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宪魁: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9月1日 桃花醉投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样的说法虽然耳熟能详,但能否获得广泛共鸣,还是个问题。一个很现实的原因就是,在我国,国家机关宪法责任的追究机制与人民宪法权利的救济机制仍有待完善,宪法虽然具有最高效力,但在法治体系中一直处于“休眠状态”,以至于被大家遗忘。
宪法“休眠”所带来的,是对“依法治国”的各种议论和不同解读。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宪法的“方针规定”,在学理上应怎样解释?尤其是,“依法治国”在90年代入宪之后,法学界又提出了“依宪治国”的概念,二者的关系应如何把握?笔者认为,如果从宪法学的角度来阐释“依法治国”的内涵,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共识: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就是依宪治国,摇醒宪法这个“睡美人”是落实“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依法治国之“国”应作何解?
“依法治国”或“依宪治国”的政治意义,在于提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要“依法办事”、“依宪办事”。因而,依法治国之“国”极易被解读为国家事务或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及社会组织,与“依法行政”十分接近。然而,宪法所规范的是国家权力的基本架构与权限划分,从中很难找到关于国家机关的组织及职权行使的具体规则。如果对依法治国之“国”做那样的理解,“依宪治国”就很难在逻辑上成立,宪法“休眠”反而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从宪法第5条的文脉来看,“实行依法治国”之目标,在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或“法治国”(Rechtsstaat)作为公法上的重要概念,最初源自德国,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在我国,也有“法治政府”、“法治行政”的说法。不论是“法治国家”,还是“法治政府”、“法治行政”,其指向的都是国家权力。因此,在宪法学上,“依法治国”所谓的“国”是指国家权力,而非国家事务或国家成员。
与法治相对应的概念,是人治。实际上,绝对的法治和绝对的人治都是不可能存在的。法治离不开人来制定、解释和运用法律规则,人治也离不开法律规则来贯彻人(权力者)的意志。所以,我们有时会觉得法更重要,有时会觉得人更重要。其实,二者哪个重要,要看法律规则是怎样制定、解释和运用的。如果掌握国家权力之人对法律规则的制定、解释和运用合乎正义原则,符合人民的利益,我们就觉得法更重要,认为这是一个法治政府。反之,如果法律规则朝令夕改、量身定做、随意解释,我们就会觉得人更重要,即使法律规则再多,也不过是徒具法治外衣的人治。因此,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掌握国家权力之人是怎样制定、解释和运用法律规则的。如果国家权力被滥用,法在人民的心目中,就不是这个社会的基本规则,法治的秩序也就无从确立。不论是新加坡,还是香港,法治的成功经验不是治民,而是治官,由此奠定了全社会的是非观念和守法意识。可见,国家权力服从法治,法治才能取信于民,人民才会选择守法。
二、如何理解依法治国之“治”?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即良法(法治之法)与守法(法治之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现阶段,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法治之法),但在“有法必依”(法治之治)方面,还需要继续努力。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国家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有待强化。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落实“依宪治国”,让“纸上的宪法”变成“行动中的宪法”。
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采取了全国人大以及一府两院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体现了宪法学和政治学关于国家权力的基本原理。因此,在学理上,依法治国之“治”指的是监督制约。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其实正是对“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阐述。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意味着从权力的自律走向权力的他律。缺乏权力的他律,权力的自律必然会松懈废弛。目前,立宪与行宪之间存在的落差,恰恰集中在公权力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首先,我国宪法规定,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并赋予了人大代表监督政府的各项职权。因此,应通过完善人大代表制度,强化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功能。其次,法院作为“既无财权又无军权”的“最不危险的部门”,发挥着救济私权、制约公权的角色,但在实践中,以法官素质、司法腐败为考量的错案追究制和审判监督制度体现了对法官的不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司法独立原则和法院制约公权、救济私权的功能。另外,就法治体系的架构而言,“制度的笼子”还存在一些大的疏漏。例如,行政程序法仍停留于草案阶段,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违宪审查机制还只是空中楼阁。
三、依法治国之“法”包括宪法,为何还要提“依宪治国”?
如何建造“制度的笼子”?在以公权力为规范对象的公法领域,依法治国之“法”仅指宪法和法律。而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衡量法律良善与否的标准,因此,依法治国之“法”首先是指宪法,“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问题在于,二者之间究竟有何本质区别,值得我们特别提出“依宪治国”的概念?
法治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区分。依法治国在形式法治的意义上,是依法律制约国家权力,强调“法律之治”;在实质法治的意义上,则是依宪法制约国家权力,强调“宪法之治”。在德意志帝国时期,法治国家的标准是制定出法律,实行依法行政。其结果,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被理解为仅是纲领性的原则或准则,必须经由法律规定才能“激活”。这种形式主义的法治国家其实无异于“依法律治国”。二战之后制定的联邦德国基本法吸取纳粹主义利用立法破坏魏玛宪法体制以及侵犯人权的历史教训,对奉行立法至上、依法行政的形式主义法治国家理念进行反思,设立了监督制约立法权的宪法法院。由此,基本权利不再只是一种纲领性、宣言性、待“激活”的原则或准则,而是作为法官审查立法行为及行政行为是否合宪的法规范,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与以往的“依法律治国”(行政法国家)的形式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相比。这种“依宪法治国”(宪法国家)的实质主义法治国家理念之最大区别在于,将法治的监督制约对象从行政权扩及立法权,从而完善了“法治国家”的内涵。
可见,“依宪治国”的特殊意义就在于,法治之“法”必须是合宪的良法,立法权的行使也属于法治体系的监督制约范围。对此,我国宪法第5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就需要激活违宪审查机制,由释宪机关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合宪与否做出判断,对违宪责任进行追究。
四、谁来依宪治国?是释宪机关,还是另有其人?
谁是“宪法的守护者”?早在1929年,德国学者施密特对此专文讨论,认为应将宪法保障的职责托付于由全体人民选出且在政治上中立的总统。而在同一时代的美国,首席大法官休斯提出,“我们臣服于宪法之下,但什么是宪法,却是由法官来告诉我们”。这是因为,如果要让法官在宪法和法律之间选择宪法,就必须承认法官作为宪法的代言人,有权解释宪法的含义以及法律是否合宪。这让我们不禁联想到在教堂里宣讲圣经的神父。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因此,法院虽然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负有遵守和保障宪法的义务,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释宪机关,行使最终性的宪法解释权。
然而,如果认为释宪机关是“依宪治国”的主体,就会陷入这样的悖论:宪法解释权本身也是国家权力,那么,谁来监督监督者?
我国宪法采人民主权原则,作为“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序言),人民才是所有国家权力的最终监督者。翻阅国内外的文献,释宪机关往往被冠以“宪法的守护者”之美誉,但实际上,宪法监督机制能否很好地运行,关键在于人民的参与。这是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受宪法基本权利之拘束,一旦违宪行使,往往会挣脱基本权利规范的拘束,构成对人民权益之侵害。作为国家权力行使合宪与否的利益攸关方,人民最具有“依宪治国”的敏感性和积极性。如果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基本权利救济程序的设计是最为重要的。否则,人民就无法在法治的秩序之内寻找到“依宪治国”的途径。
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践者是人民,因此,宪法第5条规定的“依法治国”应解释为人民依法监督国家权力。1945年,毛泽东主席在谈到能否摆脱“历史周期律”时,就明确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忽视权力的他律,“依法治国”就会被误解为国家权力依法管理人民,甚至可能在现实中背离“法治国家”这一价值目标。同样的道理,如果问:谁来“依宪治国”?谁是“宪法的守护者”?答案也应该是人民。这绝非翻唱自西方的“Wethepeople”,而恰恰是我们的先哲所训示的“人间正道”。
牟宪魁,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5期,“依宪治国”笔谈。
阎愈新:再谈鲁迅茅盾致红军贺信鲁迅、茅盾致红军贺信,是一件珍贵的革命文献,六十年来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茅公生前多次答复有关询问,因事隔多年,记忆有所出入,语多猜测,在所难免。各种鲁迅、茅盾的传记年谱和有关文……
张德美:茅盾早期现实主义与左拉自然主义左拉自然主义,在我国“五四”时期曾和欧洲现实主义理论一道被广泛介绍。当时人们以为自然主义即现实主义,所以在提倡现实主义时也让自然主义搭车同行。正如茅盾晚年在一封信中所说:……
李方平:茅盾文学创作的成就与中国现代革命史的关系述评自觉为中国现代革命史作传的创作意识巴尔扎克曾经说:“法国社会将要作历史家,我只能当它的书记。”这也是茅盾对中国现代革命史的态度。他失去了与党组织的组织联系后,虽然无法直接……
蒋成瑀:踯躅歧路的知识分子面影朱自清一生创作经历了三个阶段,前期以诗歌创作为主,呼唤十月革命的红云,投身于新文化运动;中期以散文(叙事抒情小品)为主,记录“五四”运动落潮后抑郁苦闷、彷徨踟蹰的心情;后期以杂……
魏福惠:茅盾现实主义文学思想的演进茅盾既是中国现代文学史上最重要的作家,又是中国现代文学批评史上最重要的批评家。他的文学生涯,是从文学理论批评开始的。从1920年1月他以“佩韦”笔名,在《东方杂志》上发表《现在……
周作人:《中国新文学大系散文一集》导言新文学的散文可以说是始于文学革命。在清末戊戌前后也曾有过白话运动,但这乃是教育的而非文学的。我在《中国新文学的源流》第五讲中这样说过:“在这时候曾有一种白话文字出现,如《……
徐山皕:“只馀未死一悲歌”陈寅恪写《柳如是别传》的管见陈寅恪先生是我所景仰的前辈大师。记得在年轻的时候,因病休学在家,不愿让时间空过,便大量阅读书籍。当时对历史产生了兴趣,特别是唐代的历史。一位在大学工作的朋友为我提供了许多读物,……
蒋心焕:茅盾文学思想结构探茅盾文学思想曾对中国现代现实主义文学产生巨大影响,对它深层结构的探讨无疑有助于深入把握现代现实主义文学的特质。一段时间来,这方面的研究似较为沉寂,但从世界文学史中对二三十年代左……
王嘉良:论“茅盾传统”及其对中国新文学的范式意义作为一代新文学大师,茅盾的文学成就及其在文学史上的崇高地位是早已为学界公认的。至少在80年代中、后期,茅盾还同鲁迅一样作为中国新文学的一面光辉旗帜被文学史家和文学研究者评说。但……
郁达夫:《中国新文学大系散文二集》导言一散文这一个名字中国向来只说仓颉造文字,然后书契易结绳而治,所以文字的根本意义,还在记事。到了春秋战国,孔子说“焕乎其有文章”,于是“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了;在……
黄济华:呼唤新诗艺术形式的规范闻一多先生在新诗创作和理论批评两个方面都对新诗的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他的这种贡献还很少有人能与之相比。鉴于新诗80余年的发展道路和当前的创作状况,我们重温闻一多关于新诗的理论……
卜召林王玲玲:茅盾文学批评新论作为一个现实倾向明显的社会批评的倡导者,茅盾同中国许多作家与批评家一样始终与时代保持一致,并常常被时代所挤压,所左右。既要坚持现实主义的文学原则,又要能适应时事政治的功利要求,……
陈云良蒋清华: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摘要: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权进行法学理论阐释是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法治政党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要求。党的领导相对于党的执政,……
杜承铭:论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性地方自治性质及其授权机理【摘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地方是否分享有制宪修宪的动议与批准权、基本法与宪法关系以及基本法的性质、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之间划分管理事权的方式等方面看特别行政区自治的性质是单一制……
张震:环境权的请求权功能:从理论到实践环境问题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成为世界第三大问题。因在经济高速发展同时,没有及时进行环境治理,世界多个国家均付出了饱受环境污染之害的高昂代价,如日本的八大公害事件等。我国现行宪……
林来梵:当今中国国家观之反思关于“国家认同与制度建设”,我今天想谈一下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就是中国的国家观及其反思。首先,我们从学术的角度分析一下中国的国家观。这可以从古代谈起,即从传统的中国国家观谈……
余文唐:行政案件与速裁机制速裁机制是对那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或者数额较小、影响不大以及亟待解决的案件,通过简略审理程序、缩短审判期限、简化文书制作等方式以实现简案快审、提高审案……
屠振宇:中国不成文宪法的争论与反思【摘要】不成文宪法,是近年来中国宪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之一。然而,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下意识地将不成文宪法视作成文宪法的对立面,从而造成了误读。承认和支持不成文宪法,不是将之简……
蒋劲松:代议会期制度探究代议机关每年开会的次数及每次会议的天数构成笔者所说的“代议会期”。代议会期是一个宪法问题,相对于宪法规定的代议机关的职权及组织,代议会期属于代议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是一个基本程……
王贵松:简政放权的简放之道从政府和社会两个维度来说,“简政”简的是政府的事务,“放权”放的是政府的权力,恢复公民个人、市场和社会的自由与自治。简政放权无法指望几年之内即可完成,应当在厘清政府与社会……
韩大元:维护宪法权威对当代中国的特殊意义我发现所有的法学家都强调自己所从事专业的重要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不论从任何角度来说,谈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时候,都不能回避一个问题,就是宪法如果没有权威,宪法至上没有成为一……
程雪阳:解决香港政改争议要回归基本法在过去的数年间,围绕香港特首选举和“爱国爱港”问题,大陆与香港产生了许多争论,而且变得越来越棘手。中央政府认为“爱国爱港”是香港特首候选人的必备条件,而香港的一些政治人物和部分……
张翔:特赦的法理关于特赦,《南方周末》2月26日(编者注:这里指2009年湖北特大杀人犯熊振林上诉时请求国庆特赦所引起的学界大讨论,高铭暄、周光权等学者都发表了意见和观点)刊载了萧瀚的一篇评论……
韩大元:当代世界宪法体系中的社会主义宪政摘要:当代世界宪法体系的发展,是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共同作用的结果。人类经过长期的探索,共同选择了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宪法治理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与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