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铭:对中国“检察一体化改革”的思考
6月26日 不星湖投稿 摘要:检察一体化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克服检察地方化,按照检察制度的内在规律合理建构检察权,这是与我国的基本政体形式相一致的。但是,定义良好的检察一体化改革是有条件的。审视我们现在对检察一体化改革的议论,主张权力的多,谈限制权力的少;谈确立权力的多,谈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和机制的少。而在这些条件被清楚地厘定之前,要推行和建立检察一体化改革必然是困难的,也缺乏应有的正当性。
关键词:检察一体化检察权检察官
“检察一体化”是检察改革和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中的一个重大问题,目前在检察系统内部形成的一种比较清晰的改革思路是,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以检察首脑为核心进行全国检察院的“检察一体化”改革。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改革举措包括,在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上确立上级院检察长对下级院检察长的提名权;在检察院内部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关系上确立检察长的领导权(而非目前法律规定的集体领导、检察长负责)。对于检察一体化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在认识上也有很大的共识,即克服检察地方化,按照检察制度的内在规律合理建构检察权。
首先我要声明,对于检察一体化改革,我是赞成的,主要理由是:(1)“检察一体化”改革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了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被领导关系;规定了检委会集体领导、检察长个人负责,这些规定说明,检察院的检察权在组织构造上与法院的裁判权的组织构造不一样,体现的是学理上所说的“检察一体”原则。尽管如此,在如何贯彻、如何在原理上贯穿“检察一体”方面,有改革的余地。我们现在所进行的检察一体化改革,可以认为是落实宪法和法律基本要求的改革;(2)“检察一体”在大陆法传统国家的检察制度中是共通的,反映了检察权行使的一般原理,体现了检察权的性质和有效实现检察职能的需要。中国的检察制度深受大陆法传统的影响,尽管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但在追诉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职能方面是一致的。“检察一体”是有效实现追诉犯罪、保障人权的要求。(3)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同于联邦制,总体说来,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将在更大程度上统合地方意志,因此,通过检察一体化改革克服“检察地方化”,是与我国的基本政体形式一致的。
同时也要强调,我所赞成的检察一体化改革,是定义良好的检察一体化改革,是有条件的。审视我们现在对检察一体化改革的议论,主张权力的多,谈限制权力的少;谈确立权力的多,谈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和机制的少。而在这些条件被清楚地厘定之前,要推行和建立检察一体化必然是困难的,也缺乏应有的正当性。
从域外的实践尤其是我们比较看重的大陆法国家的实践看,“检察一体”主要是在“事权”意义上对检察权行使方式的强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的检察一体化改革,着力点是在“人权”上,即上级院检察长对下级院检察长的提名权。我国的法律已经规定了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也可以认为是在检察权行使方式上确立了“检察一体”的要求,因此,着力于人事安排方面的权力只是在延伸的意义上、在超出“检察一体”固有的题域的主张。这样一种延伸和跨越说明了什么?我觉得是我们国家法治发展的低水平,法律权威性不够,合法性不等于现实有效性。域外理论上所说的“检察一体”,是指通过上令下从的方式行使检察权,即检察长在检察权行使上的指挥监督权,更换权和转移权。检察权行使上的“检察一体”当然需要在人事、组织上的保障措施,但是在这方面并不是当然地就能演绎、派生出上级院检察长对下级院检察长的“提名权”。
对于检察长和检察官的选任问题,在域外的制度和实践中可以看到专门的制度和程序,在“检察一体”的主题下探讨的则主要是如何防止检察长借“人权”操作“事权”、滥用指令权的问题。“检察一体”是解决检察权的运作方式问题的,并不包括检察官和检察长选任上的“上令下从”。
“检察一体”肯定的是上令下从,职务活动上的领导监督,但争论研讨的重点都是如何防止可能由此带来的检察长的专权滥权问题。在这方面比较一致的立场是,“检察一体”所要求的上令下从以法定主义为限制,由此产生的需要是,对检察行政和检察事务、检察事务中的法定事由和便宜范围作出必要的区分。反观我们所主张的检察一体化改革,在上述方面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界分。而在缺乏必要界分的情况下推行检察一体化改革,结果是否能强化检察职能、保证检察权正当有序的运作,值得怀疑。
更值得注意和讨论的是,“检察一体”是一个题域有限的原理性表述,而中国检察制度在性质和职能上具有高度特殊性,立足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立足于中国检察机关承担的广泛职能而非单纯的追诉犯罪职能来谈论“检察一体”,必然导致其题域的高度扩展。从感觉上说,超出传统的检察职能范围谈论“检察一体”,简单化的方式肯定是不行的。
显然,我们目前在谈论检察一体化改革时,笼统的主张比较多,反向性思考、具体操作的正当性考虑比较少。同时,对检察一体的问题,在正向的原理贯通上认识也不到位。我们现在的很多议论和文章都是在这个意义上展开的。检察一体必然在一般意义上直接否定检察官独立。检察官独立显然是比照法官独立的提法或主张,但是如果说法官独立的话题有合理性的话,检察官独立则难以成立,因为检察权是一体化的行使方式,而裁判权是审级构造和合议制的行使方式。
当然,如果说“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化”则不会有矛盾,因为检察独立是指检察机关(而非检察官)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而且从域外的检察实践和理论看,排除外部尤其是政府方面的不当干预,是“检察一体”的应有之义,就此而言,检察独立和检察一体还是一致的。
理论上对检察权性质即行政权还是司法权一直有争议,我的看法是,即使肯定检察权是司法权,也要从检察职能的特点和有效实现出发,设定检察权的行使方式和程序。我们要检讨简单化地界分检察权和行政权、审判权,以及在权力行使方式、权力构造方面截然界分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做法。尽管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司法的行政化是其显著弊端之一,要通过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予以解决,但就法院来说,在内部组织构造和运作方面的改革方向是去行政化。那种主张在法院内部实行“垂直领导”之类的言论,完全不得要领,因为法院司法权是审级构造和合议制运作,果真“垂直领导”了,也就没有法院制度了。与法院不同,检察院司法权是一体化、检察长负责制的组织构造和运作方式。检察院内部改革的方向是什么,我想有必要联系检察职能的特点以及相应的检察权行使方式来思考,基于这样的思考,我想至少不是简单地去行政化可能恰好相反,是与行政首脑负责制颇为形似的上令下从的行政化。考虑到对检察长指令权严格的法定主义限定,对检察官职务行为的严格的法定主义呵护,或可称之为法定主义主导的行政化。
在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上,检察一体化改革不仅要强调检察权的中央属性,而且更要强调上级院检察长指令权的法定性。在检察权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上,更需要强调“检察官是国家法意的执行者,而非政府的传声筒”。检察一体化改革涉及检察体制和检察权运作机制的重大调整,在此过程中,简单地立足中央权威、中央立场是有问题的。
在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关系上,我们已经意识到检委会集体领导和检察长个人负责的矛盾,但是在解决问题的原理上,我们还没有什么认识。这里的关键是对民主的认识,民主包含丰富的内容,如民主体制、民主权利、民主作风、民主方式。民主作为体制,主要体现在国家权力的整体构造上,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尽管民主集中制是我们的政府组织原则,但它并不妨碍我们建立首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各个国家职能部门内部都要形成“双头”、“多头”的领导体制。政府、检察机关的职能和能动的执法性质,决定了在这些机构的内部,民主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权力的运作方式上。当然,这些都是很宏大的问题。目前我们在检委会制度的改革上还看不出有什么明确的思路,这与在法院审委会改革问题上已有相对清晰思路的情况形成了反差。
总之,如何认识和贯彻检察一体,是我国检察体制和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立足中国国情,将目前比较简单的甚至有点空泛的主张、建议,转化为一项细致的、富有正当性的改革计划。
许小亮:先验方法论视阈下的法哲学体系一、法哲学体系的基础:人的尊严的论证与确立1784年,康德在《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中宣称:“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1〕……
张志铭:对中国“检察一体化改革”的思考摘要:检察一体化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克服检察地方化,按照检察制度的内在规律合理建构检察权,这是与我国的基本政体形式相一致的。但是,定义良好的检察一体化改革是有条件的。审视我们现……
张志铭于浩: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摘要:与法治的实践需求相呼应,人们的法治认识展现为正名法治定义法治和量化法治三个主题环节,既共时共存,又陈陈相因推演张开。其中,正名法治围绕着法律……
谢晖:文明结构中的法治有学者强调,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文明秩序,它与道德文明秩序、宗教文明秩序一样,是人类文明秩序的一种。它尽管有利于激发人们的智性,但并不是一种绝对善的文明秩序,它可能会遗漏或忽略人……
柳经纬:从权利救济看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摘要】权利救济是评判法律体系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个案情形下的权利救济方面,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是,当人民权利遭受来自公权力机关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的侵……
郑永流:中国法圈跨文化的当代中国法及未来走向摘要:当代中国法存在于一个实行着两种政治、社会、经济制度的国家内,三种法系风格兼备,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四地各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并在四个法域中分别适用各自的法律。中国四地不同……
郑永流: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摘要:法律判断是应用法律的结果。法律应用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发现,且主要是法律发现。在法律适用中,事实与规范相适应,判断可直接通过推论得出,这可称为推论模式;而在法律发现中,由于……
孙国华:关于法律解释的概念问题法律解释,顾名思义自然是对法律文本含义的解释,包括对文本含义的理解和对这种理解的表达阐明。至于由谁来解释,那是解释的主体问题。解释的主体不同,其所作的解释在法律上的效力也不一样……
余文唐:正确理解和适用法院立案登记制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司法改革做了具体部署,其中一个突出的亮点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
郑永流: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摘要:中德判例表明,如何评判情妇遗嘱,充满着道德立场的对立,法律技术不过是论证道德立场的工具。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寻求法外标准,依据多数原则,进行价值评价,采……
舒国滢:从方法论看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摘要:抽象的法学理论在19世纪之前是由法学外的思考者们来推进发展的,依靠此种动力所推进的抽象法学以自然法(哲)学为其共有的专名,一开始就嵌入在法学外学者们的……
舒国滢:“争点论”探赜摘要:“争点论”是公元前2世纪的希腊修辞学家赫玛戈拉斯系统论述的一种修辞学理论。为了对“个案”或“确定的问题”的实际解决,赫玛戈拉斯提出了四个所谓的“逻辑问题”,即:事实争点(……
陈寅恪:钱氏家难关于牧斋八十生日,除前论“丁老行”谓丁继之于干戈扰攘之际特来虞山祝寿,殊为难得外,牧斋尚有红豆诗十首,皆关涉其己身及河东君并永历帝者,故与颇饶兴趣之牧斋辞寿札及归玄州恭寿序各一……
梁思成:扬州鉴真大和尚纪念堂设计方案鉴真大和尚,是一千二百余年前中日两国文化交流的伟大使节。今年(一九六三年)是大和尚圆寂的一千二百周年,中日两国人民为了纪念这位古代杰出的大师,分别在两国各地举行纪念会或法会。中……
刘泽华:简说传统礼仪与贵贱等级制大致说来,辛亥革命和五四新文化的兴起,其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打破传统的礼教。现在又有不少人提出要“传承弘扬中华礼仪文化”,而且认为其意义巨大,“能够增强民众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
蔡伟杰:新清史视角下的乾隆皇帝近三十年来,有关乾隆皇帝的中文研究汗牛充栋,其相关传记约出版有十本以上,而专题研究更是多如牛毛。近年来相关的电视剧(如《乾隆王朝》与《戏说乾隆》)以及二月河以乾隆皇帝为主题所写……
刘小萌:关于新清史的几点看法一、新清史究竟“新”在何处?罗友枝(EvelynS。Rawski)于1996年发表《再观清朝:清朝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性》,反驳何炳棣1965年《清朝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性》……
汪荣祖:为新清史辩护须先懂得新清史十多年前,我从美国回到台湾长住后,在华语世界里努力提倡写书评的风气,并自愿担任某学术期刊的书评编辑多年,更喜读《上海书评》,每周日一见,办得有声有色,为之鼓舞不已。书评之所以值……
刘文鹏:正确认识“新清史”与“内陆亚洲”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司徒琳教授认为,“内陆亚洲”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史学界研究清代中国历史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构成“新清史”的理论基础,即汉化不是清代历史的主要演变趋势,满……
李伯重:雍正皇帝如何怒斥拍马臣子阿谀拍马和隐瞒实情是中国古代官场中的两大恶性。这两大恶性都根深蒂固,而且又是相辅相成。其道理不难明白:阿谀拍马不仅可以讨好上司,还可以蒙混上司。倘若上司头脑不够清醒,必定被这种……
周树山:古代奏疏中的警世之言古代士大夫上给皇帝的奏疏是庙堂的应用文,本不以文章词采取胜。畅论时政,指陈时弊,胪列应兴应革之事,虽引经据典,为自己的主张找根据,但决不像我们常见的官样文章,满篇官话、套话、空……
柯娇燕:我对“新清史”研究的保留意见2013年2月至8月,我到美国达特茅斯学院访学,在柯娇燕教授的指导下学习满语、清史等。回国前夕,我就满语研习、满族史研究、清史研究以及美国“新清史”研究等具体问题专门请教了柯娇……
梁思成:《清式营造则例》内容简介本书是著名建筑学家梁思成先生在20世纪30年代对清代建筑的营造方法及其则例进行研究后发表的学术专著,是梁思成先生一生最重要的学术成果之一。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清……
何兆武:明末清初西学之再评价【专题名称】明清史【专题号】K24【复印期号】1999年04期【原文出处】《学术月刊》(沪)1999年01期第24~29,35页【作者简介】何兆武清华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