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德如毕彩云:严复对分权说的理解:以孟德斯鸠为中心
11月19日 龙凤殿投稿 内容提要:严复对分权说的理解明显体现为以1905年为分水岭。在1905年前,严复主要是译述孟德斯鸠的分权说,尽管多有曲解,但难掩推崇之意。在1905年后,他对分权说的理解总是同立宪政体联系起来。他尤其详细解说、辨析了英国宪政,真可谓不厌其烦,从中足见对英国政制的赞赏之情。
关键词:严复孟德斯鸠分权说英国宪政
严复对分权说的理解,主要见于《社会通诠》(1903年11月译毕)、《法意》(1904年底出版了前三册,后来合印即为上册;1905、1906、1907、1909年各出一册,合印即为下册)、《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1906年910月)、《续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1906年1012月)、《宪法大义》(1906年12月)等译著中,其中尤以《法意》(上册)、《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为代表。
一
严复何时接触分权说,学界没有定论。笔者以为,他在1895年隐约触及:
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众而贵自由。自由,故贵信果。东之教立纲,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亲。尊亲,故薄信果。然其流弊之极,至于怀诈相欺,上下相遁,则忠孝之所存,转不若贵信果者之多也。且彼西洋所以能使其民皆若有深私至爱于其国与主,而赴公战如私仇者,则亦有道矣。法令始于下院,是民各奉其所自主之约,而非率上之制也;宰相以下,皆由一国所推择。是官者,民之所设以厘百工,而非徒以尊奉仰戴者也,抚我虐我,皆非所论者矣。出赋以庀工,无异自营其田宅;趋死以杀敌,无异自卫其室家。〔1〕
西方除了以平等、自由为教之外,还由于民众与国家之间遵循既有之道:一是人人遵守议院所定之法令而非率上之制;二是首相以下的行政官员由一国所推择,而非完全由君主任命或世袭。由此可见,这里已经涉及了三权中的两权,即立法权与行政权。当然,这里只是笼统地说西洋政治制度。
在翻译《原富》时,严复有一处提到英国分权制度的源起:
斯密所言田政佣奴,皆英国当北宋时如此。降至义都活第一时,今制大体已立。三权操政,曰国王,曰封君,曰齐民。而造律成赋,下议院齐民之权特重,其制如此。故其君权虽世重世轻,而不至于甚暴,而民生虽时舒时蹙,终不至于流亡。〔2〕
英国现今的政制在都铎王朝第一世已经形成,即三权操政,曰国王,曰封君,曰齐民。其中,立法与赋税大权为下议院齐民把持。这是严复首次揭示英国的权力分立制度。在稍后的《沈瑶庆奏稿批语》(1901年或稍后)中,他对英国三权鼎立制度的起源有更明确的认识:
据英民史:撒逊种人当未至不列颠三岛之日,在魏晋间,居撒逊尼。种中遇有大事,则请部长诸豪暨种人会议云云。可知英之宪法三权鼎峙,其源甚远。仆译《原富》,于丙丁各部言议院之所由来尤悉。下议院政权日大,即其国治化日隆之明徵。英国政权向分立法、行法二等,王与两议院皆立法权,至宰相、各部尚书皆行法者。
至筹款一事,下议院正操准驳之权,各部之于下议院,政如中国诸臣下之于皇帝。皇帝不准,无从得款也。但外国下议院比中国皇帝阔者,即准即给,无需向第三人搜刮,如中国之取于百姓。故中国筹款怨声载道,而外国无之,盖准款人即是财主故耳。虽然议员,不过百姓出官已耳。〔3〕
这里有两点注意:一是英国三权鼎立起源于种族部长会议;二是严复仅仅提及三权中的两权即立法权与行法权(他后来详细申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
真正对分权说有清楚认识,应该是在1904年出版的《社会通诠》之中,该书有四处涉及。
其一:
庶长者,后世国会之滥觞也,其始聚种人之豪杰长老而为之。庶长之职,其极重者,在传守典常,议礼布教,兼秩宗、司徒之所为。其为吾党所绝重者,以其寓立宪治体之始基,为后此刑法、议制、行政三大权之母,而又爵民两议院之星宿海也。〔4〕
大意是说,国会起源于庶长会议。立宪治体包括三权:刑法、议制与行政,其中,刑法即今之司法权,议制即今之立法权,也就是前面所说的立法,而行政即前面说的行法。
其二:
曰刑法,曰议制,曰行政,三者国家之所以为国家,而经纶社会之大柄也。盖刑法所以司一国之平,议制所以立一国之干,此吾欧上国,大抵己成全胜之规,文明之民,极言论自由,莫之訾议者,而非以论于行政之一权也。〔5〕
依甄克思之见,国家与社会正常运行离不开刑法、议制与行政三权。刑法是司一国之平,议制是立一国之干。
其三:
国家主权有三重焉:曰法权,曰宪权,曰政权。顾有时宪、政二者,分属而不相谋,此如德、奥二邦是也,而英伦则二者合并而不分矣。有时法权独尊,非议制之宪权所得统,而吾英又以议院为最尊之法曹,是法统于宪矣。〔6〕
基于任何国家与社会均存在无上主权,甄克思认为,一国之主权包括三重:法权、宪权与政权。所谓法权就是前面所言之刑法,今之司法权;宪权就是前面所说之议制、立法,今之立法权;政权就是前面所说之行法、行政,今之行政权。
其四:
往十八世纪间,法之孟特斯鸠诸贤,皆深明法学之士,其论治制也,尝低徊流连于英之宪法,而其所反复致意者,尤在刑、宪、政三权分立之制。顾吾英之法意,在刑法权独立,不受制于行政权,而大陆政家,则以为行政之权宜无受制于刑法。〔7〕
在甄克思看来,孟氏政体观多取材于英国,这一点严复也是赞同的。我们要注意的是,这里严复把三权简称为刑、宪、政。所谓刑就是刑法或刑法权,今之司法权;所谓宪就是宪权,或者前面所言之立法、议制与议制之宪权,今之立法权;所谓政,就是政权,或行法、行政之权,今之行政权。
严复在同年发表的《读新译甄克思社会通诠》(1904年4月)中,第一次明确描述了三权分立与制衡制度:
欲观政理程度之高下,视其中分功之繁简。今泰西文明之国其治柄概分三权:曰刑法,曰议制,曰行政。譬如一法之立,其始则国会议而著之;其行政之权,自国君以至于百执事,皆行政而责其法之必行者也。虽然,民有犯法,非议制、行政二者之所断论也,审是非,谳情伪,其权操于法官。法官无大小,方治职时,其权非议制、行政者所得过问也。谳成奏当,而后行政者施罚,责其法之必行。〔8〕
从这段话可知:一是把分权视为政治进化程度之标准;二是认为分权在西方文明国家是普遍情况(其中自然包括英国);三是所谓的分权不是从主权的角度而是从治柄的角度;四是这里对权力分立制度的描述应是基于对甄克思思想的总结。
由上可以说,在翻译孟德斯鸠《法意》之前,他对分权说的了解,或者局限于英国制度,或者来自于英国历史,或者来自于英国学者。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分权说在英国是很著名的,在制度上的应用也是比较成功的。若非如此,孟德斯鸠就不会低徊流连于它。奇怪的是,甄克思对孟德斯鸠与洛克思想之关系只字不提。
二
众所周知,分权说是孟德斯鸠(以下简称孟氏)政治法律思想中最为有名的思想。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严复在《孟德斯鸠列传》中居然毫无记录?这当然不是说,他对孟氏分权说一无所知。事实上,在《法意》第十一章集中议论分权说之前,他已经注意到它了。
当严复翻译完Weshallgivehereafewmorereflectionsonthispoint。Inmonarchies,theprinceisthepartythatprosecutesthepersonaccused,andcauseshimtobepunishedoracquitted。Now,werehehimselftosituponthetrial,hewouldbebothjudgeandparty。〔9〕之后,有一段按语:
此于司域尔之私犯(Civilwrong即私犯引注)不大见也。若于孤理密之公犯(Crime即公犯引注),甚者乃至于飞章告变之国事犯,则其衡往往大倾。中国以州县治民,以行法之官而司刑柄,其流弊正与此同。盖中国之制,自天子至于守宰,皆以一身而兼刑、宪、政三权者也,故古今于国事犯无持平之狱。〔10〕
此处虽然是在议论不同类型犯罪的审判与裁定问题,但是它涉及国家政治制度的不同安排。严复对中国政治制度的安排明显不满,其原因就在于自天子至于守宰,皆以一身而兼刑、宪、政三权,无法保障司法公平。在此处提出这个问题,恰恰说明他对孟氏分权说有了解,分权说是他评断政治制度优劣的标准。
在第十一章第4节,孟氏明确提出举世闻名的权力制约问题:
Democraticandaristocraticstatesarenotintheirownnaturefree。Pandevenintheseitisnotalwaysfound。Itisthereonlywhenthereisnoabuseofpower。Butconstantexperienceshowsusthateverymaninvestedwithpowerisapttoabuseit,andtocarryhisauthorityasfarasitwillgo。Isitnotstrange,thoughtrue,tosaythatvirtueitselfhasneedoflimits?〔11〕
严复译道:
民主制二,曰庶建,曰贤政,以言其形质,皆非自由者也。求国群之自由,其惟平和政府乎。且即此制,亦非常得自由者。必政府平和,其权无僭滥,乃庶几耳。积历史之所经见者而推之,凡人有权,其不倒行逆施者亦鲜矣,且必尽其权之所能至者而为之,此人道所以重可叹也。若曰,虽行其德,不可不为限制。闻者将以此语为奇,虽然,笃论也。〔12〕
民主制二,严复在介绍治制时已经交代,这里没有必要添句。Politicalliberty译为国群之自由而不是政治自由。moderategovernments译为平和政府,
严复此前把moderate还译为礼让,二者有何差异,不甚清楚。独治的精神是礼或荣宠,与此有何关联,也是不甚了了。严复对Butconstantexperienceshowsusthateverymaninvestedwithpowerisapttoabuseit,andtocarryhisauthorityasfarasitwillgo。这一句译得大致不错。综观全文,此人道所以重可叹也之添句是成功的。该句如果直译的话,应该是这样的:但是,历久不断的经验告诉我们:握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并尽其所能地发挥其权威。最后一句意译得比较不错。如果直译应是:说品德本身也需要限制,难道不奇怪吗?然而,这是真的。
紧接上一段的下一段也是有关权力制约的名言:
Topreventthisabuse,itisnecessaryfromtheverynatureofthingsthatpowershouldbeachecktopower。Agovernmentmaybesoconstituted,asnomanshallbecompelledtodothingstowhichthelawdoesnotobligehim,norforcedtoabstainfromthingswhichthelawpermits。〔13〕
严复的译文如下:
将欲使之无倒行而逆施,则自人情物理言,凡立一权,不可不更立一权焉,以为之限制。是故治制之成也,宜使凡法所不责者莫之强也,凡法所不禁者莫之夺也。〔14〕
从整体来看,严复的这段译文比较简洁,富有条理。Abuse译为倒行而逆施,fromtheverynatureofthings译为自人情物理言,以及asnomanshallbecompelledtodothingstowhichthelawdoesnotobligehim,norforcedtoabstainfromthingswhichthelawpermits,译得都是不错的。Agovernmentmaybesoconstituted,译为是故治制之成也,从直译来看,他是曲解了孟氏的意思。但是联系上下文,严复加一个是故,正是对应于powershouldbeachecktopower。该段第一句直译应是:为了防止这种滥用,从事物的性质来说,权力应该限制权力是必需的。由此来看,严复译为将欲使之无倒行而逆施,则自人情物理言,凡立一权,不可不更立一权焉,以为之限制是有问题的。孟氏的意思是要对权力进行限制,不是说设立一种权力,就不得不另立一种权力来加以限制。
第十一章第6节,孟氏专门论述英国政治制度时对分权说进行了集中阐述:Ineverygovernmenttherearethreesortsofpower:andtheexecutiveinregardtomattersthatdependonthecivillaw。〔15〕严复是这样翻译的:
无论何等政府,其中皆有三权之分立:曰立法之权,曰行政之权,曰刑法之权。行政者,执国家之宪典,以奉行庶政者也。刑法者,凭国家之刑章,以裁决庶狱者也。〔16〕
严复翻译时首先对语句进行了调整:先总说有三种权力,后说这些权力涉及的内容。这体现了翻译的技巧。其次,突出了三权之分立。事实上是这样吗?第一句的翻译应是:每一个政府都有三种权力。并非如严复所译的皆有三权之分立。正是为了突出三权之分立,他对三权的译法也别有意味:曰立法之权,曰行政之权,曰刑法之权。这与此前他对三权的称呼一致。至于何谓行政之权、刑法之权,严复都曲解了孟氏之意。事实上,第二种权力是指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第三种权力是指有关民法事项的行政权力。
再看下一段:
Byvirtueofthefirst,theprinceormagistrateenactstemporaryorperpetuallaws,andamendsorabrogatesthosethathavebeenalreadyenacted。Bythesecond,hemakespeaceorwar,sendsorreceivesembassies,establishesthepublicsecurity,andprovidesagainstinvasions。Bythethird,hepunishescriminals,ordeterminesthedisputesthatarisebetweenindividuals。Thelatterweshallcallthejudiciarypower,andtheothersimplytheexecutivepowerofthestate。〔17〕
严复翻译为:
为一国之君相师尹,议法令于朝堂,而颁之于其国,或为永建,或为暂立,不足者补之,不便者更之,凡此皆立法权之行也。其于邻国也,决战媾,联外交,而于国中也,奠治安,巩牖户,则行政之权在耳。他若攘寇贼,惩奸宄,明国民之畛畔,而杜私家之争者,又刑法之权用也。今谓第一为宪权,第二为政权,第三为刑权。〔18〕
客观地说,严复用旧时词汇进行的翻译,基本上表达出了孟氏的意思。不过,由于他倾向于意译,难免扭曲原意。此处与上一段一样,强调三权之分立。所以,第一句话末尾才说凡此皆立法权之行也,第二句话末尾则说行政之权在耳,第三句话末尾特意指明是刑法之权用也。最后一句,严复译为今谓第一为宪权,第二为政权,第三为刑权,可以说基本上不合原文,直译应是: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把另外的权力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根据前一段话,所谓的三种权力实质上是两种: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孟氏虽没有明言三权,但严复在这里依然强调是三种权力,他可能是体会出了其中的真意。当然,他也许是根据上下文才这样翻译的。不妨看以下三段话:
Whenthelegislativeandexecutivepowersareunitedinthesameperson,orinthesamebodyofmagistrates,becauseapprehensionsmayarise,lestthesamemonarchorsenateshouldenacttyrannicallaws,toexecutetheminatyrannicalmanner。
Again,thereisnoliberty,ifthejudiciarypowerbenotseparatedfromthelegislativeandexecutive。Wereitjoinedwiththelegislative,forthejudgewouldbethenthelegislator。Wereitjoinedtotheexecutivepower,thejudgemightbehavewithviolenceandoppression。
Therewouldbeanendofeverything,werethesamemanorthesamebody,whetherofthenoblesorofthepeople,toexercisethosethreepowers,thatofenactinglaws,thatofexecutingthepublicresolutions,andoftryingthecausesofindividuals。〔19〕
严复的翻译是:
故其国宪政二权合而归之一君,或统之以一曹之官长者,其国群之自由失矣。盖君不尽圣,吏不皆贤,彼既总二权而握之矣,将有时立烦苛之法令,而以威力行之,是固民之所甚畏也。有如是之畏者,不得谓之有自由也。
又其国之刑权,不与宪、政二权分立,而与其一合者,则其国为无自由也。盖使刑权而与宪权合,是断曲直者即为议法令之人,如是则是非无定,而民之性命财产举以危矣;又使刑权与政权合,是行法令者即为审是非之人,如是则断狱者可滥其淫威,而狱之锻炼周内者众矣,故曰无自由也。
极之而三权者合,即议其法令,又主其施行,又审其所行者与法之离合,是宪政刑三权者聚而集于一人一众之身,是一人一众者,无论为贵族,为平民,其治皆真专制,虽有粟且不得食,国群自由云乎哉!〔20〕
先看第一段。thesameperson、thesamemonarch均译为君,therecanbenoliberty译为其国群之自由失矣,前者译得不错,后者与前面Politicalliberty的译法一致,未必准确。盖君不尽圣,吏不皆贤与有如是之畏者,不得谓之有自由也,都是严复有意加上的,但并不损害大意。这一段明显提到两权:thelegislativeandexecutivepowers,他照例译为宪权与政权,简称即为宪政二权。
次看第二段。第一句的翻译基本不错,从中可见三权:thejudiciarypower、thelegislativeandexecutive。这就解释了前面严复为何说今谓第一为宪权,第二为政权,第三为刑权。不过,把thejudiciarypower译为刑权未必确切,尽管中国读者较能明白。第二句译得也不错,如是则是非无定是严复添上的。他依据对前两句的理解,翻译第三句时,添加了两处:是行法令者即为审是非之人与故曰无自由也。实事求是地说,严复对孟氏原意体会较深,增加一些语句并无大碍。
最后看第三段。严复翻译此段在语序上做了大调整,先译toexercisethosethreepowers,thatofenactinglaws,thatofexecutingthepublicresolutions,andoftryingthecausesofindividuals,再译werethesamemanorthesamebody,
whetherofthenoblesorofthepeople,最后译Therewouldbeanendofeverything。oftryingthecausesofindividuals译为审其所行者与法之离合不够准确,thesamebody译为一众之身也不妥当。Therewouldbeanendofeverything,严复意译为其治皆真专制,虽有粟且不得食,国群自由云乎哉!,基本走样。整段话直译是: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来同时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执行公共决议与裁决个人争端,那么一切都完了。严复从自己的理解出发,突出国群自由在分权中的位置,应该说深得孟氏之心。
严复翻译完以上三段话之后,未置片言只语的按语,这说明他完全赞同孟氏的看法。他竭尽所能体察孟氏的意思,突出分权与自由之关系,显见其高明。为了强调三权分立,他将孟氏的三权翻译为宪权、政权、刑权,尽管有所失真,也比较能解孟氏之衷。
大约是在翻译完第十九章第22节〔21〕之后下了一段按语,其中又提及分权:
所谓三权分立,而刑权之法廷无上者,法官裁判曲直时,非国中他权所得侵官而已。然刑权所有事者,论断曲直,其罪于国家法典,所当何科,如是而止。至于用刑行罚,又系政权之事,非司法之官之职也。吾国行杖监斩,皆刑官为之,此乃立宪政体所无之事,学者审之。〔22〕
此处严复明确把孟氏分权说表达为三权分立,字里行间难掩赞颂之情。当他由此评判中国政治现实时,贬抑就在所难免了,因为后者三权合于一身。这里提出一个问题:孟氏是否主张任何政体都要分权?严复在译完第二十五章第8节的一段后的按语中说到这个问题:
孟谓立宪之柄利于分,专制之柄利于合,此诚破的之论。今者,吾国议立宪矣,又云豫备立宪矣,假其诚然,则所谓豫备者,将正在此分合之间,虽不能分,要常以他日可分为祈向焉可耳。〔23〕
孟氏是否说过立宪之柄利于分,专制之柄利于合,有待考证。如果理解了他所说的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国家,在性质上,并不是自由的国家。政治自由只在宽和的政府里存在。不过它并不是经常存在于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它只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24〕的话之后,自然就会怀疑这所谓的破的之论。孟氏的意思应该是这样:政体形式之表象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自由有无保障。公民自由之实现,关键在于是否恰当分权与制衡。也就是说,孟氏对自由的渴求,迫使他关注的是权力结构。严复在翻译或翻译完《法意》上册之际,其关注的重心除了中国能否行共和外,就是国家的权力结构。当然,这是两个相关的问题。
三
1905年前,严复主要在《法意》(上册)里集中译述孟氏的分权说。1905年9月,他开始了著名的《政治讲义》。正是在该讲义中,他再次言及分权说:
近世国家,所号为文明种族者,大抵皆用独、少、众三权鼎足分治之形式。特时势与民智程度不同,则三者之中,往往有偏重畸轻之实。此与中国历代之内外权力,常分轻重正同。故无论何等立宪国家,苟察其实,则君主、贵族、民主三者,其权孰重,大都可见。然则雅里氏之区分,以大意言之,犹可用也。〔25〕
说西方近世国家基本上实行分权比较可信。但是所谓的分权不是严复说的独、少、众三权鼎足分治之形式。笔者以为,严复可能混淆了两个问题:混合政体与分权政治。他自己说过,世界上没有纯粹的民主、君主或专制国家,也就是说现实的国家都程度不等地掺合了这三种政体的要素。这里三权鼎足的说法,与以往三权分立是一致的,只不过其内涵有异。当然,选择何种政体形式与是否分权以及如何分权,有时候是极为密切的问题。
真正体现严复对权力结构在现实国家的表现的关注,是在《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1906年910月)的长文中。该文主要围绕着驳斥以下两种说法展开:一说是英国法学家卜来斯顿(今译为布莱斯通)的《国律解义》(今译为《英国法律评论》)所主张的:国家有二大权,曰立法,曰行法。行法之权,操诸王者,王者置百执事所谓阁部台省者,以为承命宣政之机关。至于立法,则其权王与贵族齐民共之。另一说认为:英之政制,以独治为行法,而众治为立法,是二权之异同,一存于是非之理想,一存于权力之实行。政法之将立也,集思广益,用其众而议之。及其施行,则责专而权独,择人畀之已耳。〔26〕
对于前说,严复认为它不合事实:自事实言,则英国自维廉第三以来,凡事经两院所裁判者,王未尝置可否,但涉笔占位署御名而已。以常势观之,此权一失,殆无复日。然则谓立法之权独存两院可耳。不宁惟是,即今事经下院所裁决者,上院亦未尝置可否,则谓立法之权,为齐民下院之所独操,亦无不可。卜氏所指立法者中三权,至于今,其二皆虚设矣。〔27〕文章用了不少笔墨去揭露英国政治运行之事实,为的就是具体驳斥这种说法。总的来看,严复认为这种说法所以误,坐徒见英制之形式,而不求其真。〔28〕
后一种说法是其驳斥的重点。他认为该说与孟氏有关:此其说至为近似,法家孟德斯鸠著论《法意》以来,几人人据之为典要。〔29〕笔者则认为与洛克有关。若非如此,严复为何觉得孟氏对这种说法有推波助澜之功?读者也许没有忘记,严复在孟氏《法意》第十一章第6节题目之下有一句按语:此章所言,大半本诸英哲洛克之《民政论》。〔30〕他尽管对孟氏分权说推崇至极,但是在这里表示了疑问:顾远徵诸历史所发现,近印之各国所实行,孟说确有其不可通者。究其原因,盖孟氏《法意》成后之三十余年,欧美纷然,议宪法者殆不异于今日之中国。〔31〕言下之意,学说要应用于实际,必有损益,不可把它当作教条。因此,夫使英之治制,果如《法意》之所云云,距阁部诸行政大臣于议院之外,将其全体隳散久矣,乌得有今日利行之效乎?孟氏以宪、政、法三权分立,为得英制精义,于其书三致意焉。而美法规抚英制,用孟成说,遂有阁部不得入议院之条,其为效乃适与英制相反。然则孟说三权分立,百余年在学者口耳间,所以为至当而无可议者,实则刺谬,亦以明矣。〔32〕其错误也是无法避免的。严复还进一步分析了用《法意》之说以规抚英制,议院立法,何以必不容阁部行法者参片席于其中?〔33〕的问题,认为彼谓英制谓三权鼎足,而议院为纯于立法者,其说不待攻破矣。夫英有法令,无虑皆议院之所公立,而后称制,此说诚然。顾如刑律,则有为司法决狱,取成案而著为法令,前说特总其大凡而已,其谓行法之权,操诸政府,自国王至于百执事,皆政府也,说亦不诬。然可云议院有立法之权,百司有行法之柄,而不得谓议院之权专于立法,而宰相之柄限于行法,因为议院立法而外,且兼行法,而宰相等行法之余,兼领立法,孟德斯鸠《法意》之说,固什八九合,然理想之辞耳。以言实事,英议院与宰相二者今日之所行,诚多与之背驰者。〔34〕
既然以上两种说法皆不符合英国政制之实际,那么英国政制究竟如何?就英国政权的整体而言,严复认为,阁部(政府)的重要性居于首位。为什么呢?这必须明白英国议院、政党与首相之关系。尽管,议院决定政府之进退,但是,一个政府之所以组成,乃是由于他所在党是议院中的多数党。根据政党分肥制来说,首相领导的政府与议院中的多数议院是坐在一条船上的,也就是共进退。一般来讲,政府提出的议案,经由议院讨论,即使过程漫长,争论激烈,多数时候是会通过的。〔35〕当然,议院也是有权的。在严复看来,这种权不是立法之权,而是否决权(禁制veto,音译为威朵引注)。议院所据有的禁制之权,实际是监督政府,这种权力近于行政之权。政府所谓的行法,实际上又事事为议院所程督;议院固然是立法,但是立法之事必须禀承政府。因此,英国并非三权分立之国。总之,人们对英国政制流行看法之错误,原因在于以为阁部大臣常兼地方代表。其实,英国政府之首相不是议院的公仆,而是议院之首领。〔36〕
严复在该文还提出一个颇值得玩味的问题:既然英国政制不符合三权分立说,那么孟氏的分权说就毫无用处了?在他看来,并非一无是处,美国政制就是三权分立之典型。〔37〕在演讲结束之际他指出:就英国近百年的事实来说,其政制确实不是三权分立;美法两国能制定出体现三权分立之宪法的实际背景,在那时的英国,条件并不具备。英国的议院,在孟德斯鸠的时代,处于胚胎阶段,很难预料它会发展一个成毁政府之机关。我们在用三权分立之说来评价英美法政制时,一定要放到那时的实际环境来考虑,否则就会误解它们。前边列举的那些不实之说,就是属于不虑及历史背景而犯的错误。〔38〕
上文发表之后,严复又在1012月间撰写了《续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一文。其目的在于考政治而欲得其真,则勿荧于形表,而必辨无实之名。〔39〕就人们对英国政制的误解来说,主要在于不了解其议院和首相的演进过程。〔40〕要明白英国政治制度,就必须清楚国王、首相、议院与政党之关系。〔41〕严复还根据孟德斯鸠《法意》,讲述了古罗马的民主制。认为古代雅典罗马的民主,就与近代的民主立宪国家相似,他们经历一个从独治、专制到民主的发展过程。〔42〕此外,还将它与英美政制比较后得出如下看法:一是大凡国家法制演变,一定是逐渐进行而不是突然发生的。这种渐变,起于思想之更张(维新)与绍述(保守)之争。二是罗马政制演变有两个阶段:由世及之位,而转为选主;由终身之任,而限为期月。这两个阶段,是逐渐发生的。三是区分众治之国与独治之国的关键,在于制造政府的机关是否健全运转。〔43〕四是独治之制与众治之制,有时会出现反复。五是英国议院之所以拥有大权,在于抵抗专制,获得成功。六是立宪的大义就是任何人都要接受法律之规制。一个国家是否是立宪国,问题不在于有无君主,在于君主是否与民同有之范围。如是一来,议院就成为一个制造或破坏政府的机关。既然这样,专制与立宪的区别,必须以有无议院为根据。〔44〕
在同年12月发表的《宪法大义》,可以说也是对《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的补充,因为此文主要以英国政制为例,解说宪法大体。在他看来,言宪法制度之大体,其大较,则一须知国中三权之异。三权者,立法权,行法权,司法权也。中国自古至今,与欧洲二百年以往之治,此三者,大抵不分而合而为一。至孟德斯鸠《法意》书出,始有分立之谈,为各国所谨守,以为稍混则压力大行,民无息肩之所。顾考之实事,亦不尽然。〔45〕必须指出的是,严复说至孟德斯鸠《法意》书出,始有分立之谈不合事实。在这段总论之后,他具体解说英国政制的三权。认为立法权起初由贵族、平民两院分掌,后因缘事变,转由下议院也就是平民院独执,并成为政治传统,由此也显见英国国民权利之重要地位。〔46〕行政权由国王、首相(宰相)和各大臣行使,其中宰相独重,实为政府之中心,主导行政大权,其存废决于议院。〔47〕司法权是立宪之法司,谓之无上法廷,应遵循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两大原则,这是吾国所不可不学者,此其最矣。〔48〕最后,严复认为,英国之制,演成最早,而为诸国之所师。尽管后来的法、美是所谓的民主立宪,德、义是所谓的君主立宪,但都与英国一样,都是立宪政体。不过,每个国家立宪政体的具体运作,则以代表、从众、分党三物,经纬其间,其制乃行。他还以为,英国宪政是最优者,因其国中只有两党,浑而言之,则一主守旧,一主开新。他国则不尽然,
有主张民主、王制、社会诸派,宗旨既异,门户遂分,而国论亦淆而难定,此其所以不及英也。〔49〕其他国家党派林立,互相倾轧,政局动荡,舆论纷争而难以达成共识。
总之,在1905年前,严复主要是译述孟德斯鸠的分权说,尽管多有曲解,但难掩推崇之意。在1905年后,他对分权说的理解总是同立宪政体联系起来。他尤其详细解说、辨析了英国宪政,真可谓不厌其烦,从中足见对英国政制的赞赏之情。据此使他坚定了如下看法:只要是立宪国家,其权力就应合理安排,当然未必是两权或三权分立;而立宪国家最主要的机关就是议院。
注释
〔1〕《原强修订稿》,《严复集》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页。
〔2〕《原富按语》,《严复集》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883页。
〔3〕《沈瑶庆奏稿批语》,《严复集补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326页。严复集
〔4〕〔5〕〔6〕〔7〕《社会通诠》,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页,第132页,第145页,第159页。
〔8〕《读新译甄克思社会通诠》,《严复集》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47页。
〔9〕THESPIRITOFLAWS,BookVI。(5)。1752,byThomasNugent,http:www。constitution。orgcmsol。txt。严复的译文是:且君主之必不可以治狱,尚有他故焉。盖讼有两曹,曰原告,曰被告,君主常与原告为曹者也。使亲治狱,是无异以原告而为之法官,其判之能平与否,略可见矣。《法意》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13页。
〔10〕《法意》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13页。其中司域尔与孤理密之译法,见《社会通诠》,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4页。严复在该处的注释进行特别说明:泰西分罪犯公、私与中土异,我所论罪犯公、私,惟于官吏乃有此别。泰西之法,公重私轻,中土之法,公轻私重,其亭法与此相反,不可混也。
〔11〕〔13〕THESPIRITOFLAWS,BookXI。(4)。
〔12〕〔14〕〔16〕〔18〕〔20〕〔22〕〔23〕〔30〕《法意》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9220页,第220页,第221页,第221页,第221222页,第419420页,第614页,第221页,
〔15〕〔17〕〔19〕THESPIRITOFLAWS,BookXI。(6)。
〔21〕THESPIRITOFLAWS,BookXIX。(22)。
〔24〕《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83184页。
〔25〕《政治讲义》,《严复集》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58页。
〔26〕〔27〕〔28〕〔29〕〔31〕〔32〕〔33〕〔34〕〔35〕〔36〕〔37〕〔38〕《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严复集》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20页,第220页,第223页,第221页,第221页,第221222页,第222页,第224页,第227228页,第228页,第229页,第229230页。
〔39〕〔40〕〔41〕〔42〕〔43〕〔44〕《续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严复集》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32页,第232页,第233页,第233234页,第235页,第236页。
〔45〕〔46〕〔47〕〔48〕〔49〕《宪法大义》,《严复集》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42243页,第243页,第243页,第243244页,第244页。
来源:《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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