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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孙森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模式探析

6月6日 终不悔投稿
  【中文摘要】法律硕士(法学)是2009年新设置的专业硕士。当前大部分的高校并没有针对其专门制定实质上区别于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方案,对于该专业硕士的培养模式存在着与法律硕士(法学)、法学硕士同质化的趋向。由于法律硕士(法学)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根据其的特点确定适合的培养模式便势在必行。本文就其与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学硕士的区别,以及部分高校的创新的模式,在培养方案之细化、课程设置以及教学、实训、考核方面提出一些培养模式改进的建议。
  【中文关键字】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法学硕士;培养模式
  法本法硕是2009年新增的一个专业型硕士学位〔1〕。此后,中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就出现了法律硕士(非法学)(以下简称非法本法硕)、法律硕士(法学)(下文中简称法本法硕)〔2〕和法学硕士“三足鼎立”的局面,前两者可以归为专业学位,后者则被认定为科学学位。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尽管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理论知识结构和能力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培养目标上有所侧重,仍属于同一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并不能相互取代。〔3〕设置法律硕士这种专业型的硕士研究生教育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需对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是为了改善法学教育和法学职业发展脱节的现状。但与法学硕士、非法本法硕〔4〕的学位模式出台有充分的准备不同,法本法硕这一2009年才设立的专业型硕士的设置似乎颇显仓促:设置法本法硕的文件出台是在当年的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之后,当年度法本法硕的主要生源也是报考法学硕士的考生未达到分数线的调剂考生〔5〕。虽然在当年度,国务院学位办颁布了关于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但这一方案和非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几乎雷同。因此可以说,当时无论是考生,还是社会公众,乃至法学教育界,对法本法硕究竟是“何物”实际上并无一个清晰的认识。
  尽管法本法硕学位设立的必要性和设立时机的妥当性问题在其设立之后就一直被质疑,“以至于不少法学院系一时难以理解甚至拒绝执行”〔6〕,但仅仅质疑并不能解决问题,思考如何改进当前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才是当务之急。在国务院学位办出台的关于法本法硕设立的文件中,对于法本法硕的定位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7〕而现行的大部分高校的法本法硕培养模式实际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与法学硕士或非法本法硕同质化的情况,这种培养模式显然不符合法本法硕之“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因此,本文将从法本法硕的培养现状出发,结合国内一些院校在法本法硕培养模式方面的有益经验,对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培养方案设计等方面做一探讨,以求对目前法本法硕培养模式与法学硕士或者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同质化情况的改进有所裨益。
  一、法本法硕培养模式之现状
  (一)法本法硕的定位不清与课程设置的不合理
  自从2009年开设法本法硕专业学位以来,具有法本法硕培养资格的院校也越来越多。从法学师资、法学教育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排名来看,这些具有法本法硕培养资格的高校在所有设置法学专业的高校当中还是比较靠前的,似乎法本法硕的培养本应不成问题。但从法本法硕实际的课程设置、教学、实训、考核等方面来看,与法学硕士或非法本法硕存在严重的同质化情形。
  这种课程设置的雷同集中的体现在对于法本法硕这种具有法科背景的学生进行本科法学核心课程的重新“普及”。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中所设计的法理学专题、中国法制史专题、宪法专题、民法学专题、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民事诉讼法专题、行政法专题、经济法专题、国际法专题等必修课程在很多院校变成了对本科阶段的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等法学核心课程的重新讲授。〔8〕一方面,对于已经在本科阶段接受过上述课程教育的法本法硕学生来说是宝贵的学习时间的浪费,另一方面,对本科法学核心课程教授中侧重法学基本理论的授课模式的简单照搬也根本无法起到法本法硕之培养“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目的。
  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存在不少的雷同有重要的关系。但究其根本在于没有清楚的认识二者之间的差别。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9〕,而非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则是“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10〕。二者之间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即在于生源的不同,法本法硕招收的学生背景是具有法学训练的本科生,而非法本法硕的招收学生则是本科期间不具有法学训练的学生。因此,如果再向法本法硕“普及”法学的核心课程,不仅没有必要,更是在浪费教学资源和宝贵的学习时间。
  这样的课程设置实际上还影响到了法本法硕实务训练阶段的培养。大量的基础理论专题课程的学习挤占了法本法硕第一学年大部分的学习时间,而法本法硕的一般只有两年的培养期,并不同于非法本法硕的三年的培养期限,要在这两年的期限内既实现实务的充分训练,又完成大量的基础课程,第二年还要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实习、就业、毕业论文撰写等方面。因此,这样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设置的结果最终导致的必然是不仅实务能力得不到提高,课程的学习质量也必然大打折扣。
  (二)实务训练目标实现的困难性
  当前,无论是非法本法硕,抑或是法本法硕都存在着缺乏实务导师引导的境况。因为在中国传统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以培养法学硕士为主,区别于美国的职业化的培养目标,中国的“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综合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并不与法律职业直接相联系。四年制本科主要是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采取讲授式(Lecture)教育方法,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和法学知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11〕中国的法学教育实质上是一种素质养成型的培养,这样的培养目标,也导致当前各个高校的法学教师配置大多以学术型和研究型为主,实务型的教师严重不足。由于诸多的大学都以“建设研究型大学”为主要的目标,这种缺乏良好的实务培养环境在较短的时间内很难得到改善。〔12〕
  除了师资的问题,法律实务教育基础设施的缺乏也是当前法本法硕教育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培养这种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需要足够的硬件设施,并非所有的高校都有财力提供这样的设施。
  另外,实习条件的提供并不乐观。根据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规定:“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司法实际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6个月。”但在实践中很难得到较好的贯彻,由于法本法硕的培养时间一般以2年为限,在这两年的期限中既要上完规定的十几门核心课程,还要完成毕业论文等,保证实习期限难度不小。在实践中,这种实习很大程度上存在形式化和走过场的情形,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一些高校在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探索经验
  针对当年法本法硕培养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已有部分的高校开始尝试新的培养模式来改变现状。笔者通过对于各个高校的培养方案的收集和对比分析,选取了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高校,分别是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大学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这几所大学在课程的设置方面、专业的划分方面以及到时的遴选方面都有比较有意义的尝试。〔13〕
  表1:华东政法大学、中南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法本法硕培养模式比较简表
  (一)专业划分和课程设置方面
  在专业划分方面,从上图中可以看出上述几个学校是结合自己的特色依据自身教学、科研资源和学科发展方向的特点将本校法本法硕的培养方向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设置。
  其中,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充分发挥了功课院校在知识产权法和科技法方面的技术资源优势,鼓励符合条件的法本法硕选择在自选课程中通过选修特定专业方向的系列课程和完成专业方向的论文来确定自己的主修方向。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在必修课程之外,在学生选修相关课程时鼓励学生选择倾向于具备工科背景的知识产权法、科技法系列的课程来确定培养方向。
  华东政法大学的法硕法本培养方向的划分更为细致,也更具有针对性。其课程结构分为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虽然各专业方向都必须修相同的学位课〔14〕,但对于专业必修课的设置则针对了不同的专业设置了不同的课程,该校将专业必修课程分为专业深化课程〔15〕和复合课程〔16〕两个模块,此外还进行了共同实践课程和专业方向的实践课程的设置划分;选修课程主要包括补修课程〔17〕和其他的可以选修的课程。可以看出,华东政法大学在法硕法本课程的设置上是真正的下足了功夫,也充分发挥学校自身的学科、地缘特点与优势:首先,华东政法大学作为传统政法院校,法学教育基础较为深厚,可以开设更为深入、专业的课程,而且减少不必要的公共必修课程来增加专业方向的必修课程学习时间;其次,华东政法大学充分依据自身所处的经济发达地区的地缘优势,开设了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极为密切也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所亟需的的法律与金融、法律与国际经济、知识产权法与知识产权管理专业等方向,充分体现了就业市场与法学教育的有效对接,在实现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本校法本法硕的培养避免了普通法科学生就业难的困境。
  中南大学同样采用了专业方向划分的方式来培养法本法硕学生。在中南大学的培养方案中,明确说明:“课程设置与课程内容均有别于法学硕士,也有别于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应符合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18〕这说明中南大学已经有意识的将法本法硕的培养区别于法学硕士的培养,专门针对法本法硕的特点设置了相关的专业。虽然通过上表我们实际上可以看出中南大学的法本法硕的专业方向的设置基本上还是在参照法学硕士的方向来设置,但这种从指导思想上已经意识到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的区分的培养模式在当前各个高校的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中已经算是一个突破了。另外,中南大学虽然没有像华东政法大学那样专门的设置专业必修课,但是在必修课之外的选修课中根据所分的方向做了区分,学生也可以依据自己所选的具体专业方向来选修该方向的专业课程。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三所高校分别依据自身的特点设置看了相关的专业方向。这种做法避免了重复的学习本科阶段的核心课程,促进了学生知识的纵向深化和别的学科的知识补充,这种突破性的尝试毋庸置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样的专业化方向的划分也是适应社会需求的,因为“当今社会对于专业型人才的需求旺盛,用人单位需要的不是‘万金油’型的人才”〔19〕,而是具备一技之长的“专才”。
  (二)导师配置方面
  在导师配置方面,国务院学位办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是“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的方式,上述三个学校也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方式,而在具体实践中,绝大部分的院校采取的是类似于华东政法大学这样的“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小组制度”〔20〕。也有部分学校〔21〕采取了和中南大学类似的“校内外双导师制”。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培养方式则是“第一学年实施班级学习导师制,第三学期确定研究方向与导师”的方案。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高校依据自身的特点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导师制度。华东政法大学作为政法类院校具备雄厚的法学师资,
  并且很多在校的教师都有实务的兼职,其采用的这种方式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中南大学则采用了校内外的双导师制也是弥补了其法学师资方面实务型导师不足的缺陷。当前高校的法学院缺乏具有实务经验的老师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弥补这一缺陷也是目前法本法硕培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另外,上海交通大学的“法科特班”〔22〕模式也是一种新的探索,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决定自2010年起试办法学本科背景的全日制法律硕士特班(以下简称“法科特班”),为法学本科背景的法律硕士教育的专精化探索新的模式。这种新的模式改变了以前法本法硕的“42”教学模式,而时在本科生三年级结束后,依据绩点及综合素质测试,提前选拔学生进入特班,提前接受侧重于司法和涉外法务方向的高级法律职业教育。这样一方面保证了生源的质量,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第四年的粗放式实习等的时间浪费,使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在时间上更好地得到衔接。在具体的教学方式上,则采用“采用统一的标准化教材和独特的教学方法,对主要专业课程采取专题研究、比较分析、逐步深化法律思维的教学方式,并加强对话式教育、判例研究、分组攻读切磋以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务训练。”另外,在导师设置方面采取双导师制(法学院的教师和实务方面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等作为导师)的行使,在实务训练方面则成建制地安排到法院、检察院和高端律所进行为期半年的一对一指导的专业实习。
  但客观的讲,上海交通大学的这种模式完全是依据自身的特点而设置的法本法硕教育的独特模式,无论是生源选拔,还是培养模式与传统的法本法硕存在较大的区别,也是一种更为彻底的教育方式深化改革。这种模式可借鉴、可推广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其一开始即是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做法。相比较而言,别的高校都是在指导性方案下开展的法本法硕的培养,如何在原来的基础上逐渐的寻找适合自己的培养模式才是最为关键的,而不是简单的复制和照搬。这种模式的启示在于真正的探索适合自己的模式才是最重要的。
  三、法本法硕的培养的目标和定位
  (一)法本法硕和法学硕士、非法本法硕之比较
  根据目前的划分标准,法学硕士属于科学学位,法律硕士(包括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属于专业学位。
  与法学硕士相比,法本法硕与其的相同点在于,二者的生源均来自于本科背景为法学的学生,即具备完善的法学素质教育。但二者也有较大的区别(1)定位、目标不同:法学硕士以培养学术型、研究型的人才为目标,也是为法学博士选拔和遴选人才的阶段,也是训练基本学术研究能力的阶段;而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则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2)入学考试方面:除了公共课程均由国家统一出题外,法学硕士的专业课的考试科目和题型均有招录的院校自己决定;而法本法硕的专业科目和题型则有国家统一规定。(3)课程设置:法学硕士的课程设置主要以理论型的课程为主;法本法硕的课程设置则偏向于实务方面。
  与非法本法硕相比,法本法硕与其的共同点主要是,二者均属于专业型硕士,培养的目标都是偏向于实务型的人才。但二者的不同之处也很明显:(1)二者的生源不同,法本法硕招收的是本科期间学习法学的学生;而非法本法硕招收的学生则是本科期间学习法学以外的专业的学生。(2)二者的培养目标和定位:法本法硕由于生源的原因,培养的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非法本法硕的则是“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这种区别也是考虑到了二者的生源不同,因此才会出现专门型和实务型的区别。
  表2:法学硕士、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培养目标比较见表
  (二)法本法硕的目标和定位
  根据上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法本法硕是不同于法学硕士和非法本法硕的一种硕士学位。我们在法本法硕的具体培养模式设计方面必须充分的考虑到这差异,进而针对法本法硕的特点设置相关的课程,唯有如此方能实现法本法硕原有的培养目标。
  首先,与法学硕士相比,法本法硕虽然本科也为法学专业,但并非以培养“研究型和学术型”硕士为目标。也有学者将“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高层次、精英化、专业化、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25〕。但目前的状况是,法本法硕的课程设置中有很大的程度上有不加区分的向法学硕士培养的模式靠拢的趋向,即在课程讲授虽然未向一般的法学硕士那样按照不同专业进行讲授进行,但仍然以理论学习为主。这种培养模式的简单复制是不利于法本法硕培养目标实现的,也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修订说明中要求的“课程设置与课程内容均有别于法学硕士的课程,课程安排应有所侧重,体现高层次、实务型的特点和培养目标的要求”明显冲突。
  其次,由于与非法本法硕生源的不同,法本法硕的课程同样不必像非法本法硕一样再把本科法学教育那样把十几门法学核心课程“地毯式”的重新“复习”一遍;而应该根据不同法律实务类型设置更为专业的课程,结合实务展开纵深的专题式的教学。在增加法本法硕这一新的模式之前,有学者曾经就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26〕的区别,提出“法学硕士研究化,法律硕士专业化”的方案。〔27〕实际上,这也说明当时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28〕之间的差别。但是,在出现新的法本法硕这一模式时,很多人实际上并没有将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做严格的区分,仅仅将其视为和非法本法硕一样的专业学位,忽视了二者之间的重大区别。因为与非法本法硕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同,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不在于复合(由于其本科硕士阶段均为法学出身,实际上也无法复合),而是高层次的实务型法律人才。而也正因为法本法硕生源的特点,对于纵深方向的发展,不但不会影响教学的效果,反而会充分发挥法本法硕在本科阶段已经接受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教育、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这一优势。
  因此基于以上的论述,我们应该明确:法本法硕是区别于法学硕士、非法本法硕而设置的,一种专业型硕士,其定位是培养“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所有的培养模式均应围绕这一目标展开,而非单纯复制和照搬法学硕士和非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而根据法本法硕在生源、培养目标上的这一特殊性,进而探讨更有针对性的培养模式也势在必行。
  四、法本法硕培养模式之改进
  (一)法本法硕培养方案之细化
  既然现有的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与非法本法硕的指导性方案几乎雷同,且规定极为粗放,也未结合法本法硕自身的特点展开和规划。因而各法硕法本的培养院校在具体设计法本法硕培养模式上必须将本校培养方向进一步的细化,唯此才能更有利于法本法硕的培养和知识的深化。
  法本法硕定位在于培养高层次、实务型的法律人才,而法律实务包含财税、知识产权、商务、金融、公共政策等多个领域,所以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必然要求其法律知识领域的纵深化,而学生要在两年有限的学习时间中实现这一目标,就必然无法面面俱到,而是必须在具体学习中对某一特定法律实务领域有所侧重。因此,在具体的法本法硕培养模式设计中,各高校必须根据本校自身师资、学缘、地缘等方面的特点,在整体的法本法硕学位下面细化为更为具体的培养方向:如财税法方向、知识产权方向、金融法方向、法律与公共政策方向、高级国际经济法律人才方向等。而这种方向额设置由于面向的主要是法律实务领域,所以一方面需要突破原来的法学硕士中培养模式中的二级学科设置方式,另一方面需要充分把握法学就业市场的人才需求状况,从而使法本法硕人才的培养更复合时代和社会的要求。
  同样,不同高校也可依据各自所在区域的不同,结合该区域的发展特点及优势,对本校培养法本法硕设置有针对性的培养方向,如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中国际贸易较多的,可以依托其优势而偏向于培养掌握和熟悉国际贸易相关知识的,并且具备良好的国际法专业知识的国际贸易人才方面的法本法硕。西部多民族地区则可针对西部基层地区维护国家安全、边疆稳定、民族团结的特殊需求设置民族法方面的法本法硕方向,并在课程设置方面加入民族法、地方制度、少数民族历史、少数民族语言等方面的内容。
  可以说,法本法硕的目的是为了培养“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而中国是个东西差异巨大的多族群国家,各地对于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多有不同,不同高校在优势学科资源方面的差异也极为明显。因此,在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设置方面也必须切合本地、本校的现实情况来设置,而非照搬指导性意见。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就是华东政法大学法本法硕的培养方向的细化,这种细化充分考虑了自身的特点和实际中的社会需要,将二者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促进了该校的法本法硕的合理化发展。上文已经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二)法本法硕的课程设置
  有学者将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法学本科教育,主要培养法律通识人才;第二种是法学硕士、博士教育,主要培养法学理论型、科研型人才;第三种是传统的法硕教育,主要培养复合型人才;第四种就是法律硕士(法学)教育,培养的应是高层次、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29〕暂且不论此种分类的合理性与否,但是将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作为不同教育模式虽然二者同属于专业学位加以区分终究是应该明确的。由于法本法硕的生源为本科法学,所以再在其课程设置上简单照搬非法本法硕的做法,安排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的重复讲授实际上是浪费法本法硕本就非常宝贵的教学时间。〔30〕另外,在具体课程设置上也不能照搬法学硕士侧重于理论讲授的做法,而是应当紧密围绕具体的法律实务人才培养方向来设置课程,即在设置和法律实务联系最密切的几门课程后侧重对于具体法律实务领域应用能力培养的课程设置。如法律与公共政策方向可多设置一些公共管理、公共决策、行政法方面的课程,金融法务高级人才则可多设置一些金融法、金融实务方面的课程。即在课程设置上充分把握纵深化、实务化的方针,面面俱到的课程设置无法充分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也不能适应市场对于高级法务人才的需要。
  因此,针对法本法硕的培养应该大量的减少公共必修课的课程,根据细化的方向来确定专业的必修课程和与增加实务密切相关的课程〔31〕,这样就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有针对性的强化和深化专业知识的同时,补充从事实务所需的别的方面的知识。
  (三)法本法硕的教学、实训、考核
  法律硕士意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所以其教学应该侧重学生对于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培养、侧重实践环节。在教学师资配备上,要培养相关法律实务领域的人员作为实务导师,并且确保实务导师能实际参加到法本法硕的培养与教学中。即严格的实习“双导师制”,学校的学术型的导师和具备实务型的导师相结合,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培养方案。这种双导师制可以结合自己学校的特点在校内遴选(针对有充足的师资和具备实务型师资的学校),也可以通过和实务部门的合作选择实务导师(针对学校缺乏实务型的导师的情形)。
  有学者在分析了各国的法律教育后,作为借鉴,认为我国要培养合格的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要么增加法律实务培训,要么将法律职业教育延展到硕士生阶段〔32〕。实际上,这是在强调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中严重的缺乏实务训练。针对这种情形,有学者提出法本法硕的培养可以和中国当前的法律诊所相结合〔33〕,该种方式是依托于高校自身的能力开展的实训教学〔34〕。
  这种从美国引进的培养方式在一定的程度上的确可以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但是一方面并非所有的高校都有能力开展法律诊所的教育,另一方面诊所教育终究还是无法等同于真正的法律实务训练。其实,最好的方法是借助高校外的实务机构开展实训教学,因为这些实务部门的实践经验是学校自身的实训教学无法相比的。况且当前缺乏实务型导师是大部分高校存在现象,因此校内和校外的双导师制有推广的价值。毋庸置疑加强学校和实务部门的合作,对于提高实训的效果有很重要的作用。
  考核方面,应该加强实训在整个学业考察当中的比重,同时更重要的是注重考察实训的效果,而不能仅仅关注实训的时间。
  五、结语
  尽管法本法硕学位在我国设立的时间并不长,但其立足于“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也符合当前中国法律职业教育从粗放化向精细化的发展趋势;而且,同样作为应用型法律仁慈,法本法硕与非法本法硕相比在入学阶段已经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基础;我们需要思考的不是法本法硕学位设置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而是应该充分的利用好法本法硕在入学阶段已经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基础的这一巨大优势,并弥补法本法硕其他知识不足的弊端,实现法本法硕专业知识的深化和其他方面知识的拓展,进而真正提高法本法硕的培养质量。
  我们也坚信,通过在法本法硕培养模式方面进行培养方向的真正细化、设置课程的更有针对性,以及教学、实务、考核方面等制度革新,法本法硕是可以发挥出自己独特优势的,法本法硕也定能实现其”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作者简介】
  常安,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孙森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学硕士。
  【注释】
  〔1〕依据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发出的文件《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的定义。
  〔2〕在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法律硕士是招收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的。2000年起法律硕士专业限招国民教育序列的大学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2009年根据规定法律硕士可以重新招收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
  〔3〕戴莹:《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方式之比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21页。
  〔4〕关于非法本法硕的出台、发展以及取得成就的论述,请参见王健:《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创办、发展与成就:1996一2006》,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5期第5865页。
  〔5〕因为法本法硕等专业型硕士学位出台的仓促,许多考生当时甚至对该学位缺乏具体、深入的了解。
  〔6〕李轩:《“法律硕士(法学)”教育模式之弊与法学教育改革》,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1第1期第231页。
  〔7〕《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资料来源:中国研究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kyzxzyss200905200905209457232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2月12日。
  〔8〕这种现象在很多高校都存在,法本法硕入学的第一年学习时间基本上都被用来接收法学本科阶段已经学过的上述课程的重复教学。无时间深入接触法律实务,也无时间就某一具体法律领域进行深入钻研。
  〔9〕但也有高校如贵州大学把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设定为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与非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没有做仔细的区分。
  〔10〕《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发布。
  〔11〕丁相顺:《J。M。还是J。D。?中、日、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制度比较》,载《法学家》2008第2期第137页。
  〔12〕目前已有学校开始积极的探索新的模式改善这一状况,如中国人民大学专门成立了律师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于2010年4月26日正式成立,该院为中国第一所由高校法学院创办的、以律师培训为主要任务的专业性律师学院。
  〔13〕以上的表格是依据各个学校的培养方案和教育部的指导性方案绘制。很多大学的培养方案都是依照指导性培养方案不任何加修改的予以实施,并未依据自身的特色加以修正。
  〔14〕学位课程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外语、诉讼法专题、刑法学专题、民法学专题、法理学与法律方法。
  〔15〕专业深化课程建议以专题形式集合案例教学,着重讲解部门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培养研究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为教学目的。这一部分的课程主要是在学生原来学习的法学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如法律与金融的专业深化课程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融资与并购法、银行业务法、保险法、金融监管法。
  〔16〕复合课程建议以传述方式为主讲解有关领域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方式,以了解相关知识为教学目的。这一部分的课程主要是针对法学本科期间学习的不足而补充的其他学科的知识,以有助于相关业务的展开,如法律与金融的复合课程包括:高等数学概论、金融学概论、法金融学、会计学概论、资本市场概论、金融衍生工具专题、证券投资与风险投资专题、公司理财概论、企业管理概论。
  〔17〕补修课程适用于非法学专业毕业生。其他的选修课程则指研究生可以选修的学校开设的其他的课程。
  〔18〕参见《中南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方案(试行)》。
  〔19〕冀祥德:《论中国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转型之必要》,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第5期第149页。
  〔20〕《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规定:“各承办学院应配合导师组,选派在具有丰富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的硕士生导师组成导师指导小组,并以兼职导师的身份聘请实务部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加入”。因此不能说没有实务导师的加入。
  〔21〕例如北京大学实行双导师制度,即本校的教授和校外的实务部门的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做实务导师。应当说明的是,北京大学不招收法本法硕。此处的双导师制是适用于非法本法硕的培养,但也不影响该制度的借鉴。
  〔22〕全称为全日制法律硕士特班,指凯原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从第三学年结束后开始分流,依据学生前三学年的成绩积点排名以及学生的自愿报名情况,通过免试推荐和综合素质测试,择优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生源,从本科四年级开始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以本硕贯通培养的方式让学生接受高级法律职业教育,以包括本科阶段合计六年的连续时间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以及更好的就职前景。
  〔23〕参见《上海交通大学法科特班试办方案》。
  〔24〕其中有的高校规定法本法硕的培养学制是3年,如贵州大学等。
  〔25〕胡弘弘、谭中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定位》,载《中国高等教育》2011年第11期第42页。
  〔26〕主要指非法本法硕。当时还未设置法本法硕。
  〔27〕胡加祥:《法学硕士研究化法律硕士专业化》,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年第2期第5357页。
  〔28〕同上。
  〔29〕胡弘弘、王丹丹:《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教学方式的创新研究》,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年第3期第38页。
  〔30〕法本法硕的学制仅仅为两年,和法学硕士、非法本法硕的3年比少一年。
  〔31〕这样可以弥补法本法硕在本科期间缺乏从事相关实务的必备知识欠缺的情形,如经济学、国际贸易等方面的知识。
  〔32〕胡弘弘、谭中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定位》,载《中国高等教育》2011年第11期第42页。
  〔33〕参见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第17页。
  〔34〕大部分的院校的法律硕士的实践环节包括:实务实习、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法律文书。都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规定实习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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