,我便以此方式发现了一些思想序列,它们在我的《逻辑研究》中并未得到应有的对待,我当时已经讨论过的一些本质难题,在我的这部著作中几乎没有被触及并且没有得到进一步的研讨。甚至整个回忆领域,因此还有本原的时间直观现象学的全部问题,在这部著作中都可以说是处于一种死寂的状态。我当时无法战胜这里所存在的异常的困难,它们也许是整个现象学中的最大困难,而由于我不想事先就束缚自己,因此我便宁可完全保持沉默”。〔3〕
此后胡塞尔在19041905年之所以重又回到这一课题上并在讲座中讨论这一问题,原因在于:
“看起来最好的做法是:我们在共同的工作中自己来详细地探讨相关的问题,我们尽我们之所能来追踪这些问题。只要允许,我们就至少要把困难与理解的可能性清楚地表述出来,我们始终要弄清,真正的问题何在,如何纯粹地把握它们,如何将它们一劳永逸地表述出来。在我作为作者保持了沉默的地方,作为教师我却可以做出陈述。最好是由我自己来说那些尚未解决、更多是在流动中被领悟到的事物”。〔4〕
一度与胡塞尔走得最近的M。海德格尔,也在1928年出版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的“编者的前说明”中明确地点出了该书与《逻辑研究》的内在联系:
“这里至关重要的是对时间意识的意向特征的析出和对意向性一般的不断增强的根本澄清。仅这一点撇开个别分析的特殊内容不论就已经使得下列研究成为对在《逻辑研究》中首次进行的意向性之基本昭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补充”。〔5〕
为此提供论证的还有芬克,他在为《哲学家辞典》(柏林,1937)而替胡塞尔撰写的“自我介绍”条目中写道:
“在《逻辑研究》之后,胡塞尔的研究致力于将现象学系统地扩展为一种普全的意识分析学。从1905年关于直观现象学的哥廷根讲座的更为宽泛之联系中,产生出了1928年才发表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由M。海德格尔编辑出版)。如果《逻辑研究》因其论题而主要将目光朝向自发主动性的意向成就上,那么在这些‘讲座’中所揭示的则是纯粹被动发生的意向成就,在这些成就中,流动中的意识生活在一种隐蔽的连续综合中,按照一种严格的本质规律性,作为在时间上存在的体验流而自为地构造起自身。在这里开启了对意向性本质以及对其构建意向蕴涵的诸方式的全新洞察。在这里已经实施了对所有超越的有效性的彻底排除的方法,但还缺少一种对从纯粹现象学上理解的心理学意义上的主体性和超越论的主体性的原则对照。”〔6〕
凡此种种都表明了一个事实:《内时间意识现象学》的内容无论在其问题发生方面、还是在其逻辑展开方面,都是对《逻辑研究》的直接承续。
除此之外,《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之所以至关重要的另一个原因在于,胡塞尔生前仅仅发表过两部非引论性的现象学著作,一本是《逻辑研究》,另一本就是《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它们似乎一同构成了在海德格尔代表作《存在与时间》标题中所突显出的两个最纯粹的哲学问题:存在与时间。它们在胡塞尔的哲学意识中就意味着:存在意识或(被意识的存在:Bewutsein)与时间意识(Zeitbewutsein)。
很有意思的是,在1906年完成超越论的转变之后,胡塞尔在公开发表的著作中便忙于对超越论现象学做方法上的引介和论辩,给人印象是他无暇再顾及实事方面(内容方面)的分析了至少从他发表其他著作的标题来看是如此。
然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从胡塞尔未发表的大量文稿来看,他绝大多数的时间仍然奉献给了现象学的实事性研究。这恰恰符合他所提出的“现象学是工作哲学”的主张。就内时间意识的现象学分析而言,胡塞尔他一生对内时间意识的集中分析主要是在以下三个时期进行的(这里不去考虑他在其他时间对此问题的断续的、零碎的思考):
第一阶段:19041905年,也可以说一直延续到1911年;第二阶段:19171918年;第三阶段:19291934年。
1首先是在19041905年冬季学期,胡塞尔做了著名的“现象学与认识论的主要部分”的讲座,其中第四部分在“论时间现象学”的标题下,专门分析内时间意识。实际上,他此前已经对此问题做了十多年的思考,而此后在他的现象学分析中也对时间意识问题不断地有所涉及,此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11年。
1916年,埃迪施泰因担任胡塞尔的助手,一年后开始加工处理胡塞尔挑选出来的一批文稿,这些文稿以19041905年“现象学与认识论的主要部分”中时间讲座部分的文稿为主,同时也包含胡塞尔在此前后所写下的研究文稿。胡塞尔本人也参与了这些处理和加工。虽然埃迪施泰因很想发表处理后的文稿,但胡塞尔本人一直将它们搁置了下来。
直到1926年,在海德格尔准备在胡塞尔主编的《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卷八上发表其《存在与时间》一书时,胡塞尔才忽然想到,委托海德格尔来编辑出版这些十年前由埃迪施泰因加工处理并誊写完毕的时间构造研究的文稿。海德格尔只是仔细地阅读了这些文稿并在文字上稍加改动便将胡塞尔的文稿交付出版,于1928年发表在《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的卷九上。这里翻译出版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著作的“A编”,便是对1928年出版的《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的考证、修订后的重印。
1928年出版的这部《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即这里“A编”的第一部分,是由1905年关于内时间意识现象学的讲座文稿所构成。另一部分,即本书“A编”第二部分,则是“19051910年间对时间意识分析的续加和补充”的十三个附录。
但需要注意的是,埃迪施泰因的加工处理,现在看来并未充分考虑到无论胡塞尔本人还是埃迪施泰因都没有顾及到这一点胡塞尔时间意识研究各个时期的原初语境,而是将它们统一放到了胡塞尔1917年的思考层次上。这样,在经过加工处理后,许多意义关联便被丧失掉,一些真正的问题也没有得到完整的表达。
鉴于此,考证版《胡塞尔全集》卷十的编者鲁道夫波姆在本书中增加了“B编”,即“表明此问题发展的增补文字”,以此来如实地再现胡塞尔18731911年期间时间意识思考的历史脉络与原初语境。这部分文字占了全书三分之二的篇幅。
2。另一次集中而有效的时间意识分析是胡塞尔在19171918年期间进行的。在1928年发表的《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中,海德格尔已经在“编者的前说明”中预告:胡塞尔“关于时间意识还有进一步的研究,尤其是自1917年重又开始的、与个体化问题相关联的研究,它们将留待以后发表。”〔7〕
胡塞尔在这个时期对时间意识做此集中分析有一个外在的起因,即埃迪施泰因对胡塞尔时间问题文稿的加工处理。她促使胡塞尔放下其他的工作,专心于时间问题的思考分析。这些思考分析是在胡塞尔19171918年在贝尔瑙地区〔8〕的两次度假期间〔9〕完成的,因此也被称作“贝尔瑙文稿”。它在胡塞尔遗稿中的编码是L,因此也被称作“L文稿”。这些文稿有两部分,每个部分由21个卷宗组成。它们之中的部分内容已经在1928年发表的《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中得到体现,但大部分内容虽经海德格尔预告,在胡塞尔生前却始终保存未发,一直到2001年才作为《胡塞尔全集》卷三十三由R。贝耐特和D。洛玛编辑出版,题为:“《关于时间意识的贝尔瑙文稿》(19171918)”。
在胡塞尔于1927年交给海德格尔编辑出版的文稿中,并不包含19171918年的贝尔瑙文稿。海德格尔之所以知道这个文稿并宣告它即将发表,除了因为胡塞尔此前在1918年致海德格尔的信中便提到这个时期的工作以外〔10〕,更重要的是因为胡塞尔在1927年9月同时也请R。英加尔登、后来又请E。芬克帮助他出版19171918年的贝尔瑙文稿。
胡塞尔本人非常重视这部时间意识现象学的研究,并在给海德格尔和英加尔登的信中将这个贝尔瑙文稿称作“一部巨著”或“我的主要著作”〔11〕。它在2001年出版后引起了国际现象学研究界的热烈讨论,因为其中包含了许多在1928年出版的《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中未曾呈现的内容:一方面,个体如何通过时间意识而产生的问题,亦即被胡塞尔称作在时间意识分析中的“个体化现象学”的问题,在1928年的《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之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展开。另一方面是胡塞尔在此对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中的“前摄”、“期待”和“未来”有集中的分析,改变了人们对胡塞尔时间意识现象学偏重于分析过去,而海德格尔的时间理解着眼于未来的印象。此外,对“立义形式立义”模式在时间意识问题上的运用,对本原意识的无穷倒退问题的思考等等,对原河流与自我时间化关系问题的描述等等,也作为贝尔瑙文稿的重要内涵而引起人们的注意。〔12〕
所有这些新的内容加在一起,便赋予了胡塞尔的时间意识现象学以一副新的面孔,以至于该书的编者、卢万胡塞尔文库的主任R。贝耐特可以用“胡塞尔贝尔瑙手稿中的时间意识新现象学”来称呼它。〔13〕
3胡塞尔对时间问题的最后一次集中深入的探讨是在1929年10月至1934年9月间进行的。现在还很难有把握地确定这次探讨的直接起因是什么。很可能是因为《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一书在1928年的出版。对于胡塞尔来说,这只是他早期的研究成果,因此他很可能急于想把他在贝尔瑙的进一步的、更为成熟的思考公诸于世。这样,从1928年起,胡塞尔在他的私人助手芬克的帮助下,对贝尔瑙文稿进行整理加工,以便能够将它们付诸出版。
由于此间一些报告(“阿姆斯特丹报告”、“巴黎报告”)、文章(《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现象学”条目)和著作(《形式的与超越论的逻辑学》、《笛卡尔式的沉思》)的插入撰写,“贝尔瑙文稿”的加工整理工作时断时续。一直到1934年胡塞尔开始撰写《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时正式中止。在此期间产生的新文稿被保留在卢万胡塞尔文库中。它们在胡塞尔遗稿中的编码是C,因此也被称作“C文稿”,共有17个卷宗。
胡塞尔在此段时间的时间意识分析工作中曾有过最乐观的时期。那时他甚至设想并在信中提到要将“贝尔瑙文稿”与“C文稿”分两卷出版。〔14〕但如前所述,胡塞尔生前还是没有能够将“贝尔瑙文稿”公开发表,
它们最终是作为《胡塞尔全集》第三十三卷出版于2001年。而新产生的“C文稿”则是作为《胡塞尔全集资料编》第七卷,由迪特洛玛编辑,新近出版于2006年。
胡塞尔于1929年至1934年这段时间就时间意识现象学所做工作的目的在于,“对由《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19051906年)开始、在‘贝尔瑙文稿’中得到继续的时间构造的所有阶段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15〕。如果说,“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和“贝尔瑙文稿”的主要意图是对内时间意识结构的分析,即把握当下的“滞留、原印象、前摄”的形式结构,那么“C文稿”的主要目标和大部分内容就在于:“研究在具体的、活的当下中的自我时间构造,并且澄清在从主体的延展和持续生动流淌着的当下向客观的、共同体地被构造的时间过渡过程中的所有构造阶段”〔16〕。
现在还不能肯定,这些研究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胡塞尔随后在《危机》书中提出的欧洲科学批判以及生活世界理论。但基本上可以肯定的是,这些“C文稿”的内容与在《笛卡尔式的沉思》中讨论的主体间性问题、亦即共同体问题息息相关。
回顾一下胡塞尔一生中的这三个时间意识现象学分析的阶段,我们会发现一个令人诧异又让人深思的事实:在内时间意识或时间构造这个极为重要的现象学问题的分析上,胡塞尔从未对自己的思考努力感到完全满意过。无论是埃迪施泰因,还是海德格尔,或是芬克,都没有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对文稿的整理和加工而使得胡塞尔相信自己的时间研究可以付诸于公众。若不是海德格尔对待胡塞尔时间意识文稿的“泰然任之”,胡塞尔很可能一生都没有出版一部关于时间意识分析的论著!我们后人所面对的就会是他的三部“未完成交响曲”!
从以上的论述已然可以猜测到,要想对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理论做一个总体的、系统的介绍,直至今日仍然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除非我们对他三个时期的思想发展都有深入精到的研究。笔者自忖学力不逮,故未敢造次。至于面前这本《内时间意识现象学》的内容,笔者将另择机会再做一大致介绍,这里便不再继续展开。在一部重要著作中加入自己的长篇引论,这个做法至少有悖于自己的原则。这类引论可能会有助于读者,但更有可能会有害于读者。所以在《现象学的观念》之后,我就放弃了这种做法,自认为把解释的权利留给读者更好。
最后还有一点感想:经常有学生问到胡塞尔现象学与康德“现象学”的区别。我想,如果不只是泛泛地讨论这两个伟人的总体哲学观念与方法,那么从《逻辑研究》和《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中便可以看到最为具体的答案。这不仅是胡塞尔有别于前人(笛卡尔、康德等等)的超越论哲学的地方,甚至也是他有别于佛教唯识学的地方尽管在这些学说之间存在着许多哲学观念和方法方面的相似性甚至相同性。
《胡塞尔全集》卷十,收录于“现象学文库”(〔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即出)
参考文献:
〔1〕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前辈学者王炳文先生已经译出几大本胡塞尔的主要著作:《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商务印书馆,2001)和《第一哲学》上、下卷(商务印书馆,2006)。
〔2〕译者补记:在完成本书翻译之后,收到人民出版社的邀请:组织翻译出版《胡塞尔文集》,现暂定为十六卷,计划于2010年之前完成出版。由此看来,命运是在刻意地安排我对胡塞尔的现象学要多承担一些义务。
〔3〕〔4〕〔5〕〔7〕参见本书前面波姆的“编者引论”。
〔6〕贝耐特、洛玛,《胡塞尔全集》卷二十七,250页。
〔8〕这是德国南部巴符州黑森林地区的一个度假地。
〔9〕1917年8月和9月以及1918年2月和3月。
〔10〕〔11〕参见贝耐特、洛玛,《胡塞尔全集》卷三十三,“编者引论”,18、22页,200页,注1。
〔12〕还有,在贝尔瑙文稿中,胡塞尔将内在时间对象标识为时间的“发生”(Ereignisse),并且将关于这些内在时间对象的内意识标识为“体验”(Erlebniss),这个做法也十分值得关注(参见《胡塞尔全集》卷三十三,“编者引论”,36页),尤其是如果在这里的“Ereignisse”概念与海德格尔1949年提出的“Ereignisse”概念之间存在某种内在关联的话。
〔13〕R。贝耐特,《胡塞尔贝尔瑙手稿中的时间意识新现象学》,载《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辑六《艺术现象学时间意识现象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116137关于贝尔瑙文稿中时间意识分析的较为集中的讨论,还可以参见该书中的其他两篇文章(138190)。
〔14〕〔15〕〔16〕参见洛玛,《胡塞尔全集》卷七资料编,“编者引论”,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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