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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禁止电动自行车的问题不在禁车本身

4月28日 不回头投稿
  2006年11月3日信息时报报道,“广东省政府已经批准广州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和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跟汽车相比无疑具有占用路面和停车场地小、污染少、耗能低、节省使用者的出行费用等一系列优点。我本人就是骑电动自行车上班的。不过我并不认为禁止电动自行车而不禁止汽车就是跟穷人过不去。
  电动自行车是个新东西,车道设计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它。如果让电动自行车走机动车道,因为没有铁甲或头盔的保护,骑车人很不安全。如果让电动自行车走自行车道或人行道,它的速度又对普通自行车和行人是个威胁。虽然电动自行车有许多优点,但要改变车道的状况显然成本太高。
  最好的办法也许是像北京这样允许走非机动车道但是限速,这样它就跟普通自行车的安全程度差不多了,却不像普通自行车那样把人累出一身臭汗。广州因为少有自行车道,禁止电动自行车并不难以理解虽然更合理的办法也许是禁止电动自行车上机动车道并限制电动自行车的速度。
  在我看来,广州禁止电动自行车的问题主要不在禁车本身,而是禁车所采用的方式背后政府的观念。
  报批的习惯
  广州禁止电动自行车所依据的法规,是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我国各级政府早已习惯于动不动不请上级政府批准了,人民也早已习惯成自然,见怪不怪了。但是报批这种行使权力报批的做法,其实是违反责任政府原则、地区平等原则和民主原则的。
  报批首先导致上、下级政府之间权力和责任不清,不符合责任政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确定的权限。但经过报批后做出的决定到底是本级政府的决定还是上级政府的决定?如果决定实施后的效果不好,应该由谁来承担政治责任?
  其次,由于各地下级政府报批的决定本身不一样,也由于同样内容的报批有的获准、有的未获准,这就导致不同地方实行不同的政策或获得不同待遇。这种区别如果是下级政府独立做出不同的决策造成的,则属于地方行使其自治权形成的特色,谁也不会埋怨上级政府偏袒或歧视。但是如果不同的政策或待遇是由上级政府批准的,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地域歧视问题。
  最后,报批必然遇到这样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一级政府是应该对本地人民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还是应该对上级政府负责?如果本地民意和上级政府的意愿是相同的,还好办。如果本地民意和上级政府的意愿存在冲突,那么下级政府就会左右为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各级政府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报批显然不符合宪法所确定的这一民主原则。
  法约束百姓而不约束政府
  尽管我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持强烈的批评态度,但既然法规这么规定了,在通过正当途径修改或撤消它以前,作为政府理应带头遵守。这是法治原则的要求。
  据2006年5月1日南方都市报《电动自行车仍不能上路行驶》一文报道,“《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今起正式实施。昨天,广州交警在荔湾广场就新条例的有关内容向市民释疑。交警部门再次明确表示,广州目前对电动自行车不予上牌也不能上路行驶。”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虽然可以成为2006年10月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后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合法依据,但它同时却证明了从2005年5月1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开始实施到2006年10月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前广州市有关当局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是违法的。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意思很清楚,“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才需要省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和允许上路行驶并不需要省政府批准。既然“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需要省人民政府批准,那么在省政府批准以前“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不是造成既成事实逼上级政府批准么?
  财产权观念的淡漠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有关当局在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确可以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但是这一禁令不可避免地要把已经被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变成一堆废铁,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造成的不仅仅是出行的不便,还有财产的损失。
  据2006年3月30日新快报《人大代表提交建议:让电动自行车光明正大上路》报道,“到2004年广州的电动自行车就达4万余辆,目前全市的电动车已超过7万辆”,“市区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约有250家左右,加上花都、增城、从化、番禺等地,经销商总共约400家”。依据常识可以做出判断,广州的7万辆电动自行车绝大部分并非盗窃或走私而来,而是从合法渠道购买的个人合法财产。
  既然电动自行车是以合法方式获得的个人财产,既然“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才是需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那么在省政府批准以前个人购买电动自行车就难谓有什么不妥,更不要说违法。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本身已经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造成了很大的不便,这也许是为了交通安全不得不承受的代价,但是断无再让这些人承担财产损失的道理。就像征地应该给予充分而适当的补偿一样,被禁止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该由政府以市价收购。一方面,一项政策所带来的生活不便和经济损失不应由同一群并无过错的人来承担;另一方面政府收购被禁用的电动自行车后运到可以行驶电动自行车的地方去拍卖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一政策所造成的社会财富的破坏。
  广州市政府在禁止电动自行车的同时似乎并没有以市价收购被禁电动自行车的打算,这说明了某些政府官员财产权观念的淡漠。
  这远不止是广州政府官员的问题,也决不仅仅体现在一个电动自行车问题上。无论是出租车的强制换代,还是合法开办的小矿场的政策性关闭,都很少听说政府给予补偿。(来源:凤凰周刊,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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