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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宜斌:政治学:从旧制度主义到新制度主义

5月13日 先锋客投稿
  〔摘要〕文章认为新制度主义主要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与规范制度主义。这四种制度主义由于对制度的界定各不相同,所以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中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历史制度主义吸取了行为主义的科学性方面,但是不能解释制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社会学制度主义与规范制度主义比较接近传统政治学,但是所界定的制度太过于宽泛而丧失了应用价值。新制度主义的根本问题在于它们对于制度与行为之间进行了虚假的二元划分。
  〔关键词〕传统政治学;行为主义;新制度主义
  作者简介:余宜斌,男,安徽宁国人,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与政治学理论。
  西方政治学在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影响之下,于20世纪80年代历经了一次从行为主义到制度主义的方法论转型,而揭开这次方法论转型序幕的就是马奇与奥尔森的文章《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在这篇文章中,他们指出:“在早期政治学经典理论中,确实存在旧制度主义。但新、旧制度主义并非是相同的,也许将最近的思考描述成为旧制度主义要素与最近政治学中的非制度主义特征的融合会更准确些。”〔1〕这就是说新制度主义是旧制度主义与行为主义方法的融合,那么,新制度主义是以何种方式将两种几乎是完全对立的方法融合在一起的呢?对于这一点,两位作者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对这个问题进行探索,以弄清新制度主义与旧制度主义、行为主义之间是否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以及存在着什么样的本质区别。
  一、从旧制度主义到行为主义
  新制度主义把传统政治学的研究方法称为旧制度主义,以显示它们之间的区别。传统政治学方法是指20世纪中叶行为主义兴起以前流行了两千多年的政治学研究方法。这种以制度研究为主旨的研究方法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一直延续到二战时期。他受到了以伊斯顿与达尔为代表的美国行为主义政治学家们的猛烈抨击。他们认为,传统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存在着无法容忍的不足。这些不足由彼特斯概括为律法主义、结构主义、整体主义、历史主义、规范分析等几个方面。本文认为传统政治学研究方法最让行为主义不满的是它的制度主义与价值主义。
  行为主义者批评传统政治学所具有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太注重政治制度方面的研究了,事实也正是如此。政治学自从他的诞生以来就是以政治制度的研究为已任。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著作主要就是探求什么才是最为理想的城邦政体。他们的思想为以后2000多年的研究奠定了基本的研究范式。近代自马基雅弗利、霍布斯以来所研究的取向尽管不再是探究什么是最好的国家政体,他们仍旧是在寻找一种能够确保自由与安全的政治制度。他们所关心的是“创立和论证现代国家,致力于改善和巩固国家,寻求摧毁和超越国家。”〔2〕西方政治学2000年来一直以研究政治制度为惟一的对象,在行为主义者这点被彻底抛弃了的。行为主义的研究转向了个体的行为。行为主义的核心就是“根据被观察到的和能观察到的人类行为来说明所有的政治现象。”〔3〕行为主义开始关注那些非正式政治行为的研究,涉足对选举行为、压力集团活动、政治派别的活动、精英的个人作用、政治文化和信仰的重要性等问题进行研究。这一点是与传统政治学关注于制度完全对立的。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转向?原因之一:行为主义认为制度研究无助于实现政治的最根本的目的,比如避免暴政、保护自由等等。行为主义领军人物达尔对此作了说明:他认为,政治制度对于权力的滥用与暴政几乎是毫无意义。以麦迪逊为代表的美国立宪者们所苦心构建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等制度设计无助于保障民众的自由与安全。“在人类社会中,如果对于一个群体剥夺另一个群体所必需的自由这一现象存在任何全面的抵制,那么也不可能在宪政形式中找到这种抵制,这种抵制如果不是百分之百的话,要在超宪法因素中去寻找”〔4〕,达尔在这里所说的超宪法因素是指社会集团的力量。原因之二:制度研究无助于解释现实。传统政治学之所以专注于制度研究,主要是因为在传统社会中政治与社会还没有分化,政治现象与社会中其他现象之间相互交织在一起,政治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不会出现脱节现象。另外,传统政治是精英政治,缺乏大众参与,不存在来自社会力量的压力。与这些因素相对立的是,在现代社会中,政治与社会出现了分化,民主化进程所引发的大众参与改变了政治的动力来源。政治不再是精英们的专利,而是要反映大众的需求。这些因素使得政治不再具有以往的独立性,而成为从属于社会与经济的因素。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对此都做过充分论证。原因之三:当代社会中存在大量的现象表明,完全相同的制度安排却产生不同的政治效果。比如在拉丁美洲国家,宪政制度是从美国借鉴过去的,但是看起来完全相同的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却并完全不同。这表明制度研究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
  传统政治学被指责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它的价值取向与非科学性。由于价值问题是无法通过观察来验证的,任何数量的经验证据都不能证明或推翻一个价值判断,因而它们不能成为建立在观察和经验证据基础之上的科学的研究对象。政治学应当以实实在在的政治事实为研究对象。规范问题或价值问题则不能产生科学知识。行为主义者否定了传统政治学的科学性,号召要建立像自然科学那样的政治科学。他们提倡“价值中立”,主张政治学只研究事实问题,而不应当研究价值问题。因为事实问题是可以观察和验证的,因而是可以认识的。这些事实包括“政治参与、政治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沟通、民意、利益、政党活动、投票行为、利益集团、政策制定、政治行为、政治心理、政治人格、大众传播、冲突、革命等等。一种新的观念往往会带来惊人的学术生产力。由此发展出许多搜集事实资料的形式,如参与观察、模拟实验、晤面访谈、电话访谈、邮寄问卷、抽样问答等等,也采用了许多处理事实资料的手段,如内容和群组分析、量图和因素分析、心理测定和精神分析、多元回归分析、相关性分析和计算机分析等等。”〔5〕我们知道,在伊斯顿之前,已经有一位伟大的政治学家也自称建立了一门真正的政治科学,他就是霍布斯。霍布斯所处的时代是自然科学刚刚萌芽的时期,他认为真正的政治科学是依据笛卡尔的几何学演绎出来的。这种从若干个基本的人性判断出发所构建的庞大的理论体系在伊斯顿看来与真正的科学完全无关。20世纪的科学模式已不再是笛卡尔的几何学,而是物理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这种科学最大的功能就是可以解释现实中诸种现象,可以预测将来,并且最重要的是可以控制自然或社会。
  二、从行为主义到新制度主义
  1、对行为主义的批评
  在政治学领域中,新制度主义的兴起与对行为主义理论的批判是分不开的。新制度主义者认为放弃对制度的研究是行为主义的一个主要缺陷。1984年,马奇和奥尔森发表了《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他们提出用“新制度主义”观点来看待政治生活,重新复兴制度分析的作用。他们指出,由于行为主义的影响,作为政治生活基本因素的制度被忽略了,而实际上,组织和法律制度则成为政治生活的主导者。新制度主义强烈地反对把行为确定为政治分析的基础要素;他们不相信行为能够为解释所有政治现象提供足够的基础。因为行为发生在制度环境中,因此,在理解这一概念时,必须考虑制度因素,行为主义的不足在马奇和奥尔森看来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背景论。行为主义把政治因素看作是一种从属于社会与经济力量的因素,政治反映社会的需求。这些需求来自于社会当中的各种利益集团。最能表现这种政治观的就是拉斯韦尔的《政治学》。这本书的副标题就是谁得到什么?何时与如何得到?背景论假定阶级、地理、种族、语言、文化、经济等等因素决定了政治,而它们却几乎不受政治影响。二是简约论。行为主义者们将政治现象看作是个人或集团的各种行为的结果。所有的政治现象都有可以还原到个体层面。如同市场是经济人相互作用的结果,政治是选民与官僚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要了解政治,就必须从选民与官员入手。三是功利主义。行为主义认为,政治事件是选民们与官员之间的理性选择的产物。伊斯顿将整个政治过程描述成一个黑箱。选民们把各自偏好输入进去在黑箱中经过利益的聚合,最终转化为公共物品来满足选民们的需求。四是功能主义。如同市场竞争会产生一种均衡状态一样,政治的政党竞选也会产生一种平衡效果。不仅如此,政治中的竞争还会提高政府的效率。五是工具主义。行为主义认为,政治是实现选民需求与偏好的工具。这一点与传统政治学完全相反。在传统政治学中,政治具有教育公民和完善文化价值的目的。
  2。各种制度主义之间的统一与分歧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制度主义已经变成政治学的主流分析路径。美国学者彼特斯概括出了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的各种流派:规范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经验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利益代表制度主义和国际制度主义。〔6〕豪尔和勒认为,在政治科学中就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新制度主义,即“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7〕本文认为新制度主义主要的理论派别除了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之外,还应当加上规范制度主义。
  所有的新制度主义分析都必须要回答这样一个核心问题:制度与行为的关系是怎样的?也正是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反映了不同的制度主义之间的差异性。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于制度与行为的区分是最不含糊的。它所关注的制度是人所共知的政治制度,比如国会、政党、选举机制等等。它所关注的问题就是这些政治制度是如何影响个体的政治行为的。它的分析方法本身起源于研究美国国会的规则是如何影响立法者的行为的。理性选择主义认为制度对个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约束作用。但是制度除了对行为具有约束作用之外,并不具有教化与塑造个体的偏好作用。相反,如果制度不能很好地满足个体的正常的既定偏好,那么就会导致制度的变迁。
  历史制度主义与理性制度主义相似,也坚持在制度与行为之间进行明确的划分。它也认为制度对个体行为具有直接的约束作用,而不具有教化与塑造作用。但是与理性选择主义不同的是,它认为制度的变迁并不像理性选择主义所主张的那样容易形成。制度的变迁要受到以往的选择的影响,而不是直接取决于某些人当下的想法。这是它与理性选择主义之间的最大的区别。它显得要比后者更为复杂一些,因为它的理论中包括了历史性因素。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缺乏历史性因素。历史制度主义与传统政治学很相似,它所关注的制度也是国家制度、议会制与总统制等等。
  上述两种制度主义所关注的制度都是那些极为明确的制度,它们不需要在界定制度的定义上花费太多的精力,而且它们在制度与行为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上也是很明确的。它们所研究的问题主要就是制度是如何影响个体的行为的。但是,它们最大的不足在于,无法回答为什么制度不能教化与塑造个体的偏好。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它可以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社会学所关注的制度比这二者要宽泛得多、复杂得多。它所界定的制度不仅包括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历史制度主义所关注的制度,而且还包括那些非正式的行为规范与道德规范。
  理性选择与历史制度主义认为,个体行为必须要符合社会制度规范,正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个体的既定偏好。但是社会学制度主义并不这样认为。对于制度与行为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不仅具有对个体行为的制约作用,而且还具有教化与塑造作用。它认为个体之所以要遵守制度规范,是因为这些规范早已通过各种社会化途径内化到每一个个体内心世界当中,个体的行为应当被理解为是社会规范的体现,无论是当个体自觉遵守规范的时候,还是当个体是无意识地遵守的时候都是如此。制度塑造了偏好,这是社会学制度主义核心的主张。这也是理性选择与历史制度主义比较含混的地方。这二者之所以没有这样的主张,是因为理性选择与历史制度主义只关注那些比较正式的、范围较窄的政治制度,它们无法回答这些正式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它们看不到正式的制度与非正式的制度之间的关系。由于非正式的制度包括了那些道德规范,道德规范与特定的文化观念相关联,,而特定的文化观念必然会对个体的行为产生决定性的作用,所以社会学制度主义才会主张制度教化个体。
  规范制度义与社会学制度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它们都主张制度可以教化与塑造个体的行为。
  不过在这一点上,规范制度主义比社会学制度主义显得更为坚决果断。它认为个体之所以要遵守社会制度规范,是因为个体只有在遵守制度规范的时候才能体现生活的价值与意义,个体的行为应当理解为个体内在价值的体现,而不是满足既定的偏好。它认为选民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先天的不受制度影响的偏好。如果说在理性选择与历史制度主义那里我们可以看到制度与行为之间的清晰的二元对立,那么在社会学制度主义那里这种对立已经比较模糊了,而在规范制度主义那里我们发现制度与个体的行为已经合二为一了。依据规范制度主义的观点,个体行为体现了个体的道德观念与价值追求。要理解制度与规范,就必须要研究价值问题。在这一点上,规范制度主义是在向传统政治学回归。
  三、总结
  综上所述,新制度主义是多种派别的总称,这些派别主要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学制主义与规范制度主义这四种。这四种制度主义对于制度的不同界定体现了它们之间的区别。我们通过上述分析表明,从它们之间的区别上可以发现在方法论上理性选择与历史制度主义与行为主义方法论最为接近。这二者都主张它们所关注的制度与个体行为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通过研究这种制约关系,这二者试图用制度这个变量因素来解释个体行为上差异性,并以此提出一些具有规律性的理论。这样的研究仍旧属于行为主义所倡导的追求科学性的方法。这两种制度主义的不足也与行为主义方法一样,都不接受制度对于个体偏好的教化作用。它们都只能解释某些个别的制度的变化,却无法令人信服地解释为什么会产生人类社会中最为重大的制度变迁,比如为什么会爆发革命等等。而社会学与规范制度主义相比之下,则更为接近传统政治学的方法论。它们对于制度的界定似乎很难与思想观念区分开来,因而也很难与个体的行为区别开来。这导致它们无法像理性选择与历史制度主义那样用制度因素来解释个体行为方面的规律性特征。另外,由于把制度界定得十分宽泛,这使得制度成为无所不在、无所不包的无用的概念。看来,新制度主义最根本的问题还是在于它们的制度与行为的虚假的二分法上。正如维尔所说的那样,美国国会肯定是政治科学家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但它是制度还是行为呢?只要提出这样的问题,就显露出其荒诞性了。〔8〕
  参考文献
  〔1〕〔3〕〔6〕〔7〕薛晓源,陈家刚1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M〕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79,106,88,1951
  〔2〕〔美〕格林斯坦,波尔斯比1政治学精选手册〔M〕1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51
  〔4〕〔美〕罗伯特达尔1民主理论的前言〔M〕1北京:三联书店,1999:1841
  〔5〕陈明明。行为主义革命与政治发展研究的缘起〔J〕。上海: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8〕〔英〕M。J。C维尔1宪政与分权〔M〕1北京:三联书店,1997: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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