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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崇德: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

9月25日 无镇楼投稿
  【摘要】宪政即民主的政治。危害我国宪法的尊严及其实施的思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自由化思潮;一是以极其革命的面目出现、打着反“西化”的旗帜的极“左”思潮。前一种思潮的推动者们赤裸裸否定我国宪法,人们较容易识破其真实面目;后一种思潮的推动者们并不单刀直入地否定我国宪法,而是采用釜底抽薪的办法,先悄然歼灭“宪政”这个提法,以便架空我国宪法,否定宪法的运用和实施,使宪法边缘化。较之第一种思潮,这第二种思潮对我国宪法危害更烈。极“左”思潮的推动者否定宪政的提法没有任何一点站得住脚的根据。这种故意撇开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片面地把“宪政”定义为资本主义,然后编造出“宪政”提法会招致西化的神话,误导典论,欺蒙领导,其意欲挥舞大棒重启反右派运动的作派很不合时宜。
  【关键词】宪政;宪法;法治;误导舆论;欺蒙领导
  毛泽东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对宪政提出了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法,把宪政区分为资本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和新民主主义宪政等不同性质的类型,并预言“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毛泽东的国家学说及其发展观是不朽的。
  宪政即民主的政治。这个“民主的政治”当然不是无序的、随心所欲的政治。它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了的政治。宪政,政治而带有“宪”字,表明了它是依照宪法的规定而运行的政治。所以,宪政和宪法在实质上乃是一个事物的两面: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宪政是宪法的运行和实施。如果没有宪法,也就谈不上宪政;同样,如果没有宪政,宪法也不过是写了文字的纸张而已。宪政的民主性质与程度如何,在于它所依据的宪法及其内容如何。英、法、美等西方国家的宪法是资本主义宪法,所以这些国家的宪政是资本主义宪政。他们搞的是资产阶级专政、“三权分立”、议会制、多党轮流执政等那一套。毛泽东称之谓“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与之相对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表现,因而我们的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是在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政。我们的宪政与西方资本主义的那一套毫不相干。
  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施政,我们要努力建设的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可见,宪政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应有之义。
  必须看到,我国宪政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极为优越的社会主义民主宪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实践证明,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在当代那样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这样的好宪法难免会受到各个方面的挑战和侵害,这是不以人们的意愿为转移的。
  对我国宪法的侵害以至否定,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思潮:一方面是自由化思潮,例如,2003年在某地举行的“民间修宪座谈会”上,有些人就曾发表了一系列易导致我国宪法变质的“建议”,有的甚至直接攻击我国的现行宪法是“恶宪”。显然,这些人是不要我们的社会主义宪法的,更逞论宪法的运行和实施了。
  另一方面的挑战则来自以极其革命面目出现的思潮。他们也对社会主义宪法及其实施不感兴趣,但他们并不单刀直人地否定宪法,而是采用釜底抽薪的办法,先歼灭“宪政”这个提法,以便架空宪法,使我国宪法边缘化。例如,某公写文章故意曲解毛泽东关于宪政的论述,并宣传什么:采用宪政的提法“会在理论上陷人西化误区,实践上导致西化危害”。表面上看,似乎某公只在讨论一个“提法”。实质上,他意在否定宪法的运用和实施,阻碍我国宪法在实际生活中所起的保障改革开放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作用,从而使我国这部好宪法成为落不到实处的一纸空文。
  以上两种思潮的表现形式虽然不一样,但二者导致的效果则殊途同归,都对宪法的尊严及其实施带来危害。尤其是第二种思潮,因其打着反“西化”的红旗,故比前者赤裸裸的攻击更不易被人识破。为此,本文有必要费点笔墨,予以澄清。
  某公的文章认为:毛泽东只是在抗日时期反对国民党专政的特定历史背景下讲宪政。他写道:“当时要求实行宪政,实际也就是要求实现民主。所以毛泽东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此公接着说:后来毛泽东就不提宪政了。按照这篇文章的意思,是说毛泽东的内心本来不认为宪政是什么民主政治,只是在特定背景下,为了某种需要,才把宪政说成是民主政治的。此公不仅否定毛泽东关于“宪政是民主政治”的定义乃放之四海皆准的经典性论断,而且把毛泽东这位伟大人物描绘成了地道的实用主义者,一个十足的市侩。这是很不适当的。
  某公还认为,毛泽东后来(指1940年《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发表之后)就不用“宪政”提法,而以“人民民主专政”代替了“宪政”。某公的这个说法又把人给弄糊涂了。
  众所周知,宪政有资产阶级宪政与无产阶级宪政之分,而人民民主专政并没有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分。二者之间并无可比性。再者,“人民民主专政”是表明政权性质,是讲国体的问题;而“宪政”是表明制定并实施宪法,根据宪法管理国家,它讲的是统治的方式问题。这两个不同范畴的事物又怎么会“代替”呢?如果非要讲“代替”的话,那末,只能从矛头指向来说,人民民主专政代替了国民党的大资产阶级专政;或者从革命发展来说,后来的人民民主专政代替了早先苏区的工农专政。而“人民民主专政”怎么代替“宪政”呢?硬说前者代替了后者,那实在是牛头不对马嘴。
  根据刘少奇在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两阶段的理论,我国在建国前的革命根据地已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在这漫长的22年里,人民民主不仅没有“代替”宪政,而且,我们党在1931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制定并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制定并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人民民主政权正是根据这些宪法性文件而运作,从而使自己巩固并壮大起来。虽然,当时还只属于宪政的雏型,但它同人民民主并行不悖,不存在谁“代替”谁的问题。
  毛泽东从工农政权转变为人民民主政权的思想最早见诸于1935年《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中,当时他提出了“人民共和国”的口号。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是1940年发表的。所以,某公认为毛泽东在后来“用人民民主代替宪政的提法”,时间顺序倒置,理解也不准确。
  某公说什么毛泽东后来(指1940年《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发表之后)就不用“宪政”提法。其实14年后,即1954年9月,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还曾用了“宪政”提法。例如他说:宪法草案“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虽然此话出自刘少奇之口,但众所周知,刘少奇宪法草案报告是毛泽东授意写的。而且,该报告的草稿曾在1954年9月12日经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认真讨论过,9月15日,毛泽东主持了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刘少奇在大会上宣读这个报告时,毛泽东端坐在主席台上。历史是不能更改的。它有力地证明了某公的说词与历史真相不符。
  另外,即使毛泽东在一个时期内不用宪政的提法了,那是他自己不用。没有人能够证明毛泽东曾经明令禁止别人使用。在毛泽东的著作宝库里,谁也找不出他有过关于为何不用宪政这个提法的理由的论述,更没有见他对以前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作过自我批评,声明此文无非乃应时之作,应该作废或者纠正,并劝告后人切莫用“宪政”提法,否则将陷人“西化”误区,等等。没有,压根儿没有证据嘛!毛泽东一生论述甚丰,著作等身,其中能列人《毛泽东选集》者都属重要精品。《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列为选集的宏文之一,尤其是该文中关于宪政阶级性的论点以及应用阶级分析把宪政区分为不同类型的光辉理论,值得我们认真学习,正确领悟,切不可随心所欲地解读。
  退一万步讲,即使毛泽东明确宣布过自己不再用宪政提法,那也并不影响其他人或者后人使用宪政的提法。举个例说,毛泽东曾经出任国家主席,后来他不仅自己不当,而且还在1970年明明白白地指示:修改宪法,不设国家主席。但事实是,若干年后的现行宪法仍然规定设置主席。试想,毛泽东作过明示的问题尚且可以如此,又何况并无明示的宪政一词的采用了。我国自1983年恢复主席的设置,迄今25已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亦从未见有一个人站起来非难过。不仅如此,还在官方发行的现行宪法的英文译本中,“主席”写的是President。这亦未见有一个人站起来责难:用总统的提法,岂不陷人“西化”误区了?
  实际上,用“总统”这个词,丝毫也不等于我们要引进西方的“总统制”。这是完全不一样的两回事。同理,用“宪政”这个词,丝毫也不等于我们要采用西方的政治制度。根据毛泽东的论述,“宪政”有资本主义、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之分。而我国的宪政当然属于社会主义。中国人谈论“宪政”已有上百年历史,而中国的社会主义越来越发达,改革开放的路子越走越宽,并不见因谈宪政而损害了社会主义的蓬勃发展。某公的文章一口咬定如果使用了宪政提法,就会理论上西化、实践上西化。这种说法完全不符合事实。诚然,依某公看来,在目前的场合,警惕“西化”是最能打动人心的招数。但是,“西化”是不能随便说说,满天乱飞的。
  第一,“西化”是指中国本来没有的提法,而从西方传人,因此飞来灾祸。然而,从我国的历史考察,“宪政”不是外国货,而是中国固有。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尚书》就有“监于先王成宪”即政治的积累形成规则的记载。之后,《唐书》有云“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强调施政的经验要制成规范永远传下去,给后代遵行。中国的此类典籍为数不少,从年代看要远比西方立宪主义的兴起为早。到了晚清,中国人才触及西方的立宪制度,对它无以名之,就沿用我国古书中的名词称呼它为“宪政”。顺应近代历史的发展规律,中国后来又有了从资本主义宪政新民主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的观念。所以,它们是中国货,并非西方造。
  毋庸赘言,若是西方的提法传到中国来,都会有相应的中英文对照。例如,“民主”,英文曰democracy,“自由”,英文曰freedom,“平等”,英文曰equality,等等,让人一眼便知他们是舶来品。而“宪政”呢,由于他是土生土长的中国名词,所以在英文中并不存在现成可用的确切的对应词。在我国许多文章、书籍里,有的说宪政是Constitutionalism(立宪主义),有的说是Constitutionalgovernment(立宪政府),也有人用洋泾滨说是Constitutionalpolitics,琳琅满目,不一而足。这种莫衷一是的现象恰恰有力地证明了“宪政”并非西方传入。
  第二,“西化”必须是原有的事物被“化”了,必须是因为接受了某个名词而使中国变得同西方国家一样了。但如前所述,宪政提法是中国货。那么,接受本国的东西当然扯不上被“西化”的问题。即使那些真正是外国产的名词与提法,也只需分清“资”或“社”,就不妨作为文化吸收过来,为我所用。比如说,共和国(Republic)是西方传来的,我们并未拒绝使用。且不谈孙中山的共和国,就说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她已经存在58年,又西化了什么呢?人权(Humanrights),起先国内有些人抱抵制态度,但后来也都接受,最终不是写入我国宪法了吗?我们被“化”了什么?此类事例多得不胜枚举,而传人我国后所发生的影响往往是正面的。其中有些提法虽然曾被自由化的人利用过,但亦不必因噎废食,刻意回避。比如说,民主是五四运动作为“德先生”被引进的。中国人都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上世纪80年代,自由化势力曾利用它在北京西单搞过“民主墙”,荒谬地公开提出要请美国总统解决中国的人权问题。即使如此,我们也并未因而废弃“民主”、“人权”等提法,更没有人说如果采用这些提法就会陷于西化危害。又如,前个阶段香港的“民主派”搞大游行,打出的横幅和呼喊的口号是“取消一党专政,建设民主中国。”他们的“民主中国”究竟是什么货色,不言自明。但即使如此,我们亦不仅并未因而废弃“民主”提法,而且还在党的十七大报告里明确说要全力支持特区政府“推进民主”。当然,我们对民主的理解与香港反对派的理解根本不同。正像我们对“宪政”的理解与自由化的理解有根本区别一样。何况西方国家没有确切的与“宪政”对应的提法,这就减少了发生“化”的可能。
  我们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遵守并执行社会主义宪法。我们的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如果说有什么不足的话,那就是在实施方面还有某些缺陷,所以亟待解决的是如何改善宪法实施的环境,使宪政建设进一步臻于完善的问题。早在6年以前,胡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20周年的大会上说“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宪法监督程序,这就关系到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怎样保证宪法实施的宪政问题了。遗憾的是某公对中央指示听而不闻,在多篇文章中从来不提宪法以及我国政治如何适应宪法的落实等重要课题,却醉心于批判“宪政的提法”,用以架空宪法,为我国宪法的运行和实施设置障碍,客观上与否定宪法的自由化思潮坑靡一气,左右呼应。
  此公的文章故意撇开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片面地把宪政定义为资本主义,然后编造出宪政提法会招致西化的神话,误导舆论,欺蒙领导。而此公对此既不自疚,又不自省,却反而嗓大气粗地宣布“宪政的提法,不是学术问题,而是政治问题。”这种抛出大帽子堵住天下人之口,想用独家文章鼎定乾坤的派头是不能令人折服的。请看今夕何夕,意欲挥舞大棒重启反右派运动,或许已经非其时也了吧。
  许崇德(1929),上海青浦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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