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德如贾磊:严复自由观再探:围绕国群自由与小己自由的分析以《
5月17日 满月族投稿 〔内容摘要〕严复将孟德斯鸠的自由划分为国群自由与小己自由,大致与社会自由与小己(个人)自由相似。但是仔细分析起来,其中存在不少异化的成分。就国群来说,它转译的是如下英文词汇:political,civicorsocial,community,society等。如果反过来看就有意思了,因为含有群之意的英文词汇大致有:bevy,cluster,flock,gang,group,horde,swarm,troop等。这个群,经常是指没有组织的乌合之众。就小己来看,它对译的是individual、subject等。事实上,subject译为臣民或臣属才是比较恰当的,当然也可以译为中性的词国民。此外,individual很多时候被译为特操。除了国群之说外,还有人群、民群、群理等;除了小己外,还有箇人、一民、行己等。由此看来,严复用心良苦地希望为中国社会传播自由思想之火种,却往往给自由涂抹上别样的色彩。
〔关键词〕严复,国群自由,小己自由
自上个世纪40年代以来,学界有关严复自由观的研究成果颇丰。严复的自由观,主要体现在《论世变之亟》、《原强》、《原强修订稿》、《群己权界论》译凡例、译著《群己权界论》、译著《社会通诠》、译著《法意》、《政治讲义》、老庄评语等中。学界的研究集中在除译著《法意》的文献中。这就是说,学界基本上忽略了严复在翻译《法意》时,对自由思想进行的沟通及其回应。事实上,孟德斯鸠政治法律思想是以自由为核心的。孟氏曾说: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国家,在性质上,并不是自由的国家。政治自由只在宽和的政府里存在。不过它并不是经常存在于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它只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这就是孟氏研究了政体之后又集中阐述分权学说的缘由。孟氏的意思是明显的:不论自诩多么优良的政体,如果不能很好地对权力进行研究,自由就是没有保障的。我们可以说,在孟氏看来,优良的政体,只是自由的充分条件,政体只要能保障与实现自由,就是好的政体。本文将以《法意》为中心,集中分析严复所谓的国群自由与小己自由。
一
自由思想进入孟氏的视野,大约是在第十一章。该章第3节,题目是InwhatLibertyconsists,严复译为自由真诠。其中如下的论述,是孟氏有关自由的著名论断:
Ibutpoliticallibertydoesnotconsistinanunlimitedfreedom。Ingovernments,thatis,insocietiesdirectedbylaws,libertycanconsistonlyinthepowerofdoingwhatweoughttowill,andinnotbeingconstrainedtodowhatweoughtnottowill。
严复的译文是:
夫庶建之制,其民若得为其凡所欲为者,是固然矣。然法律所论者非小己之自由,乃国群之自由也。夫国群自由,非无遮之放任明矣。政府国家者,有法度之社会也,既曰有法度,则民所自由者,必游于法中,凡所可愿,将皆有其自主之权,凡所不可愿,将皆无人焉可加以相强,是则国群自由而已矣。
张雁深的翻译如下:
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从严复的翻译来看,他把democracies译为庶建之制,以往多译为庶建民主。第一句的翻译,意思未必准确,直译应是民主制下的人民,仿佛真的是为所欲为。在第一句与第二句之间,严复添加了一句:然法律所论者非小己之自由,乃国群之自由也。其用意在于引出国群之自由。严复可能是觉得,孟氏的第二句夫国群自由,非无遮之放任明矣太过突然。因为,前面他只是泛泛地说自由。这里为了否认第一句的看法,指出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严复从最后一句中明白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所以在此添句中点出了二者的关系。应该说,严复的添句不损害原意,起到过渡的作用。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严复为什么把politicalliberty译为国群自由。就在同一句中的anunlimitedfreedom,却译为无遮之放任。freedom译为放任是否妥当?严复曾在《群己权界论译凡例》中指出:里勃而特原古文作Libertas。里勃而达乃自由之神号,其字与常用之Freedom伏利当同义。伏利当者,无罣碍也,又与Slavery奴隶、Subjection臣服、Bondage约束、Necessity必须等字为对义。这就是说,freedom是无挂碍的意思,它与liberty是同义,但无挂碍是否就等于放任还需商榷。因为,西方意义上的放任并不等于中国所谓的放诞、恣睢、无忌惮。也就是说,放任也是有限度的,它表示权力干涉的范围与程度必须有最低界限。纳琴特在翻译政治自由时,用的是liberty,在翻译没有限制的自由时,用的是freedom,其意图或许就在于提醒读者,孟氏所谓的政治自由,也是一种有限度的自由,所以使用倾向于不为外物拘牵的freedom。估计严复也意识到此中的微言大义,才有如是之翻译。最后一句的翻译值得玩味:严复把Ingovernments,thatis,insocietiesdirectedbylaws译为政府国家者,有法度之社会也,后面的既曰有法度,则民所自由者,必游于法中,是严复添加的,不影响原意。直译应是:那就是说,政府治下的社会是受法律控制的社会。后面的语句严复译得比较准确。他对语序进行了调整,把libertycanconsistonly挪到最后,译为是则国群自由而已矣,可以说突出了国群自由,还把power的意思翻译出来了。整句的直译应是:那就是说,政府治下的社会是受法律控制的社会。因此,自由仅仅存在于我们应该愿意去做的事情的权力之中,而不存在于我们被强迫去做的事情的权力之中。张雁深译得比较简洁,但是需要商榷的是:孟氏所说的自由,到底是指做事的自由,还是指做事的自由权力?也就是说,是指做事这种行为本身的自由,还是指做事的过程体现出来的每个人行为自由的可能?笔者以为,孟氏的意思应是后者。这样看来,严复翻译相对比较准确。不过,我们必须回答他为什么把politicalliberty译为国群自由的问题。
从严复的添句然法律所论者非小己之自由,乃国群之自由也可以看出,他把小己之自由与国群之自由对举。问题在于何谓小己、国群,以及二者为何能相对。此处最易使人联想到严复对穆勒O的翻译:群己权界论。也就是自由必须置于群与己的权界之中,必须在群与己的合理界限与关系之中寻求个人自由空间的可能,以及社会自由或者公共性空间的可能。严复以群来对译的到底是哪个英文词汇呢?从《群己权界论》来看,至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civicorsocial合译为群,所以civicorsocialliberty译为群理之自繇;这种情况正如黄克武先生指出的那样:严复没有表达公民与社会两概念的区别,实际上前者是法律与制度认可的、一种作为公民的自由权,后者则指社会生活中(或说非正式)之自由。另一种情况是把community译为群。这表明,严复似乎无法清楚地断定social与community之区别。事实上,他还把society译为国人。这又说明,他有意识地想把society与community区分开来。严复还把西方所谓的社会学译为群学。依据他对群学的界说而言,很难说他把二者真正区分开了。比如,他说:荀卿曰:民生有群。群也者,人道所不能外也。群有数等,社会者,有法之群也。社会、商工政学莫不有之,而最重之义,极于成国。尝考六书文义,而知古人之说与西学合。何以言之?西学社会之界说曰:民聚而有所部勒东学称组织祈向者,曰社会。这就是说,人类无处无时不在群中,社会只是群之一种,是有法之群,是一种人民结合的组织。因此,群与社会自然是有区别的。既然如此,群学就不能等于社会学了。严复在他处指出:群学西曰梭休洛支。其称始于法哲学家恭德。彼谓凡学之言人伦者,虽时主偏端,然无可分之理,宜取一切,统于名词,谓曰群学。梭休洛支是sociology的音译,今天通行的翻译就是社会学。这说明,严复还是以群学翻译社会学。实际上,严复有时认为,社会与国群是一回事。比如他说:立宪民主,其所对而争自繇者,非贵族非君上。贵族君上,于此之时,同束于法制之中,固无从以肆虐。故所与争者乃在社会,乃在国群,乃在流俗。一旦在群之前加上国,就可以等同于社会了,因为国不是一般意义的群。正如他所说:家积而为宗,宗聚而成群,如是之群,尚未足以为国也。国是超越于群的。但群演化为国群,那就是有如社会,是一种有法之组织了,所以西学国之界说曰:有土地之区域,而其民任战守者曰国。总之,严复能把群与社会区别开,有时又模糊了。他所说的国群,大致相当于社会。
也许最令严复惊诧的是,群对应的英文词汇中并没有society与community,主要有:bevy,cluster,flock,gang,group,horde,swarm,troop等。这个群,经常是指没有组织的乌合之众。而且,群经常是指动物的聚合状态,如果用于指人时,多带有贬意。当然,严复并没有想到这些。他最关心的是如何从中国的词汇中,找出一个与society、community对应的词,这就是群。
二
我们再看严复在《法意》中有关群的运用:
比如,他把as,forinstance,ifhumansocietiesexisted,译为民生有群,既入其群,则守其法,此公理也。显然,他把societies译为群。
又如:Aequalityceases,andthencommencesthestateofwar。他译为:自人群既合,则向者自知孱弱之怖畏以亡。群和而有强弱众寡之殊,其平等之形亦泯。怖畏意亡,平等形泯,而人类之竞争兴矣。他把man译为人群,astateofsociety译为群和,
也就是说,society并不是一般意义的群,而是经过一定进化过程的。
再如,他把DomesticSlavery译为国群奴隶,civilLaws又译为民群之法。此处的国群与他把politicalliberty译为国群自由中的国群,有何不同?他有时又把politicalliberty译为群理之自由,这又是为何?估计严复很难回答,也没有细致考虑到这个问题。而他以下的翻译,使得我们把他所说的国群大致相当于社会的结论动摇:
Thepoliticallibertyofthesubjectisatranquillityofmindarisingfromtheopinioneachpersonhasofhissafety。Inordertohavethisliberty,itisrequisitethegovernmentbesoconstitutedasonemanneednotbeafraidofanother。
严复的译文是:
所谓国群自由者,合众庶之心太平而成者也。人人自顾其身家,其势皆安如磐石,则国群自由立矣。故欲得国群自由者,其立国之法度,必使民不为非,于天下之人皆可以无畏。
只要对比一下张雁深的译文就知笔者所言不虚: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严复的问题出在对Thepoliticallibertyofthesubject与politicalliberty的翻译无甚区别。但是,就在后来的翻译中,他经常把thesubject译为小己。比如:
OftheLawsThatFormPoliticalLiberty,inRelationtotheSubject。他译为:论法制之关于小己自由者。这里把theSubject译为小己。
Theconstitutionmayhappentobefree,andthesubjectnot。Thesubjectmaybefree,andnottheconstitution。Inthosecases,theconstitutionwillbefreebyright,thesubjectwillbefreeinfact,andnotbyright。他译为:是故,有法制立而国群自由矣,而小己自由,则犹未也;亦有小己自由,而国群宪法则不足以语此。盖其国宪法,有自由之理,而或无其实;或小已有自由之实,而宪法未具,臣民无可据应得之权。此处除把thesubject译为小己外,又把thesubject译为臣民。
OftheLibertyoftheSubject。译为臣民小己之自由。也就是臣民与小己是一回事。
严复在《群己权界论》中也经常使用小己,它所对应的英文是individual。当然,他有时又把individual译为特操。正如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当与庸众或国家权威相对时,他喜欢用特操异撰之士、特操这类涵摄正面道德价值的翻译,以突出个体自由的价值,当与包含个人在内的群体大我相对时,他通常使用小己、小己主义等词,以彰显群体与个人之间的融含关系,并尽量冲淡个人的特殊性。他将个人诚意修己、特立独行、循性而动等品德,约相当于西方个人主义中所谓人格发展、特殊性、个性等性质,都归入特操一类,而将形体上及自然状态下的一己之身,称为小己。这两个名词,在不需要区分时,当然也可以混合使用,但牵涉到价值问题时,特操与小己,则各有其不同的意义内涵。
以上表明,严复至少把两个英文词即individual、subject译为小己,但是,他似乎未加说明与区分。事实上,subject很难与individual对等,它译为臣民或臣属才是比较恰当的,当然也可以译为中性的词国民。因此,严复译为臣民小己,大概是意识到了二者的殊异。关于小己一词的来源,严复自有说明:
东学以一民而对于社会者称箇人,社会有社会之天职,箇人有箇人之天职。或谓箇人名义不经见,可知中国言治之偏于国家,而不恤人人之私利,此其言似矣。然仆观太史公言《小雅》讥小己之得失,其流及上。所谓小己,即箇人也。大抵万物莫不有总有分,总曰拓都,译言全体;分曰么匿,译言单位。笔,拓都也;毫,么匿也。饭,拓都也;粒,么匿也。国,拓都也;民,么匿也。社会之变相无穷,而一一基于小己之品质。
黄克武、王宪明均认为,小己一词源于司马迁《史记o司马相如列传》:太史公曰:《春秋》推见至隐,《易》本隐之以显,《大雅》言王公大人而德逮黎庶,《小雅》讥小己之得失,其流及上。所以言虽外殊,其合德一也。王宪明先生还引了颜师古的注释:小己者,谓卑少之人,以对上言大人耳。并指出:小己一词再巧妙不过地道出了大、小《雅》时代大人即上层统治者与小己即下层民众之间的对立和互动关系。严复此处文字还道出如下信息:箇人的说法来自于日本学界,是一民而对于社会者言;社会是总是全体,箇人或小己是分是单位;小己就等于个人,也等于民;小己是社会的基础。由此,严复有时把individual译为民。
由于严复认为社会有社会之天职,箇人有箇人之天职,所以以小己来翻译individual,目的在于突出国家与构成国家的每个个人之间的对立与互动关系。有的论者由此还认为:遍阅严复的翻译与著作,他从来没有说过要人牺牲个人特操去成全国群利益的话。相反,他将个人特操视为国群独立与富强的前提。这些说明,严复以国群来翻译politicalliberty就是要强调全体,同时也不能以牺牲小己之自由为代价。所以,他在翻译完I那段话后下了一段按语,认为孟氏诠释国群自由之义最为精审,他的翻译也是字字由戥子称出,因此学者于自由要义不至坠落野狐禅。也就是说,严复自认为自己的翻译非常成功,学者也不会有所误解。
事实上,他确实预料到读者会误解,以下这段话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西士计其民幸福,莫不以自由为惟一无二之宗旨。试读欧洲历史,观数百年、百余年暴君之压制,贵族侵陵,诚非力争自由不可,特观吾国今处之形,则小己自由,尚非所急,而所以祛异族之侵横,求有立于天地之间,斯真刻不容缓之事。故所急者乃国群自由,非小己自由也。求国群之自由,非合通国之群策群力,又非人人爱国,人人于国家皆有一部分之义务不能。欲人人皆有一部分之义务,因以生其爱国之心,非诱之使与闻国事,教之使洞达外情,又不可得也。然则,地方自治之制,乃刻不容缓者矣。窃计中国即今变法,虽不必遽开议院,然一乡一邑之间,设为乡局,使及格之民,推举代表,以与国之守宰相助为理,则地方自治之基础矣。使为之得其术,民气不必缘此而遂嚣,而于国家纳举目张之治,岂曰小补?上无曰民愚不足任此事也,今之为此,正以愈愚,但使人人留意于种之强弱,国之存亡,将不久其智力自进,而有以维其国于泰山之安。且各知尊主隆民为人人之义务,则加赋保邦之事,必皆乐于自将。
这也是严复为何要说夫泰西之俗,凡事之不逾于小己者,可以自由,非他人所可过问,而一涉社会,则人人皆得而问之。乃中国不然,社会之事,国家之事也。国家之事,惟君若吏得以问之,使民而图社会之事,斯为不安本分之小人,吏虽中之以危法可也。然则,吾侪小人,舍己私之外,又安所恤?且其人旣恤己私,而以自营为惟一之义务矣,则心习旣成,至于为诳好欺,皆类至之物耳,又何讶焉?的原因。
三
由上可见,严复以国群之自由与小己之自由相对,与他以社会与小己之相对,大体是一致的。当然,很难说他真正理解了politicalliberty、individual的西方意义。从他把自由很多时候理解为自主、自治即可知。此外,严复有时还用行己一词。这大概是严复在译著《群己权界论》中对穆勒所谓行为自由的译法,他译为行己自繇。穆勒在原书中把个人自由也就是严复所言的小己自繇划分为三部分:(1)最广义的良心自由,包括思想自由、情感自由、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等;(2)一定范围的行为自由;(3)有条件的结社自由。他所译的行己自繇就是穆勒所谓的行为自由。后来,严复又把行己自繇写作行己自由。比如,他说:
盖民所不得自由者,必其事之出乎己,而及乎社会者也。至于小己之所为,苟无涉于人事,虽不必善,固可自由。法律之所禁,皆其事之害人者。而风俗之成,其事常关于小己,此如妇女之入庙烧香,又如浮薄少年,垂发覆额,至种种衣饰好尚,凡此皆关风俗,皆关小己,为民上者,必不宜与聚赌讹诈之类等量齐观,施以法典之禁。何则?烧香束发,人人皆有行己之自由也。
行己的说法,大概是出自《论语》。有两处,一处是:
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公冶长篇)
另一处是:
子贡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子路篇)
两处的行己意思大约都是指自己的行为。严复借用来翻译个人行为的自由,大致是不错的。笔者由此也可以说,当严复以小己自繇来译个人自由,行己自繇来译行为自由时,与他以儒家所谓的恕或忠恕、絜矩之道来理解西方的自由是一致的。忠恕从积极而言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雍也篇);消极方面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卫灵公篇)。这些其实不过是如严复所言专以待人及物而言。与西方的自由差异在于后者于及物之中,而实寓所以存我者也。
总之,严复将孟氏的自由二分为国群自由与小己自由时,他既想方设法要洞悉西方自由之真谛,又想竭力使国内读者明白他译文的意思。这样一来,他即使做到了达、雅,却牺牲了信,他的翻译基本上呈现不中不西、即中即西的特点。难怪,当时就有不少人讥议严复的翻译。他用心良苦地希望为中国社会传播自由思想之火种,却往往给自由涂抹上别样的色彩,这大概就叫思想的异化吧。
来源:《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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