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绥铭:性产业的四种组织形式
12月24日 逆落雪投稿 性产业的四种组织形式不论官方的“扫黄”政策,还是研究“性产业”的社会学者,往往将重点放在提供“性服务”的“小姐”身上,尤其是那些已经被抓获的“小姐”。而我认为,研究已经被抓获的小姐,无论多么努力,也仍然意义不大。其实,在“性产业”的三方,即组织者老板、“妈咪”、“鸡头”,提供服务者“小姐”,以及消费者嫖客当中,更为根本、更需要研究和治理的是“鸡头”和嫖客。如果着眼于治理,特别是如何预防性病传播,当前亟待研究和改变的是“性产业”的存在形式。四种存在形式调查发现,“性产业”的存在形式大致有四种,按其组织和和经营方式我把其表述为“奴隶制度”、“人身依附制度”、“自由雇佣制度”和“个体经营制度”。1“奴隶制度”。它的特征是:(1)“小姐”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在极端的例子里,“小姐”甚至没有起码的人身权利,以至被拘禁、摧残、贩卖。(2)“小姐”没有独立的收入,而是靠“奴隶主”的“赏赐”、“养活”。这种制度并不是“性产业”发展的必然产物,恰恰是“性产业”不发达的结果。它的出现与存在需要如下条件:其一,“小姐”的家乡及营业所在地,必须存在着严重的对于“小姐”的舆论歧视甚至是舆论迫害,因此“小姐”才不敢逃离“奴隶主”那往往并不严密的看管。也就是说,所谓“贞操”不仅造就妓女,更造就“女奴”。其二,营业所在地的“性产业”往往是不发达的,甚至是一枝独秀,没有形成同业竞争,“小姐”无法逃离“奴隶主”。这又是因为,在现实中,由于这种“产业的隐匿和非法,“小姐”要逃离时,所能获得的最强有力的支持,往往不是来自法律、妇联、好心人,而是来自其他老板的“挖人才”。其三,“奴隶主”或者并不明白实行“自由雇佣制度”实际上比实行“奴隶制度”更能赚钱;或者明白在其现实环境中“小姐”也别无选择。因此他们对于“小姐”的暴虐,不完全出于个人禀性,更多的是出于对“下金蛋的母鸡”的原始渴望。正是由于“奴隶制度”依赖于上述条件,所以在东南沿海的某些“性产业”发达地区,人们很少能够发现“奴隶制度”的实例。或者说,在那里,即使有人想搞“奴隶制”,也只能是一厢情愿。与此相反,在某些内地或者边远地区,在某些距离较大城市50公里以内的“卫星城镇”,或比较重要的交通线两侧,以及某些“乡村精英”创办的“庄园”里,我们却可以时不时地听到“女奴”的惨叫,包括被拐卖的女性。2“人身依附制度”。它的特征是:(1)具有超经济的人身强制。例如以“包吃包住”的形式,限制“小姐”的人身自由,限制择业、选择地点和营业方式甚至选择性行为方式的自由。(2)“小姐”的收入是老板强行规定的,而不是市场调节的。例如一些老板为了保住客源,不许“小姐”多收费,甚至嫖客愿意也不行。从世界“性产业”的发展史来看,这种制度并不是必然产物,在我国,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中国厉行“扫黄”,而“性产业”最薄弱的一环就在于:它必须有一个足够大的而且至少是半公开的营业场所,才能实现经营上的规模效应,可是这却恰恰是最容易被发现、被扫掉的。因此,凡是能够建立起而且维持住这样一个场所的老板,在与从业“小姐”的讨价还价中就具有了很大的优势,就足以对“小姐”进行超经济的强制。说白了,是“小姐”有求于老板,所以“小姐”就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些利益和权利。在几乎所有集中营业的场所,例如发廊与按摩厅,哪怕是在这一行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的某些地方,这种情况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其次,实行“人身依附制度”的场所,往往处于城乡结合部或者交通线两侧。这些地方往往缺少就业机会,甚至连出租的房屋都没有或者太贵,“小姐”即使想转业,甚至仅仅想在此安身,都很困难,所以不得不滞留在这里,忍受“人身依附制度”。再次,绝大多数“鸡头”,都以“相爱”、“同居”或者“模仿婚姻”为幌子,欺骗、控制、压榨“小姐”,形成“人身依附制”甚至“奴隶制”。“小姐”并不是不知道,但由于别无选择,往往心甘情愿,甚至死心塌地。这又是愚昧的恶果,因为身为一个“小姐”,如果获得了男人的一点点关心和体贴,哪怕明知道是居心叵测,“小姐”也会感激涕零,以身相许。“小姐”能不能独力地挣脱这种情感的罗网呢?这就好像在问:一个这样的女人能不能没有爱情,没有婚姻呢?3“自由雇佣制度”。它的特征是:(1)没有超经济的、对“小姐”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小姐”实行的是“上下班”制度,不是被迫地集中居住,还可以随时随意地退出和离开。(2)“小姐”的收入靠市场调节,老板或者“妈咪”的提成比例一般是固定的,而且“小姐”还可以就这个提成比例进行讨价还价。这种制度只能存在于两种环境之中:一是经济发达且“市场”机会较多的某些城市中心地带,只有在这里,“小姐”才可能获得转业、脱离、上升甚至反抗的机会;二是某些名义上的名目繁多的开发区,以发展经济需要为名,环境宽松,只有在这样的地方,“小姐”才没有必要吊死在同一棵树上。4“个体经营制度”。“小姐”自己独立经营,或者貌似“夫妻店”式地经营。对于“小姐”来说,“个体经营”免除了业内的各种剥削和欺压;能够更加平等地面对嫖客,以便保护自己;可以自觉地防病治病,以免“蚀本”;当然,也要独立地承担各种风险。反思“扫黄”政策我们制定“扫黄”政策时,应该权衡利弊:(1)抓获一个“小姐”可以最多罚款5000元。但是“小姐”的钱要么寄回农村老家了,要么被“鸡头”盘剥走了,要么是作为生产成本支付掉了,她能怎么办?别的“小姐”一样穷,于是她只能向老板借,于是她从此跳进“人身依附制”甚至“奴隶制”的火坑。这等于逼娼为奴。(2)即使她自己有钱支付罚款,之后也不得不加倍努力工作,以捞回一些损失。这时,她还能像以前那样,嫖客不使用安全套就不卖吗?她被传染后,还有以前那么多钱去治疗吗?这无疑会增加传染源。(3)即使她真的慑于“扫黄”的强大威力,落荒而逃,但是只要促使她改邪归正的某些社会原因没有改变,她八成只是转移阵地而已。结果,她不得不投靠某个营业场所或者某个“鸡头”,为寻求保护而放弃自由身。此外,她还可能把病毒带进那个新地方。从性病防治工作来看,一个“小姐”在同一个地方卖100次好,还是跑到100个地方去卖好?无疑是后者。因为即使传染率相同,固定卖淫也只会在涉足者群体中传染,而轮流卖淫,那些转业“小姐”却可以把疾病传播到与“性产业”毫不相关的其他人群里去,而且“小姐”轮流得越快,性病传播得就越广。性产业存在形式对于防病工作的意义陷于“奴隶制”或者“人身依附制度”之中的“小姐”,相比于“自由雇佣制度”和“个体经营制度”下的“小姐”,更加可能出现下述情况:完全没有或者极其缺乏迫使嫖客使用安全套的能力;她们的嫖客更加可能是男性沙文主义者与暴力实施者,因此,在性行为中发生出血的可能性更大;她们一旦被感染,求医率和治疗率更低;由于处于封闭的工作生活环境中,获得防病知识与技能的可能性更小;更加漠视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因而更加缺乏防病的自觉性;主流社会、主流文化对她们的隔绝与敌对,使得她们无法信任任何“体面人”,因此更加缺乏参与性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由于被作为“女奴”摧残,因此她们当中认命的、破罐破摔的、自我折磨的、具有报复心理的更多,而脱离的、转业的和上升的却更少,这些都极大地减少了她们参与防病工作的可能性;依附于“鸡头”的“小姐”更加容易成为不同人群之间的性病传播桥梁。此外,实行“奴隶制”与“人身依附制度”的地方,往往与吸毒高发地区重合,因此注射传播与性传播更加可能在这些地区流传。这些地方往往都有黑道的支持与庇护,往往是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黑社会性质的王国,因此防病工作很难深入其中。这样的老板对于小姐的应有保护(包括在防病方面的保护)更少,甚至根本没有。综上所述,如果我们仅仅着眼于扫黄,打击取缔工作做得再扎实,客观上也无法完全取缔性市场的存在,那么我们的性病防治工作就可能漏掉最重要的源人群,就可能会事倍功半。当然,解决小姐背后所隐含的与不得不面对的种种社会问题,无疑比仅仅进行健康干预要困难得多,而且短期内亦难见效。但是,如果像鲁迅说的那样,由于不断地大声疾呼要拆房子,最后终于开了一扇窗户,那么还是有希望的。即便暗夜无边,扫黄和性病防治工作也可以把重点转向这一行的老板、“妈咪”、“鸡头”,虽禁不胜禁,但可视其害之大小,处罚有别。因为他们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人物。迫使他们参与最起码的性病预防传播,或许能够使防病工作事半功倍。我国的一些性病防治工作者已经提出了这方面的建议对策,希望能被更多地实现。
《无法回避的存在透视“性产业”的存在形式》,载于《社会学家茶座》,第一期,20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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