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佑:导师的权利
4月8日 阴阳狱投稿 近年来,由于研究生培养质量不尽人意,加之博导剽窃他人成果、硕导涉嫌性交易泄题等事件接连出现,责问导师群体职业道德的舆论不绝于途,教育部颁发的“学术道德建设”、“学术规范”等文件也接踵而来。这多少有点像海德格尔所说的,“哪里有危难,哪里便出现拯救”。至于拯救的过程与成效究竟如何,倒是更值得关注。
剽窃他人成果也罢,性交易丑闻也罢,在为数众多的导师群体中,毕竟不占多数,就像党政、司法等部门出现罪案或丑闻一样,一经查出,照章追究即可,不必过于惊慌。至于培养质量的下滑,固然同部分导师敷衍塞责与指导不力有关,而研究生本人的主观因素与管理体制恐怕也难脱其咎,至少是“三分天下有其二”,综合治理比单一问责更难,也更重要。仅就导师而言,如果单纯强调为师者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却忽略关于导师权利的落实与追问,不仅在学理上说不通,而且难以调动多数导师的主动性,把责任落到实处。为了让导师们切实负起责任来,除了应当尽快唤醒失职者的自律,整顿师资队伍,加强制度化的他律之外,恐怕还须适当讨论偏偏为《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规交代得比较笼统、含糊的权利部分,让他们明白自己该做什么和能做什么。有鉴于此,本文提出一个与导师的责任相对应的话题:导师的权利。
多年来,不知什么原因,我们已经久违了关于权利的话题。尽管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们也普遍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要具体落实起来,似乎还不太容易。“人民”一词既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要想实现人民的“权力”,恐怕还得首先落实人民的“权利”,首先通过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现职业人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环视全球范围内的民主国家,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无须认真行使权利的责任。责任并非完全就是义务的同义词,而是义务与权利的综合。当然,一旦行使什么样的权利,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导致责任虚无的权利实现只能是随心所欲,与本文的讨论无关。当权利的行使与责任的承担一同启动时,那就正如康德所说:“我躺在床上,梦想着生活是多么的甜美;猛然醒来,我才发现生活就是责任和义务。”
且不说大学教授能否像文化程度不一的村民遴选村委会主任那样,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利,把《高等教育法》第十条规定的“实行民主管理”落到实处,也不管个别新锐校长是怎样学着蔡元培、竺可桢们的语气说话,偶尔来一句“教授治校”,至少在研究生的培养环节中,教授与导师就不应总是充当被动的管理对象,成为高等教育“大跃进”的牺牲品,还代人受过,分享骂名。
招生质量是培养质量的基础,导师有权直接过问招生环节。为了确保生源的质量底线,让部分导师从修改硕士生乃至博士生的错字、病句的低级劳动中摆脱出来,保持基本的学术对话,他们理当拒绝扩招,抵制来自校方与教育管理部门违背教育规律而层层加急的扩招行为,尤其有权拒招那些既缺乏基本的学术训练、又毫无学术创新潜质的政府要员与先富起来的商潮红人。应当尽快形成如下基本共识:不管这些官、商将对所在学科、学校的“贡献”会有多大,那都与学术无关,谁都无权突破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培养潜质的基本底线,无权损害学术与学府的尊严。任何试图突破招生底线、损害学术尊严的行为,均可视为学权交易或学钱交易而严拒之和披露之,而不是默认之和欣喜之。如果一定要招收这样的考生,也应当经过正常的考试程序与录取程序,公开其结果。正如蔡元培、陶行知、李大钊等人当年联名强调的:“‘公开’(Publicity)是打破一切黑幕的唯一武器。”至于个别导师见钱眼开、见权眼热,专招官员与富翁,亦当接受舆论监督,公布家底。
导师不仅有权拒招官员为徒,而且有权以抵制教育腐败的名义,拒绝与那些既远离教授职业又疏于学术研究的官员为伍,至少应当通过货真价实的匿名评审制度,把行政官员加盟于导师群体限制在最低程度。早在1946年,萧公权在《学术独立的真谛》一文中就明确指出:“我们必须把学术自身看成一个目的,而不把它看成一个工具。国家、社会应当有此认识,治学、求学者的本人应当有此认识。所谓学术独立,其基本意义不过就是:尊重学术,认学术具有本身的价值,不准滥用它以为达到其它目的之工具罢了。”他还说:“学术独立不是要学术与社会生活隔离,而是要学术能够摆脱社会恶劣风气的影响。”“学术独立不是要违抗教令,不遵法纪,放弃国民的职责,而只是要在求学过程中划分政治与学术的界限。倘使一个学人把学校用为政治活动的地盘,把学生用为政治势力的工具,把学术用为政治企图的幌子,他这样地把学术当做了政治的附庸,而毁灭了学术的尊严独立。倘使他的心力用于政治活动者,多于他用在学术工作者,他虽未必因此牺牲了学术的独立,但是他已经犯了‘喧宾夺主’的错误,也不足以称为一个忠实的学术工作者。”前贤的劝示言犹在耳,掷地有声。
导师有权抵制那种从高考制度延伸而来的“高分低能”的应试模式,拒收某些虽然初试合格但复试表现很差的考生,适当扩大复试成绩的权重,宁缺毋滥,或者通过增加导师的破格复试权利,予以适当的补救。为了尽量避免导师的主观判断出现的误差,防止个别导师的录取作弊,则应借鉴欧美许多高校的程序设计,借助于相关问责制的力量保障,由导师与管理部门层层把关。不轨行为一经发现,自当追究责任,却不必因噎废食,削弱导师的招生主动权。
治学需要宁静,学术需要积累。“近代科学昌大,学术趋于专门,一个人想要学有所就,势必要穷年累月,专心致志,才能收功。”如今的高校今天来一个“工程”,明天换一个“工程”,好像教师就是泥瓦匠,不得不疲于应付。还有各种名目的检查、验收、评比、竞赛,使得神州之大,也快放不下一张平静的书桌了。为了确保基本的研究时间与教学精力,导师有权拒填那些漫天飞舞而且还复杂得颇有难度的量化表格,尤其有权拒绝自撰关于“学术地位”、“社会影响”之类无异于诱导和纵容自吹、有损填表者之尊严的表格。“衰兰送客咸阳道,天若有情天亦老。”如此填来填去,不仅无助于提高导师学术水准与指导能力,反而徒耗其学术生命,助长浮夸风气。近年来,那些了无新意、无病呻吟的论文、专著之所以层出不穷,在较大程度上就是此类只重数量却轻质量的量化管理体制与毫无休止的功利性评比机制挤压和误导出来的。
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大学是求真的职业练场,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摒弃衙门理念,莫把学府当官场。不要以为只有千方百计给那些学术水准相对高一点的导师一官半职,弄出一个行政“级别”来,再加上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之类社会兼职,才算是对他们的重视和重用,才叫“人尽其才”。如果这样,就等于一边喊“接轨”,一边闹鬼。至于导师群体,他们在权与利的诱惑中固然需要自律,同时也有权放弃那些不堪承受的行政兼职与社会兼职,有权缺席那些与学术研究毫无关系却还没完没了的会议,尽可能让他们静心投入学术研究与教学指导。如果再进一步说开去,导师还应有权享受学术休假制度,缓解工作压力,抓紧学术充电。
只要我们稍微正视我国高校教师队伍的先天不足与后天失调,就不难发现,任何分散其学术精力的举措都无异于雪上加霜。我国目前的博导群体是以1949年以后接受本国高等教育的人才为基本队伍,而且随着退休制度的实施,1949年以后出生的人还占绝大多数。正是那一连串的政治运动,尤其是那个大革文化命的荒唐岁月,嘎然中断了并非朝夕之功的学术传承,还给教师的职业道德与尊严留下抹不去触还痛的伤痕,用一位诗人的话说:“我们是吃狼奶长大的一代”。据说,那枚名曰“全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近年一直行情看涨,成交价位已高达数十万元,在我看来,该票无论怎么涨价,都不算过分,因为它是以我们这一代人的青春岁月为本金的。对多数人来说,教授与导师的角色都是不能承受之重,都不过是过渡性的人物,勉为其难而已,哪来那么多的“大家”,更不用说“大师”了。
半个多世纪以来,先是接二连三的政治运动的冲击在先,嗣而商品大潮紧随其后,弱不禁风的校园好不容易熬过了“教育革命”的喊杀声,“教育转型”的叫卖声却又不期而至,从有序到无序的利益驱动就更加容易给学术浮躁之风推波助澜,乃至沉渣泛起。恕我直言,在我们国家,从政府官员到一般民众,至今还普遍缺乏对学术的敬畏之心,好像谁都可以写论文,出专著,评教授,做导师。一边是加速校园的商化与节日化,好不热闹,一边却在高呼“创办世界一流大学”,匪夷所思。
近年来,反对另设导师特别是博导的增补程序之声络绎不绝,其中一个主要理由是,在欧美许多国家,博士生导师就不是什么高于教授的一个教职,只要有一定的学术水平与指导能力,即使讲师或副教授,也可以充任导师。此说自然属实,但我想补充的是,在欧美许多国家,无论是高等教育,还是中等教育或初级教育,它们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与业务水准,都具备良好的制度保障,包括良性竞争机制,我国师资的可比性却不大。即使就日趋庞大的教授队伍而言,较之欧美国家的职称信誉与学术实力,也存在明显的差距,这也是不能忽视的事实。鉴于我国目前博士生的急遽扩招与教授队伍近乎膨胀的现状,当前的博导增补程序恐怕还是必要的,关键在于如何淡化荣誉,强化责任,在于能否真正按照有关程序,确保增补质量,而不是为了某种需要,只讲数量,只图个人与单位的虚名,还搞权学交易。至于个别学校准备让少数优秀的副教授或讲师加入指导博士生的行列,当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值得关注。
不少高校都要求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之前,必须发表两篇论文,而且必须在什么“级别”的刊物发表,否则就不算,就不能授予学位,逼得许多研究生叫苦不迭,挖空心思拼凑文章,求爹拜佛发表文章。为了确保学生专心准备学位论文,导师有权抵制此类违背国际培养惯例的土规定,坚决排除来自管理部门的干扰。应当尽快明确一个基本的认识:授予学位的主要依据甚至惟一依据就是学位论文本身。近年来,我国之所以出现硕士生与博士生滥发劣质论文,甚至一稿多发,闹得乌烟瘴气,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动因,就是来自管理部门的硬性发表规定,逼良为“娼”。
如果说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主要是通过学位论文的质量体现出来,那么,就论文质量而言,选题是关键,资料是基础。导师有权要求管理部门公开研究生培养经费的全部去向,根据学科的不同特点,分别增加下拨的比重,以便为基础学科的学生收集资料提供基本的经费保障。以史学为例,为了不使学术创新停留在嘴边,至少应将3040的培养经费用于学生反复查阅和整理档案文献资料,不要让那些家境不佳的学生为了自挣资料查阅经费而悄悄地兼职过多,过于分散其研习精力,透支身体。
管理部门也该为“全国百篇优秀论文奖”之类评比活动降点温了。近年来,许多学校为了争夺多少有些炒作性的高校排行榜的名次,就很看重这一年一度的“全国百篇优秀论文奖”,不惜代价,大搞“优秀博士论文启动基金”、“创优基金”之类,只偏爱少数人,却忽略了对多数研究生本应给予的那份投入。看来,还得尽快回到常识的层面来:倘若没有水涨,哪来船高?如果没有大多数博士生的合格与优良,哪来少数人的出类拔萃?即使在全国数万博士生中评出100人的真优秀,其实际意义究竟有多大?
邓晓芒拒续“博导”、陈丹青愤然离职与贺卫方辞招硕士生的举动,在在逼问导师的权利与落实,多少给沉闷的导师队伍增添了一点生气与亮色,顺便给同行们挽回了一点体面,却迟迟不见管理部门的回应,颇费猜思。如果有人以为这不过是偶发性的个人行为,无关宏旨,那就未必。“解铃还需系铃人”,体制上出现的弊端,还得通过体制的变革去解决。既然培养研究生的事情还得有人继续干下去,那就不能只谈教授的职业道德与学术规范,却只字不提导师的权利。尽管我们已经告别了“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梁启超时代,但要履行权利缺位的人才培养职责,同唱高等教育的“大跃进”,毕竟巧妇难为。一个好的导师固然可以带出几个好的研究生,一个好的体制却可望造就出一批或若干批好的研究生,甚至可以争取连续带好。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2005年7月20日于京北宁馨苑寓所,原载《南风窗》2005。08。下,作者授权燕南网络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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