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哲学研究》2008年07期 摘要:在《自由的两种概念》一文中,以赛亚伯林(IsaiahBerlin)区分了两种自由概念: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概念认为自由是他人之干涉的消失,是个人可以不受他人阻挠地行动的区域。积极自由概念认为自由是个人成为自己的主人,自由的实现要求个人的生活和决定受其自身支配,而不依赖于其他任何异己的因素。杰拉尔德麦卡勒姆(GeraldC。MacCallum)不同意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论。他宣称只有一种自由概念,这一概念可以用一个三元关系来表达:X不受Y的干涉,有做Z的自由。本文通过分析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的思想和麦卡勒姆对伯林的批驳,试图为自由的两种自由概念论辩护,并尝试回答麦卡勒姆的一种自由概念论所提出的挑战。 关键词:积极自由,消极自由,两种自由概念论,一种自由概念论 (一)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论 对自由的两种意义的区分可以追述到康德。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一书中,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进行了区分。康德认为,自由的消极概念是指有意选择行为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而自由的积极方面的概念,则是指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伯林在1958年发表的文章《两种自由概念》中沿用了康德的术语,并且对消极自由概念(negativefreedom)和积极自由概念(positivefreedom)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述。这是西方哲学史上第一次对自由概念的二分法(dichotomicdivisionoftheconceptsoffreedom)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和强有力的辩护。伯林的观点激起了学者们对自由是什么?,有多少种自由?,不同的流派间的争论是对不同自由概念的争论还是对同一个自由概念不同观点间的分歧?等问题的热烈讨论。下面,我想先从生活中的一个例子来揭示构建两种自由概念的现实基础: 试想,小张是一个即将毕业的女大学生。她面临着结婚还是工作的两难选择。一方面,她深深地爱着他的未婚夫小王。而另一方面,小王非常武断地不允许小张婚后继续读书或工作。这与小张从小树立的价值观和人生理想不相符合。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斗争和妥协之后,小张决定与小王结婚,并且放弃继续学习或工作的计划。 在这一事例中,我们可以说小张与小王结婚是自由的,同时也可能说小张在婚姻中是不自由的。支持第一种说法的理由是,第一,小张和小王的婚姻是合法的,不会受到法律的干涉;第二,双方自愿地结为夫妻,小张没有遭到任何强迫;第三,小张和小王的婚姻没有受到任何第三者的干涉。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小张在自己的婚姻中又是不自由的。因为,通过结婚这一决定,小张再也无法成为她想成为的那种人有自己的事业,能独立自主地参加社会生活的人。小张在选择事业还是婚姻的问题上,没有能够坚持构成她作为人之最根本的价值观和人生理想。小张选择结婚是出于无奈。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小张在婚姻中是不自由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到,自由这一概念可以从两种相对的意义上来建构。当我们说小张与小王结婚是自由的,这一判断里的自由被我们理解为某种东西的缺位(absence)。具体地说,就是干涉(interference)、障碍(barrierorobstacle)、约束(constraint)或限制(confinement)的缺位。也就是说,这里的自由意味着小张和小王的婚姻没有受到任何干涉或限制。而在后一判断小张在婚姻中是不自由的中,自由所表达的是某种东西的确立(achieve)。进一步说,后一判断中的自由意味着自我控制(selfcontrol)、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或者是自主(selfmastery)的确立。 自由的第一种意义被伯林称为消极自由。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不受他人的干涉(theabsenceofinterferencebyotherhumanagent)。伯林认为,自由是一个人们可以不受他人干涉地行动的区域。为了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伯林还指出,只有他人蓄意地对人们行动的干涉和妨碍可以算作是自由的缺乏。非人为的原因所导致的个人行动受阻的情况不能算作自由的缺乏,而只能算作能力的欠缺。比如说,一位因疲劳而无法完成一万米长跑的人,并不缺少自由,而仅仅是体力上或意志上的能力不济。又比如说,突如其来的坏天气、沙漠中的缺水、灾荒中的食物匮乏等恶劣自然条件对人们行动的限制也不能算作是个人自由的丧失。总而言之,只有人为的对个人行动的蓄意干涉剥夺了个人的自由,而不是任何障碍都使人们丧失自由。与此同时,伯林还指出,在与消极自由概念相对的意义上,如果在个人本该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的领域中,个人的行动受到他人或政府的过分干涉,我们就说个人遭到了强制(coercion)。 自由的第二种意义被伯林称为积极自由。伯林在文章中对人们对积极自由这一概念的直觉和对它进行理论建构的初衷做了精彩而准确的描述。他写道:自由这个字的积极意义,是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的理性、有意识之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我希望能成为重要的角色,不要做无名小卒;我希望成为一个行为者(doer)自己做决定,而不是由别人决定;我希望拥有自己的导向,而不是受外在自然力影响,或者被人当作是一件物品、一只动物、一个无法扮演人性角色的奴隶;我希望我的人性角色,是自己设定自己的目标和决策,并且去实现它们。 伯林认为,积极自由核心的思想是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既不是他人的奴隶,也不是我自身欲望的奴隶,而这就要求个人能够按照自己所确立的理性目标生活。这也即是积极自由的定义。这一定义是建立在关于自我的两个认识的基础上的。第一,积极自由理论认为,一个人的自我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较高自我(higherself),这一自我代表了一个人的理性对其自身的自然属性(例如:欲望、冲动、激情等等)的统治。另一部分是较低自我(lowerself),这一自我则与人类较低的自然属性相关联。第二,代表理性的较高自我对代表自然倾向的较低自我的统治,将自我从自然界的禁锢中解放出来。所以说,积极自由要求个人不受自身欲念的干扰而根据既定的目标行动。 正像伯林指出的那样,对自我的划分(divisionofself)和对自主(selfmastery)的要求,曾被许多哲学家(例如柏拉图、斯多葛学派、圣保罗、康德、卢梭和黑格尔)用不同的哲学术语表达过。比如说斯多葛学派认为,真正的自我(realself)的实现在于对人类本性的领悟;对于康德来说,一个自主的自我的实现是使自己成为普遍法的立法者;而黑格尔则认为,个人真正的自我的实现,在于实践理性得以在其中表达自身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建立。 参照不同哲学流派对积极自由概念的理解,伯林使用了自主(selfmastery)、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和自我指导(selfdirection)三个的术语来表述积极自由概念。自主这一术语强调的是,一个人的较高自我不仅将自己从他人中解放出来,也将自己从自身的非理性中解放出来。自我实现侧重于表达,通过将理性法则(社会的或自然的)内在化,个人得以从无知中解放出来,至于谁是立法者,并不重要。伯林将学习数学法则而获得思维的自由与服从理性的社会规则而获得行动的自由相类比,来解释这一理性主义的思想。自我指导是伯林借用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通过自觉地将理性的法则施行于自身,而成为自身行动所遵循法则的立法者,通过为自己立法而将自己从非理性中解放出来。这三个术语虽各有侧重,但核心的思想都是个人能够按照自己所确立的目标生活。 (二)麦卡勒姆一种自由概念论对伯林的挑战 伯林在区分消极自由概念和积极自由概念时,曾使用两个相对的术语:免于的自由(libertyfrom)和达到的自由(libertyto)。他论证说,消极自由是免于的自由;也就是:在变动不居的、但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而积极自由概念所说的自由不是免于的自由,而是去做的自由去过一种已经规定的生活形式的自由。提倡消极自由的理论家认为积极自由的概念,有时只不过是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而已。伯林这一具有误导性的使用,成为了引发研究者们关于有多少种自由概念激烈争论的导火索。在这些争论争论中,研究者们提出了一种自由概念、两种自由概念、多种自由概念等各式各样的理论。 杰拉尔德麦卡勒姆(GeraldC。MacCallum)是坚持一种自由概念的理论家,也是最先发起有多少种自由概念的讨论的学者之一,他的文章《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为推进这一学术论战做出了标志性的贡献。在文章中,麦卡勒姆宣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是基于一个严重的混淆。事实上并不存在两种自由概念,自由的概念应该总是被理解成这样一个严格的三角形关系:X有(或没有)免于Y去做(或不做;成为,或不成为)Z的自由。其中,X代表行为者(agent);Y代表干扰因素(interference),包括限制、干涉、障碍等;Z代表某一行动或某种特征状态(anactionorastate)。(为了叙述的便捷,我将用自由三角公式来代表这一形式。)有时我们会看到,在关于自由的表达缺少自由三角公式中的某一项,比如说出现这样的形式:X有免于Y的自由或X有做Z的自由。麦卡勒姆认为,如果缺少的信息不能从上下文中获得的话,这样的表达就不是关于自由的真实表达。由此,麦卡勒姆得出结论说伯林用来划分两种自由概念的两个形式免于的自由和去做的自由,仅仅是同一自由三角公式的两种省略形式而已。 麦卡勒姆反对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理论进路。他认为,将自由概念划分为消极自由概念和积极自由概念两类,以及将论述自由概念的理论家们分化成两个阵营的做法无助于我们研究那些真正值得争论的关于自由的根本问题。麦卡勒姆指出,为了正确地引导有关自由的讨论,我们应该坚持只有一种自由概念的主张。所谓的消极自由概念和积极自由概念之间的分歧不是关于自由概念本身的争论,而是关于自由三角公式X有(或没有)免于Y去做(或不做,成为,或不成为)Z的自由中X, Y,Z各项的限定和值域范围的异议。这就是说,人们关于自由的争论不是关于自由的不同定义或不同种类的自由概念的争论,而是关于自由三角公式中的三个变量(X,Y,Z)的规定的争论。这些争论包括,谁是行动者?;哪些限制被算作是对个人自由的干扰?;什么是行为者真正想做的事或成为的角色?等等。 麦卡勒姆进一步认为,一旦我们认识到所谓的免于的自由和去做的自由间的区别是莫须有的,那么消极自由概念与积极自由概念间的争论就可以被理解为对自由三角公式的三个变量X,Y,Z的争论。在对X(行为者)的讨论中,消极自由理论通常将经验的实际存在的自我作为行为者;而积极自由概念则将行为者解释为真正的自我或理性的自我。在对Y(干扰)的讨论中:消极自由概念通常只计算那些他人设置的障碍,而积极自由概念则将行为者自身的心理矛盾也计算在内。在对Z(行为者的目的)的讨论中:消极自由概念将具体的行动作为行为的目的,而积极自由概念通常将某种心理状态的达到作为目标。 麦卡勒姆的自由三角公式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他们之中有罗尔斯,贝利斯,芬伯格等等。然而,这一理论进路也面临着许多挑战。我们至少可以对麦卡勒姆的构建提出以下两个质疑:第一,不是所有关于自由的真实表述都包括自由三角公式的第三项因素Z,例如:一个病人可能仅仅想免遭疾病的折磨,而并不特意地想进行什么行动。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由只能被理解成一个二元的关系,而不是三角关系。第二,麦卡勒姆面对这样的难题:在开始讨论自由的三个要素X,Y,Z的内涵和外延之前,我们需要一个既定的自由的定义。而不同定义下,对自由的三要素的讨论,事实上正是不同的自由概念间的争论。所以说,自由三角公式并没有解决自由如何定义的问题,也没能向我们证明只存在一种自由概念,而仅仅是将对自由的定义化简为关于不同自由概念的三要素X,Y,Z的讨论。 (三)为什么是两种自由概念? 麦卡勒姆自由三角公式理论中的困难揭示了一种自由概念论面临的困境。在本节中,我将介绍我所理解的视角理论(perspectiveview),并以此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是两种不同的自由概念的主张进行辩护。在赞同伯林对两种自由概念进行的论证的同时,我认为自由的概念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自然地呈现为两种的现象还有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因。 首先,让我们再回过头来仔细体会一下伯林对两种自由概念进行划分的初衷。伯林认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蕴含在两个不同的问题中。具体来说,消极自由是对在什么样的限度内个人可以不受他人干涉地行动?的回答;积极自由是对什么东西、或什么人在决定我的行动?的回答。在我看来,这两个问题是从不同的视角提出来的。 首先,第一个问题的提出及其回答都不需要考虑行为者的愿望、动机等内在因素(innerfactors)。可以说,消极自由的问题是一个从外部的非行为者视角(nonagentialperspective)提出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例子中来体会这一点: 试想,我们正从一个较高的地方观察一只蚂蚁,如果我们想确定这只蚂蚁自由活动的范围,我们在蚂蚁的周围画一个圈,摆上一些障碍物,然后,下结论说,在障碍圈内,蚂蚁的行动不会受到干涉,蚂蚁可以自由地向任何一个方向运动。 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为了回答在什么样的限度内蚂蚁可以不受干涉地行动?的问题,我们只需要从非行为者视角观察蚂蚁,而不需要了解从蚂蚁的视角所看到的世界图景。我们也许可以探知到有关蚂蚁内在状态的信息,比如说,蚂蚁喜欢爬怎样的路线等等,但这些信息与在什么样的限度内蚂蚁可以不受干涉地行动?是毫不相干的。所以说,从非行为者视角获得的信息足以回答在什么样的限度内蚂蚁可以不受干涉地行动?的问题。另一方面,在这一例证中,如果我们想从我们人的角度,也就是从非行为者视角来研究蚂蚁的自由,我们就必须知道为蚂蚁设置的障碍圈的大小,而这一信息我们可以轻易地从非行为者视角进行测量。因此,从非行为者视角得到的信息对于回答在什么样的限度内蚂蚁可以不受干涉地行动?是必不可少的。综合以上两点,我认为从非行为者视角得到的信息对于回答在什么样的限度内个人可以不受他人干涉地行动?是必要的而且充分的。所以说,消极自由概念从而且仅从非行为者视角对自由进行探究。 类似的分析也同样适用于积极自由概念。什么东西、或什么人在决定我的行动?是一个关于行为者意志的真实性(swill)的问题,要回答行为者的行动是否由行为者的真实自我所驱动,我们需要知道行为者行动的内在因果关系。这要求我们对行为者的内在世界进行探索,去理解、观察、掌握行动者的行动机制。由此,我们需要从行为者视角探知有关动机、意愿、目的、人生计划和价值观等等信息。与此同时,从非行为者视角获得的信息对于回答什么东西、或什么人在决定我的行动?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一问题是关于行为者对自身意志的认同程度的问题,而不是关于行为者的意志、愿望形成的因果关系的问题。综合以上两点,我认为从行为者视角得到的关于行为者自身的信息对于回答什么东西、或什么人,在控制我的行动?是必要的而且充分的。因此,积极自由概念是从且仅从行为者视角对自由进行的探究。 借助一个形象的比喻,我们可以将积极自由概念与消极自由概念的关系概括如下:在这两个概念中,一个是另一个在不同视角下的映像。具体地说,积极自由是消极自由在行为者视角下的映像;消极自由是积极自由在非行为者视角下的映像。让我们在蚂蚁的例子中来体会两种概念间的这种关系:假如当蚂蚁爬到障碍圈外时,我们将它捉回来。此时蚂蚁从其自身的角度行为者的视角发问,我的行动是否由我自己决定?,如果我们从非行为者视角给与回答,那就是在圈内,你的行动由你自己决定。而这一回答与表述在圈内你可以不受干涉地行动是完全等同的。后者正是对消极自由概念提出的问题在什么样的限度内我可以不受干涉地行动?的回答。所以说,当积极自由概念的问题我的行动是否由我自己决定?从非行为者视角发出时,就是消极自由概念的问题。同样的道理,如果要从行为者视角回答在什么范围内我可以不受干涉地行动?那就是在障碍圈内,我自己决定自己的行动。而这一回答恰巧是对从行为者视角的提出的问题我的行动是否由我自己控制的回答。由此看来,当问题在什么限度内可以不受干涉地行动从行为者视角发出时,就是问题我的行动是否由我自己决定。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消极自由概念和积极自由概念是从两种不同的视角非行为者视角和行为者视角,对同一个问题什么是自由?进行的探索。什么是自由的问题可以从而且只能从非行为者视角和行为者视角两个视角提出,并借助非干涉的自由(freedomasnoninterference)和自主的自由(freedomasselfmastery)两种进路进行探索。消极自由概念和积极自由概念就像同一块玻璃的两面,它们总是纠缠于同一问题的不同映像间的差异和错位,并且从不同的视角得出不同的结论。然而,不同的自由概念决不可能被统一成同一个公式或被抽象为同一个概念,因为,任何自由的理念都只能从非行为者视角或行为者视角,通过非干涉的自由或自主的自由这类的术语表达出来。任何企图将这两个相互排斥的视角合二为一、或者将不同的自由概念抽象为同一个概念的做法都将导致无穷无尽的困惑和争论。 那我们将如何来回答麦卡勒姆的自由三角公式对两种自由概念论的挑战呢?当我们对公式X有(或没有)免于Y去做(或不做;成为,或不成为)Z的自由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时,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一定义中出现了自由一词。也就是说,为了了解公式本身的意义我们需要先知道自由的意义。如果不对免于的自由和达到的自由进行解释,这一公式本身根本不能使我们了解到什么是自由。事实上,麦卡勒姆的自由三角公式只是向我们表明了自由是行为者、障碍和目的间的一种关系,而至于这种关系是什么,也就是自由是什么,麦卡勒姆的自由三角公式并没有给出答案。换句话说,麦卡勒姆的自由三角公式并不是自由的定义。那它是什么呢? 在文章《积极和消极自由》中,伊卡特(IanCarter)教授远见卓识地指出,麦卡勒姆所做的工作是试图从所有可能的关于自由的主张中概括出一个三角关系他的主张是一种元理论的主张:是关于不同的自由理论间的区别的理论主张。作为一个元理论的公式,麦卡勒姆的自由三角公式仅仅向我们表明所有的关于自由的定义在是行为者、障碍和目的三元素的一种关系这一点上存在着共同特征。然而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知道,一旦开始探索这一关系到底是什么,我们只能从行为者视角或非行为者视角的进行研究。行为者视角和非行为者视角的对立构成了我们构建两种自由概念的基础,所以说,两个自由概念或者说两种自由概念对于描述自由这一概念是充分的而且必要的。 总结全文,伯林在文章《自由的两种概念》中,成功地区分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自由概念,并且引发了两种自由概念论和一种自由概念论之间的争论。麦卡勒姆是一种自由概念论的代表,他认为只存在一种自由概念,这一概念可以用一个三元关系来表达:X不受Y的干涉,有做Z的自由。然而麦卡勒姆的自由三角公式面临着种种困境。通过深入分析柏林所提出的问题,我认为自由的理念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自然地呈现为两种概念,有其更深层的原因。这是因为,自由的问题只可能从行为者视角和菲行为者视角两个不同的视角被提出来,并且得到分析和解答。所以我认为,两种自由概念对于描述自由这一思想来说是必要的而且充分的。 注释: 1。本文对TwoConceptsofLiberty的引用参考了英文原文(Isaiah,Berlin。TwoConceptsofLiberty。Oxford:ClarendonPress,1958。)、胡传胜的译文(《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246页)以及陈晓林的译文(《两种自由概念》,陈晓林译,台北: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7年版)。 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页。 3。罗伯特扬(Robert,Young)在《个人自治:内在障碍》(PersonalAutonomy:InternalOinPersonalAutonomy:BeyondNegativeandPositiveLiberty,pp。4962。London:CroomHelmLtd,1986)一文中讨论过类似的例子。 4。Isaiah,Berlin。TwoConceptsofLiberty。Oxford:ClarendonPress,1958,p。7。 5。Ibid。,p。16。 6。Isaiah,Berlin。TwoConceptsofLiberty。Oxford:ClarendonPress,1958,pp。1819。 7。Ibid。,pp。2526。 8。Ibid。,p。11。 9。Ibid。,p。16。 10。Gerald,C。MacCallum。NegativeandPositiveFinPhilosophicalReview76(1976):31234,p。320。 11。Gerald,C。MacCallum。NegativeandPositiveFinPhilosophicalReview76(1976):31234,p。320。 12。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ChambrigeMass:BelknapPressof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p。152。 13。MichaelD。Bayles,AConceptofCoercion,ed。,J。RolandPennockandJohnW。Chapman,Coercion,NewYork:AldineAtherton,Inc。,1972,p。152。 14。JoelFinberg,Rights,JusticeandtheBoundsofLiberty,NewJersey: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80,pp。34。 15。Carter,Ian,PositiveandNegativeL,TheStanfordEncyclopediaofPhilosophy(Spring2003Edition),EdwardN。Zalta(ed。),URL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spr2003entrieslibertypositivenegative。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