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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程序有哪些规定?

10月22日 望北海投稿
  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个不同岗位,符合年龄的合法公民都具有参加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力,对政治选择不关心的公民也可放弃表达自己真实的意见。为了神圣庄严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程序能够顺利开展,必须做好前期宣传、划分的准备工作。来看下都有哪些相关内容。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程序
  一、准备流程
  1、人大党组向同级党委呈报换届选举报告(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基本要求、选举经费等)。
  2、建立选举结构(成立县级1115人、乡级59人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个工作机构。选区成立57人的选举工作组。选举委员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工作组由选举委员会批准)。
  3、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根据上级换届选举文件精神和人大党组的报告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此次换届选举的文件精神;明确此次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5、搞好宣传发动(组建宣传工作班子;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培训宣传工作骨干;编写宣传提纲;制发标语口号;充分发动选民参与选举;搞好对外宣传)。
  6、划分选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城镇各个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农村各个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不能出现大小畸型的选区)。
  7、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对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应予登记,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除外。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8、分配代表名额(根据省、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代表名额,由县、乡级选举委员会制定分配到各选区的具体方案,报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9、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初步候选人名单如实汇总,并经审查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再交给选民反复酝酿、协商,在此基础上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同时公布选举时间和地点)。
  10、投票选举人大代表(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起草选举办法草案,印制选票,委托选区选举主持人,召开选举大会或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分别投票,一次计票。计票结束后,公告当选代表名单)。
  11、资格审查、颁发证书(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的选举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报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确认,然后颁发代表当选证书;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进行审查,然后由乡镇人大主席团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12、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在新一届人大代表选出两个月内,由上一届人大常委会或上次乡镇人大主席团召集,举行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进行选举工作总结(召开选举工作总结会议,回顾总结换届选举工作情况,相互交流换届选举中的好做法和经验;总结表彰选举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部署换届选举的善后工作,如填写各种报表,做好各种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等。
  二、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谁有权提名代表候选人
  市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推荐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只要在一个选区的范围内,出于选民本人意愿而联合签名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不能以分数累计相加作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为此,我们统一制定了《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表》,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时填写此表,书面提名有据可查,防止违法的情况出现。
  代表候选人的条件:
  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没有停止选举权利,不是精神病患者;
  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
  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四是要有一定的议政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3、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无论是哪一个方面介绍候选人情况,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这一规定是为了使选民了解候选人的个体情况,从而进行比较,选举自己信任的人大代表。这是一个必须的程序,也是保证投票选举顺利进行一个重要措施。
  4、介绍的方式。介绍候选人的方式
  把候选人的工作经历、政治品质、业务专长和主要事迹等情况以《代表候选人情况简介》的形式印发到选民小组;
  选举委员会或选区工作组派人带领候选人到选区的各选民小组或单位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利用单位的广播厂报、墙报等形式介绍候选人,我们认为这些形式中以选民小组会议介绍为比较好的形式。以会议的形式,将选民集中起来,能使选民加深对候选人的了解,使选民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基础上按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
  5、三个法定时间。选民名单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即在2003年元月5日以前,初步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日15日以前公布。即2003年元月10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在选举日5日以前公布,即在元月20日以前公布。这是我们选举市人大代表的法定程序和民主程序。这就要求我们选举的各项工作要充分具体,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关于投票选举程序
  《宪法》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1、认真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检查选票、票箱的落实情况,培训计票员、监票员等。
  2、投票选举可以采用三种方法:一是投票站,二是流动票箱,三是召开选民大会。流动票箱只作为辅助方法。须有二名以上监票人监督下进行,票箱应规范密封,结束后到投票站或在选民大会时启封统计。
  3、制定和通过选举办法,一要合法二要完善。
  4、应注意委托投票的限制性规定:一是委托必须以书面方法;二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三是委托不能超过3人;四是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有效。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5、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6、确定选举有效和当选。
  一是“两个过半”。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二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三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什么是重新投票?是指第一投票时,有几名候选人的得票数超过半数,但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
  因此,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多的不一定要超过半数,因为第一次投票时得票数已超过半数。什么是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确定候选人名单。要差额选举,差额数为应选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由谁确定选举有效和当选。选举法和实施细则都规定是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也可以由选区领导小组先确定,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委员会对每一选区进行检查,如果确定不当,要予以纠正。
  关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二百八十条都有明确规定,选举过程中,要严格依法,注意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1、破坏选举行为的三种表现:一是用暴力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是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三是对控告、检举人,或者不按照某些人意愿的选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2、选举违法两种类型和两种处罚方式:一是工作违法,多属于不学法、不懂法、不熟选举工作,致使失误造成选举违法问题,其性质是非故意造成的,这类违法未构成犯罪,一经发现按照国家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7条处理。二是故意违法,主要是指对选举怀有不良动机,故意违反《选举法》的规定(见破坏选举行为的三种表现),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故意违法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应给予刑事处分。
  3、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四个基本特征:
  客体特征:侵害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客观特征: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选举法的规定,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主观特征: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选举工作造成危害,而有意破坏;
  主体特征:主体既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公民;既可以是一般的选民也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以上是构成选举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界限。
  进行一项活动要先成立准备人员组织。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程序会建立委员会,由委会成员制定方案,进行宣传工作,让公民都参与到选举中来。符合年满18岁、拥有政治权利、无特定疾病、未放弃选票的公民被登记后,再确定被选举人名额、名称。选举时选票投入专用投票箱。审查合格后进行工作总结。过程中破坏选举会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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