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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顺:“刑”与“直”:礼法与情感孔子究竟如何看待“证父攘羊

3月7日 尘世客投稿
  在伦理问题成为当今学术热点的背景下,围绕《论语》和《孟子》中的三个所谓“案例”(父与子相隐、舜窃父而逃、舜封弟于有庳)而展开的“儒家伦理争鸣”已经进行了好几年,然而至今没有结果。问题出在哪里呢?本文将通过对《论语》所载“父子相隐”问题的分析,提出自己的思考。这段记载如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这段记载是说:叶公以为“其父攘羊,其子证之”是“直”,而孔子指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才是“直”。然而在近年的这场论战中,双方其实出于一种共同的思想视域,一开始便已与孔子的思想发生了严重的错位:人们都将这个问题视为一个礼法问题,亦即伦理范畴、法律范畴的问题,而称之为所谓“案例”,将这场争论命名为“伦理争鸣”;殊不知,孔子所讨论的却是“直”的问题,而“直”根本不是什么伦理、法律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澄清三点:首先,孔子的思想存在着怎样的观念层级?其次,孔子所说的“直”究竟是属于哪个观念层级的问题?最后,孔子是否反对人们遵从礼法?
  一、重读孔子:儒家思想的观念层级性
  对于“证父攘羊”与“直”的问题,仅仅就事论事是不行的,必须联系到孔子的整个思想来看。但迄今为止,对孔子思想的认识却是大成问题的。人们对孔子思想的认识仍然局限于两种传统的思想视域。一种观点认为,孔子那里不过就是一些日常的道德教训而已;换言之,孔子思想仅仅是一种“形而下学”。另外一种观点,则是把孔子思想“提升”到形而上学,如现代新儒学的做法。然而这两种观点却有一个共同点:不论是形而上学的理解、还是形而下学的理解,都把孔子思想理解为一种“存在者化”的观念;换句话说,人们完全不知道孔子思想中的更为本源的观念层级:“生活存在”的观念。事实上,“仁”与“直”首先是在“生活存在”层级上的情感显现问题,而不是什么形而上学、形而下学的问题。
  这就涉及到对孔子、以及整个儒家思想的观念层级的理解问题。说到“观念的层级”,这是一个很复杂的大话题,因为不论对于中国、还是对于西方来说,这都意味着颠覆两千年来已成习惯的思维方式,而复归于一种本源的思想视域;然而这个问题又必须说清楚,否则势必陷入目前这样的永无休止的争论。〔〕
  首先必须严格区分三个观念:存在;存在者;存在者的存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意识到各种各样的存在者及其存在:“他者”或“它者”与“自我”之间的分界在意识中呈现出来,这是一种“主客”架构的观念。当我们系统地思考和处理“它者”问题的时候,就有了最初的知识论、科学;当我们系统地思考和处理“自我”与“他者”的关系时,就有了最初的伦理学、社会规范。这就是《易传》所说的“天文”(即自然界)与“人文”(即社会界)的区分。(《周易贲彖传》〔〕)其中作为社会规范的伦理,儒家称之为“礼”。儒家所谓“礼”具有极其广泛的含义,它涵盖了所有社会规范,包括今天所说的道德规范、政治规范、法律规范等等。叶公所说的“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就是属于法律规范的问题(但“直”不是这样的问题)。
  然而“他者”与“自我”都是存在者;而它们的情感、认知、意欲、行为就是存在者的存在。但事实上,在最本真的生活情境中,我们并没有这种存在者意识,即没有“主客”意识;此时,他人或者他物并没有呈现为一个对象性的存在者,因此也就没有作为主体性存在者的自我。这里还没有存在者,更没有存在者的存在;这里唯有存在,这也就是所谓“无”或“无物”(《老子》〔〕第40、14章)。例如在最本真地显现出来的母爱中,儿女对于母亲来说并不是一种被打量、被认识的对象性存在者;唯其如此,母亲自己也就不是一个主体性存在者。孔孟所说的仁爱,首先就是这样的情感显现。儒家所谓“一体之仁”,就是意在表达这样的“本源情境”。于是,我们达到了观念之间的这样一种渊源关系:
  存在存在者存在者的存在
  人类进入“轴心时期(AxialPeriod)〔〕”以来,开始思考这些存在者的“本原”或“本体”问题,而有了哲学、形而上学。这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存在者:一种是上面谈到的那些形而下的众多相对的存在者“万物”;另一种是现在寻求的形而上的唯一绝对的存在者,诸如本体、上帝。同时,主体也就分为两种:一种是形而下的相对主体,即人、人性;另一种则是形而上的绝对主体,就是本体。儒家心学所说的“心性”就是一种形而上的绝对的主体性:它不仅是人性,还是宇宙的本体。于是,我们达到了对于这样一种渊源关系的理解:
  存在形而上者的存在形而下者的存在
  仁爱心性本体的存在伦理德性的存在
  此即“观念的层级”。在儒家思想中,仁爱乃是存在、生活的显现,这是先行于所有一切存在者及其存在的事情。这就涉及儒家的情感观念问题。在历代儒学中,曾经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感观念:一种是依附于主体的道德情感,亦即作为“性”之所“发”之“情”,这是轴心时期以后的“性情”观念架构,亦即从形而上者的存在落实到形而下者的存在;但这并非轴心时期的孔孟儒学的本源性的情感观念,真正本源性的情感是先行于任何主体的,也就是先行于道德情感的,这是“情性”的观念,这里的情感乃是存在的显现,因而是所有一切存在者的源泉,而不是任何存在者的存在。在儒学中,主体及其道德情感恰恰是在本源情感之中生成的,这也就是《中庸》所说的“诚”之“成己”、“成物”〔〕:成就自我、成就它者。
  但是,轴心时期以后,人类渐渐地遗忘了存在;人们渐渐地只会思考存在者,而不会思考存在了;只会“思有”,而不会“思无”了。两千年来,我们只习惯于形而上学、形而下学的思维方式,沉溺于其中而习焉不察:我们只会伦理地思、科学地思、哲学地思,然而再也不会本源地思。直到20世纪,这才重新发现了存在,于是,存在的视域便成为当代最前沿的思想视域;然而这原来是人类原初就有的一种思想视域,也是孔孟那里具有的一种思想视域。
  由于我们不再具有这种本源视域,才会发生“观念的错位”,才常常对孔孟的言论感到困惑莫解,甚至以为他们“自相矛盾”。所谓“观念的错位”,就是把不同观念层级的问题搅和在一起,例如把存在层级的问题混同为形而下存在者、形而上存在者的问题。叶公、近年论战双方所犯的错误都是一样的,就是:“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固然是一个礼法的问题,但那是形而下者的问题;然而“直”却是本源性的情感问题。这就发生了观念的错位。孔子所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乃是“直”的问题,也就是本源性的情感问题,而不是什么伦理、法律的问题。
  二、证父攘羊:礼法之刑的正当性
  由于这种观念错位,不仅反儒家立场者认定这是“徇情枉法”,而且持儒家立场者也难免暗地里产生一种“情胜理亏”的感觉。反儒家立场者认定:孔子不重法律。然而这实在是厚诬孔子。而持儒家立场者想竭力避免这种印象,然而他们即便引证再多的古今中外关于“容隐”的法理、案例,其实仍然无济于事,因为这同样是误解孔子。
  1、孔子对刑的态度
  这里讨论的“证父攘羊”问题,所直接关系的是刑法范畴的问题。在《论语》中,孔子有四处直接谈到“刑”。人们最熟悉的莫过于孔子这一番话: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
  人们往往从中得出一个错误的印象:孔子对刑法是不以为然的。殊不知,孔子在这里所表明的立场恰恰并不反对、而是主张用刑的,他诛杀少正卯(《史记孔子世家》〔〕)就是一个明证。孔子是重视刑法的,只不过他要求把刑法放在一个恰当的位置上:德礼刑。这就是说,在行政中,应该做到:以德为本,以礼为主,以刑为辅。不论执政者、还是老百姓,都要以德为本,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这里的问题在于:应该“齐之以刑”还是“齐之以礼”?这涉及所谓“齐”,孔子对此是有着明确的所指的:“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里仁》)这就表明:孔子在这里所谈的问题,乃是怎样成为一个贤者有道德的人,而不是怎样成为一个守法的人。怎样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这当然并不是刑法可以解决的问题,用刑的结果并不能使其人“行己有耻”(《子路》),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对于刑法应有的恰当位置,孔子还有更为详尽的分析: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
  这里指明的乃是一种由手段到目的的奠基序列:正名顺言成事兴礼乐中刑罚安顿人民。显然,在孔子心目中,刑罚既是礼乐的直接目的,也是安顿人民的必要条件。由此可见孔子对刑法之重视。唯其如此,孔子才会把刑法视为一个君子所应当萦怀的重要问题:
  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里仁》)
  朱熹解释:“怀刑,谓畏法;怀惠,谓贪利。”(《论语集注里仁》〔〕)孔子的意思是再明白不过的了:假如不畏法、而唯贪利,那就是小人、而非君子了。这是因为,在孔子看来,君子在社会中立身行事,是应该注意“免于刑戮”的:
  子谓南容:“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于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公冶长》)
  总而言之,孔子显然是重刑法的。因此,如果仅仅在刑法的层面上来讲,那么,孔子肯定不会截然反对“证父攘羊”;然而孔子在那里所讨论的并非刑法问题,而是“直”与“不直”的问题。
  2、孔子对法的态度
  一般来说,“刑”只是“法”的一个方面,亦即刑法;除刑法系统外,法律体系还有民法系统、及行政法系统。那么,孔子对于一般的“法”又是持的什么态度呢?
  在《论语》中,孔子没有直接谈及“法”。这显然是因为:在古代,“法”这个词语的用法过于杂多,易致混淆。“法”有时就是指的刑法,例如《尚书吕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法家之所谓“法”即此刑法,例如《韩非子定法》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法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姦令者也。”〔〕有时则指更为广义的“礼法”,例如《周礼天官小宰》:“以法掌祭祀”;郑玄注:“法,谓其礼法也”。〔11〕有时又指普遍法则,例如《老子》第25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王弼注:“法谓法则也”。〔12〕《管子明法解》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13〕但《管子》里又有刑法的用法,如“杀僇禁诛谓之法”(《心术上》)。此外,“法”还有若干种其它的不同用法。这就显得颇为混乱。
  因此,孔子不使用“法”这个词语。《论语》只有最后一篇《尧曰》提到“法度”,但那也不是孔子的话:“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皇侃疏:“法度,谓可治国之制典也。”朱熹注:“法度,礼乐制度皆是也。”(《论语集注尧曰》)这就是说,这里所谓“法度”泛指所有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规范;换句话说,这里的“法度”略相当于上文所说的“礼法”。
  关于“礼法”,已有学者指出:在中华法系中,民法就存在于“礼”中。〔14〕这是完全正确的判断。因此,孔子在谈到民法意义上的“法”的观念时,直接谈“礼”。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孔子对“礼”的态度,因为这种态度蕴涵了孔子对一般的法的态度。
  3、孔子对礼的态度
  在古代汉语中,“礼”也有不同语义上的用法。一般说来,礼与法的区别,如《大戴礼记礼察》所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15〕但这里所谓“法”是指的刑法,而不包括“礼”中的民法,例如《尚书大传》也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刑者,禁于已然之后。”〔16〕不仅如此,最广义的“礼”可以泛指所有一切社会规范,包括伦理规范、政治规范、法律规范等等,甚至包括刑法。上文谈到,“礼”也可以叫做“礼法”,这意味着:“礼”既包含着一般伦理规范、政治规范的意义,也包含着一般的“法”的意义,可以涵盖民法、刑法系统。例如传世的《周礼》总名为“礼”,就是涵盖了所有一切社会规范的;其中《秋官司寇》就是涉及刑法的部分,例如其中的《司刑》:“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法,而以辨罪之轻重。”
  孔子、以及整个儒家对“礼”的重视,那是众所周知、实在无须赘言的。所以,孔子对“礼”的论述极多。
  这里,我们仅仅列举一些表明孔子对于“礼”之重视的言论:
  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卫灵公》)
  不知礼,无以立也。(《尧曰》)
  鲤趋而过庭。曰:“学礼乎?”对曰:“未也。”“不学礼,无以立!”鲤退而学礼。(《季氏》)
  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雍也》)
  子入太庙,每事问。或曰:“孰谓鄹人之子知礼乎?入太庙,每事问。”子闻之,曰:“是礼也。”(《八佾》)
  为国以礼。(《先进》)
  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八佾》)
  上好礼,则民易使也。(《宪问》)
  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子路》)
  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为政》)
  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
  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八佾》)
  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泰伯》)
  显而易见,孔子对礼乃是高度重视的。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孔学也就是“礼学”。如果说,礼蕴涵着法,那么,对礼的重视当然就意味着对法的重视。这与我们在上文中的分析也是一致的。
  在以上引文中,尤其是“直而无礼则绞”这句话,直接涉及“礼法”与“直”的关系。孔子此语明显地包含着三层意思:第一,直与礼法并不是一回事;第二,直本身是不错的;不过,第三,仅有直、而没有礼法,也是不行的。孔子在另一处所说的也是这个意思:“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阳货》)此所谓“学”包括“学礼”(《季氏》:“不学礼,无以立。”)。现在仅就第一点而论,我们暂且不管“直”究竟是什么意思(说见下文),但毕竟总不是礼法的问题,应该将这两者严格区别开来。因此,假如叶公当时是这样讲的:“吾党有知礼(知法、知刑)者,其父攘羊,其子证之。”那么,鉴于孔子对礼及法的高度尊重,我们可以肯定:孔子对此是不会有异议的,因为孔子、乃至整个儒家都是非常重礼、重法的。然而叶公所谈的却不是知礼、知法、知刑,而是“直”。所以孔子才回答他:证父攘羊固然是知礼、知法、知刑,然而绝不是“直”;所谓“直”恰恰相反,应该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三、父子相隐:仁爱情感之直的本源性
  在孔子看来,“证父攘羊”并不是“直”,父子相隐才是“直道而行”。他说:“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卫灵公》)那么,究竟何谓“直”?又何谓“直道而行”?朱熹解释:“直道,无私曲也。”(《论语集注卫灵公》)这就意味着:父子相隐恰恰就是无私。这似乎是令人难以理解的:亲人之间互相隐瞒罪行,怎么会是无私呢?对此,我们始终切不可忘记的一点是:孔子在这里所讨论的并不是刑法问题,而是“直”的问题,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观念层级的问题。在刑法的观念层级上,父子相隐或许是某种“自私”的表现;然而在“直”的观念层级上,父子相隐正是无私的表现。
  这才真正走近了孔子的仁爱思想。所谓“无私”,可以在两个不同的观念层级上理解:
  其一,在礼法的层级上,无私是说的“克己复礼”(《颜渊》)、不违礼法;但这并非真正彻底的无私,因为不违礼法只是“克己”而已,而非更加彻底的“无我”。“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子罕》)此“毋我”就是“无我”,正如朱熹所言:“毋,《史记》作‘无’是也”;并引程子:“此‘毋’字,非禁止之辞:圣人绝此四者,何用禁止?”(《论语集注子罕》)此“无我”是真正彻底的无私,亦如朱熹所言:“意,私意也;必,期必也;固,执滞也;我,私己也。”(同前)因此:
  其二,真正彻底的无私乃是根本无我。何谓“我”?那就是主体性的存在者。这种主体性存在者乃是“与物有对”的,亦即处于“主客”架构之中。前文曾经谈过,“主客”架构既是知识的基础,也是伦理的基础,也就是说,它是礼法问题的一个本质特征。因此,真正彻底的无我意味着:已经超越了礼法的伦理层级,而回归于更为本真、本源的层级。
  这种本源层级,在孔子思想中就是作为生活、存在的情感显现的仁爱。本真的仁爱,才是真正彻底的无我无私。所谓“直”,其究极就是仁爱。如孔子说:“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公冶长》)这个微生高之所以不“直”,其实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缺乏爱心”。这就犹如孔子所说:“古之愚也,直;今之愚也,诈而已矣。”(《阳货》)“直”作为本真的爱,从主体性存在者的理智的眼光看来,那往往是“愚”的;然而从本源存在的生活情感的眼光看来,却是“诚”。这样的诚之愚乃是非常难得的,“其知可及也,其愚不可及也”(《公冶长》)。
  因此,“直”就是“仁”,即爱;或者说是渊源于仁、渊源于爱: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问知。子曰:“知人。”樊迟未达。子曰:“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樊迟退,见子夏,曰:“乡也吾见于夫子而问知,子曰:‘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何谓也?”子夏曰:“富哉,言乎!舜有天下,选于众,举皋陶,不仁者远矣。汤有天下,选于众,举伊尹,不仁者远矣。”(《颜渊》)
  在这段对话里,“举直”即“知人”,乃是继“爱人”而来的;无爱,也就不能举直。这里,“直”指仁者,而“枉”指不仁者。仁者之直就是爱人,就是凡事发乎仁爱之情;与之相对的,即使出于礼法,也不能算是直者,而只是枉者。由此,下面这段对话就好理解了:“哀公问曰:‘何为则民服?’孔子对曰:‘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为政》)举仁者、而舍弃不仁者,则民服。民之服与不服,不在于刑,甚至不在于礼,而在于直,亦即在于仁爱。
  类似于此,孔子主张“以直报怨”:“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宪问》)这是因为:德与怨不是一个观念层级上的事情:德是道德礼法层级的事情,怨是生活情感层级的事情(例如《阳货》“诗可以怨”)。所以,孔子认为:在道德层级上,应该“以德报德”;然而在情感层级上,应该“以直报怨”、以情报情,亦即报之以本真的爱。这是因为,“仁”之“直”是与生俱来的本真情感:“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雍也》)唯其如此,孔子才将“直”放置在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狂而不直,侗而不愿,悾悾而不信,吾不知之矣。”(《泰伯》)“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季氏》)“直哉,史鱼!邦有道,如矢;邦无道,如矢。”(《卫灵公》)归根到底,对“直”的推崇乃是孔子“仁学”的题中必有之义。
  不仅如此,这种“直”是与孔子所说的“质”相应的:
  子张问:“士何如斯可谓之达矣?”子曰:“何哉,尔所谓‘达’者?”子张对曰:“在邦必闻,在家必闻。”子曰:“是闻也,非达也。夫达也者,质直而好义,察言而观色,虑以下人。在邦必达,在家必达。夫闻也者,色取仁而行违,居之不疑。在邦必闻,在家必闻。”(《颜渊》)
  这里的“质直”这个说法尤其值得注意,这就意味着:“直”就是“质”。
  说到“质”,我们自然想起孔子的话:“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雍也》)朱熹引杨氏说:“文质不可以相胜。然质之胜文,犹之甘可以受和、白可以受采也;文胜而至于灭质,则其本亡矣,虽有文,将安施乎?然则与其史也,宁野。”(《论语集注雍也》)杨氏此说甚合孔子本意,依据有二:
  其一,“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八佾》)这里,孔子是以素先于绘,比喻质先于文、直先于礼。质直是礼法的本源,犹如质素是文绘的基础。因此,当“文质彬彬”不可得之际,孔子宁愿选择的乃是“质胜”(即“直”)之“野”、而非“文胜”之“史”:
  其二,“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先进》)显然,这里的“吾从先进”就是“吾从野人”。这里的所谓“野人”,就是从“质胜文则野”这个角度来说的。“吾从先进”意味着:与其“文胜质”,莫如“质胜文”。这里,孔子首先肯定的就是作为大本大源的本真的仁爱情感。
  总之,孔子讨论“父子相隐”与“直”的问题,意在一种追本溯源的致思:追溯礼法的本源、乃至所有一切东西的大本大源。这个源头活水就是作为本真的生活情感的仁爱情感。这样的本源情感乃是无思无虑的,故谓之“直”。
  由此可见,关于“证父攘羊”这件事情的判断,叶公的错误并不在于断定此事合“礼”合“法”,而在于他断定此事为“直”。换句话说,他是把形而下的事情混同于一种本源性的事情了。这表明了叶公根本就不懂得何为本源性的“直”。正因为如此,孔子才接着他的话头,专注于“直”的讨论。其实,孔子不是反对“证父攘羊”,而是反对叶公将此问题归结为“直”。按照孔子一贯的思想,在形而下的礼法问题上,他同样会赞成“证父攘羊”的;然而孔子在这里谈“父子互隐”,却是在谈本源性的情感问题。现今一些借此攻击孔子思想的人,其实是犯了与叶公同样的错误:把关乎礼法之“刑”的形而下问题与关乎情感之“直”的本源性问题混为一谈。这是由于两千年来的“遗忘存在”,不懂得儒家思想的观念层级性:“证父攘羊”只是形而下的礼法问题,而“直”则是本源性的情感问题。在孔子思想中,仁爱之情之“直”乃是所有一切的源头活水;正是在这种大本大源上,一切形而上学与形而下学才得以建构起来。
  〔〕《论语》:见《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鉴于篇幅,这里只能简要地谈谈。对此的较为详尽的讨论,参看拙著:《面向生活本身的儒学黄玉顺“生活儒学”自选集》,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爱与思生活儒学的观念》,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周易》:见《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原文:“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老子》:王弼《老子道德经注》本,《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
  〔〕雅斯贝斯:《历史的起源和目标》,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礼记》:见《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原文:“定公十四年,孔子年五十六,由大司寇行摄相事,于是诛鲁大夫乱政者少正卯。”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尚书》:见《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韩非子》:陈奇猷《韩非子集释》本,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
  〔11〕《周礼》:见《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12〕《老子》:王弼《老子道德经注》本,《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
  〔13〕《管子》:《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版。
  〔14〕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中国法律思想史》(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5〕《大戴礼记》: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16〕《尚书大传》:《丛书集成初编》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原载《哲学动态》2007年第11期

党国英:公正、财富与社会主义近两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标统领下,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大力调整社会关系,特别是注意调整社会分配关系,取得了重要成绩。在这个背景下,关于财富、公正和……胡星斗:美国次级贷款危机警醒中国目前,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正在进一步地恶化并且波及欧洲、日本。8月初,美联储下属的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增加了240亿美元的临时储备,欧洲中央银行先后向欧元区各银行注资948亿欧元……宋圭武:为什么不感恩?有许多同志对不感恩现象比较关注,也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观点和看法。下面,笔者就此问题谈一些不成熟的观点和看法,供大家参考。笔者认为,不感恩问题实质是一个社会……党国英:祭50年前的新农村建设运动1958年,我国政府方面也提出过新农村建设运动的口号,一晃50年过去,我们再提新农村建设。前后两个新农村建设运动的背景和工作方针自然没有多少相似之处,但说到深处,两者之间还有共……曹锦清:中国仍需整体感和历史观如果民族选择了这个党,这个党就应该承担,但是有可能它不承担。秦和隋天命都在,是它们自己扔掉了。隋结束了南北朝300年的分裂动乱而建立起来,这是天命所归。隋文帝时体制还可以,到隋……姚监复:彻底摆脱贫困,是一场持久战1、武陵山区彻底摆脱贫困,是经济、社会、科教、文化逐步发展的相当长周期的历史进程,是一场持久战“脱贫”、“现代化”、“工业化”、“赶超”、“年实现”、“年增长率保证”等等……钟国兴:继续以“三个有利于”为尺度回首改革开放的历史,人们往往不禁慨然而叹,庆幸我们国家一步步走出了当年一些僵化观念构成的窠臼。那些观念曾经维护一种僵化的经济社会管理体制,窒息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杨支柱: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要求枉法裁判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说,“在齐二药事件中,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负责任的,不应该承担不负责任的药品企业的责任。”他这番话是在2007年8月10日的卫生部的新闻发……沟口雄三:如何重新审视中国王少普:沟口雄三教授,您好。您与小岛教授主编的《中国的思维世界》被翻译成中文,去年在中国出版。此前,先生的《作为方法的中国》等专著,已先后在中国出版,引起中国学术界的关注。先生……孙立平:穷人的尊严与不羞辱在一个贫富分化已经是一个既成的事实,当穷人与富人的分野已经是一种无法否认的存在的时候,穷人的尊严问题就不可避免地提出来了。在最近的感恩门、穷人富人关系等事件或问题的讨论中,穷人……约翰桑顿:中国面临领导人才短缺的挑战摘要:中国实行的是没有太多空间让民众参与的一党制度,政府垄断了人才。过去28年的改革开放,主要依靠领袖的精力、想法及眼光来指示正确的方向。在今天及可预见的未来,中国面对的困难从……冯昭奎:怎样看待外国媒体揭中国的短近来,围绕食品、产品安全等问题,国外有关我国的负面宣传和批评比较多。一位刚从国外回来的朋友对我说,现在住在美日等一些国家的人们似乎已形成一种条件反射:只要在电视等媒体上一出现“……
王金贵:“双规”与自首合宪性问题研究摘要:“双规”作为党和行政监察部门一种纪律性处理措施,在我国查处腐败及司法实践中在事实上起到了法律般的作用,查办具体案件中可能会与法律上的“自首”发生关联。但因“双规……隆国强:大调整时代的世界经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经济进入大调整、大转型时代。未来五年,世界经济将呈现出一些不同于以往的趋势与特点: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回落,转入低速增长时期;新兴经济体成为……何帆:法庭之外法律人该如何发声近几年,国内关于法律人网络言论界限的争议也逐渐增加。例如,律师借助媒体、网络,发布与案件有关的言论时,是否应受限制?如果一方律师发布误导公众的不实之词,另一方该如何反制?法院宣……许家华:法律的保守品格毫无疑问,中国空前的发展速度在要求人的思想进步的同时,也要求相关的社会制度与时俱进,特别是作为规制社会秩序运行的法律制度。但是这种需求也带来诸多深层次的问题,一……姚轩鸽魏春田:转型中国的税收风险及其因应对策研究〔内容提要〕基于对中外转型社会历史实践的观察与分析,本文认为,转型中国的税收风险注定是一种大概率事件。转型中国既是一个充满诸多不确定性的社会,也是一个预设了诸多希望和梦想的社会……田飞龙:将收容制度送进法治的“收容所”两会是中国式民主议事制度。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呼应,两会在热议各种全面深化改革具体措施之时,也有代表委员提出了新政策倡议。来自广东的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闪亮抛出了废止《卖淫嫖娼人员……秦前红:未可乐观的预期我看《国家公务员法草案》二00五年我国立法的一项重大议题是关于《国家公务员法》出台问题,虽然其草案的起草已历经四年且数易其稿,但其是否能够如期降生,我心理未免会打个问号。尽管草案的内容并没有向全……陈冀平:谈谈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并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道路。讲话……何家弘:失落的官威2013年11月中旬,我应邀到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访问。在一个月的见闻中,令我感触最多的是台湾“检察总长”黄世铭被控泄密案。其实我在赴台之前就对黄世铭案有所耳闻。据说,黄世铭素有“……莫于川:依法保障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体系中国宪政网编者按:志愿服务是当今世界受到普遍认同、民众广泛参与的一项光荣伟大的社会事业。积极开展、依法保护志愿服务活动,让大家热心、自觉、便利、安全地参与志愿服……刘作翔:安乐死问题的争论与进展问题的起因:英高等法院首判支持“求死权”所引发的问题据《法制日报》报道:尽管安乐死的争议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但至今仍未有定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或者亲属,按……常纪文:把握好国家立法与党内法规制定的关系国家立法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一般指的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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