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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奎:群体性事件:基于实践社会学视角的认识与反思

10月22日 听雨眠投稿
  〔摘要〕群体性事件是中国社会转型与建设实践过程中的伴生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和应对措施都需要在实践演进的动态进程中去寻求答案。社会不公背景下底层社会成员的诉求、公民社会形成过程中的公众舆论实践以及信息时代的网络传播推动,都与群体性事件的引发紧密相关。实践社会学视角的反思要求在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方面必须要以实践性策略取代经验型策略。群体性事件解决的最终途径在于真正改善民生,在全社会范围内确保实现六大公平。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实践社会学;公众舆论;反思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社会转型与建设的实践过程,既是各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改革与发展过程,也是各类矛盾不断积累、问题不断叠加的过程。近几年备受关注的所有群体性事件正是这一过程中种种矛盾与问题交织促动的结果。特别是已经过去的2008年,可以说是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的一年,包括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重庆等省(市)出租车罢运事件在内,造成全国性影响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不下几十起,公众的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都遭致破坏和损害。对于这些事件背后的原因与应对思路,政府官员和学者们都从不同角度展开了探讨,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也多有肤浅偏颇甚至完全错误的观点和认识。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当前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是中国社会转型与建设实践过程中的伴生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和应对措施都需要在实践演进的动态进程中去寻求答案,而不是简单地以以往经验或僵化静止的思维进行认识和处理。因此,具有动态过程〔1〕特点的实践社会学视角或许更能帮助我们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认识和反思。
  一、群体性事件的宏观背景:社会转型与社会建设实践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伟大的社会实践,这一实践进程也是与中国社会急剧转型和翻天覆地的社会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转型引起的社会结构分化,社会建设过程中牵动的各种利益调整与变化,都与群体性事件的触发有实质性关联。
  1。社会转型的实践背景
  中国社会转型实践包含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两个大的范畴。经济体制转轨即指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结构转型是指中国社会由以往的两大阶级一大阶层向多阶层的转变〔2〕,同时,社会转型也意味着中国社会正在由原来传统的、农业的、封闭半封闭的社会向现代的、工业的、开放的社会发生转变。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使社会范围内思想的多元性、多变性日趋明显,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差异性渐趋增强。郑杭生认为,这样一个特殊而复杂的深刻转型期,也必然成为我国的不协调因素活跃期和社会矛盾多发期,他同时还总结出我国社会矛盾显示出的四个特性:利益性、广泛性、群体性和复杂性〔3〕。的确,中国自从改革开放和推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结构分化十分剧烈,虽然改革开放前刚性很强的总体性社会结构得到改变。然而,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和危机也伴随而至。孙立平、李强、沈原等人将之归纳为十二类,主要内容有:(1)国家机器钝化,国家责任伦理衰败,腐败现象严重,社会生活无序;(2)贫富悬殊与社会阶层利益冲突严重;(3)失业问题严重,社会底层格局形成,社会矛盾激化,而解决社会冲突的制度化手段匮乏,利益表达渠道不通,潜伏着严重的社会危机〔4〕。这些问题与危机正好是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的真实写照,其背后的实践背景乃是中国近三十年来深刻而广泛的社会转型。
  2。社会建设的实践背景
  在我国,社会建设的概念和提法是最近几年才被确定的,但社会建设的实践却是伴随改革开放始终的,也是与当代中国的社会快速转型同步展开的。从理论界定上说,社会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包含多方面内容的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要求在社会领域或社会发展领域建立起各种能够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机制,形成各种能够良性调节社会关系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还要求创造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机制、新实体和新主体〔5〕。从实践层面上说,社会建设实际就是改革以来中国社会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市场化的推进过程。伴随社会建设的“四化”进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出现了作为群体性事件产生重要背景的三件大事,即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破产引发的职工下岗失业、农村土地征用造成的农民失地、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居民失房,它们的影响一直持续至今。学术界将失业、失地、失房三大现象称为“三失”〔6〕。可以认为,社会建设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失地农民、失业职工、失房居民就是社会学称之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核心人群,由于“三失”问题与政府行为主导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而往往成为党群关系、官民关系紧张的重要缘由。其他还有农民工缺乏保障处境、不正常劳资关系、工程项目移民安置、基层社会治安和管理中产生的矛盾等等,都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常见致因。
  二、公民社会形成过程中的公众舆论实践与群体性事件
  公民社会是对英文civilsociety一词翻译引进的一个外来语,最初被译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如今以“公民社会”的译法为学者们广泛接受,并侧重强调一种政治学的意涵,即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7〕。目前,中国公民社会正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实践而孕育和成长,并对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产生着日益重大的影响。几千年来在集权与专制体制下形成的私民社会性格,正在被日益彰显的理性化、参与化、平等化的公民精神所取代。而在这一建构性实践过程中,公众舆论的作用与意义至为明显,特别是近年来大大小小规模不等的群体性事件,其曝光和引起关注的过程几乎毫无例外都与公众舆论的推动有关,而问题的最终解决也与公众舆论的持续推动紧密相关。于建嵘先生总结的群体性事件解决怪圈“起因都很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8〕,就是与公众舆论的力量分不开的。
  何谓公众舆论?公众舆论就是指公众对于现实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通常会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及有关事态的发展产生影响。显然,弥散在社会范围内的所有公众作为舆论主体,是舆论构成的首要要素。正所谓“人民的呼声即上帝的声音”,这个古典神话把最终的权威和无限的智慧赋予人民的呼声。它的现代翻版是相信那个神话人物即“街上的普通人”的基本常识的正确,相信他的选票、它的声音〔9〕。然而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对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这些舆论载体的控制,却对舆论的真正主体公众缺乏应有的关照。许多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难以及时妥善地得到处理,甚至因一拖再拖最终无法控制和收场,就是与对公众舆论的认识和处理不当有关。由于公众舆论是无名的,所以它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力量形式,因此从自由主义的观点来看就特别危险〔10〕。可见,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思维和策略方面,我们必须正视中国公民社会正在快速崛起的实际,必须要在公众舆论实践变化的过程中不断调整思维、提高认识。
  三、底层诉求和网络催化双重实践导引的群体性事件
  一如前述,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宏观背景是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建设的实践进程。在这一进程中,贫富差距、贪污腐败和权力滥用现象等造成社会底层人群的被剥夺感越来越强,同时,互联网提供的信息传播平台也显示出日益强大的集聚与传导力量。如此两个层面的实践过程为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提供了有力导引。
  1。底层诉求背后巨大的社会不公和利益受损现实
  孙立平认为中国已进入了利益博弈时代〔11〕。也就是说,利益诉求把相同地域或不同地域、相同行业或不同行业的人聚集起来,形成多种利益群体,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即利益冲突已使社会出现了断裂。社会弱势群体与掌握了政治权利和经济资源的强势集团的博弈是主要内容,而最为激烈的利益冲突发生在包括广大农民和“三失”人员在内的底层社会成员与代表各既得利益集团的基层政府之间。不少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表明:很多地方政府面对广泛的民意诉求要么置之不理、听之任之,要么片面维护企业与自身利益,漠视底层群众的权利要求与利益诉求,将损害群众利益当做增加企业与政府利益的前提。当“不听话的大多数”开始聚集起来声讨公平正义时,却往往被说成是个别不法分子利用和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起来闹事。事实上,当巨大的社会不公和利益受损一再发生时,底层诉求扩大必然会汇聚为不可抵挡的民意潮流,轻易得出“利用”和“煽动”之类的认识无疑是肤浅的、站不住脚的。如单光鼐所讲:“别有用心”、“不明真相”的类似说法都是阶级斗争时代语境下惯用的语言和概念,现在再以此来解读群体性事件往往没有了任何说服力。一些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都有各自具体的、特殊的诉求目标,这些目标仅涉及经济、民生利益,与政治不搭界,群众也根本没想到以体制外的行动方式来谋求体制内的权力再分配〔12〕。因此,我们必须对那些习惯性的思维和认识逻辑进行反思,确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性原因主要在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这一首选认识途径。
  2。网络信息发展实践对群体性事件产生了高度催化
  网络信息快速发展的实践既为信息全球化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转变产生了深刻影响。然而,网络对现代社会而言却具有明显的双刃剑性质。一方面,它作为参与共享和话语表达的重要平台,使人们特别是那些草根一族有了发表言论、声明立场的渠道,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推动着中国公民社会的成熟与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它自身的便捷、快速、匿名化等特点,往往又是各种谣言和虚假信息发布的最佳载体。由于网络信息没有空间障碍,各种信息得到迅速的扩散,任何一件事只要在网络上公布,立刻可以传遍全球。如果社会公众受到网络虚假信息的鼓动,就可能造成甲地骚乱、乙地声援、丙地联动的情况。甚至一个单位内部的事件,很快就能波及一个地区,影响到全国,直至全世界。这些情况说明,网络的冲击会引起群体事件的恶性发展,使群体性事件朝着规模更大、危害更加严重的方向发生变异〔13〕。
  纵观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呈现出的集中化、规模化、影响扩大化趋势,都与网络舆情的推波助澜密不可分。当然,很多群体性事件特别是恶性事件的爆发,除了借助网络力量进行了放大或虚假宣传推动之外,事实上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事发地政府未能将真实信息及时进行权威发布。政府之所以做不到对真实信息的及时发布,其原因又有三个方面:一是长久以来形成了对底层诉求的漠视习惯与心态,使它们对群众的要求无法重视起来;二是对互联网强大的信息传播功能认识不足,甚至根本不将网络看成正式的舆论宣传平台;三是出于对上负责的行政官僚化的狭隘认识尽量对事件进行回避和隐瞒,发布不完全或不真实的信息。对此,英国危机公关专家里杰斯特著名的“危机沟通三原则”特别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那就是“以我为主提供情况、提供全部情况、尽快提供情况”〔14〕。
  四、群体性事件应对的实践性策略
  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学者们近年的研究已有很多结论。笔者在此提出“实践性策略”并非哗众取宠或另有特别高见,而是强调一种以实践性的、动态的、最新的信息为依据来思考应对策略的具体路径。也就是说,应该以源于实践的及时且真实的认识去判断和处理事件,拒斥预先掌握或设定的经验性认识,防止将过时的错误的策略套用到已经发生变化的实践性事件上。这就是我们要依据的实践社会学视角,即打破既有思维定势和模式化套路,强调对实践状态的社会现象的如实理解与关注。
  基于实践社会学视角,群体性事件应对策略的制定必须要对以下几点作出区分:
  第一,要搞清事件是在利益失衡的格局里“被迫”引起的,还是为了追逐利益或维护某种价值而主动发起的〔15〕,我们不妨可以将这两种事件起因归纳为“被迫反抗型”和“主动维护型”。之所以要做如此区分,就是因为这两种起因不同的事件在实践过程中的发展逻辑是大不一样的,其激烈程度、相关诉求以及产生的影响都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从事件发生的诱因上区分清楚是属于私人性事件,还是公共性事件。这两类事件的表现状态和演进逻辑也是大不相同的。一般而言,如果某个地方因个别人的纠纷而引发大型群体性事件,说明该地方集聚着太多的社会矛盾,群众普遍具有不满情绪,
  这时即使事件起因很简单也要慎重处理。
  第三,群体性事件参加者在聚众情况下产生的特定心态是其采取激烈对抗行为的心理基础〔16〕。因此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大量人员聚集并与政府部门形成对峙时,区分和掌握不同时段公众的情绪和心理状况尤为重要。即使不能快速解决群众关切,至少也要做到安稳其情绪、使之有某种适当的心理预期,以此来防止可能导致事态扩大或升级的情况出现。
  第四,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者及现场环境,对其作出快速的性质判定,在制定解决方案的同时,严密注意事件发展过程,防止事态升级和性质转化。通常情况下,对突发性、紧急性、强威胁性和强破坏性的事件应有不同的事先预案以方便及时介入。
  之所以要不厌其烦地反复讨论应对策略,乃是因为群体性事件处理的现实给我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政府干预行动的实践常常进入到一个与预期背离的轨道,或行动过程中“额外”事件的发生使行动实践遇到困境。的确,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诱因起初本来很简单,但由于基层政府的忽视或干预行动不及时、不科学,才酿成了具有极强破坏性的恶性事件,从而使对事件的应对陷入吉登斯所谓“有意图举动的未预期后果”〔17〕这一尴尬格局。
  五、反思与结语
  群体性事件在我国近年来频发既与改革以来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有关,也与各种人为非人为处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有关。实践社会学视角的反思要求我们在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方面必须要以实践性策略取代经验型策略。同时在认识上要有全新的思维:一是在体制机制方面建立多渠道的诉求渠道,形成机制化的民意疏导与化解途径,关注底层,倾听底层,改变自上而下的行政主导型工作方法;二是各级政府要践行法制与民主,确保真正的民权、民生与发展机会和成果人人共享;三是从中央到地方达成“第一时间公布事实真相”的共识,承认矛盾、公布事实真相只会有利于化解矛盾和问题,因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是成正比的〔18〕;四是网络已经成为话语表达的重要渠道和展示群体性力量的平台,政府迫切需要将网络纳入可以运用和管控的正式范围,并将网络舆论看作一种常态的民意表达,对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和热情给予充分尊重。
  总之,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一般是以正义与平等为其道义基础的,但在集群状态下很容易出现非理性心态和行为。在当下中国社会转型与建设的实践过程中,群体性事件解决的最终途径在于真正改善民生,即在全社会范围内确保实现六大公平〔19〕:教育公平、就业公平、分配公平、保障公平、医疗公平、参与公平。特定事件背后必有特定的群众诉求与关切,包括广大农民和“三失”人员在内的底层弱势人群的各种诉求应予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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