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话说说技术创业美文职业
投稿投诉
职业母婴
职场个人
历史治疗
笔记技能
美文纠纷
幽默家庭
范文作文
乐趣解密
创业案例
社会工作
新闻家居
心理安全
技术八卦
仲裁思考
生活时事
运势奇闻
说说企业
魅力社交
安好健康
传统笑话
童话初中
男女饮食
周易阅读
爱好两性

王启梁:中国需要社科法学吗

8月16日 碧落盟投稿
  
  历经30多年的法治建设,法律已然成为塑造我们生活的基本维度之一,以至于我们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和法律息息相关。可以说,法律、法治关乎着每个人的幸福与不幸。也因此,关于法律、法治的理论和学说变得同样重要,因为理论和学说既关系到我们将培养出何种法律人,还影响着法律实践及其可能的发展方向。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学被讥讽为“幼稚”的学科,因为它既没有中国自己的学说传统,对西方法学的了解也一鳞半爪,更不具备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解释力。现在,中国的法学有了很大改观。一方面,以法律适用为目标,针对生效成文法的解释、分类和系统化的学说、理论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另一方面,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和理论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社科法学”在最近十年有了长足发展。以法律的规范性为核心的理论的发展,为培养准确适用法律的人才提供了条件。而社科法学的壮大,则使得中国的法学研究、学说和理论呈现出多元化格局,这意味着对法律、法治的解读具有了不同的角度和可能。
  遗憾的是,无论中外,社科法学常常遭遇致力于在法律内部建构自足体系的理论家的反对。对此,本文旨在阐明两个问题:第一,社科法学反对什么;第二,社科法学能为中国做什么。
  
  社科法学反对什么
  首先有必要澄清的是,社科法学从来没有反对过对法律文本的注释性解读,也不反对致力于完善法律体系内部逻辑关系的努力。说到底,社科法学不曾反对过对法律展开规范性的研究。相反,大部分社科法学的研究者承认关于法律的规范性理论和学说对于常规化的法律适用和案件审判以及法律实践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但是,只有关于法律的规范性理论是远远不够的,甚至可能因为学说的单一性而有害。
  虽然社科法学本身就像社会科学一样多元化,但是,在反对什么的问题上,大多数研究者在两个问题上表现出了相似的立场和态度:
  第一,反对“法条主义”的法律观。
  台湾学者王晓丹在批评台湾法学界时把“法条主义”的法律观概括为:“认为法律制度由一整套形式化、意义明确的法规条文组成,而所谓的法律运作即是依据法律条文,对确定无疑的法律事实做出解释与适用,而不考虑其他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实质正义原则,同时排除一切宗教礼仪、文化和情感的因素。”
  在这种法律观的笼罩下,长期以来,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核心被理解为技术和思维,甚至被狭隘地认为仅仅是技术和思维。技术是以法律文本为中心的法律条文解释、法律推理之类的法律适用技术。法律思维也被局限地理解为在法律框架内以法律技术为基础的一种技术性思维或者简单地把某些法律原则奉为圭臬。
  这种法律观及其主导的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和危害在于,把承载着治理等重要社会意义的法律想象成了一种完全自恰、自足和封闭的规则体系,把法律实践简化为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和适用,把法律本身存在的前提性错误和法律实践的社会后果等重要问题排除在法学的研究之外。
  第二,反对法学研究在智识上的孤立。
  占据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主导地位的法律的规范性学说常常把法律作为一种可以借助于自身内在分类来分析、理解的学说和专业活动,而无须参考它所存在的社会、文化、政治环境。这种观念导致部分法学家过分自信,自认为对法律的理解足够全面深刻,以至于竭力抵制来自法律规范性理论之外的不同的、抑或相反的关于法律和法治的观点。法学研究智识上孤立的现象与“法条主义”的法律观一脉相承并相互强化。
  纷繁的生活世界并不会因为法律人闭上眼睛而变得简单。事实是,法律系统虽有一定的自我创造、自我复制能力,但它从来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它一直栖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之中。法律实践说到底是一种社会实践,是参与到法律事件中的各种角色的行动。因此,法律实践以及关于法律规范性的技艺运用都只能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因此,不去理解政治、社会的法学将因其智识上的孤立而在事实上无法理解法律本身,并因此无法面对和处理疑难案件、重大争议和社会变迁引发的一系列议题。
  智识上的孤立会导致法律人在国家和社会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缺乏真知灼见,这显然与这个时代的特征不符,也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学家的期待。
  
  社科法学能为中国做什么
  社科法学的阵营本身是多元化的,不同的研究群体和学说在性质、方法和理论上有差异,其理论抱负也未必完全一样。但是,其共同点是保持智识上的开放性,否认规范性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唯一正确出路。社科法学因此致力于增进法学领域认识、理解和处理法律问题的多样性,这意味着处理实际问题的方案也可以是多样性的,因此它增加了我们解决问题的可能性。社科法学能为中国做什么?有很多,尤以以下两个方面较为重要:
  第一,促进法律与社会差距的弥合。
  社科法学起源于对教义式法学的不满和批评,直接针对的是孤立地在法律体系内部研究法律的局限。因为这种孤立的研究放弃了对社会需求、法律作为公共政策、法律运行的环境、法律的社会后果等一系列直接关系到法律和法治效果问题的考察,因此而不能弥合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差距。
  与教义式法学相反,社科法学的普遍倾向是并不假定法律和现行法秩序是合理和正确的。法律经常是错误的,法律永远不是完备的这才是永恒的现实,有这样的认识才能够在经验、理论和价值上对现行法律和秩序进行社会科学的审视、检验和批评。
  当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这只是对立法体系化初级成就的一种肯定,中国的法治道路依然漫长,许多重大问题有待解决。我们应防止对现行法律合理性的过分自信,忽视法律和社会之间可能存在的差距。因此,法学和法律实践的任务是要能在持续回应中国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弥合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距离。
  法学显然不能被狭隘地理解为仅为法官进行判决或公务人员作出决定提供服务,法律实践显然更不限于司法环节。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在文化、社会和空间具有足够多样性的大国来讲,对法律治理功能的认识不应局限于司法治理。社科法学的问题来源与教义式法学不同,它的问题意识不仅来自于法律体系、法律规范的文本,更多的是来自于广阔的法律实践,尤其来自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所引发的紧张。社科法学不仅有规范性的理论思考,并且其方法和理论来自社会科学各领域,注重研究的经验性,保持了和生活世界的紧密关系。因此,其能对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性质和后果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审视,其理论能够实现法律和生活世界的关联,也因此能够不断努力去弥合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差距。
  第二,培养素养全面的法律人才需要社科法学。
  我们并不否认以法律文本为中心的法学研究和教育是重要的,但对于一个处于快速社会变迁、足够复杂的大国来讲,止步在法律文本中的法学不能全面解释法治建设和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它所培养的法律人才难以充分满足社会和时代的需要。
  如果法律人关闭了通向社会生活的大门,那么其不仅无法胜任处理争议案件的任务,更不可能理解国家、法治和法律所面临的和可能到来的危机。法律人将因此徘徊在社会争议或社会变迁之外,这将葬送法律作为治理事业的前途,也终将使法律人无法完成其应有的社会责任。
  正如英国社会学家布莱恩特纳指出的:“好的理论必须介入到道德论题,与政治世界保持关联。而它只有与正在进行的经验研究计划保持系统的关联,才能做到这一点。”社科法学所能做到的就是保持着对社会生活的开放性,在智识上打破教义式法学的孤立性,培养出不仅能够进行规范分析,同时具有全面智识、健全常识的法律人才。
  
  王启梁,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第16版。

强世功: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执政党的一项基本国策。从学理上讲,民主与法制包含着内在的冲突,因为民主强调人民群众……吴建斌:科斯法律经济学本土化路径重探【摘要】在中国社会大变动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下,各种权利冲突此起彼伏,法学界也从不同视角热议其解决方略,科斯法律经济学方法逐渐崭露头角。不过,国内法学界往往将法律经济学的效率……尤陈俊:不在场的在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的背后在2001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北京大学苏力教授从宏观角度对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法学发展格局进行了检视,认为其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重要范式政法法学、诠释法学……王启梁:中国需要社科法学吗历经30多年的法治建设,法律已然成为塑造我们生活的基本维度之一,以至于我们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和法律息息相关。可以说,法律、法治关乎着每个人的幸福与不幸。也因……高一飞祝继萍: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的规则内容摘要: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微博、博客等自媒体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司法活动。面对自媒体给司法系统带来的挑战,英美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建立起相应的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201……罗宾德辛格:法律究竟是规范还是价值编者按:作为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庭的大法官,罗宾德辛格爵士(SirRabinderSingh)曾于2013年10月31日在英国莱斯特大学发表题为“法律的价值体系”的年度演讲。在演……徐显明:世界人权的发展与中国人权的进步【摘要】人权是人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和主体资格。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趋势。世界人权的发展,是沿着由少数人到多数人再到所有人都享有并且真正实现人……石佳友:法学教育的新挑战及其应对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巴黎第二大学合作举办的第三届中欧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在法国巴黎举行;该活动同时也是中法建交五十周年的系列官方庆祝活动之一,得到了中法两……张国钧:亲属容隐的人性根源内容提要:违法犯罪嫌疑人亲属对特定违法犯罪事实有无举证义务?这,单从法律上,似无疑义;但从伦理中,从伦理和法律关系会通中,该义务若履行尤其是被迫履行,势必危及伦理,破坏法律关系……姜明安:改革、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要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必须进行全方位的深化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司……魏敦友:新道统论法哲学的若干基本问题我们过去的失败,并不在于体力上、知识上、智慧上比外国人差,而是不知道怎样做一个当前的理想的中国人。钱穆:《新亚遗铎》,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15页。……余文唐:论婚姻诉讼之程序衡平〔内容提要〕针对我国目前存在把婚姻诉讼同化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简单倾向和做法的缺憾,本文试以隐私保密、弱者保护、处分限制以及离婚慎重为婚姻诉讼的价值导向,对民事诉讼……
朱芒:什么是或者不是“社会稳定”在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着若干个法定的可以使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事项,其中之一就是危及“社会稳定”事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刘松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地位和作用内容摘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要性尚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职权,具有深刻的制度基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姜明安:论行政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和控制行政权,最重要和最核心的任务是规范和控制行政裁量权。为此,我们必须探讨: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什么事项上享有行政裁量权……姜明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路径选择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以下简称《十七大报告》)和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政府工作报告》)都对行政管理……季卫东:中国法治的悖论与重构2011年的早春,全国人大正式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表明改革开放时代的权力关系重组已经告一段落,新的结构定型了。从此以后,我们面对的不再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运……喻中:辛亥革命与梁启超单一制国家结构思想的形成内容提要辛亥革命之前,梁启超在“中央集权地方自治”的框架下,强调了地方自治的价值与功能。在辛亥革命期间,梁启超针对“各省独立之事实”,在“单一制联邦制”的框架下,论述了建立单一……许莲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秘密审查制度:美国的实践内容摘要: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法院对行政机关保密的文件可进行秘密审查。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法院则经历了从不审查到谨慎审查的变化。尽管秘密审查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法院……周真刚:软法视野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摘要:与硬法相比,软法的调整方式主要是在传统的行政执法与管理中尽可能地采用协商民主的方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软法缺失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果引入软法治理模式,效果可能……范进学:美国宪法解释方法之要素分析美国宪法解释大致存在着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或者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方法,以及伊利所主张的宪法解释之第三条道路即程序主义解释方法,但总的来说,这些方法论都是围绕着如何忠诚于宪法而……许中缘:论违反公法规定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摘要:公法主要从行为本身和行为权限来对私法施加影响。作为公法中判断法律行为无效的标准,只能是行为规范。违反公法对私法行为进行管理的权能规范而实施的法律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效。……秦前红宦吉娥:中国国家军事领导人任期制度变迁研究摘要:法律规范的沿革是我国国家军事领导人制度变迁的显性规则,考察历任国家军事领导人的实际任期可以发现存在决定任期制度变迁的非正式规则,两种规则交互作用。可以通过修改现行宪法国家……刘连泰:针对请愿权的国家义务摘要:针对请愿权的国家义务从“不监禁和不追诉”,渐次演变为“不得剥夺”,后发展出国家经由立法保护其不受其他平等主体侵犯的义务。美国国会没有考量和答复请愿的义务,法院有这种义务,……
友情链接:中准网聚热点快百科快传网快生活快软网快好知文好找作文动态热点娱乐育儿情感教程科技体育养生教案探索美文旅游财经日志励志范文论文时尚保健游戏护肤业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