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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以公告做出的意思表示什么时间生效?

7月27日 辞凤阙投稿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公告其实在生活中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政府机构向外宣布权威信息的一种方式了,政府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或是权威媒体对外进行公告,所以任何重大的消息如果没有确认的话是不能随便的对外公告的。接下来小编要给大家介绍的一个内容就是,《民法典》规定以公告做出的意思表示什么时间生效?
  一、《民法典》规定以公告做出的意思表示什么时间生效?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公告的使用表述为:“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
  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
  二、公告的特点
  1、发文权力的限制性
  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被限制在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具体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如税务局、海关、铁路局、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其他地方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发布公告。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发布公告。
  2、发布范围的广泛性
  公告是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公文,其信息传达范围有时是全国,有时是全世界。譬如,中国曾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中国科学院院士名单,一方面确立他们在我国科学界学术带头人地位,一方面尽力为他们争取在国际科学界的地位。这样的公告肯定会在世界科学界产生一定的影响。
  3、题材的重大性
  公告的题材,必须是能在国际国内产生一定影响的重要事项,或者依法必须向社会公布的法定事项。公告的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权力部门的威严,既要能够将有关信息和政策公诸于众,又要考虑在国内国际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一般性的决定、指示、通知的内容,都不能用公告的形式发布,因为它们很难具有全国和国际性的意义。
  4、内容和传播方式的新闻性
  公告还有一定的新闻性特点。所谓新闻,就是对新近发生的、群众关心的、应知而未知的事实的报道。公告的内容,都是新近的、群众应知而未知的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闻的特点。公告的发布形式也有新闻性特征,它一般不用红头文件的方式传播,而是在报刊上公开刊登。
  由此可见,《民法典》规定以公告做出的意思表示基本上是公告作出的当时就产生了法律效力的,一般因为公告的题材都是事关一些非常重要的事件的,而且在我国发布公告也是比较特殊的团体的,地方行政机关是没有发布公告的这种资格的,并且公告有时所针对的范围不只是包括我国境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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