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话说说技术创业美文职业
投稿投诉
职业母婴
职场个人
历史治疗
笔记技能
美文纠纷
幽默家庭
范文作文
乐趣解密
创业案例
社会工作
新闻家居
心理安全
技术八卦
仲裁思考
生活时事
运势奇闻
说说企业
魅力社交
安好健康
传统笑话
童话初中
男女饮食
周易阅读
爱好两性

杨丽芳:群体性事件应对中的地方政府角色

8月8日 眉梢欢投稿
  
  摘要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因社会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转型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面对群体性事件,相关部门仍习惯以追求社会的“刚性稳定”为目标,采用政府“压制型模式”予以应对,导致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政府的公信力面临严峻的考验。为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应该明确群体性事件社会控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努力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优化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手段和对策,建构相对人有序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的程序制度。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政府角色;政府公信力
  
  有效应对群体性事件是各级政府必须重视的社会问题。虽然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但毋庸置疑,在公共领域的治理和社会管理控制尤其是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态度和措施方面,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并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试图通过群体性事件与政府角色的关联性分析,探讨群体性事件社会控制中如何强化地方政府的主导角色,有效提高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一、群体性事件与政府角色的关联性
  (一)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及实质
  对于“群体性事件”,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其称谓也有所不同。许多学者从不同的专业领域,如政治学、法学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定义。目前较权威的定义是:“‘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采取一种非法的、极端对抗的形式或手段向具体的国家管理者主张合法权益或表示不满的群体性骚扰,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非同于一般的政治事件,尽管包含政治意义上的维权行动,但是群体事件的行动者并非针对党的领导及社会主义制度发起攻击,不具有政治对抗性。其参与者只是以劳资纠纷、农村征地、城市拆迁、行业改制等特定事件为背景、以具体的利益诉求为目标,通过群体上访、集会等方式向政府、社会管理者表达利益诉求。我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在激发社会总体生产力的同时,也使社会利益出现多元并存的局面。群体性事件的行为者在社会生活及资源分配上多处于弱势地位,个体往往难以获得表达自身利益的机会,底层民众在权利运动的激发下权利意识觉醒,维权情绪高涨,各阶层利益主体之间形成分庭抗礼的格局,并开始采取诸如公民集体行动等公开形式进行利益博弈。表面上看,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社会秩序失序的社会问题,但实质上反映出中国社会利益的多元化构成及利益冲突的激烈性,是特定的群体对现有社会结构秩序和利益分配秩序的反抗。
  (二)群体性事件与政府角色的关联性
  由于受特定社会历史背景及在此条件下形成的经济、政治、社会状况的影响与制约,我国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由政府承担,且主要依靠行政管制手段。产权领域不明、责任划分不清、利益表达渠道不完善等因素,使政府常常成为各类责任与矛盾的集中体,成为群体性事件中矛盾的指向对象。首先,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部分归因于政府失责。“从广义的角度上来看,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并非瞬时而为,公众的不满情绪往往需要一定时间的聚集且在无法通过正常渠道释放的情况下才会演变为暴力冲突活动。我国政府在有关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方面明显存在不足,渠道种类有限、有效性低等因素使得公众不满情绪在产生之初无法找到对应的政府部门予以解决,或是各类有权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互不履行政府责任,公众利益的表达和维护需求在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满足的情况下,造成矛盾激化。
  其次,群体性事件的矛头多指向政府。尽管某些群体性事件与政府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事件爆发的背后隐藏着政府长期不作为积累下的矛盾。政府以作出公共政策的方式作为对群众利益诉求的回应方式,公共政策及时满足了公众对利益分配的需求,则整个社会趋于稳定;然而,一旦特定社会群体的多数成员认为借助和平方式已无法影响政府实现自身目的时,他们可能转而诉诸更加严厉的手段,努力从根本上改变现存的规则。
  最后,政府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群体性事件客观上属于“社会问题”,是伴随着较多人群利益或受侵害后无处申诉、表达、维护,或社会分配方式、公共政策不公平等原因出现的社会问题。无论是自由主义政府论、凯恩斯主义政府论,还是发展至今的新型政府角色理论,无一例外都主张政府应当具有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职能。随着我国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等变革的加快,我国社会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政府在运用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时,忽视了对自身行政职能的建设,进而影响了对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我国社会秩序中存在不合理之处,现有社会管理格局仍待完善,这种极端性的社会群体行为汇聚着巨大的矛盾与冲突能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二、群体性事件应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不准确,地方政府的公信力缺乏
  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是地方政府获得地方民众认可的能力,其首先来自政府对地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承担。因此,政府在履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应该严守“政府中立”的原则,成为超越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纷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应该属于社会利益集团中的任何一方。然而,在现实中不竟然。尤其个别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片面,为了达到整合、利用资源,发展经济的目的,往往以当地的财政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速度作为主要指标,于是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下,把自己和强势利益集团捆绑在一起。特别是在处理一些经济纠纷、利益冲突问题时,倾向于“亲商”的政策,并且错误地把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要求视为影响本地经济发展的障碍而压制,引起民众的不满,民众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就演变成了民众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冲突。
  (二)利益诉求表达平台建设不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供给不足
  在政府角色理论中强调政府的干预,实际上就是强调政府对各种利益进行有效分配、协调和整合的职能。群体性事件从另一个维度进行分析,可以视作是民众对政府信任的一种表达方式,当出现利益冲突时,公众期待政府以一个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利益重新进行分配。鉴于此,政府理应不断拓展和挖掘适于公众表达意见的渠道。在我国,表面上看存在许多利益诉求机制,如民意代表机关、各级信访机关及一些基层自治组织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利益诉求者多为弱势群体,在实际寻求救助的过程中,有部分政府官员将这种利益诉求行为划归为非正常行为,对上访者进行阻挠、打压等。看似繁多的救济渠道,真正发挥作用的却寥寥无几。利益表达渠道空置,政治宣泄渠道不顺畅,容易造成民怨,意见逐步升级,形成官民对立的局势。
  (三)以追求“刚性稳定”为目标,采用政府“压制型模式”予以应对
  “压制型”治理模式主要指政府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打击处理。由于受到传统的行政管理理论思维的影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习惯应用“压制型”治理模式,以贯彻政府的单方意志为主,无视公众在群体性事件中的权利主体地位,强调社会形成一种刚性稳定。一旦发现公众“集体表达利益诉求”,地方政府就以追求社会的“刚性稳定”为目标,以“维稳”之名压制民众的正当利益诉求。事实上,这种治理模式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矛盾,只是暂时阻止了事态进一步扩大。如果处理不到位,极有可能为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祸根。应当说,在相对紧张的官民关系中,如果民意、民怨和民愤得不到及时疏导,反而被一次次压制,只会激起更多的误解与矛盾。当下一次群体性事件爆发时,行政机关不得不采取更强烈的高压手段,动用更多的公共资源,如此恶性循环,后果不堪设想。
  (四)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较为零散,政府维稳工作的难度增加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看,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意见措施主要有《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以及年中共中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信访条例》等。这些规定虽然涉及法律体系的各个层面,但较为零散,缺乏统一性,给政府的维稳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比如,赋予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是现代法治理念对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第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集会、游行、示威应遵循的原则和申请、批准程序等都做了规定。但是由于《宪法》没有直接使用“群体性事件”一词,所以,集会、结社、游行以外的群体性事件没有直接的宪法依据。再如,年中共中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为各级政府在如何处置群体性事件上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依据,但是从行政学的角度看,如果缺乏上位法的规定,容易导致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违背法律原则,从而导致公众对政府在群体性事件处置手段方面“合法性”的质疑,增加了政府维稳工作的难度。
  
  三、关于强化群体性事件中政府角色的思考
  群体性事件中政府角色偏差的事实毋庸置疑,政府角色长期偏差及偏差过度,将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恶化及处理效果不佳,进而影响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秩序,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针对这种角色偏差做出及时的调整,进一步强化群体性事件中政府的主导角色,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一)强化培养回应型政府的理念
  回应型政府与压制型政府相对应。回应型政府强调公众的主体性,重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协调合作,通过促进政府积极回应公众的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
  在回应型治理模式下,行政机关对群体性维权活动主要采取各种官民对话、现场办公等柔性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为相对人提供参与解决争议的机会,让相对人主张自身的利益并且对行政决策施加
  影响,还可以不断培养和提高公众政治参与的能力。在回应型政府理念下追求的社会稳定是一种韧性稳定,“也只有韧性稳定才是一个自由社会和活力社会真正需要的稳定”。由此可见,回应型政府的构建无疑更有利于从根本上治理群体性事件,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缓和官民矛盾,提升政府处理社会危机事件的公信力。
  (二)建立利益协调与诉求表达机制
  重视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是构建和谐社会应当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群体性事件本质上是多元利益主体冲突外化的结果。对此,政府应当积极构建各类有效的利益疏通机制,为公众提供及时表达内心意愿的渠道。
  畅通利益表达渠道,不仅要求政府完善现有的利益表达机制,更要求政府开辟新的表达渠道。在完善信访等传统主要渠道的基础上,要注重对工作方法的创新与改革,加强对政府人员的思想教育,强化政府人员的责任感及服务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对政府人员的责任问责制,将政府人员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政绩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在开辟新渠道方面,要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社会监督和利益表达功能,利用现代传媒手段构建多层次、多渠道、高效便民的公众诉求表达平台。
  (三)增强地方政府信息沟通能力
  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政府如果对事件真相过度封闭,将增加事件处理的难度与不确定性。因此,应该建设透明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地方政府政务公开,推行网上政务大厅、官员博客等“阳光公务”;另一方面要加强政府决策听证制度的法制建设,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实现政府听证的规范化及程序化,让公众获取更多的政府决策信息,以达到公众配合政府的目标。此外,还可以借助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事件发生之初通过新闻发布会向公众直接正面地传达正确信息及政府的处理进展。这样既可以增加政府的舆论支持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也可避免因不良团体对政府的恶意攻击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强化与第三方主体的合作
  如果说与公众的对话协商机制强调的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直接的对话解决方式,与第三方主体的合作“主要侧重的是政府作为全局性的指挥者和调度者,能够从矛盾的焦点和漩涡中解脱,通过第三方有效地控制和化解社会矛盾”()。在某些群体性事件中,政府就是冲突指向的直接利益诉求者,在其自身公信力下降的情形下,再充当矛盾调停者明显无法取得实质性的效果,此时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调停,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协助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紧急事件处理的功能。政府部门听取调停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与民众进行沟通,并做出修补、弥合工作,降低利益矛盾深层激化的可能。
  (五)完善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基础的法律法规
  我国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法律法规上存在着缺失,从立法的整体看,现有的法律法规管制色彩较浓厚,内容不完善,既缺乏对公民合法权利在紧急状态下的关注和保障,又增加了政府在维稳工作中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拓宽纠纷解决渠道,为民众提供多种权利救济机制。
  完善现行宪法的相关内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将“请愿权”入宪。在现代社会里,请愿权作为公民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已经被越来越多国家的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定。通过请愿,既可以使群众的一些不满情绪得到合理宣泄,也可以使政府及时了解群众的不满情绪并做出协调,减少矛盾和纠纷。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部宪法中均无对请愿权内容的规定。保障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是民主宪政精神的核心内容。请愿权的缺乏说明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的宪法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向国家机关提出请愿权利”内容的规定,并要求受理的机关对于公民的请愿要在法定的期限内答复。至于规定的形式,可以以宪法条款的形式增加,也可以通过制定单行的宪法性法律《请愿法》的形式加以规定。第二,完善《集会游行示威法》。建议将集会游行法的行使纳入司法救济的范畴;取消《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地域限制,允许公民在任何地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否则,过多的消极限制所导致的一个后果是:人们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被限制后,容易以群体性事件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
  坚持刑罚谦抑处置的基本立场,适当提升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刑罚刚性”。所谓刑罚谦抑,就是指刑法作为社会法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刑罚的适用范围上,能够采用其他手段保护法益则不动用刑罚;能够采用较轻的手段调整违法行为就不用较重的手段。简言之,就是要求运用较小的刑罚成本获取最大的刑罚效益即预防或控制犯罪的发生
  从刑罚的效益分析,一方面,群体性事件中往往存在着公民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由于地方政府对这种利益诉求没有及时做出实质性处理,导致民众以极端手段将矛盾激化以期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对这种利益诉求人一味强调刑罚的严厉适用,在短时间内对犯罪的趋势虽然能够有效地遏制,但从长远看,由于群体性事件涉案人员的广泛性特征,突出强化刑罚的严厉程度显然与刑罚成本最小化原则不相适应,而且容易使民众质疑刑罚以及国家公权力的公正性,进而将矛盾更进一步激化。另一方面,对一些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型群体事件中的少数黑恶势力,坚决运用刑罚手段予以惩治。从刑法规范引导价值的层面上看,刑罚不仅要惩罚犯罪,还应当通过惩罚犯罪发挥对未来群体性事件的警示作用,增加潜在犯罪人的心理成本,防止群体性事件的暴力传染与暴力示范效果。
  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机制。目前,完善司法审判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值得我们关注的。调解植根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并因为它有诸多优势被国际调解界称为“东方经验”。针对群体性事件涉及领域广泛、参与主体多元化、行为激烈等特点,应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机制,完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各职能部门配合、公众共同参与的行政调解制度。一方面完善排查调处机制,提高预防和化解纠纷的能力;另一方面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涉及绝大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改革问题,政府部门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避免因为决策失误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纠纷,政府部门要及早进行调解,实现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曾海若群体性事件应对中的政府角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
  张成福责任政府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戚建刚论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治理模式从压制型到回应型的转变当代法学,,()
  文馨群体性事件中地方政府角色分析上海:上海交通大学,
  蔡一军群体性事件的刑法立场与处置对策行政与法,,()

沈志华:朝鲜核危机与美中韩日对策凤凰卫视中文台《时事开讲》七月二十二日话题:朝鲜核危机:美中韩日对策主持人:董嘉耀特邀嘉宾:香港中文大学沈志华董嘉耀:各位好,紧贴时事,现在开讲。今晚来……傅国涌:夏瑞芳:商务印书馆的创始人从印刷到出版至少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漫长岁月中,商务印书馆稳稳地占据着中国出版业的龙头地位,而夏瑞芳就是这家企业的创始人,在他生前亲手奠定了商务的根基。我们在观察近现代企业史……徐友渔:自由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浅议未来中国宪政原理不应轻易超越自由主义中国的现代化,在器物层面上比较容易达成全民族的共识,而对政治制度上的安排这个关键问题却歧见颇多。如果说,历经了长期的探索、争论和曲折,走宪政民主之路总……朱学勤:从明儒困境看文化民族主义的内在矛盾进入二十一世纪,大陆本土一个日益严峻的危机,是上下内外的认同危机。为缓解这一危机,主流意识形态正在退守民族主义,以图重新凝聚民族的共识。相比过去的空洞教义,能退守民族主义毕竟是……朱学勤:思想史上的失踪者治思想史者,多半有翻案癖,希望在自己的笔下为某一个思想人物洗出一段清白,或是为某一类思想事件洗出一段光彩。我自进入思想史这一行当,始终有一个古怪的寻踪癖,想寻找一群还活着的人,……雷颐:臣不得不死“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是封建专制社会君臣关系的实质。在这种关系中,“臣”对“民”来说虽然高高在上、说一不二,但从根本上说仍是任君打杀的奴才走狗。在危机时期,这一点表现得尤为……袁伟时:拥抱全世界!开放造就了深圳,开放是深圳的生命线。文化在深圳的发展路在何方?答曰:更大胆地开放,把全世界的优秀文化迎进来!生存、发展、安全、欢乐,这是人类永恒的追求。这个过程的记录就是……葛剑雄:谭其骧与郭沫若的学术论争曹操的历史功过如何评价1959年3月3月,谭其骧与朱永嘉去北京参加《中国通史》提纲讨论会,16日回到学校,19日在工会召开全系师生大会上,向大家传达了北京会议的精神。在经……赵鼎新:“天命观”及政绩合法性在古代和当代中国的体现摘要:文章探讨了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政绩合法性。作者认为,这一概念不仅决定了中国历史的模式,还影响了当代中国的政治形态。政绩合法性有着内在的不稳定性,因为它承载着具体的……许纪霖:谈新天下主义来源:东方早报作者黄晓峰丁雄飞发表于20120114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民族国家以及民族主义观念传入中国,传统的天下观和夷夏之辨是崩塌了,还是以新的方式进行回应。在挑……傅国涌:辛亥前夜:另一个流产的“共进会”1911年10月26日,武昌起义发生半个月了,对中国十分了解的英国《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莫理循写信给山西大学的新常富(一位来自北欧的传教士)说:“军队里有广泛的不满情绪。革命运……张晓群:论欧洲历史上的劳资矛盾及欧洲现代国家的建立我们前面一直说的是坐寇性统治集团和工商业者们的关系,但是,在工商业者中又有资方和劳方两大阶级,这两大阶级的矛盾构成了自中世纪工商业产生以来直到近现代欧洲社会发展的另一条主旋律,……
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之通过程序实现法治曾有一位哲人问他的学生:假设你不得不面临这样两种处境:一是医生认为你身患严重疾病,只有将右腿截掉才能挽救你的生命,在取得同意后准备对你实施截肢手术;二是你在航海途中遭海盗的劫持……盛大林:“沉默权”岂能因公检法反对而搁置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沉默权”并没有被明确写入。全程参与论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着名法学家陈光中称,明确规定……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之什么是公开审判审判公开作为一项原则已经在中国宪法和法律中得到确立,中国法院也将“贯彻”审判公开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但以下景象却经常发生在中国人眼前:法庭上正在审理一件有重大影响的刑……韩大元:比较宪法学研究方法:从单一走向综合化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既不同于比较法学的方法,也不同于宪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之间存在的共同规律与价值并不能解决不同学科面临的具体问题。即使采用相似的研究方法时也不能把特殊……申林:论对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修改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死刑偏重、生刑偏轻。死刑偏重主要体现为死刑的罪名太多,生刑偏轻主要体现为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偏轻。改变死刑偏重的局面是要进一步废除某些……韩大元:由《物权法》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摘要】《物权法》是有关财产的基本法律,需要以宪法为基本依据,并以具体化的形式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从宪法角度分析了《物权法》的根据、合宪与违宪界限、平等保护的宪法价值等问题……韩大元:论克隆人技术的宪法界限【摘要】克隆人技术与宪法密切相关,关涉宪法上人的界定,关涉到宪法上人的尊严以及后代人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克隆人技术会改变宪法上的“人”的基本定义,会侵犯人的主体性、个别性和多样……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之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近来,中国法官的服饰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来的军便装式的制服被改成两种:一为法庭上使用的法袍,二为法庭外使用的西式制服。其中的法袍尤其得到人们的广泛赞誉。据说,这种服饰可以显示法……童之伟:要实现司法体制从“人治型”到“法治型”的彻底转变30多年前,针对“文革”中我国公民权利遭到践踏、民主法制受到毁灭性破坏等情况,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周旺生:谈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我要讲的内容主要涉及法理学总论、法的基本范畴、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几个方面。具体说主要包括下列问题:第一个问题:法学的本性或特质是什么?搞清楚这个问题,不仅有助于认清法学的……王琳:“死囚复生”案亟待正义的复生6年前的湖北京山,一宗杀人案里的被害人居然“死而复生”回到了老家。这个戏剧化的情节揭开了当地一起惊天冤狱。苦主佘祥林借助偶然的被害人归来而洗刷了自身的清白。有一起案中案,……韩大元:关于提高立法质量的宪法学思考一、立法质量与法律体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提高立法质量是大家基本的共识。而提高立法质量的基础与前提是保证法律的合宪性,强化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使宪法价……
友情链接:中准网聚热点快百科快传网快生活快软网快好知文好找作文动态热点娱乐育儿情感教程科技体育养生教案探索美文旅游财经日志励志范文论文时尚保健游戏护肤业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