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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山鹰:从认可到放弃:政协宪政方案失败原因探析

2024年6月22日 凝脂
  摘要:1946年,参与政协会议的各方,包括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等,为中国设计了一套旨在建立两院国会制、责任内阁制和地方自治制的宪政方案。方案得到了各方的认同,但最后却失败了。各方对于政协决议一些具体问题的争执以及对于这些争执的误读,在实施政协决议时的次序错误,当国共双方出现重大分歧时中间性力量的分裂。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导致了宪政方案的失败。国共在东北问题上的分歧与战争也是重要原因,但不在本文的分析之列。
  关键词:政协决议;宪政;1946年;失败原因
  一、中共对政协会议的评价和整军协定的签署
  抗战胜利以及国共两党军队实现停战后的1946年,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青年党和无党派社会贤达参加的政协会议通过的宪草修正案,为中国设计了一个两院国会制、责任内阁制和地方自治制的宪政方案。由张君劢设计的这个方案在政协会议各方的让步和努力下,历史性地获得了通过。
  政协会议的决议,虽然中国共产党作出了让步,但从整体上讲,中共实现了自己想要实现的大部分目的。正如梁漱溟记述的:“张君劢这种设计,在野各方面莫不欣然色喜,一致赞成;尤其是周恩来简直是佩服之至,如获至宝。”
  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政治上曾有两个目标,一是在宪政实施之前的过渡时期,能够打破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改组国民党的一党政府成为各党派组成的民主的联合政府,这个主张由中国共产党在1944年提出,但遭到国民党拒绝。现在政协会议通过的政府改组方案,完全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党派联合政府主张。二是在过渡时期之后,希望建立一个美国式的民主宪政国家,毛泽东、周恩来都曾表达过这样的意愿,还恐怕这样的目标不可得。政协会议通过的宪草修改原则表明,中国不仅可以建立一个民主宪政国家,而且在中央政制上实行英国式宪政,在地方政制上实行地方自治。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以前在与国民党进行的两党谈判,包括重庆谈判中所没有获得的要求,在政协会议的五方谈判中悉数实现,而且超过了最初的预期。
  1946年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由刘少奇主持起草、毛泽东修改审定的《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指出:“由于这些决议的成立及其实施,国民党一党独裁制即将破坏,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国家民主化,这就将巩固国内和平,使我党及我党所创立之军队和解放区走向合法化,这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次伟大胜利。从此,中国即走上了和平民主建设的新阶段。虽然一定还要经过许多曲折的道路,但是这一新阶段是已经到来了。”
  还提出:“中国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目前已由武装斗争转到非武装的群众的议会斗争,国内问题由政治方式解决,党的全部工作必须适应这个新形势。”为此,中国共产党将停止对于军队的直接指导,准备整编军队,学习合法斗争、上层斗争和大城市的斗争。指示还特别指出:党内的主要危险是一部分同志狭隘的关门主义,不相信内战真能停止,和平真能实现,不相信蒋介石国民党在各方面的逼迫之下,也能实行民主改革,不相信和平民主新阶段已经到来,因而不愿用心学习非武装的群众的议会斗争形式。因此应注意克服一部分同志中狭隘的“左”倾关门主义。
  同一天,刘少奇在延安作题为《时局问题的报告》,进一步指出:“所谓中国民主革命的基本胜利是通过一个宪法,而且根据这个宪法建立议会制度;中国民主革命的彻底胜利,那就是中国工业化和土地革命。”
  刘少奇的上述报告内容,不仅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于未来建立一个民主宪政国家的信心,而且认识到这种信心赖以建立的基础。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把通过一部宪法和建立议会制度,作为中国民主革命取得基本胜利的标准,中国共产党对于建立一个民主宪政国家的信心和期待,可见一斑。
  鉴于此,中国革命斗争的形式也将发生改变。“从前我们很强调中国革命的形式是武装斗争,这在今后就不太适应了,要转变了。”中国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要由武装斗争转变到非武装的、群众的、议会斗争形式。因此,政协会议之后,中国共产党要“参加中央政府,参加国民政府委员会,参加行政院、立法院、监察院,省政府、县政府也可能参加,从此我们就成为政府党之一了,不是在野而是在朝了。”
  刘少奇在报告中鼓励大家要学会合法斗争和议会斗争,“将来全国出风头的,当代表的,就是做这些斗争的人,而不是拿枪杆子的人。”“现在参加政协会议的就很出风头,飞机接,飞机送,到处发表讲话,成为群众运动的领袖;军队里的同志还不是打手榴弹、练兵,他的重要性慢慢的就看不出来了。”
  刘少奇在报告中重申:“党的新任务是进行非武装的、和平的、合法的议会斗争,使全国民主化。要详细解释和平民主阶段已经到来了,和平真的来了,内战真的停止了”。
  由此可见,政协会议之后,中国共产党对于整个国际国内形势作了全新的估计和研判,认为中国从此走上了“和平民主新阶段”,全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此为转移。
  1946年2月1日,周恩来在会见蒋介石时,转达了毛泽东军党分立、长期合作的意见,并说毛泽东将参加联合政府。
  3月4日,张治中到延安时对毛泽东说:和平实现了,政府改组了,中共中央就应该搬到南京去,您也应该到南京去。毛泽东愉快地说:是的,我们将来当然要到南京去,不过听说南京热得很,我怕热,希望常住在淮安,开会就到南京。
  2月6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致重庆中共代表团电,同意周恩来、董必武、吴玉章、秦邦宪和何思敬(时任延安大学法学院院长,重庆中共代表团法律顾问笔者注)五人为宪草审议委员的中共方面人选,毛泽东、林伯渠、董必武、吴玉章、周恩来、刘少奇、范明枢(如范不能去则提彭真)、张闻天为国民政府委员的中共方面人选,以便将来指导中心移至外边。并指出:同意以周、林、董、王(若飞)分任行政院副院长、两部长及不管部。
  2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认为国民党内部在政协会议后发生分化,一派支持政协决议,另一派则反对,“我们的方针是争取蒋介石国民党继续向民主方面转变,以实现国家民主化,孤立国民党内部的反动派。我们现在应谨慎的与蒋介石、孙科、王世杰、邵力子及政学系等人合作,进行民主化工作,而反对西西(即国民党内的CC系笔者注)复兴两系中的坚决反民主分子”。
  中国共产党为了在此一时期力争实现建立一个民主宪政国家的目标,把蒋介石等人当成了自己的盟友,这是从来未有的。
  2月9日,毛泽东在与美联社记者谈话时表示:政治协商会议成绩圆满,令人兴奋。但来日大难,仍当努力,深信各种障碍都可加以扫除时至今日,我们必须以全部信仰寄托于人民,人民的力量是不可抵御的,一部美国史,即其证明。共产党对于政治的及经济的民主,将无保留出而参加。
  政协会议并没有对军事问题进行详细讨论,而只是确定了有关军事问题的基本原则,具体问题则是在马歇尔的直接参与下,会后由国共美三方谈判解决。2月25日,张治中、周恩来及马歇尔代表三方在《关于军队整编及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之基本方案》上签了字,这被称之为“整军协定”。
  长期以来,军队问题是国共谈判中最为关键、双方最为关心、最难达成协议的问题,在马歇尔调停下达成的整军协定,毫无疑问是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又一个重大收获和进展。
  二、中共转向:对宪草修改争执以及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的误读
  政协会议闭幕后,根据政协通过的《宪法草案案》中有关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的规定,1946年2月上旬成立了宪草审议委员会。该审议会包括了参加政协会议的五方代表,主要任务是起草宪法。
  会议开始,国民党方面就提出了修改宪草原则的要求,特别是有关国大、立法与行政关系、地方自治问题作出修改,其中心意思是恢复国民大会;反对内阁制,主张总统制;不同意省长民选,省自订省宪。
  民盟代表张君劢等人竭力维护十二条宪草修改原则,认为宪草修改原则与政协会全部决议案有连带关系,是政治协商的一大成就,不容变更。
  周恩来也反对国民党的三点修改要求,认为宪草修改原则与政协会全部决议案有关,不能单独解决,并要求国民党方面明白表示,是否有遵守国大及宪草决议的责任。
  经过商讨,中共和民盟同意作出三点让步:第一,国民大会从无形还回到有形,其组织与权力再行商定;第二,同意取消立法院对行政院的不信任投票权和行政院对立法院的解散权。但行政仍须对立法院负责,至于行政院对立法院如何负责和立法院对行政院如何监督,具体办法再行商定;第三,省宪可以改为省自治法,具体内容再行研究。
  这三点让步,从原则上讲,没有改变国会制、责任内阁制和省自治制度。
  当延安得知三点协议之后,当即表示反对对政协通过的十二条宪草修改原则进行任何修改。3月16日,中共中央电示中共代表团,坚持“政协决议每一条每一句均必须实现,反对修改,特别是对宪草原则反对作任何修改。”3月18日,中共中央致电中共代表团:“十五日所决定的修正宪草原则三点,我们仍深感不妥,因为这动摇了议会制、内阁制及省之自治地位”。因此“必须迅速加以挽救。”
  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对这三点协议的反应如此激烈呢?这跟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的研判有关。
  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闭幕的当天,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致重庆代表团电,认为二中全会议决议很坏,应该展开批评攻势,针锋相对,寸土必争。中共中央还向各地主要负责人发出指示,指出:“最近时期一切事实证明,蒋介石反苏、反共、反民主的反动方针,一时还不会改变的,只有经过严重的斗争,使其知难而退,才能作某些较于利于民主的妥协之可能。”“我们反对分裂,反对内战,但我们不怕分裂,不怕内战,我们在精神上必须有这种准备,才能使我们在一切问题上立于主动地位。”
  把国共之间的分歧上升到要“分裂”和“内战”的高度,可见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对于国民党又出现了信任危机。国共之间因为政协会议及其通过的决议所确定起来的脆弱信任关系,正在受到严重威胁。
  3月21日,周恩来飞延安向中央报告三点协议的情况,作出解释。会议当时没有对此加以讨论,只是毛泽东一个人说:“他们(指国民党)要制定他们所要的宪法,十个、八个,由他们自己制定去吧!必须制定共同遵守的宪法,我才接受。我只接受第十一个宪法!”
  毛泽东虽然没有批评周恩来,但是其不满之意溢于言表。这表明,就象国民党内部对政协决议出现重大分歧一样,中国共产党内部也出现了不同意见。
  由于中国共产党和民盟坚决反对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对政协宪草修改原则的五点决定,否则将不参加政府,国民党代表不得不向在野各方表示:第一,除了本已达成的三点协议外,国民党不谋求其他修改;第二,党外人士参加政府名单,不提交国民党中常会通过;第三,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立法院将来向国民大会提出的只有一个定本。这样,15日达成的协议再次获得确认。就中国共产党而言,还是接受了周恩来的意见。
  三、改组政府的波澜及次序错误
  按照政协会议通过的决议程序,本来应该是首先改组政府,议定宪法草案,再由改组后的联合政府召开国大,通过宪法。
  改组政府成为联合政府是实现其他四项决议的先决条件。和平建国纲领要由联合政府来实施;国民大会的召集要由联合政府来执行;军事问题的统编整编等,都要在联合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
  不过,国、共、民盟等各方当时没有坚持先改组政府,这样,就在政府没有改组的情况下,先进行整军和宪草问题的协商。
  孰知,到政府改组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主要集中在各党派参加国府委员会的名额问题上。根据政协决议,国府和各委员中国民党占20人,
  剩下的20名在其他党派和无党派社会贤达之间分配,具体分配名额“另行商定”。
  在该协议之外,本来国共双方达成默契,国民党方面同意国府委员中的14名由中共(10名)和中共同意的民盟人士(4名)担任,以保证中共拥有13的名额,对变更施政纲领行使否决权。因为政协《政府组织案》中规定:“国民政府委员会所讨论之议案,所有涉及施政纲领之变更者,须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造成始得决议。”
  但是国共之间是否有过这个默契,各方各执一辞。中共认为这个默契是存在的。民盟也支持中共的说法。
  国民党则不认这个账,否认双方之间曾达成默契,而主张按政协决议办事,“另行商定”20个名额在其他党派及社会贤达中的分配,并提出一个“8、4、4、4”的名额分配方案。即中共和同盟加起来,只有12个名额,在40名国民政府委员中,不足行使否决权的13。青年党是跟国民党亲近的党,占4个名额。另外4名社会贤达委员,按照《政府改组案》,由国民政府主席提名。
  周恩来跟民盟提出一个新的建议,即:在国府委员的20名席位中,中共同民盟共同要求14名。至于这14名代表的名额分配,就是中共同民盟双方自己内部的问题。民盟要6席,中共就8席,民盟要7席,那就双方各半,民盟要8席,中共就6席,民盟当即表示同意。周恩来便打电话给正在蒋介石处的王世杰,王在征求蒋的意见后表示同意。国民党和共产党、民盟再一次达成口头协议。
  但后来国民党又不承认这个口头协议,中共则表示难以接受。显然,如果中国共产党手中不拥有否决权,是不会参加政府的,而中国共产党不参加政府,中国的问题则无法解决。
  其实,国府委员中的12席、13席或者14席问题,纯粹是一个伪问题。政协通过的《政府改组案》中,在“国民政府委员会所讨论之议案,所有涉及施政纲领之变更者,须有出席的委员三分之二之赞成始得决议”的规定之后,紧接着又规定:“某一议案如其内容是否涉及施政纲领之变更发生疑义时,由出席委员之过半数解释之。”
  中共和民盟即便拥有14席,可以否决国府委员会“涉及施政纲领之变更”的议案,但有一个前提,即首先得确认这一议案是否涉及到施政纲领之变更。如果不能确认这一议案涉及到施政纲领之变更,那么当然就不会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之赞成始得决议”的问题。
  换句话说,就不存在中共和民盟利用这14席去否决议案的可能。“施政纲领之变更”这个前置程序,只须有出席委员之半数就可确定。在国府委员会40名委员中,国民党已经占半数,再加上亲近国民党的青年党和由国民政府主席提名的无党派人士,国民党要想否定某一议案“涉及到施政之变更”,是非常容易的。
  在这种情况下,中共和民盟虽然拥有了否决权,可这是一个永远都用不上的否决权。一个永远都用不上的否决权,实际上等于没有否决权。这意味着,即便国民党同意中共和民盟要求的14席名额,在整个宪政实施以前的时期,国民党在改组后的政府中仍然可以为所欲为,无异于还是一党专政,而且还是以民主的名义。
  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讽刺!可是,问题在于,既然如此,那国民党、共产党、民盟为什么还要为那14席名额争得不可开交,国民党认为给予对方否决权会成为巨大的掣肘,中共认为获得否决权会保障自己的利益,保障改组后的政府就会是一个民主的联合政府呢?这是国民党官方的圈套吗?
  肯定不是。如果是,国民党就应该将计就计,同意中共所要求的14席方案。国民党方面显然没有意识到上述条文的真正含义。这或许只能算是提出者王世杰的个人设计,而王世杰没有把这个设计的真正含义与蒋介石等人沟通。
  中共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否则不会锲而不舍地追求毫无意义的14席名额所拥有的否决权。不过,王世杰的设计是瞒不过民盟里张君劢、罗隆基这些人的。民盟之所以和共产党坚持要14席,“这是蒋介石是否有尊重施政纲领的诚意的一个考验,也就是他是否尊重我们这些在野党派参加政府的尊严的一个考验。民盟同共产党的合作,老实说,不单是在这三分之一的问题。即在联合政府成立后民盟需要同共产党长期合作,共同奋斗,以制止蒋介石的专制独裁。”
  不过,可以肯定民盟也没有把这里面的“奥妙”跟中共阐明。因为民盟太希望在中国建立一个英美式的宪政国家了,不愿意看到国共分裂。何况在他们看来,这个国府委员会毕竟只是过渡时期的过渡政府,真正的宪政国家要待召开国民大会,颁布宪法以后,才能够真正实现。
  民盟的这种苦心,也可以从民盟对中共不遗余力的支持看得出来。共产党的社会主义理想和坚持武装斗争、拥有军队的作法,是民盟不赞成的,并曾对中共的武装斗争提出过公开批评。但是民盟也非常清楚,内战不停止,中共就不会参加政府;中共不参加政府,中国的问题是解决不了的。要共产党参加政府,那么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就必须打破。只有在有政治民主化的确切保证之下,共产党才会放弃武装,接受“军队国家化”的需求。这样,英美式的民主宪政体制而不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的“请客式”政府,便成为民盟和共产党的共同选择。
  面对强大的、合法的国民党政权,共产党是弱小的、在野的,因此,共产党很难不对国民党所表现出来的民主“善意”怀有很强的戒备心理,以致于国民党一有风吹草动,共产党都会不可避免地作出过激的反应,甚至于与国民党对抗。
  因此,民盟在与共产党达成实现英美式宪政的共识之后,民盟的第一要务就是保证中共在这种英美式的宪政体制之下,不会受到损害,从而导致其退出游戏。同盟还要让中共确信,在多元政治的角逐中,共产党并不是孤独的,以至于其认为自己力量过于弱小,实不足以在民主政治的体制中角力,从而最终放弃这种努力。
  因此,民盟从民主宪政的大义出发,决定应该支持共产党,以形成真正的、各方势力大体上均衡的政党制约机制。这既是给中共以保证,又是给中国的民主宪政以保证。
  事后看来,如果在政协会议结束之后,立即按照政协决议先改组政府,然后再由改组后的联合政府去推动其他政协决议的实施,或许局面就不会闹到不可收拾,实行民主宪政的局面就大为可观。这好比是下围棋,同样是下两颗棋子,如果次序错了,就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如果先改组政府,改组后的政府便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府,就只有一个声音对外说话,不管是国民党、共产党还是民盟、青年党及无党派社会贤达人士,都会听从这个统一的政府的号召,剩下的事情会好办得多,建立宪政体制的可能便大可期待。
  由于没有改组政府,在各项问题和事务的决策上,便仍然还是由各党派自说自话,难免不起磨擦和纠纷。由于党派的不同意见在国府委员会内部解决,那么就不会出现后来的争论和磨擦,东北问题也可和平解决,进而,也就不会出现争论和磨擦难以解决,最终导致分裂,内战又起。
  四、中间派的分裂最终导致宪政可能性的破灭
  国共之间的互信是从政协会议建立起来的,政协会议闭幕后的一段时间,这种互信达到一定高度,以致中共作出“和平民主新阶段”的判断和设想。
  但是国民党二中全会上强硬派势力的反共声浪,损害了这种互信。这种损害一方面来自国民党政策的转向。二中全会主张对政协会议通过的十二条宪草修改原则进行修改,这是对政协决议,特别是对宪草修改原则的损害。对宪草修改原则的损害,实质上是对中国共产党、民盟的宪政期待的一种损害。另一方面来自中共过于敏感的心态。国民党二中全会虽然主张修改宪草修改原则,毕竟只是国民党自己的主张,这个主张能否变成现实,要待各党派和社会贤达的协商。
  一切都有待于谈判和妥协。民主政治就是互相之间的和平博奕和讨价还价,在和平博奕和讨价还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如果中共把国民党二中全会的主张当作一种要价,而不仅仅是针对自己的“毒计”,那么共产党作出的反应会温和得多。
  二中全会之后,接着发生的四平战役和国民党军队攻入中共军队占领的长春,则使国共之间的互信几乎荡然无存。
  事情到这样一个地步,宪政希望是不是就已经死绝了呢?国共双方都没有这么看。
  7月4日,即国共双方代表还在谈判的时候,国民政府宣布于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主要任务是通过宪法。在蒋介石看来,这是提议召开国民大会的最好时机。国民党军队进入长春后,在马歇尔的调停下,东北基本实现了停战,蒋介石控制东北大部的目标也大致实现。关内除了苏北这块小地方要共产党退出之外,基本上是已经没有什么有争议的了。另外,非常重要的是,对于共产党非常关心的国共双方军队比例问题,蒋介石并没有要求改变政协会议整军方案的规定。
  很明显,蒋介石没有消灭共产党的打算。如果说蒋介石想“消灭”共产党,那也是想通过国民大会来“消灭”,通过制定宪法来“消灭”。
  国民党在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就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不能不遭到共产党的拒绝。民盟也对国民党的作法表示反对,并提出严重抗议。
  国民党仍然是希望将第三方面的代表全部拉入国民大会,并表示,只要各方提出出席国民大会的名单,或者只要第三方面提供保证,交一部分国大名单,那怕三五个人都成,政府便可对十二日的开会,予以延期。11月11日,张君劢对第三方面提议,由第三方面致函政府,说明如果国民大会延期至12月1日举行,在此期间解决各项问题,各党派可以参加,签字者名单即作为提送的出席国大名单。民盟的诸代表在这封信上签了名。蒋介石接函后,表示延期太长很困难,便宣布国大延期三天,于11月15日正式开幕,以示尊重民意。
  此事后来被周恩来得知。周恩来等人出席第三方面人士会议,表示:二十多天追随诸位先生之后,一切都是为了实现政协决议及停战协定。政协召开决定于双十会谈,有国共谈判才产生政协,有政协才有第三方面。现在国民党要我们交名单,就是要分化中共与第三方面。事情牵涉全体,变成中间人避着我们去跳火坑,违背了政协决议。我们愿意谅解各位的苦衷,但我们必须坚持政协决议。国民党的用心很清楚,请大家进国大,为的是在脸上搽粉,而把中共踢开。我们有武装,可以同国民党周旋,而诸位将难免受压迫,希望有一天仍能在一起为和平民主奋斗。事后,章伯钧、沈钧儒、张申府接受中共劝告,钩去签名。
  11月14日,也就是国民大会召开的前一天,第三方面聚会,最后摊牌。除出席会议的民盟代表黄炎培、章伯钧和罗隆基表示“民主同盟决定暂不参加”之外,青年党和无党派社会贤达均表示参加。民盟常委、民社党领袖张君劢和青年党对于民盟向中共靠拢表示不满,张君劢便决定民社党自由行动。
  第三方面因为国共破裂,在国民大会开幕前夕,因内部意见不一而面临分裂。
  11月15日,制宪国民大会在南京国民大会堂开幕。
  制宪国民大会的召开,既标志着国共两党的彻底决裂,又标志着第三方面的分裂。在青年党和社会贤达表态参加国民大会之后,同盟内的民社党是否参加国大,令各方关注。青年党与国民党相近,参加国大在意料之中,但青年党表示,要以民社党出席为先决条件。民社党是中间性政党,该党领袖张君劢还因其积极参加宪政运动,尤其是组建中国民主政团同盟,触怒蒋介石,而被国民党软禁达三年之久。因此民社党的动向为各方所关注,尤其是党主席张君劢的态度。
  由于民社党和青年党没有出席国民大会开幕式,出席者除几个无党派代表以外,几乎是清一色的国民党员,蒋介石不得不决定在开幕之后休会,“虚位以待”民社党和青年党。
  为了保证民社党参加国大,蒋介石允诺张君劢:同意以张君劢根据政协宪草修改原则起草的宪草为讨论的基础,保证不推翻他起草的宪草的基本原则,采行内阁制,总统没有实际权力;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监察院是立法院之外的另一民意机关;考试院不考核公职候选人;国民大会现在不行使创制和复决两权;法官独立于党派之外,军队须超出于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之外;现役军人不得兼任文官;中央与地方权限之划分,省县实行自治等,都依照张君劢起草的宪草通过。
  为了保证蒋介石不自食其言,11月20日,张君劢以公开致函蒋介石的方式,提出:“倘宪草能一本政协之决议,早日自动表示结束党治,一面彻底执行停战命令,一面彻底实现政协决议之精神在此还政于民之日,自当出席以赞大法之完成”。
  次日,蒋介石复函表示同意。这样,民社党向国大提交了40名代表名单,其中没有张君劢的名字。
  鉴于民社党参加国民大会,跟民主同盟的立场相左,12月24日,民盟秘书处致函张君劢,声称民社党参加国大,与民盟的政治主张显有出入,经决议,认为民主社会党已碍难在本盟内继续合作应予退盟”。
  第三方面在国共破裂之后,也因此全面分裂。
  以国共为主体的谈判,使第三方面如鱼得水,第三方面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影响空前提高,国共双方都希望得到第三方面的支持。这就给第三方面在中国政治舞台上提供了长袖善舞的空间,包括宪法也由民社党主席张君劢起草。由于国共互相不接受对方的方案,为了获得协议,双方必然会有所妥协。妥协的结果就是一个国会制(两院制)、责任内阁制和地方自治(省为最高自治单位)的宪政方案,这个方案正是第三方面所积极追求的英国式宪政模式。这表明在当时的中国,各方政治力量是认可这个方案并且认为这个方案是切实可行的。在一定意义上,这既是国共双方取得谅解的胜利,更是第三方面追求的胜利。
  可惜,这样的可能随着国共的分裂而失败了。一般认为,国共分裂必定导致第三方面的分裂,这是由当时的政治生态所决定的。笔者认为,国共分裂固然会导致第三方面的分裂,并最终导致中国宪政选择的失败。但如果问题的探讨只到此为止,则回避了第三方面在中国宪政选择失败中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是,国共分裂是否意味着第三方面就完全无所作为,只能无可奈何地听任中国宪政选择最终不可避免的走向失败?
  这要先从国民党的失败说起。宪政的一个基本精神在于把多元的政治力量容纳、整合到一定系统,使之在该系统之内进行和平竞争,其竞争的规则就是宪法。因此,容纳与整合,是实施宪政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离开这一点去追求制订、通过宪法,实施宪政,则必然与宪政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从接受联合政府的主张,到签署《双十协定》,再到召开政协会议通过政协决议,国民党蒋介石基本上是沿着正确的道路行进,是想把共产党和其他各党派整合到一个合法的系统之内,并最终召开国民大会,制订宪法,实施宪政。
  但是,国民党对于宪法和宪政的要求如此迫切(笔者不否认国民党是急切地想奠定一个以国民党为主导的政权的合法性基础的意图),以致于错把宪法当宪政,单方面召开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而听任国共分裂。抽去宪政本来所应该具备的政治整合功能,无异于缘木求鱼,其失败是注定的。
  国民党蒋介石是如愿以偿地、合法地召开了国大,通过了宪法。但它的后果是“合法”地分裂、“合法”地以武力竞争取代宪法之下的和平竞争,最终“合法”地失败。国民党蒋介石的根本错误在于其对宪政追求的因文害义因“宪法”之名,害“宪政”之义。
  第三方面,中国对于英美式宪政的虔诚的追求者,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表面上犯的是和国民党蒋介石同样的错误,因文害义。为了他们心目中所谓的宪政理想而分裂,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参加了国大,为国民党召集的国民大会的召开和《中华民国宪法》的通过,提供了合法性的支持。但他们错误的实质在于太过急切地想“眼前得食”。
  设想:如果第三方面能够更多地考虑到宪政所应该具备的整合功能,而不仅仅是着眼于形式上的宪法,以一个整体的姿态,在国共真正达成协议前拒绝出席国民大会,局面会是怎样?
  如果是这样,国民大会就缺乏通过宪法所必须的34代表赞成始得通过的法定代表人数。因为本次国民大会的任务就是通过宪法,如果缺乏通过宪法的法定人数,国民大会自然就开不了。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就不得不考虑与共产党重开谈判,谋求妥协和协议。这样,宪法的整合功能就可以实现。
  可惜的是,第三方面自动放弃了这样一个挽狂澜于既倒的绝佳机会,分崩离析,四散而去。在他们成就国民党单方面召开国民大会的同时,他们也成就了中国宪政选择最后一次机会的失败。奔着国民大会,奔着凝聚他们心血的《中华民国宪法》,他们兴冲冲而去,原以为会收获中国宪政的果实,到头来却发现他们捞到的不过是一个宪政的水中之月。《中华民国宪法》之于中国的宪政,就如那水中的月亮之于天空中的皎皎明月,以为是,却偏偏不是!
  当时,没有共产党参加,在《中华民国宪法》之下缺乏宪政事实,是必然的结果,因为第三方面没有足够的力量制约国民党。
  虽然人们在宪法中可以设计出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但这种制约又往往建立在不同政治力量相互的制约之上。没有政治力量之间的真正制约,就不可能在宪法中单独用文字“规定”这样的制约。当时的情况是,制约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真正力量在于共产党,共产党的真正对手是国民党。民社党、青年党因小利而忘大义,放弃应尽的责任,导致第三方面的分裂,进而使国共之间的分裂成不可挽回之势。中国的问题最后只能以另外一种逻辑来解决。
  一支要在政治舞台上发挥重要影响的力量,它必须是独立的。而它能否独立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是否有足够的实力。由于第三方面缺乏足够的实力,在国共双方争执不下时,就只能起到劝架的作用,而不能起到裁判的作用。在国共双方严重对立以至分裂时,第三方面只能面临一个选择,要么选择跟着国民党,要么选择跟着共产党。
  第三方面的组成人员大多是知识分子,有人认为,知识分子之所以软弱无力,是他们与社会脱节,不善于从社会中寻找力量。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以果为因的逻辑。知识分子没有力量,不是他们不善于从社会中寻找力量,而是因为当时的社会没有支撑知识分子政治要求的力量。中国社会是一个两头大、中间小的结构,本身就缺乏一个调节两头使社会协调发展的强有力社会群体。在这种情况下,以知识分子为主的第三方面难以摆脱摇摆、依附、分裂的命运一部分参加国民党单方面召开的国民大会,一部分则拒绝参加国民大会,最终与共产党携手。
  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的宪政选择根本上只能依赖国共双方的和解。但国民党不愿意放弃其固有的地位,选择的不是和解,而是强迫共产党“就范”,这就促使共产党不得不走上与之进行对抗的道路。
  从联合政府,到《双十协定》,到政协决议,不得不承认,当时确实存在着在中国建立宪政国家的机会。中国当时能否走上民主宪政的道路,在两可之间。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由于各方没有能够很好的把握,以致于这样的可能没能变成现实。1945年前后所呈现出来的、各种政治力量所共同选择的的宪政道路,在国民党单方面召开的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的“掌声”中被阻断。
  1949年,没有参加国民党单方面国大的共产党和部分民主同盟成员,包括其他党派,在北京召开了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并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对于民主宪政的追求,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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