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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步克:论汉代禄秩之从属于职位

5月21日 风雨峰投稿
  【内容提要】汉代以禄秩标志官员等级。如果从品位与职位的视角加以观照,禄秩等级便显示出了一个重要特点:它是从属于职位的,从而有异于先秦的卿大夫士爵制与南北朝隋唐的散阶制。在爵制和散阶制下,官员个人的品位与官职的品级是分离的;但在禄秩制度下,有其职方有其秩,居其职即从其秩。文章从无罪过一度离职时的再仕、从“故公”与“故二千石”的任用,从增秩贬秩问题等方面加以考察,认为禄秩大致上还未构成从属于个人的品位。
  【关键词】品位与职位汉代禄秩
  一、引言
  在揭著“禄秩从属于职位”这个论题之时,对这个论题为何得以成立,我们首先做些解释。一般说来,文官等级结构有“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两大类型。在职位分类下,等级与职位是合一的,无官则无级、位可言;而在品位分类之下,在职位之外别有官阶。职位确定权力、职责和任务,而官阶则确定官员自身的地位、资格、报酬等等。在后一情况下,阶与职是分开的,既可以有阶无职、有职无阶,更可以阶高职低或阶低职高。职位分类重视效率,同工同酬,是以“事”为中心的;品位分类则有利于保证官员的个人资位薪俸,赋予其安全稳定之感,是以“人”为中心的。(注:以军衔制为例,大将、中校、少尉之类军衔与各种军职分离为二,这就是一个品位分类的典型例证。又如我国曾经实行多年的27级干部制度,在其之下,同是局长或县长,其“行政级别”及相应工资可能颇为不同,由此就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现象;在工作调动之时,这“行政级别”是跟人走的,将跟随干部到达另一职务。美国则最早实行了职位分类制度,日本、中国台湾也已完成了从品位分类到职位分类的发展。我国的有关改革仍在进行之中。)古今政制和社会当然有复杂的差异,我们不好直接拿这两种分类到古代去套用。不过中国古代有很发达的文官制度,它已具现代分科分层的官僚体制之雏形;“品位”、“职位”这类概念,对于分析各代官员等级制度的变迁,仍然是一个可资利用的工具。
  比方说,先秦存在的卿、大夫、士这些爵级以及“命数”,就构成了与官职分离的“品位”。越在历史早期“身分”越是个人的立身之本,相应地爵位也比官职更为重要、更为根本,它是各种权势、利益和声望之所归依。直到秦代的二十等爵,依然是“爵”重于“官”。又如在南北朝和唐代的官阶制度下,在职事官之外存在着由散官构成的散阶,当时称为“本品”,它标志着官员的个人资位。在任满解职之时,这本品依然维系着官员的个人资位不至丧失;在授予职事官之时,本品的高低是必须考虑的因素。由于散阶跟随人走而与职位相分离,这时就会产生散阶高于或低于职事官品的现象。如王寿南之概括:“职事官有职、有位、有权、有责,乃是真正的文官,不过,每一职事官必带散官,职事官乃是现职,通称‘官’,散官则为铨叙之阶级,亦称‘阶’。职事官可随时调动,而散官则须按部就班升级。”(注:王寿南:《唐代政治史论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5页。)就此而言,唐代散阶体制明显构成了一种“品位”。宋代改以“寄禄官”为本阶,也具有相近意义。
  汉代则不相同,这时的禄秩是附丽于职位的。“若干石”所确定的是职位之高低,它并不跟随人走,如无职位,则官员本身无等级可言。比方说,某位郡守被解免,那么其“二千石”的禄秩也就非其所有了。陈梦家先生指出:“所谓俸给或吏禄制度,其内容是秩别、俸禄数量、官职和俸禄性质;即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每年或每月应得多少俸禄(所谓岁禄或月俸),用什么物资作为俸禄(如钱、谷或二者各半)。”(注:陈梦家:《汉简所见俸例》,《文物》1963年第5期。)陈先生并无意图透过现代文官理论审视汉代禄秩,但他对禄秩内容的叙述却颇精确,尤其是“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一句,一语道出汉代禄秩的如下特点:秩级与官职直接相应,而不是与官员的个人品位直接相应的。杨树藩在总叙历代“阶职分立制”之时,也明确指出:“阶称代表一切文官之共同身分标准,职称代表各官府个别职务性质及权力范围。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至隋始见‘阶制’之初型。”(注:杨树藩:《中国文官制度史》,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6年,“绪论”第10页。)这“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一语,就在事实上表达了不把汉代禄秩看成是“官阶”的意见。尽管禄秩也以“若干石”构成了序列,但与“阶职分立制”仍有很大不同。
  这样看来,汉代禄秩既不同于先秦爵制,也不同于南北朝和唐宋的官阶,由此便能够窥见汉代官僚政治的特色与倾向。不过在作此发挥之前,有必要对“汉代禄秩从属于职位”这一特点作出论证,并通过官员的任用情况作出切实说明。可如何更明快地证成这个论断呢?在此我们打算提出这样一个思路,这就是对因病、因丧而一度离职后的再任情况进行考察。
  相比之下,寻常的迁升降黜由于涉及了才干专长、功过奖惩,过多的因素纠缠其间,将之用为证据就不够明快简捷。此外汉代官职大多没有确定任期,所以也无法像后世那样,可以对任满解职后的安排加以排比。在这个时候,考察因病、因丧等情况下的离职及再任,我觉得就是一个很便利的视角,因为这既不涉及因罪过而来的左降,也不涉及因功次而来的升迁,疾病或丧事甚至是个人所不能左右的遭遇,那么在官员为此而一度不能提供勤务之时,朝廷对官员已往所曾达到的秩位作何安排,显然就与前揭主旨密切相关。如果在无罪过情况下一度去官离职,官员通常也要丧失既往秩位,那么就能清晰显示,在汉代禄秩之下,官员未能获得从属于人身的品级。说得再直截一点儿:如果他丧失了秩次仅仅因为离开了职位,那么这秩次显然就是从属于职位的。
  汉代官员在遇病时则须提交“病书”(请病假的文书)“移病”,经批准后在三个月内可以保持原有职位;但如果到了三个月未能痊愈视事,朝廷即予免职,除非皇帝特恩“赐告”(注:参看宋杰《汉代休假制度》,《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6年第3期。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5年,下册,第488493页。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休假与告”,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据杨鸿年所论,有一种“长假”、“长告”,或为变相免职,或有优待之意。其所举例证中的郑小同,是以郎中长假在家,并未丧失官职。其余则大抵都属“变相免职”。)。日人大庭修对汉代“病免”问题专有研究,但对病免后的再仕,则未予深论。(注: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节“病免的规定”。)至于服丧,汉文帝以来法定丧假为三十六日。此后儒家力倡的三年丧期制朝廷时行时废,如赵翼所谓:“是终汉之世,行丧不行丧迄无定制”,不过“士大夫有独行己见、持服三年者,遂以之得名”(注:赵翼:《陔余丛考》卷16“汉时大臣不服父母丧”,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52页。)。除此之外,官员的离职还可能是出于辞职。由于这是个人自行退出官场,因而与本文论题无干。不过,三公因灾异而引咎辞职者却有不同意义。这个制度始于西汉中期。(注:参看赵翼《廿二史札记》卷2“灾异策免三公”条,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中华书局1984年,第4748页。)即使在最初人们确实认为灾异的出现罪在宰相,但后来它也已成为“例行公事”了。就本文论题而言,不妨也将之算在“无过错一度离职”的范畴之内。
  二、无罪过一度离职时的再仕
  稽之史料,病免或服丧之后官员的再仕,至少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有重新拜郎中者,有重新接受察举者,有接受三府征辟者,有接受州郡征辟者,有直接征举任命者。对由此引起的秩位变动情况,下面抄拣史料一一以明之。
  (一)以拜郎再仕者:
  郭旻:数迁敬陵园令、廷尉左平、治书侍御史。以父忧去官,还拜郎中、侍御史。遭母忧,服除,复拜郎中、治书侍御史。(《丹阳太守郭旻碑》)
  王纯:还谒者官,迁左都侯。丧父服除,复拜郎,敬北(阙三字)(《冀州刺史王纯碑》)
  范丹:以处士举孝廉,除郎中,菜芜长。未出京师,丧母行服。故事,服阕后还郎中,君遂不从州郡之政。(《范丹碑》)
  首先来看郭旻,他两次服除后都拜为比三百石郎中,依汉代选官通例,为郎是士人出仕朝廷的起点;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则为六百石官。也就是说,郭旻曾两次丧失了六百石的秩位而重新从郎官仕起。与之类似,王纯初任的左都侯亦为六百石官,他也因丁忧而丧失了昔日秩位。《王纯碑》之“敬北”当作“敬丘”,即沛国太丘,其地东汉设长。(注:据《汉书》卷28上,《地理志》,沛郡有敬丘为侯国。应劭注:“春秋‘遇于犬丘’。明帝更名大丘。”《续汉书》卷20,《郡国二》沛国有太丘。《后汉书》卷62《陈寔传》:“迁除太丘长。”时约桓帝。知太丘设“长”而不设“令”。据《王纯碑》,王纯举孝廉在顺帝永和2年,为敬丘长更在其后,此时敬丘仍未更名太丘。应劭“明帝更名大丘”之说似乎不确,或桓帝始更其名也。)王纯直至为敬丘长时,仍未达到昔日都侯之秩。《范丹碑》谓“服阕后还郎中”是“故事”,但我想范丹当时未能离京上任便遭母丧,其行服时的身份仍为郎中;这“服阕后还郎中”仅是针对郎署而制订的,且仅是朝廷允许官员服三年丧时的制度。但东汉行丧“迄无定制”,在三年丧被废止的时候,“服阕还拜郎中”的规定恐怕是要一并废止的。再看后面的各种服除再仕事例,就知道这“还拜郎中”不是普遍适用的。
  (二)重新接受察举者:
  辕固:拜为清河太傅,疾免。武帝初即位,复以贤良征。(《汉书》卷88,《儒林传》)
  杜邺:哀帝即位,迁为凉州刺史。数年以病免。(元寿二年)诏举方正直言,扶阳侯韦育举邺方正。邺未拜,病卒。(《汉书》卷85,《杜邺传》)
  谯玄:后迁太常丞,以弟服去职。平帝元始元年,日食,又诏公卿举敦朴直言,大鸿胪左咸举玄。诣公车对策,复拜议郎。(《后汉书》卷81,《独行谯玄传》)
  杨弼:举孝廉,西鄂长,伯母忧去官。复举孝廉,尚书侍郎。(《司隶校尉杨淮碑》)
  曹全:建宁二年举孝廉,除郎中。迁右扶风槐里令,遭同产弟忧弃官。光和六年,复举孝,除郎中,拜酒泉福禄长。(《郃阳令曹全碑》)
  辕固、杜邺后来未得任用,但其仕历可以证明察举是病免再仕的途径之一。哀、平之际谯玄自千石之太常丞去职,后因察举对策方复拜比六百石之议郎。东汉杨弼、曹全都官居三百石至千石的令长,因丧去官后以又举孝廉再度起家。举孝廉者依例入三署为郎中,或许有人会认为这与上述“还拜郎中”之例相似;然而从仕途上看二者的意义便不同了:不是直接再拜郎,而是经过“举孝廉”才再度拜郎,这更多地意味着仕途的重新开始。杨弼和曹全并未得到“服阕后还郎中”的待遇,可见那只是朝廷允许行丧时的一时之制,并且是只针对郎署的。
  (三)重新接受中央三公、大将军之征辟者:
  杜钦:后为议郎,复以病免。征诣大将军幕府。优游不仕,以寿终。(《汉书》卷60,《杜钦传》)东汉大将军有掾属29人,其禄秩应与三府掾属相类,约在比三百石、比二百石至百石之间(注:据《续汉书》卷24《百官一》。《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对西汉将军幕府组织没有叙述。大庭修谓:“《汉书百官表》还记载了位比三公的将军幕府的组织系统。其中有长史、司马各一人,为千石之官,司马主兵。还有从事中郎二人,为六百石之官,参与谋议。掾属二十九人,令史及御属三十一人。”见其《秦汉法制史研究》,第323页。按,大庭修过于粗率,把《续汉书百官志》中的东汉制度,误叙为《汉书百官公卿表》内容了。《续汉书百官一》叙公府掾:“本注曰《汉旧注》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或曰: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这段史料所叙颇有含混不清之处:掾属“皆自辟除”之后,似乎也不会有掾、属“通为百石”之事。从“或曰”看,作者对大将军掾属的秩位并不十分清楚。《宋书》卷39《百官上》:“公府长史、司马秩千石,从事中郎六百石,东西曹掾四百石,他掾三百石,属二百石。”这是晋宋制度,但也可供推测东汉。);西汉将军幕僚大概也是如此。不过《杜钦传》后文又称其“优游不仕”,似乎他是以私人身份入幕的。无论如何,这个例子可资说明大将军征辟是病免者再仕之一途。又:
  鲁峻:举孝廉,除郎中、谒者、河内太守。丧父如礼,辟司徒府,举高第,
  侍御史、东郡顿丘令。(《汉故司隶校尉鲁峻碑》)
  鲁峻已仕至郡守,只因父丧归宁,便失去了二千石的秩位,只能从二、三百石的司徒掾属再仕;此后所迁侍御史、县令,亦不过六百石。与三署郎中相似,公府征辟也构成了出仕朝廷的起点;鲁峻再辟公府,也等于其仕途重新开始了。以征辟再仕者又如:
  杨仁:拜什邡令。行兄丧去官。后辟司徒桓虞府。后为阆中令。(《后汉书》卷79下,《儒林杨仁传》)
  王纯:复拜郎,敬丘(阙三字)失妹宁归,遂释印绶。司空辟,举高第,选侍御史。(《冀州刺史王纯碑》)
  王元宾:察孝廉,郎、谒者、考工苑陵叶封丘令。以母忧去官,服祥,辟司空府,补阙(下阙)(《封丘令王元宾碑》)。
  张纳:迁甘陵、冤句令,亲病去官。念(阙二字)复义章海内,辟司空、司徒府。复辟大尉。举高第,拜侍御史。(《巴郡太守张纳碑》)
  樊敏:察孝除郎,永昌长史,迁宕渠令。布化三载,离母忧,五五断仁,大将军辟。(《巴郡太守樊敏碑》)
  其中《樊敏碑》中的“五五断仁”一语指服丧期满。(注:汉碑称三年丧期为“五五”,二十五月也。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5“三年之丧”,《日知录集释》,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上册,第244245页。)以上诸人,也都因服丧而丧失了昔日三百石到千石的令长秩位,而从较低的府掾再仕。
  (四)重新接受州郡征辟:
  虞延:建武初,仕执金吾府,除细阳令。后去官还乡里。太守富宗闻延名,召署功曹。(《后汉书》卷33,《虞延传》)
  李翊:拜广汉属国侯,至建宁元年,遭从事君(其父)忧,去官。礼服既尽,州郡争取。栖迟不就,童冠相娱。(《广汉属国侯李翊碑》)
  胡硕:除郎中,宿卫十年,遭叔父忧,以疾自免。州郡交辟,皆不就,后以大将军高第拜侍御史。(《陈留太守胡硕碑》)
  虞延原任之县令六百石至千石,李翊之原任当是属国都尉之下的侯官,其禄秩约比六百石。他们仅因丁忧就失去了旧秩,而面临着接受州郡征辟的局面。李翊、胡硕虽然未就州郡之辟,但其事例可以反映这是丁忧再仕的途径之一。这州郡掾属大抵以百石者居多,州郡征辟又低于公府征辟,往往是布衣白民的发身之阶。并且众所周知,汉代出仕州郡与出仕朝廷有很大不同:州郡掾属是地方长官的私属,而不是朝廷王官。那么,再仕州郡者的已往仕历就等于白费,又与布衣初仕者处于同一起点上了。
  (五)接受朝廷征召或再次任命而起家再仕:
  刘歆:后复转在涿郡,历三郡守。数年以病免官,起家复为安定属国都尉。(《汉书》卷36,《楚元王传》)
  王骏:迁赵内史。(父)吉坐昌邑王被刑后,戒子孙毋为王国吏,故骏道病,免官归。起家复为幽州刺史。(《汉书》卷72,《王骏传》)
  萧由:为大鸿胪,会病,不及宾赞,还归故官,病免。复为中散大夫,终官。(《汉书》卷78,《萧望之传》)
  朱博:徙为山阳太守,病免官。复征为光禄大夫,迁廷尉。(《汉书》卷83,《朱博传》)
  召信臣:超为零陵太守,病归。复征为谏大夫,迁南阳太守。(《汉书》卷89,《循吏召信臣传》)
  李咸:征河南尹,母忧乞行,服阕奔命。孝桓皇帝时机密久缺,百僚佥乞,诏拜尚书。(《太尉李咸碑》)
  刘歆、萧由、朱博、召信臣原来均是郡守二千石,再仕之属国都尉比二千石,中散大夫六百石(注:中散大夫,《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不见。《资治通鉴》卷76魏劭陵厉公纪嘉平5年胡三省注:“中散大夫,秩六百石,在谏议大夫上,按中散大夫王莽所置,后汉因之。”时在平帝元始年间。),光禄大夫比二千石,谏大夫比八百石(注:据《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谏大夫比八百石:据《续汉书》卷25《百官二》,谏议大夫六百石。这个变化大约发生在汉成帝时。《汉书》卷10《成帝纪》阳朔二年:“除吏八百石、五百石秩。”师古注:“李奇曰:除八百就六百,除五百就四百。”查召信臣为零陵、南阳二郡太守之事均在宣帝以前,故此时谏大夫应为比八百石。),均低于原官。王骏原任之王国内史约二千石(注:按,王国内史禄秩,《汉书百官公卿表》无载,不过记有“成帝绥和元年省内史,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又查《汉书》卷11《哀帝纪》:“令,诸侯王朝,得从其国二千石,傅、相、中尉皆国二千石。”由国相二千石,推知王国内史原亦二千石。),再仕为六百石刺史;李咸原任之河南尹中二千石,再仕为六百石尚书(按,以议郎再仕当然也可以系于“以拜郎再仕”部分。但郎中多为初仕之职,而议郎官秩已高,故归于此类)。下面再把几位三公的情况列示如下:
  陈球:迁司空,以地震免。拜光禄大夫,复为廷尉、太常。光和元年迁太尉。数月以日食免。复拜光禄大夫。明年,为永乐少府。(《后汉书》卷56,《陈球传》)
  乔玄:遂陟司空、司徒,托疴逊位。起家拜尚书令。以痴笃称,拜光禄大夫。后拜太尉,久病自替,复为少府、太中大夫。(《太尉乔玄碑》)
  胡广:进作太尉援立孝桓,以绍宗绪,用首谋定策,封安乐乡侯。致位就第。复拜司空。功遂身退,告疾固辞,乃为特进,爰以休息。又拜太常典司三礼。复拜太尉,寻申前业,又以特进逍遥致位。又拜太常,遘疾不夷,逊位辞爵,迁于旧都。征拜太中大夫。延和末年,引公为尚书令。以二千石居官,委以阃外之事。乃拜太仆,迁太常、司徒。成宗晏驾,推建圣嗣,复封故邑,与参机密。寝疾告退,复拜太傅、录尚书事。(《太傅胡广碑》)
  刘宽:迁太尉。股肱元首,宣,臣工允敕。帝载粤熹,寝疾逊位,复拜光禄大夫、卫尉、太尉。交会,独引其咎,,拜永乐少府、光禄勋。(《太尉刘宽碑》)
  杨赐:列作司空,地平天成。阴阳不忒,公遂身退。又以光禄大夫受命司徒。(《太尉杨赐碑》)
  他们以疾病、灾异或其它原因逊位后的再仕之官,有比千石之太中大夫,千石之尚书令,比二千石之光禄大夫,二千石之永乐少府,中二千石之少府、太常等,却不是直接恢复旧职或旧秩。
  还可看到,汉代官员之再仕有多种方式。有时会同时面临多种选择,如前举胡硕之例,他有幸得到了州郡征辟和大将军征辟两个再仕机会。其例又如:
  刘宽:迁梁令,丧旧君去官。博士征,三府辟,皆又不到。司隶校尉察茂材,太尉公车举有道,征拜议郎、司徒长史。(《太尉刘宽碑》)
  在这个时候,刘宽有征召、征辟和察举等多种再仕途径可供选择。这说明朝廷对离职再仕并无一定之规。
  类似事例当然不止于此,恕不一一征引,以免烦秽。以上事例足资显示,在非因罪过的去官再仕情况中,再任官的官秩低于原官决不是罕见现象。尽管原官较高者的再任官往往也会较高,但无论如何,官员离职后便丧失了旧日秩位,“若干石”的禄秩并没有跟随官员本人走,它是附丽于职位的。
  三、“故公”与“故二千石”的任用
  在官员并非因罪过而一度中断勤务之时,朝廷不予保有其昔日官资,这便使一种观感油然而生:当时统治者对官员的个人利益尚是较为漠视的。当然,官僚阶级构成了帝国的统治基础,其权益朝廷不能完全视若罔闻;曾经仕宦者的经验能力是可资利用的宝贵资源,对此统治者也不会错过。事实上,“故官”确实被朝廷视为一种有异于白民的资格,不过我们所要强调的是,即令如此,汉廷仍未设立品位序列来满足安排离职官员的需要。
  首先,“故官”在汉代仍是一种身份,故将军、都尉和故吏二千石的家庭依制有免役特权。(注:《汉书》卷2《惠帝纪》:“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如李广赎罪以庶人家居,称“故李将军”,后值匈奴入犯,“于是天子乃召拜广为右北平太守”。“故将军”在朝廷需要时可随时起之于家,这个称呼不仅仅是泛称而已。又武帝天汉年间所遣镇压徐勃起义者中有“故九卿张德”,昭帝始元元年所遣循行郡国者中有“故廷尉王平”,而刘向也曾“以故谏大夫通达待诏”(注:《史记》卷109《李将军列传》,卷122《酷吏列传》;《汉书》卷7《昭帝纪》,卷88《儒林传》。)。颜师古谓:“前为此官今不居者,皆谓之故也。”语中“今不居”如果改云“今不居官”,则更为准确。他们虽无现职,但仍为朝廷承担着临时性差使。然而也很明显,这种“故官”身份并不十分清晰确定。
  一些史料反映,对故官的任用,朝廷还有些具体安排。请看如下史料:
  《续汉书》卷26《百官三》:“尚书令一人,千石。”注引蔡质《汉仪》:“故公为之者,朝会下陛奏事,增秩二千石,故自佩铜印墨绶。”
  所谓“公”即三公,在西汉则为丞相。昔居三公而无现职者如被任命为千石之尚书令,则增其秩为二千石,但其昔日秩次姑且视为“万石”则不能维持。这说明了什么呢?一方面,对“故公”所尊重的无论是其个人资位还是其才能经验,总之是有所尊重的,所以在其屈居千石之官时,朝廷要略增其秩;但另一方面,相应的优待依然有其限度;昔日的“万石”之秩,并没有跟随官员个人走;所增二千石之秩,比起九卿的中二千石还要低下一级。顺便指出,此时“故公”所佩之“铜印墨绶”亦依从尚书令之职位而定,既不是其故官三公之金印紫绶,亦不是其现秩二千石之银印青绶。增秩并不导致印绶的变化,这作为权责象征物的印绶也是从属于职位的。
  三公居政务官之首,朝廷在秩次地位上仍有些许优惠。至于二千石故官,请看:
  《汉书》卷7,《昭帝纪》:“丞相征事受斩捕桀。”文颖注:“征事,丞相官属,位差尊,掾属也。”张晏注:“《汉仪注》,征事比六百石,皆故吏二千石不以赃罪免者为征事,绛衣奉朝贺正月。”
  又《汉旧仪》:“刺史奏幽隐奇士,拜为三辅县令,比四百石,居后六卿;一切举试守令;取征事。”本注:“征事,比六百石,皆故吏二千石不以赃罪免,降秩为征事。”
  《续汉书》卷26,《百官三》:“御史中丞一人,千石。”注引蔡质《汉仪》:“丞,故二千石为之,或选侍御史高第,执宪中司,朝会独坐,内掌兰台,督诸州刺史,纠察百僚,出为二千石。”
  对“不以赃罪免”的“故吏二千石”,朝廷认为他们仍有利用价值,承认其“故吏”身份。刺史在循行州部之时,有义务从中选取有用之才奏报中央,任用为丞相征事。不过在这个时候,对其曾经达到的二千石秩次,就不像对“故公”那样给予照顾了:征事比六百石而已,比旧秩二千石低好几个等级呢。朝廷还从“故二千石”中选择御史中丞,他们可能是因丧、病或人事变动等而离职,估计也是“不以赃罪免”的;但这时也只能被“降秩”使用,而依从新职御史中丞之千石秩次了。
  这就再度显示了汉代禄秩的一个重要特点:秩次是从属于职位的,居其职方有其秩,居其职则从其秩,官员此前达到的等级一般不能带到新职上去。“故公”就任低秩之官时,或可稍增其秩,但“故吏二千石”就连这种待遇也没有了,只能“降秩”处理。至于二千石以下故官,朝廷任用时的优待又应较此更为淡薄,如前一节离职再仕之例所显示的那样。
  当时再任官也常常有同于甚至或高于旧位者,西汉已是如此,东汉仍是如此。说那些有幸再次起家的官员,其再仕之官必定就低于原职,这并非本文论点。虽然再仕官高于原官的例子确实也有很多,然而我们之所以要特别揭著再仕官秩低于原官之例,乃因为后一类事例才特别有助于说明,朝廷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职事”是其关注所在,至于对官员个人地位权益的照顾,则很不周到,决不是“无微不至”的。
  具体说来,对非因罪过而中断勤务者,朝廷并不是全盘否定其昔日资格;曾经仕宦者业已积累了工作经验,朝廷对此也并非视而不见,如果他们才干优异,自不妨再度授予较高职务。但是我们尤其关注如下一点:朝廷不大考虑昔日资历,让其从较低位置重新仕起,甚至听任他们从头再来(如听其出仕州郡),这也是屡见不鲜的处理。为父母行服本应受到“以孝治天下”的朝廷的大力褒彰,在职罹疾也有可能是忧勤政务所致,当局应有体恤的义务;然而在官员为此一度离职、不能为王朝效力卖命之时,朝廷便另眼相看,漠视其既往官资权益;二千石以上故官尚有免役待遇,至如二千石以下的官吏,夸张说几乎有点儿视同路人。这不但远较唐宋朝廷苛刻寡恩,甚至都不及许多现代国家的做法。(注:法国规定,文官病假可以长达一年,三个月内领全工资,超过三个月领半工资:需支付昂贵医疗费的长期病号,其病假可以延长到三年,一年内领全工资,一年后领半工资。英国病假六个月内付全工资,超过六个月则付半工资。我国改革之前的干部制度是事实上的终身制,
  即使长期生病亦不会丧失干部身份和“行政级别”,并享有公费医疗。这都较汉廷为优。不过,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美国则较为苛刻,带薪病假限于十三天之内,超过者便无工资。这是很有意思的。美国文官制度的特点就是重效率、重“事”而不重“人”。)在上述各种情况中,都没有为官员个人提供品位序列。模糊不清的“故官”“故吏”概念,当然构不成什么“品位”了。
  四、增秩、贬秩问题
  杨鸿年先生指出:“所谓郡守秩二千石乃是原则,实际上因为功过增贬以及任职资格深浅不同,以至太守官秩差别颇大,上自中二千石,下至八百石,凡有六级之别。”(注: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郡太守不尽二千石”条及“郡有美恶守有高低”条。)在此便又引发了一个问题,这“资格”如果理解为职位所需的能力才智,那当然就并不能改变我们的禄秩从属于职位的论点;但如理解为郡守个人的既往资位,那么这却是含有品位因素的。
  确实,“郡守二千石”只是泛称而已,郡守的实际秩次则复杂得多。某些要郡、大郡太守秩中二千石,这除了杨先生所举“三辅”(即京兆伊、左冯翊、右扶风)之外,三河郡(即河东、河内、河南)亦在其列,此外还包括“大郡”之属。(注:《汉书》卷9《元帝纪》建昭二年:“益三河、大郡太守秩。户十二万为大郡。”益秩则为中二千石,可见三河、及“大郡”之守在中二千石;又同书同卷建昭三年:“令三辅都尉、大郡都尉秩皆二千石。”三辅及大郡都尉秩二千石,则郡守为中二千石。又《汉旧仪》:“元朔三年,以上郡、西河为万骑太守,月俸二万。绥和元年,省大郡万骑员,秩以二千石居。”本注:“十二万户以上为大郡太守,小郡守迁补大郡。”那么万骑太守之秩显然应该高于二千石。)就是说,汉郡本身原有级别高下,正如汉县有级别高下一样。(注:汉初县令长秩级为千石、六百石、五百石、三百石,后为千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四级。)这与官员功过增贬和个人秩位无关。
  至于因“功过增贬”造成的郡守地位高下有别,这涉及汉代官僚政治中常见的“增秩”和“贬秩”。当时除增贬一等之外,还有“数增秩”、“连贬秩”及“增秩二等”、“贬秩二等”等记载。(注:如《汉书》卷68《霍光传》:“诏增此郎秩二等。”卷89《循吏召信臣传》:“复数增秩赐金。”卷78《萧望之传附萧咸传》:“数增秩赐金。”卷85《师丹传》:“上贬(申)咸、(炔)钦秩各二等。”《后汉书》卷57《李云传》:“(沐)茂、(上官)资贬秩二等。”等等。)其中黄霸之例较为典型。汉宣帝时他被任命为颍川太守,秩比二千石;后治为天下第一,征守京兆尹,秩二千石;因罪过连贬秩,诏归颍川太守官,以八百石居;郡中愈治,宣帝赐爵关内侯,黄金百斤,秩中二千石。(注:《汉书》卷8《宣帝纪》、卷89《循吏黄霸传》。)从黄霸秩次的多次增、贬看,这显然只是一种奖惩手段(至于君主法外施恩的增、贬,我们有理由将之排除在外)。
  杨鸿年先生谓郡守的秩次差异跟个人“任职资格深浅不同”相关。但我想其间的“品位”色彩即使不能说一点儿没有,但仍不浓厚。毕竟,“职位分类”即使在现代也是相当先进的制度,我国目前也仅仅处于尝试阶段。设想汉代文官制度能够完全排除了“品位”色彩,这当然并不妥当。不过增秩、贬秩的目的,是既维持官员的职位和职责不致发生变动,同时又要褒其功绩,惩其过失;这时即使有“连增秩”、“连贬秩”之事,仍不过是根据职位的确定秩次来上下浮动数级而已。例如,某郡的秩次为二千石,则相应的增、贬均以“二千石”为准;“诏增此郎秩二等”,则是以郎中比三百石的原秩为准而增秩二等,反之亦然。增贬的基准既然是从属于职位的定秩,这就意味着这种做法仍以职位为本。得以“增秩”的官员,其日后升迁取决于其功绩才能,所增之秩等并未构成就任新职的秩次条件,也没有材料反映它可以被带到新职上去。也就是说,增秩、贬秩之法仍未发展到如下程度:促使禄秩转化为一种脱离职位而独立累加的“品位”序列,官员可以依其序列而稳步上升。
  《汉书》卷8《宣帝传》如淳注:“太守虽号二千石,有千石、八百石居者,有功德茂异,乃得满秩。”例如石显等建言宜试用京房为郡守,汉元帝于是以其为魏郡太守,秩八百石,是试为郡守者有八百石之例。假如这样的话,太守之职是有薪俸等级的,这可能在禄秩的十八、九个等级上占据着八百石至中二千石的段落;初居者较低,此后因其功德而有提升的前景。然而这个序列仍未超越郡守这个职位。在现代职位分类体制下,同样使用“提薪”作为激励手段,不过因为工资等级限定于职级之内,而职级是从属于职位架构的,所以这并未使工资等级转化为“品位”。
  类似事例又如谒者与尚书郎。据《续汉书》卷25《百官二》:“谒者三十人,其给事谒者四百石,其灌谒者郎中比三百石。初为灌谒者,满岁为给事谒者。”同书卷26《百官三》注引蔡质《汉仪》:“尚书郎初从三署诣台试,初上台称守尚书郎,中岁满称尚书郎,三年称侍郎。”也就是说,谒者的薪俸等级有二,分别名以灌谒者、给事谒者;尚书郎的薪俸等级有三,分别名以守尚书郎、尚书郎及侍郎。据《续汉志》,尚书侍郎秩四百石,尚书令史二百石,那么守尚书郎和尚书郎的禄秩可以推定为比三百石、三百石。由此可见,谒者和尚书郎都在同一职位上设有提薪加秩的等差。此外三署郎有比三百石郎中、比四百石侍郎、比六百石中郎三等之别,也具有同样意义。(注:王克奇认为东汉“三署郎似乎并不存在中郎、侍郎、郎中三个级别,只有秩比三百石之郎中”,见其《论秦汉郎官制度》,附载于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第384385页。但是他所举证据并不强硬,对东汉史料中的中郎、侍郎诸例无法完全否定。《宋书》卷39《百官志》记汉代三署:“凡有中郎、议郎、侍郎、郎中四等。”(按议郎应在中郎之前)当然也可以说这是袭用《续汉志》成说。但直到魏晋以下,中郎、郎中仍有区别。如《晋书》卷3《武帝纪》:“封孙皓为归命侯,拜其太子为中郎,诸子为郎中。”同书卷105《石勒载记下》:“答策上第者拜议郎,中第中郎,下第郎中。”《隋书》卷11《礼仪六》记梁陈之制:“太中、中散、谏议大夫,议郎、中郎、郎中、舍人,朱服,进贤一梁冠。”是直至梁陈,郎官仍有等级之别,这都是沿用东汉旧制。)
  总之,汉代太守秩次不同,其原因大略有三:一是源于各郡本身存在着高下等差,正如各县本身有高下一样;二是实施奖惩时的增秩、贬秩造成的;其三,郡守一职自身在禄秩序列上占据了一个迁升段落。至如其间关系为何,我想汉廷尚无明确规定,三种情况是同时存在的。这三者都还没有使禄秩超越职位而具有独立意义。
  汉廷不断依禄秩等级向官员授予特权,例如六百石以上吏免役权(注:《汉书》卷2《惠帝纪》:“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六百石以上吏“先请”权(注:《汉书》卷8《宣帝纪》:“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建武3年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先请”的范围又再度扩大了。)、二千石以上长官任子权(注:《汉书》卷11《哀帝纪》注引《汉仪注》:“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六百石以上子弟入学权(注:《后汉书》卷6《质帝纪》:“令自大将军至六百石,皆遣子受业又千石、六百石、四府掾属、三署郎、四姓小侯先能通经者,各令随家法,其高第者上名牒,当以次赏、进。”),加上舆服方面的各种规定,和依禄秩赐爵、赐金等等,这些做法都赋予了禄秩等级不少“品位”色彩。但无论如何,总体上说汉代禄秩是跟职位走的,依然保持着附丽于职位的特色;它并没有提供一个跟人走的序列,也还没有超越职位而发展为独立的“品位”,如同先秦爵级或唐代散阶那样。
  我们当然不是说,汉代禄秩与职位业已构成了一种“职位分类”制度,把它们直接等同起来无疑是过分简单化了。(注:在拙作《西魏北周军号散官双授制度述论》(《学人》第13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8年);《周齐军阶散官制度异同论》(《历史研究》1998年第2期)中,我曾经把汉代禄秩称为“以职位分类为主”的制度,把唐宋阶官称为“以品位分类为主”的制度。也就是说,并不打算把禄秩、阶官分别与职位分类、品位分类等同起来,而只是以何种特色“为主”。也许可以更谨慎一些,对前者只称为“秩职合一制”,对后者采用杨树藩先生的成说,称为“阶职分立制”。汉代禄秩也不是毫无品位色彩,唐代初期俸禄依散官官品发放,但后来就改依职事官品发放了,这又是职位分类的特征。历代文官等级制变动不居,所涉因素复杂多样,在得出较为合理的论点之前,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不过从“职位”、“品位”的区别中,毕竟可以引发出一个区分职、阶的视角,从而为古代文官等级制提供一个便利的分析工具,开拓研究的空间。比方说,由此就可以把汉代禄秩与唐宋那种品级、职事官、文武阶官相分相辅的复合体系,从特征性质上更为清晰地区别开来。从汉代这种“秩位职位合一制”到唐宋的“阶官职事分立制”的转型,与其间专制官僚政治的历史变迁是息息相关的。
  原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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