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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哲:群体性事件的演化和治理策略基于集体行为和西方社会运动理

4月28日 听雨眠投稿
  近年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快速增多的趋势〔1〕〔2〕。能否妥善应对并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公共治理领域面临的重大挑战。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不但对政府治理和公共秩序产生冲击,更对社会经济的整体环境产生多维度的负面影响,并最终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和社会政治体制结构和功能的紊乱。
  尽管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有着多种复杂的原因。然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发展、演化依然是遵循社会活动的一般性规律和有迹可循的。这就为进一步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演化过程并制定相应的治理策略打下了基础。
  在研究上,尽管西方学术界在研究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比如在西方主要对“社会运动”进行研究),并且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与西方的“社会运动”也存在根本区别,但基本的社会演化的规律和原理依然是相似并且可以借鉴的。因此,西方学术界对西方社会运动现象的研究和经验总结,为我们对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研究和治理做了一些有益的铺垫。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中行为主体的基本行为也是可以用集体行为理论进行微观的阐述的。
  回顾国内学术研究,尽管当前学界对频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发展和治理策略已经有了一些涉及〔3〕〔5〕。但群体性事件的演化逻辑、发展阶段以及相应治理策略,依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本文基于集体行为理论和西方对社会运动的分析,探讨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演化规律和模式,提出了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应该注意的若干关键要素和相应的治理策略,以便为群体性事件的后续研究做进一步的理论准备。
  一、群体性事件演化的基本逻辑集体行为的逻辑
  关于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所面临的压力,已经有大量的文献涉及〔1〕〔3〕。本文在此不再累述。然而,对群体性事件的危害,还应该从更广阔的层面上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认识。
  总体上,当前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危害的认识主要集中在对公共秩序和政府公信力的影响方面。然而,这一认识依然是不全面的。具体来说,群体性事件进一步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逐渐递延的三个方面:社会混乱导致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导致公共治理体系的瘫痪;社会共识的迁移导致反社会意识的形成。
  因此,正如大多数研究〔3〕〔4〕所指出,尽管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大部分都只是一种利益诉求的社会表达而不具备反社会性。但如任由这种趋势发展,社会意识就会由短期孤立的暂时性的意识鼓动不自觉的演变为长期固化的反社会意识并最终导致原有社会矛盾的加剧放大继而引发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混乱。
  对于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国内学术界已经有了明确的分析,如肖文涛〔3〕指出主要集中在“农村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欠资纠纷、军转人员安置、涉法涉诉、环境污染、灾害事故、社会保障等比较敏感、社会关注的几大领域”,对此,本文不再累述。本文所关注的重点是一旦利益侵害发生后,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集体行为,其开始演化后的基本发展规律和范式是什么?其演化的趋势和阶段又是什么?以及此时政府应该做的疏导和控制策略又是什么?
  具体而言,在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上:群体性事件是如何由单纯的利益侵害诉求演化为不同身份和目的人群参与其中并往往带有破坏性的集体性公共事件?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分析的基本思路。
  (一)集体行为的逻辑作为解释社会群体行为的一种基础理论,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logicofcollectiveaction)〔6〕指出了一个清晰而简单的分析框架:在任何集体行为中,行为者是根据个人的边际利益而不是群体的利益进行决策的。当个体的潜在收益大于其成本时,个体参与集体活动;反之则不会参与。尽管奥尔森的理论在解释社会行为上依然是有局限的,例如集体行为还受制于情感、社会观念等因素,但集体行为理论的优势在于提供了一个简洁清晰又合理的分析框架,并有助于帮助理解集体行为中的个体决策。
  (二)群体性行为中的主体收益根据集体行为理论,在群体性事件中,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面临着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权衡:当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收益超过所需付出的成本时候,行为主体倾向于参与,反之则不参加。因此,对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分析,就需要结合不同参与主体的收益和成本来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奥尔森逻辑框架中的成本和收益,并不简单的指行为主体可获得的经济的收益,而是复合的正的或者负的个人对未来所获得的收益效用的一种综合期望。而这还受制于个体自身的效用偏好和对未来行为导致后果的概率估计(数学上表现为概率与效用的乘积)。因此,在分析群体性事件行为主体的成本与收入时,需要同时考虑这些因素。
  二、群体性事件行为主体成本与收益分析
  在群体性事件中,根据不同的社会行为和所加入群体性事件的阶段的不同,所有的行为人可以分为发起者和加入者两种基本的大类。而加入者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核心加入者和外围加入者两层。因此,我们对发起者、核心加入者和外围加入者的发起和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
  (一)核心组织者由于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不以反社会为目的,而普遍表现为个体利益受到侵害后,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行有效满意解决所形成的社会行为上的一种激化反应。因此,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核心发起和组织者而言,其发起或者组织群体性行为的动机主要是对其自身受损害的利益的一种诉求。因此,分析其成本和收益,主要应该围绕其基本的利益诉求来进行。
  核心组织者在发动群体性事件时,其面临着两个基本的行为决策,一个是纵向的,一个是横向的。纵向是指,组织者需要权衡发动群体性事件的成本与发动群体性事件的期望收益;横向的是指,组织者会对发动群体性事件和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两种方式的成本和收益的横向比较。这两种比较有所区别但是相联系,因此我们主要对第一种进行分析,同时对第二种比较在下文中略有涉及。
  1。收益。核心组织者发起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群体性行为产生公众影响从而向政府施加压力进而改变政府的决策,这种改变通常是通过对上级政府施压以期对下级政府的行为进行纠正从而对既有的对行为主体的损害进行补偿。因此,核心组织者的期望收益首先是恢复或者补偿以往被侵害的利益。
  这种侵害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但有时也表现为心理上和名誉上的。
  2。成本。对于核心组织者的成本,主要是组织事件所负担的成本:包括经济上的如一些通讯联络的成本,以及个人上的诸如触犯若干法律导致政府干预所承担的惩罚的预期的估计。
  一般来说,由于触发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人已被侵害的既有利益损害一般很大,所以其组织群体性事件的期望收益在主观上是较高的。因而核心组织者一旦个体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而无法通过正常的诉求渠道(如司法流程,纪检机关等)进行补偿或者不认为其通过正常的诉求渠道可以得到解决的话,其组织群体性事件的动机是很强的。
  然而,仅比较核心组织者的收益与成本是不够的。群体性事件之所以表现为“群体性”,其关键不在于是否有核心的组织者发动,而在于是否有更多的后续参与者的卷入以形成足够大的公众影响和调动足够多的资源。因此,我们还需要对后续参与者(包括核心与边缘参与者)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
  (二)核心参与者在少数组织者发起群体性事件后,首先加入的是与少数组织者有着密切社会或者经济联系的行为主体,其构成了第一批参与者。这一阶段,是群体性事件由单纯的个体事件向群体事件转变的关键一步。一般来说,第一批参与者与初始组织者的联系要么是具有亲情和血缘上社会网络,要么是有共同遭遇,以期通过共同性的群体性行为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解决。我们对两种核心参与者分别进行分析。
  1。个人关系驱动的核心参与者(1)收益。个人关系驱动的核心参与者的主要收益与其社会网络有关。在传统的社会网络中,不但有人情的作用,也有重要的经济利益联系的作用〔7〕。因此,个人关系驱动的核心参与者参与群体性活动的基本动机收益主要是避免对个人的关系网络和亲情网络进行伤害。
  (2)成本。个人关系驱动的参与者,其成本主要是面临着政府干预后的惩罚风险。但相对来说,由于参与群体的数量增加,其分担到个人身上的风险相对较低。因此总的来说,与不参加而失去个人的关系网络和亲情网络相比,个人关系驱动的核心参与者更愿意承担参与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2。利益相关的核心参与者(1)收益。与核心发起者类似,利益相关者的收益主要是期望通过参与群体性事件从而影响政府行为进而对自身的利益侵害形成补偿。因此,这种收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以往的利益侵害的大小。
  (2)成本。类似于个人驱动的参与者,其成本主要是群体性事件一旦违反法律后所引发的政府干预导致的个人成本付出。但相对来说,由于群体数量的重大和政府鉴别主要行为人的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得这种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依然是很小的。
  (三)边缘参与者边缘参与者,是指随着群体性事件的扩大,一些与群体性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主体由于各种原因加入群体性事件。边缘参与者的加入是群体性事件最终扩大的关键一步,使得原先的简单性的利益诉求的社会事件演化为涉及到众多行为主体和复杂动机的群体性事件。边缘参与者的构成主要两类,其一是对相关信息的主动传播者;其二是直接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的行为主体。
  1。收益。边缘参与者的参与动机极为复杂。一般来说,与发起者和核心参与者不同,边缘参与者在事件中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其参与群体性行为的领导与管理LEADERSHIPANDMANACENENT收益和动机更多的是在心理上的满足。
  这种满足根据不同的人群可以划分为两类:(1)如某些学者认为的对参与群体性事件所产生的心理快感和好玩的一种追求〔8〕;(2)出于主观的社会公正角度的同情〔9〕,通过参与群体性行为引起对自身主观的社会公正意识的一种补偿而形成心理上的满足。
  2。成本。边缘参与者的成本大体包括参与行动导致的时间损失和其他机会成本的损失以及面对政府干预所形成的个人的损失。但是如同前面分析的一样,由于参与人数众多,使得这种个人的成本降到了很低的程度。因此,尽管边缘参与者的利益驱动不明显,但是由于其成本几乎为零,所以其依然具有很强的参与群体性行为的动机。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当前的制度与法律框架下,无论是发起人、核心参与者和边缘参与者,其发起或组织群体性事件的成本都是较小的。特别是边缘参与者,由于其参与人数往往较为庞大,尽管其参与群体性事件并没有直接的经济性收益,且其他的收益也不大,但由于其所可能承担的成本几乎为零,所以其依然有很强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动机。因此,如何通过制度化的约束从而改变个体的参与成本,就是一个防止群体性事件向恶性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我们在后面进行具体论述。
  三、群体性事件的阶段性演化
  一个完整的群体性事件的演化周期大体可分为以下阶段:事前的矛盾激化和孕育阶段,事中的发展阶段和事后的收尾和控制阶段;在每个阶段中,还可以分为若干个子阶段。
  (一)事前矛盾激化和孕育阶段事先矛盾激化阶段可以大体分为如下子阶段:
  1。发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于种种原因以及基层政府的不作为等,侵害了发起人的利益,从而其诱发了通过发动群体性事件解决问题的初始动机。
  2。发起人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解决:在受到侵害后,发起人大多首先会尝试通过正常的行政或者司法渠道进行解决。
  而当这一途径无效后,发起人就产生了通过其他渠道制造公共影响迫使事件解决的动机。
  3。决定采取群体性事件:在制造公共影响的动机产生后,行为主体面临着关键权衡:是继续通过正常的渠道(包括媒体反映等渠道)来寻求解决,还是通过发动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身诉求和向政府施加压力促其解决?这一权衡主要是对两种解决渠道所产生的未来的期望成本和收益的综合对比。一旦行为主体认为通过正常渠道已经无法解决或者其期望效益远小于通过群体性事件解决能得到的效益后,行为主体就会做出发动群体性事件的决定,使得群体性事件浮出水面。
  (二)群体性事件开始后的演化阶段群体性事件一旦爆发,其后续演化也可以分为若干明显的子阶段,
  包括:初期组织阶段;核心人员加入阶段;外围人员参与阶段;使用暴力阶段;政府控制阶段。正如同SidneyTarrow在分析西方社会运动历史时指出“暴力是划分社会运动阶段的标志文献〔10,p。97〕”,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也可根据是否使用暴力而划分为两个明显的阶段。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群体性事件大多不具有反社会性,因此总体上对暴力的使用并不来源于事件发起者的初衷,而是一种由于事件行为主体构成不断变化和行为主体与外界环境动态交互所形成的复杂的演化结果。
  1。使用暴力前的群体性事件演化(1)初始筹备阶段。在初始阶段,群体性事件只表现为少数发起者的个人行为。这些行为一方面表现为个体对政府施加压力的公共行为如抗议等;另一方面表现为主动向外部传播信息以动员更多的参与者和获取社会其他行为主体的同情和支持。
  (2)核心加入参与者的加入。随着发起者的信息传播和邀请等,受制于个人关系网络和利益共同体的考虑,第一批核心的参与者会加入到群体性事件中。
  形成群体性事件演化过程中的第一个放大环节。
  (3)边缘加入者的加入。随着群体性事件规模的逐渐扩大,相关信息也通过不同的媒介向外界传播,在不同动机的驱使下,新的边缘加入者逐渐参与其中。
  使得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逐渐由单一的利益相关者转变为复杂的混合人群,而其行为主体的目标导向也由简单的利益诉求变为了多元的复杂动机的混合。
  在这一阶段,事件正式演变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共事件,并有可能向使用暴力阶段演化。
  2。使用暴力后的群体性事件演化群体性事件中暴力的使用具有复杂的动因和影响。具体来说,暴力使用可以分为事先设计和事中突发两种基本类型。而对暴力的使用原因也是复杂多样的。正如SidneyTarrow在总结西方社会运动中的暴力使用时所指出,群体性事件中使用暴力“不是由于事件的组织者热衷于使用暴力,而是由于其缺乏其他的资源,只能以暴力为手段从而制造公共影响和向政府进行施压〔10p。5〕”。而暴力也具有“易于组织”,“易于扩大影响”等特征。这主要是针对事先组织的暴力行为而言的。而针对非事先设计的突发性的暴力行为,其产生原因主要是由于后加入的参与群体缺乏直接的利益相关以及个人承担的风险较小等原因,因而具有“更高的使用暴力的倾向”〔10,p。146〕。从事件演化的角度,对暴力的使用标志着群体性事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一方面,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并通过不同的媒介进行扩散,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受到政府干预的概率而加速其结束。我们具体进行分析:
  (1)使用暴力阶段:随着事件的发展,群体性事件的参与和关注人数逐渐增多,其本身亦由单纯的利益诉求转变为混合着复杂人群和动机的社会行为。
  如果事件演化到此阶段,依然无法实现发起人或者核心参与人的利益诉求时,发起人或核心参与人会主动的试图通过暴力手段来进一步扩大公众影响从而向政府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参与主体的复杂构成,突发的事件或者具有其他动机的参与者的恶性行为也会导致超过发起人事先预料和控制的暴力行为的产生。至此,群体性事件正式演化为具有鲜明的破坏性特征的公共事件。
  (2)政府干预后的事件结束阶段:一旦涉及暴力和当其破坏性后果呈现后,无论其事件的动因如何,政府都不得不采取行动从而制止暴力的进一步恶化。
  因而,整个事件在表面上会趋于结束。但其后续的影响依然通过不同的渠道发生着持续的作用,并为后续的潜在事件产生着不同的影响。
  (三)事件后阶段群体性事件在表面上结束后,其依然在四个渠道发生着影响:
  (1)事后的媒介传播。无论东西方,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和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群体性事件在表面上结束后,媒体就成为了群体性事件后续作用的主要渠道。通过不同的媒介形式,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发展过程等各种真伪信息会进一步在社会中进行交互传播。这种传播产生了两种后果:其一、影响人们的社会意识和基本的判断。正如在第一章指出的一样,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危害就是会影响人们对社会的基本判断形成社会共识的迁移。其二,媒体也对其他具有发动群体性事件动机的人群有着影响:强化或者削弱其发动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动机。
  (2)当事人事后的影响。西方研究者在追踪曾经的西方社会运动组织者在事件结束后的长期生活轨迹时发现,通常而言,社会运动的组织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很难融入到正常的生活。比如其在情感上往往表现为一种很强的挫折感(被称为反弹效应reboundeffect〔11,p。80〕;在工作上表现为其工作的不稳定性大大增加,其更容易频繁的更换工作;更重要的是在其事后的生活中,其更容易重新参与到社会运动之中。于此类似,国内的群体性事件被平息后,其当事人也由于心理和经历的原因,使其更难融入和返回正常的生活,因此往往具有更高的重新组织群体性事件的倾向。
  (3)对其他潜在发动人群的影响。其他潜在发动人群也受到事件过程和结果的影响。一方面,潜在人群可能会受到已经发生和结束的群体性事件的激励,学习已经发生过的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方式,参考其结果;另一方面,政府的态度也影响到后续群体性事件发动者对发动事件能否获得期望的效用的判定,或者认为政府更容易让步而受到鼓励,或者因为政府的强硬而降低其预期并改变行为方式。
  (4)对政府积累经验的影响。同样,政府在通过对群体性事件全过程的处理中也逐渐的在积累经验。通过掌握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规律、演化阶段、媒体传播渠道等为后续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打下新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然而,积累学习的过程是双方面的,潜在的发动人一方也在积累经验。因此,这就要求政府在积累处置经验上更有效率。
  四、群体性事件演化过程中的关键要素
  与西方的曾经的社会运动类似,通常来说,群体性事件的演化中有四个影响事件发展的关键要素:1)标示;2)媒介;3)组织;4)暴力。而这四个要素,也是政府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四个关键点。
  第一,标示。标示在群体性事件中起到两个重要作用:(1)在事件参与人内部起到识别自身群体,凝聚组织的作用;(2)在外部起到宣传、鼓动同时也向政府施加压力的作用。标示的形态有多种多样,但是在当年我国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其发动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目的是对其以损害的利益进行补偿,因此标示主要表现为以标语、口号、服饰等较为温和的方式来制造公众影响。因而从控制角度相对容易进行。
  第二,媒介。无论东西方,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如西方社会运动学者普遍认为,印刷术的普及和出版文字由拉丁文向市民通用语言的转变以及社会识字率的提高是导致16、17世纪欧洲蜂拥而起的社会运动的关键因素。这些运动直接导致了西欧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其后的历次的西方社会运动中,媒介形态的变化都对历次社会运动的形态和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10,p。43〕。因而,在当前社会的群体性运动中,网络和其他现代通讯手段的发展无疑使得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和沟通变的更为容易;相应的,也增加了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组织和发展过程的监控的难度。
  第三,组织。尽管群体性事件大多是临时性的非正式组织模式,然而其与正式的组织往往具有很高的关联度。例如,Morris(1984)〔12〕在研究美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民权运动的兴起时指出,在美国南方的黑人教会网络的构建与其后的民权运动的兴起有着密切的联系。群体性事件的非正式组织往往是以正式组织作为事先沟通的平台和渠道。并且由于正式组织身份的掩护,使得群体性事件在酝酿阶段和其后的发展阶段很难被事先监控。
  第四,暴力。正如前提到,暴力是划分群体性事件形态和发展阶段的标准,也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对于事件组织者而言,其使用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其他的抗争资源〔13〕。一方面暴力具有好组织,易于扩大影响等特点使得事件的组织者具有使用暴力的动机;另一方面,后加入的人也具有更高的暴力倾向。此外,对于组织者而言,暴力的使用也具有不利于获得社会同情和导致政府干预的缺点〔14〕。
  对于政府而言,面对暴力行为,应该采用何种方式去制止和控制也存在着一种权衡。一方面,如果容忍暴力事件,会为后续组织者提供了无风险群体事件的范式;从而间接鼓励了新的群体事件的发生。而另一方面,如果采用坚决果断的控制行为,虽然可以有效的对后来者进行震慑,增加其未来发动群体性事件的成本,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不利于争取舆论和获得社会支持的缺点,甚至会引发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15〕。
  五、政府面对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根据以上的分析,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应该根据群体性事件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不同的形态特征进行综合考虑。一个总的原则是以事前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动机;事中降低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收益和增加其参与成本,同时控制群体事件的公众影响和传播渠道,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暴力或非暴力)进行综合治理;事后注重各方面的深层次影响,注重参与主体人的心理和生活关护,并合理的控制媒体传播、引导舆论导向,注重社会意识的恢复和塑造,同时应该总结和积累政府处置相关事件的经验教训。
  (一)事先控制事先控制主要有两个基本的原则:
  消除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动机和所依托的准正式组织。具体来说,群体性事件的治理首先要在源头进行妥善的控制:在基层政府行为中要增加对群众基本利益的考虑,保持与群众良好的沟通渠道;在利益侵害一旦发生后,要保持申诉渠道(如司法体系和信访体系)的通畅和政府的响应及时。
  从另外一个角度,长期的准正式组织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着直接的促进作用。因此,群体性事件的事先控制要特别注意长期活动的非正式或者准正式组织。特别是一些具有明显破坏性的非正式的宗教、政治和相关的社会团体。
  (二)事中控制群体事件一旦发生和浮出水面,其控制主要是事中控制。事中控制有三个基本的原则:
  1。增加参与主体的个人期望成本,降低其期望收益。如前所述,群体事件中个体的行为是依据其可以获得的期望收益和期望成本之间的权衡。而由于事件往往参与人数相对较多,因此其单个个体的成本是相对降低的。因此在群体性事件的控制中,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应该增加个体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成本。具体而言,就是对在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和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加重法理上的处罚。但这种处罚必须是建立在对个体行为监测的基础之上的,这就要求政府在处置过程中加大对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的个体的监控,既要做到加大处罚增加其个体成本,又要做到合理合法。同时,在立法等方面,也应该进行制度的保障。
  2。加大对媒介和传播形式的治理。媒介的传播对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一方面,不正常的传播会对事件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恶性作用;而另一方面,正确的引导媒体会有效阻止后续人群的加入和有利于事件的平息。
  但应指出的是,对于媒体的控制应该是以引导事件真相的传播为主,而在通常情况下不应该采用强制等手段从而导致更大程度上的不信任,加剧事态的恶化。
  3对暴力和非暴力形态的区别治理。
  通常来说,在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主动施加暴力行为之前,群体性事件依然没有超出利益诉求的阶段,因此在处置上应该以监控事件和引导媒体以及解决其诉求为主。而一旦暴力行为发生,则应该迅速的根据相关法律对暴力行为者进行控制以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4。政府的快速响应。在当前现实中,群体性事件在发展中持续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响应的不及时和处置方式的不恰当。从本质上讲,群体性事件尽管是非正常的一种社会行为,但依然是行为人和政府之间的一种交流形式。因此,一旦政府响应不及时,就只能把群体性事件推向不得不使用暴力的极端形式,从而导致恶劣的后续影响。
  (三)事后控制事后的控制分为三个层次:
  1。媒体的控制和引导。群体性事件的事后影响主要是以媒体传播的形式和社会意识的形式为表现的。因此这就要求在事件结束后,政府依然需要加强对媒体和传播渠道的引导和控制,从而尽最大程度的消除在社会意识上的负面效应。同时,媒体的后续处理也会影响到其他具有发动群体性事件动机的人群对未来行为的判断。因此,从这个角度,对于后续的媒体引导和渠道控制对消除未来潜在的群体性事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2。参与人的事后关注。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在事后很难融入正常的生活,而且具有更高的反复组织事件的动机。因此,除却对群体性事件中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进行相应的司法惩罚外,对于大多数不构成违法或者不使用法律惩罚的人群,应该继续给予心理上和行为上的关注和指导,特别是在其生活上要提供必要的出路和帮助,使其尽快的融入到正常生活之中。在这一点上,基层的相关部门和社区应该给予关注。
  3。政府经验的积累。任何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后,相应的政府都应该及时的对事件的起因、发展过程、处理措施、后果进行妥善的总结,并对已有的处置机制进行灵活的变通使其更好的预防和处置下一次的群体性事件。
  除却以上基本的解决原则以外,根据不同的阶段和发展程度,政府的具体监控策略和等级也应该有所区别。大体上可以分为监控、保持关注、干预、结束几个层次。监控是指对于具有高度发起群体性事件的人群进行事先和事中的信息上的了解,包括其主要的活动动向、联系、正式与非正式组织;保持关注是在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对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动向进行进一步的连续跟踪。包括对其信息、组织、行为计划以及后续加入人群等的密切关注;干预包括两种,一种是通过对传播媒介的控制阻碍其内部的交流,同时引导公共媒体减小其负面影响的传播。另外一方面,包括对其内部组织进行一些控制,通过各种方式减少后续加入者进入,以减小事件的恶性发展;结束是指在必要时(比如暴力事件发生),对其进行果断的结束,并迅速转入司法流程,保持对其违法行为的公正的处置,同时也应该对其事件的根源进行妥善解决。
  六、结语
  正如我们在文章开始所强调的,群体性事件是对当前和谐社会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的一种重大挑战,如果治理不当,其具有政治、经济、社会意识等多方面的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特别是在学术领域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以期更好的对实践进行指导,以保证社会经济体系的快速发展和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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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央编译局在站博士后)

陶东风:当代学术体制反思现代学术的最具决定意义的特点就是其制度化,即随着现代的劳动分工和职业分化,学术是以职业化、专业化、制度化的形态存在的,包括知识生产的专业化、学科化、职业化以及专业化的学术成果发……阮炜:文明多样性与历史统一性什么是“文明的多样性”?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可是“历史的统一性”则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而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如果接受差异性和一致性其实都具有相对性这一事实,那么也应接受……阮炜:价值冲突中的文化包容我们讲到佛教进入中国,中国文明对它表现出很强的包容性,现在如果我们来看看这种包容性的具体表现,会发现一些我们现在仍然在经验的东西。比如说,佛教传入的价值观在一个根本的方面跟中国……孙传钊:同情的局限及其危险性夏天,在网络上读到《黑暗时代的人们》中译本的译者王凌云抱怨出版社责任编辑把原先译稿中自己翻译为的“同感”的“sympathy”,全部改成“同情”。确实,在读《黑暗时代的人们》的……孙传钊:《大众的反叛》与生的理性写在奥尔特加逝世50周年之际奥尔特加(JosOrtegayGasset,1883年1955年)的发表在媒体上大量的文稿和未发表的演讲稿和大学讲座的讲义,在他逝世后,自1957年起由西欧评论社(Revist……阮炜:“边缘”非边缘,“畸形”非畸形必须承认,陈维纲先生《文化边缘正义马克思主义的公共霸权理论》(《读书》2004年第10、11期)一文的许多观点颇具说服力,但他的“边缘”概念的使用值得讨论。除了“边缘正义……陶东风:文化产业需要人文教育的支撑随着文化产业的兴起以及相应的人才需求的激增,出现了大量新兴的文化产业类学院学校以及相关专业,这类学院以及相关专业的设置,为文化媒介人阶层的培养与壮大提供了制度性的重要保证。与那……阮炜:期待中国文明的卓越表现中国文明的卓越表现晶报:你是一位研究西方文明和文化的学者,你对中国文明的信心从何而来?阮炜:中国以其所处的特殊地缘自然环境,很早就形成了文明规模。也正是由于拥有文明……孙传钊:隔行并不隔山读凡勃伦《美国的高级学术》和《韦伯论大学近年来国内学术界虽然介绍制度学派时候,对其创始人凡勃伦(T。B。Veblen)的学说有所绍介,也开始比较系统地出版马克斯韦伯的著述,但是,在讨论如何创办世界一流大学、大学教育中……陶东风:故事与极权主义阅读哈维尔之二在《故事与极权主义》一文中,哈维尔提出了过于故事和文学反面的一些非常深刻的观点。1、没有故事的“发展的极权主义”在《故事与极权主义》中,哈维尔的基本观点是:后极权社……阮炜:当希腊人遇到希腊人“中国的史学家们习惯称中国历史上春秋时代的战争为“春秋无义战”,即战事双方都缺乏正当的开战理由。伯罗奔尼撒的战争不是这样。希腊的两个最有代表性的城邦雅典和斯巴达,一是民主……阮炜:特里林:非意识形态的想象摘要:特里林在英语国家的文学批评界和思想界享有很高的声誉,而我国外国文学研究界对他的研究则相对薄弱,对他究竟持何政治和文化立场更缺乏认识。本文认为,特里林并非像许多人所认……
陈兴良:构成要件的理论考察TheoreticalExplorationofElementsofanOffence【摘要】文章从三个层面对构成要件理论展开考察:一是构成要件的客观性与主观性。构成要件……范志勇:中国通货膨胀是工资成本推动型吗?内容提要:需求拉动型与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之争是2007年中国通货膨胀问题争论的焦点,通货膨胀类型的差异隐含着治理通货膨胀的不同政策选择。本文基于2000年之后超额工资增长与通货……白建军:坚硬的理论,弹性的规则罪刑法定研究摘要:依据弹性刑法判案,无论定罪还是不定罪,形式上都合法也都违法。本研究通过对新老刑法、中外19部刑法典、中国刑法的435个罪名及2万多个真实案例的大跨度经验考察和深度数据挖掘……陈瑞华:增列权利还是加强救济简论刑事审判前程序中的辩护问题【摘要】审判前程序中的辩护因侦查程序的高度封闭和警察、检察官与案件结局的明显利害关系以及缺乏中立第三方的裁判机制等原因而失去存在的空间。辩护制度改革的根本出路不是增加辩护权利的……卢建平:国际人权公约视角下的中国刑法改革建议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两公约),此举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我国政府于19……孟卿刘宁:外国刑事审判民主化制度的启示〔摘要〕从英国、美国、日本的几种典型刑事审判制度中,能够总结刑事审判民主化的认定标准,即过程面对社会公众的开放性、制度设计的平等性和民众参与的有效性。对这些标准的认识和借鉴将对……左卫民:从合法到非法:刑讯逼供的语境分析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经济、技术、政治、法律、美感以及宗教构成为一个有意义的复合体,而且,如果没有被放在其他方面的关系中考察,任何一方面也无法被理解。(法)列维。斯特劳斯1……中国犯罪治理模式的文化研究运动式治罪的式微与日常性治理的兴起〔摘要〕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的犯罪治理活动主要是在运动式治罪和日常性治理这两种犯罪治理模式的组织、设计与引导下运作和开展的。从文化视角出发、以文化的规范性……陈兴良:论无罪过事件的体系性地位【摘要】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把无罪过事件作为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因而不构成犯罪的排除事由,从正反两个方面确认了我国刑法中的罪过原则。【关键词……赵秉志袁彬:历史传承与实践发展200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研究200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于8月19日至21日在昆明举行。本届刑法学术年会的总议题为“新中国刑法建设60年”,具体议题又分为“新中国刑法建设60年:回顾与展望”、“死缓制度适用……王香平:新中国特赦的决策过程及其经验启示〔摘要〕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至1975年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共实施了七次特赦。这是在新中国政权已经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同时对宽大处理战犯在人民群众中取……梁根林:刑法适用解释规则论【摘要】为了保证刑法适用解释符合立法意图、实现立法目的,实现类似案件的类似处理的刑事法治目标,刑法适用解释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及其制约下的刑法文本的特殊性,确立相应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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