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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与案例教学

4月28日 小米粒投稿
  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
  在法学院的课程中增设法律诊所,以便引入更多法律职业的实务因素的理念,发端于19601970年代的美国。一些美国教授强调法律诊所的重要性,但考虑到准备和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大量工作,只有大约10的学生实际参与了这类课程。法律诊所根植于美国人认为法律教育主要是实务教育而非学术教育的理念,同属此一理念的还有苏格拉底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这两种教学法和法律教育类型均与普通法体系密切相关这是一种由先例和遵循先例原则主导的案例法体系。对于这样一种制度而言,律师能够分析先例、熟悉“区分”技术和向陪审团提交证据的规则,具有极端重要性。
  美国的法律教育模式同时又深嵌于美国遴选法官和律师的制度当中。在普通法系,法学院的毕业生通常是不可能直接成为法官的。除了在公司、NGO组织做法律顾问或者在行政机关工作,几乎他们中的所有人都会成为律师。只有在拥有多年的律师经历之后,他们才有机会被提名或者被选举为法官。其结果是:大学法律教育几乎完全是“律师导向”的。
  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教育还有另一个重要的附随效应。由于在美国没有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法律诊所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就成为其接近司法理念的一部分。由此,法律诊所就具有了教育的和社会的双重目标。在德国这类为不能支付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的当事人提供慷慨法律援助的国家,在大学确立这类课程就没有这种额外的社会激励。
  案例教学与德国法科学生的实务训练
  1、传统的德国法律教育
  在德国,只有少数几所大学(例如汉诺威、比尔菲尔德、洪堡大学)有法律诊所尽管这个数字在增加。直到2008年,法律仍然禁止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无论收费还是免费。这种相当严格的规则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目的是保证法律服务的高标准。许多时候,这一规则的保留当然也与律师界的极力游说有关。因此,让学生处理真实案件并把为雇主提供法律意见的责任交给没有通过考试的大学生,在德国是不可能的。但这很大程度上只是德国几乎没有法律诊所教育的一个非常正式的理由。尽管《法律服务法》2008年已经修改,根据新法已经允许学生在律师或者教授的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免费法律意见,但大学里的情形并没有戏剧性的改变。
  德国法学院为何不提供常规性或者强制性的法律诊所教育的真正理由,在于大陆法系非常教义化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教学方式),在于对大学系统化理论教育的高度重视,在于与普通法系国家不同的法官和律师选任机制。在德国,任何一名大学毕业的学生,在通过所谓的第二次国家考试之后,都可以向德国某个州的司法部申请并直接成为法官。尽管只有1015的毕业生申请成功而其他大多数人都将成为律师,但大学法律教育更多侧重于法官,而非律师的工作。这种观念今天经常遭到批评,但必须指出,就大学课程涉及的内容而言,法律教育在那个阶段是不做原则性区分的。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制度不是建立在案例法理念之上,而是建立在制定法适用之上,因此,法官与律师的工作流程并不像在普通法系那样具有基础性的区别。
  2、作为大学教育组成部分的案例教学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德国法科学生不接受任何实务训练,或者大学教育中只有理论、学说而没有案例。德国法学院的教学从第一学期开始就高度重视案例材料。除了教授的讲座课,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1020人的学习小组,在那里他们学到如何将法律只是运用到小型的虚拟案例中去。虽然讲座课并不完全采用美国案例教学的模式,但许多教科书实际上也运用大量的例子和案例材料。这种以案例为基础的学习方式从大一开始就非常重要,因为无论课程考试还是大学结业考试,都完全是案例导向的。没有选择题,学生也无需回答理论问题,或者就法学原理撰写论文。德国的国家司法考试每个州有所不同包括6场书面考试,每场持续5个小时。学生在考试中面对虚拟的案例事实,而他们必须证明他们能够像一名律师或者法官那样处理该案。为此他们必须提供法律意见,这需要遵循关于如何处理法律问题的严格规则。为了获得好的分数,非常重要的是学生需要发现案例中提出的法律问题,并且能够陈述该问题的正反观点。案例经常是根据德国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件和事实设计的。与真实案件的唯一区别是,德国法科学生在大学阶段学习的案例都是事实清楚,不需要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辩论的。对外国法律家来说这常常显得古怪,但其根源在于德国法律教育的两阶段划分之中。
  3、大学教育与实务训练
  法律教育的第一阶段在大学完成,持续大约10个学期(5年),学生在大学教育结束时必须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之后,所有毕业生都在大学外继续第二阶段的法律教育。这个阶段持续2年,学生必须在民事法庭(5个月)、刑事法庭或者公诉部门(3个半月)、律师事务所(4个半月)、行政机构(3个半月)、第二次在律师事务所(4个半月)实习并从事实务工作;最后3个月,他们可以选择在德国或者外国从事任意法律工作。〔1〕第二阶段的教育(候补文官)几乎是纯粹的实务训练,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在真实场景下作为法官、律师等工作。两年的训练结束后,学生必须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唯有如此,他们才能获得成为法官、律师或者在其他法律职业工作的资格。由此,两年实务训练事实上对所有法科学生都是强制性的。只通过了大学阶段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学生在就业市场上没有机会,因为他们不符合大多数法律职业所需的法律资格。
  这解释了,为何对于德国大学来说开设法律诊所或者模拟法庭尽管模拟法庭现在在大学里相当常见之类的课程不那么重要。大学阶段教授民事诉讼法,但通常不是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内容。只有经过了第二阶段的教育,学生才会逐渐熟悉有关的程序规则。因此,在大学阶段,我们的确只讲授事实清楚的假想案例,目的是避免证据规则和程序策略掺入其中。尽管在学生具有扎实实体法知识的基础上开设模拟法庭或者法律诊所是可能的,但这些学生实际上缺乏程序规则、证明责任、证据等方面的必要技巧和知识。考虑到这样背景,让学生处理“真实”案件并不现实,同时也无必要因为他们在结束大学教育之后有两年的时间接受实务训练。
  4、当代的趋势
  多年来,人们一直争论德国的法律教育体制是否应当改革。这一争论的动力并非对法律教育质量或者结果的任何不满。不过,因为处于第二阶段教育实务训练期间的学生是被国家雇佣并须支付少量工资的,法律教育已经成为财政部的一个忧虑。考虑到法律学生的巨大数量,他们的法律训练成为国家财政的一种负担;获准参加第二阶段教育的学生数量无法控制,因为一旦学生开始法学教育并且顺利结束大学阶段的学习,国家就必须保证所有学生都能完成其教育。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德国法律教育持续的时间是否过长(大约7年)。但是,德国法律教育的水准很高,毕业生在所有法律领域都具有扎实的知识,一旦他们通过两次考试,就能够在任何法律行业从事工作。与那些没有长期实务训练的制度下的法科毕业生相比,他们无需一段较长时间的“边干边学”或者“工作培训”,就能立即胜任职业要求。
  许多政治家和法学教授认为,德国大学法学教育应当改为以培养律师为重心,因为毕竟70的毕业生在两次考试后成为律师,而非法官。因此,法律诊所日渐流行,许多大学开设特别强调律师视角及其处理案件进路的课程。但必须承认,只有很少学生参加这些课程,这些课程本身也是选修课,而非必修课。原因是第一次国家考试的高要求和由此带来的繁重学习任务这通常需要整整一年的准备。学生必须学习如此之多的法律理论和“案例法”(从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的判决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很重要的意义上),以至于他们不会为接受实务训练而增加自己的任务量,毕竟这样的训练他们将来好歹还有机会接受。但是,我们的学生的确常常抱怨他们的大学教育过于理论化(虽然他们从一开始就学习分析虚拟案例),因此渴望早日结束5年大学教育,进入第二阶段的实务训练。
  中国式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模拟法律诊所”的附加价值
  德国与中国法律教育的共同之处在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毕业生都有机会直接成为法官。尽管如此,但对中国学生来说同样清楚的是,当律师的机会要大于当法官,因此,他们必须在大学期间就从刑事或者民事律师的角度为处理案件做好充分准备。否则,他们在工作市场上将没有太多机会。复旦大学法学院四年前启动的“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法律硕士教学的组成部分,就学生已经结束大学阶段的教育这一点而言,该课程某种程度上可以与德国学生第一次国家考试之后的实务训练作比较。主要的区别在于,中国学生并不与真正的雇主接触。不过这不重要,也不是什么太大的缺陷,因为学生能够获得真实案卷,并且了解案件背景。我相信这种课程的教授们需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但考虑到学生获得的收益,这种付出是值得的。
  法学常规课程的教学法常常是高度“法官导向”的。“模拟法律诊所课程”建立在一种不同的理念之上,可以说对改善年轻法科毕业生的处境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在该课程中,他们可以体验律师的处境,并被鼓励提出他们自己的诉讼策略。这种新模式的另一个巨大优势是,学生不仅是在某个诉讼法或者实体法专门问题上受到训练。他们的工作遵循实际操作中的步骤,因此,他们获得了整个案件图景,而这通常包含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这的确是德国法学教育的问题之一:学生常常学习非常具体的问题并且过分集中于课程涉及的某一个法律部门。对案件更加整体性的接近非常重要,我相信“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为此提供了良机。
  案例学习和模拟法庭无论对学生还是对老师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因此,复旦大学法学院每周四节课的安排值得赞赏。课程理念是正确的,即学生必须花许多时间做功课、阅读大量的材料。对我来说尤其重要的一点是,该课程要求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互相辩论,并且可以马上从教授和老师那里得到回应。就我所知道的情况,中国学生在课堂上相对消极这个问题我们在许多德国法科学生那里同样遇到过。他们宁愿把自己隐藏在同学们当中。教授必须一直鼓励他们参与讨论,但如果课程主要涉及法律理论,这类努力并不总能成功。在案例讨论以及模拟法庭课程上,学生被分配了特定角色尤其是律师,而这些学生也更乐意准备发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极大地提升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实务操作能力。
  我从课程中主要运用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看到,该教学法更多地关注上诉案件的审理。这一点与德国大学第一阶段教育中的案例教学类似。我认为,案例的选择取决于教授想教给学生什么,而这与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关系密切。正如上文介绍的,在德国,我们在大学课程中与学生讨论的主要,甚至完全是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这样一来,只涉及法律问题的第二审或第三审案例显然更合适。由于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问题不属于德国大学教育的内容,典型的第一审问题就不太重要。但我同时也看到,“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目标不限于此。除了重点关注上诉审程序,它也关注一审程序、诉讼技巧和事实问题。这意味着,它在给学生传授案例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的同时,也重视案件诉讼策略方面的训练。
  总结四年的成功经验,应该说“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传统法律教育的重要补充,总体上应当成为高水准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基于一名欧洲法学教授的视角,我认为该课程兼具美国法律诊所和德国法科毕业生实务训练(候补文官)的某些特征。只是,该课程模式走得更远,并且结合中国当代法律教育的需要作出了重大调整。课程主要采取了律师而非法官的视角,学生对案件的处理是整体的、全过程的这无疑带有浓厚的美国案例教学的特征。另一方面,参加课程的学生已经大学毕业,这让人很容易想到德国法科毕业生的实务训练。此外,相对固定(每周四节)的课程设置,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参与模拟法律诊所的训练。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教育体制中,这一尝试应该说比较好地中和了美国法律诊所和德国候补文官实务训练的优点,同时一定程度避免了学生参与度不高带来的弊端。不管怎样,作为法律教育领域里的一项崭新尝试,“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未来发展让人充满期待不仅对中国的法学教育家如此,对一名来自欧洲的法学教授同样如此。
  阿什特里德斯达德勒尔,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教席教授。吴泽勇,河南大学教授。
  【注释】
  〔1〕这里介绍的是巴登符腾堡州的制度,但德国其他地方也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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